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4.5.4.2)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5ff7b61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d6.png)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利益,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外出会诊行为。
二、会诊方式和程序医师外出会诊分为同城会诊和异地会诊两种方式。
1.同城会诊同城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之间进行会诊,会诊需符合以下程序:–主治医师申请会诊,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科室及医师。
–会诊科室接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会诊,并确定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安排与会医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
–会诊完成后,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并由会诊科室主管医师签署。
–会诊意见及时归档,并通知主治医师。
2.异地会诊异地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与外地医疗机构的医师进行会诊,会诊需符合以下程序:–主治医师申请会诊,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外地医疗机构及医师。
–会诊科室接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会诊,并与外地医疗机构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安排与会医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
–会诊完成后,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并由会诊科室主管医师签署。
–会诊意见及时归档,并通知主治医师和外地医疗机构。
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责任1.会诊医师责任–会诊医师应认真履行会诊工作,确保会诊意见准确、科学可靠。
–会诊医师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会诊,并按规定出具会诊意见。
–会诊医师应尊重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服从会诊科室的安排,确保会诊的顺利进行。
–会诊医师应对患者隐私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信息。
–会诊医师应保持专业技术水平,定期参加学术研讨会,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2.主治医师责任–主治医师应认真申请会诊,明确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科室及医师。
–主治医师应留意会诊意见,及时纠正自身错误,提升自身诊疗水平。
–主治医师应及时与会诊科室沟通,了解会诊情况,并根据会诊意见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主治医师应将会诊意见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并作出解释和指导。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6ef2778680203d8ce2f24fc.png)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沟通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便利群众就医,爱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so100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依据患者的病情须要或者患者要求等缘由,须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状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状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刚好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气、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供应必要的医疗平安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平安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刚好支配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别须要的状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考题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考题](https://img.taocdn.com/s3/m/6762e1a9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ce.png)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考题第一篇:《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考题百度文库专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考题一、是非判断题1、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可直接请被邀请的医师前往会诊。
(错误)2、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可重复收费。
(错误)3、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正确)4、医疗机构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正确)5、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其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正确)二、填空1、临床病例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2、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4、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5、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选择题1、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当患者不具备(A)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才能邀请其他医院医师会诊。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民事行为能力D:行为能力2、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如果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C)批准。
A:会诊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B:会诊邀请机构负责人C: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D: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3、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B)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医生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生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9917e35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93.png)
医生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生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医生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6d1370b5727a5e9856a61d4.png)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so100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废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废止](https://img.taocdn.com/s3/m/eb533c6b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ec.png)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废止一、前言医师外出会诊是医学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沟通与学术交流方式,有助于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
为了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便于医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学术交流,本文制定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然而,经过深入研究和考虑,我们认为现有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因此,我们决定废止该规定,并重新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废止原因分析1. 规定过于繁琐现有规定中,对医师外出会诊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包括请假、审批、记录等。
然而,由于规定过于繁琐,导致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变得复杂,影响医生工作效率。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更简洁、明了的管理制度,使医生能够更方便地进行外出会诊。
2. 缺乏灵活性现有规定对医师外出会诊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都做出了详细要求,缺乏灵活性。
然而,考虑到医生工作的多样性和不可预测性,我们需要一种更加灵活的管理制度,使医生能够更灵活地安排外出会诊,并在会诊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信息共享不畅现有规定中,对医师外出会诊的信息共享方式仅限于纸质或电子文件的传递,无法实现实时交流和协作。
在医学领域中,信息共享对于诊疗结果的提高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种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共享方式,以促进医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三、新的管理制度建议1. 简洁明了的管理流程针对现有规定过于繁琐的问题,我们建议简化管理流程。
首先,医生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提出外出会诊的申请,无需经过繁琐的审批流程。
其次,医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外出会诊时间和地点,无需事先向上级报备。
最后,在外出会诊结束后,医生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简要的会诊总结。
2. 灵活的安排方式为了提高医生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我们建议医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外出会诊。
医生可以选择直接与其他医生面对面交流,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会议等方式进行远程会诊。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a89c3f37cd184254a35359e.png)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一)我院医师未经医政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邀请会诊医院,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急会诊应事后补填)。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院公章(或医政处专用章)。
(三)我院外出会诊原则上仅限于急会诊,普通性会诊应在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政处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医师外出会诊需由我院或邀请医院派车接送,不得私自驾车前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五)我院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六)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七)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或转我院治疗。
(八)外出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政处。
(九)医师外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及差旅费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院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4b9e060f705cc1754270902.png)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维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本院各级医师经院领导和(或)医务科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各级医师未经院领导和(或)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医务科为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各级医师外出会诊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其他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需要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我院有关科室或医师直接收到对方邀请时,应通知其与我院医务科联系邀请会诊事宜。
第五条提出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专家会诊的,须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姓名或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紧急会诊时可电话联系。
邀请医疗机构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院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交由会诊专家带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拒绝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我院医师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四)其他不利于医院工作和声誉的情况。
第七条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前提下,医务科应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紧急情况可先通知被邀请医师外出会诊。
被邀医师在本地会诊的,由医务科安排;被邀医师为科室负责人且需到外地会诊的,经医务科报告院领导批准后由医务科安排。
被邀医师外出会诊可能影响正常业务工作但有特殊需要情况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d798c2e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ee.png)
第七条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应确保所在医疗机构的诊疗工作不受影响,并按时返回。
第三章:邀请会诊
第八条邀请会诊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向其他医疗机构提出会诊请求,并邀请相应专业医师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第九条邀请会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患者病情需要;
(二)邀请会诊医疗机构与外出会诊医疗机构有明确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鼓励会诊医师参与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会诊专业水平。
第七章:会诊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会诊信息管理,确保会诊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会诊信息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诊申请、审批、反馈等流程的信息记录;
(二)会诊过程中的病历资料、诊疗方案等信息共享;
(三)会诊结束后,会诊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六十一条国际会诊合作应遵循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国际会诊合作方的沟通,促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会诊费用及结算
第四十四条在会诊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医疗机构应继续履行会诊协议,确保患者诊疗不受影响。
第十一章:会诊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诊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十六条会诊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诊申请、审批、反馈等流程的相关资料;
(二)会诊过程中的病历资料、诊疗方案等;
第五十条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对会诊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c1beac9910ef12d2af9e7d4.png)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 强对 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 时安排 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4.5.4.2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4.5.4.2](https://img.taocdn.com/s3/m/6dc93389ec3a87c24028c4d4.png)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4.5.4.21、本院医师外出会诊使用本院车辆,费用按英德市物价局标准收取。
2、会诊费标准:每次每位医师300元。
与本院签定双赢合作协议书的单位,原则上会诊费不收,会诊医师下乡劳务补贴由申请会诊单位负责。
3、没有与本院签定双赢合作协议书的单位,会诊费按每次每位医师300元标准付给会诊医师,会诊医师的下乡劳务补助100元由本院负责。
4、医院医师外出会诊,不得索要、收受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的礼金或实物,不得私自提供医疗材料、器械,不得借机销售医疗材料。
受邀单位不提供各种材料、器械。
5、院外会诊应有被邀请单位会诊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6、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诊疗经验(主治)的医师方可参加院外会诊。
医师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7、受邀请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会诊患者病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及治疗方案,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并在病程记录的会诊意见手术记录处签字。
8、院外会诊医师还要承担对危重疑难患者的后续诊疗过程,提供专业咨询、对发生术后并发症进行指导和参与抢救的责任。
9、如果医师在院外会诊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10、如果医师未经同意外出会诊或私自到非执业注册地点会诊或手术,一经发现扣发当事人一季度劳务补贴,构成医疗事故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11、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代付被邀请会诊医师的必要交通费和食宿费,并向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代缴相应的会诊费或手术费。
12、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交回邀请单位会诊申请书及会诊结论到医务科备案。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a49f7dbb7360b4c2f3f6485.png)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3c3d57a27284b73f24250f7.png)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与医师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扩大对外交流,提升我院的形象,完善医疗网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保护患者、医师及医院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外出会诊必须通过医务科联系,邀请会诊单位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并按部颁文件要求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
由医务科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统一安排会诊人员。
未经医务科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二条外出会诊医师资格原则上必须是本院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原则要求是本院专家组成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外出会诊。
第三条若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由医务科及时告知邀请单位。
第四条夜间医师外出会诊只限于急症,由院行政总值班负责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会诊人员、去向及时间),报医务科备案。
事后补办相关手续,手续不全者视为私自外出会诊。
第五条私自外出会诊属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意外,责任完全自负。
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违规一次,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外出会诊资格,并扣发一个月奖金;违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扣发三个月奖金;违规三次,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级一年;三次以上,给予解聘直至院内除名。
第六条会诊人员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尽自己专业所长,详细了解病情,全面诊察患者,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帮助、指导邀请会诊单位解决医疗问题,充分展示我院医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医疗技术。
牢固树立医疗质量第一的观念,严禁不利于病人、不利于医院声誉的一切医疗行为,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职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科室有危重病人或术后病人尚未脱离危险期的;(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abd34e0cc17552706220822.png)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医师在家会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护理人员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容许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人身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出游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会,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工作部门批准;当患者前会不具备完全自然人能力时,应聘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约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坐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应邀医疗机构公章。
用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办完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危急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应邀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照护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范围邀请小于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条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外界影响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特批。
第八条有下列危急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调派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照护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范围邀请小于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的;(四)省级条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会诊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330ccb6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20.png)
医师会诊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邀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及院内会诊,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患者医疗,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健委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一)各级医师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
(二)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日常会诊必须先由邀请医院医务科(门)向我院医务科或被邀科室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医务科接到会诊申请后,根据所要求的专业范围,通知相关专业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的且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或由医务科直接指派指定的医师会诊,特殊情况下由科室主任安排其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会诊。
科室、个人接到邀请会诊邀请函的,应先由科室主任签字,被邀者持邀请函到医务科登记备案,办理会诊手续后方可外出会诊。
各科室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外出会诊。
急诊会诊,用电话提出会诊邀请的,会诊医师会诊结束后,将补办的书面邀请函(加盖医务科门公章)带回医院,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交医务科存档,补办手续,并及时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开展诊疗活动、紧急医疗会诊和抢救任务的,接到命令后可电话报告医务科,待完成任务后2个工作日内应到医务科补办手续。
夜间、非工作日发生的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其他形式的外出会诊皆为私自外出会诊(坐诊),属非法行医行为。
(三)本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由医务科或总值班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四)邀请医院必须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给予会诊安全保障,所请会诊内容不超出本院诊疗项目。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6d1370b5727a5e9856a61d4.png)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so100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2678d7f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15.png)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医师外出会诊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权益,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师外出会诊条件1.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遵守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
2. 医师应当取得所在医疗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3.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医师外出会诊程序1. 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会诊的原因、时间、地点、患者情况等。
2. 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告知相关规定。
3. 医师在获得批准后,应当将会诊信息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4. 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第六条医师外出会诊职责1.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应当遵守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师应当亲自参与会诊,不得由他人代替。
3. 医师应当及时签署会诊意见,并将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
4. 医师应当将会诊情况报告所在医疗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七条违规处理1.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 医师在外出会诊中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钱物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 医师在外出会诊中违反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0c7bcd9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2d.png)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月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院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二、我院在接到其他医疗机构的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科有权安排相应专业医师外出会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科拒绝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 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由于各种原因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医务科将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五、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先到医务科填写并领取外出会诊
月
表(见附页),急会诊除外。
在会诊过程中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六、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七、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必要时可请我院相应专业医师到现场共同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我院相应科室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在我院条件不具备时)。
八、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本院医务科。
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本院医务科。
九、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我院医务科将协助处理。
十、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
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原则上我院会诊人员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收费具体标准见附页。
月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由会诊医师本人带回医院在我院医务科登记、签字后,再将会诊费统一交财务处,财务处再按医院有关规定,提取10-15%管理费后,通过劳务费的形式在奖金卡中转发给会诊医师。
如果系非行政上班时间外出会诊(夜班、休假、周末、节假日等)医院将不提管理费,而将会诊费全部转发给会诊医师,但所在科室将不得另外给予补假。
十一、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医务科将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十三、医师违反第1条、第2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医务科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建议医院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
如果有与《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时规定》相违背之处,以原卫生部文件规定为准。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