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函

合集下载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基础上,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请求审定易地搬迁安置点农贸市场确权的请示

关于请求审定易地搬迁安置点农贸市场确权的请示

关于请求审定易地搬迁安置点农贸市场确权的请示
(实用版)
目录
一、背景介绍
二、请求审定易地搬迁安置点农贸市场确权的原因
三、具体请求和建议
四、期望结果和影响
正文
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不少地区的居民面临着拆迁和安置的问题。

其中,易地搬迁安置点的农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和市民的生活。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地区的农贸市场确权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二、请求审定易地搬迁安置点农贸市场确权的原因
为了保障农民和市民的切身利益,确保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我们请求审定易地搬迁安置点农贸市场的确权问题。

具体原因如下:
1.现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已到期,需要重新办理确权手续。

2.农贸市场规模扩大,需要明确市场用地范围,避免纠纷。

3.政府政策调整,需要符合新的土地使用政策。

三、具体请求和建议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具体请求和建议:
1.请相关部门对易地搬迁安置点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2.建议在明确农贸市场用地范围的同时,充分考虑农民和市民的需求,保障农贸市场的规模和功能。

3.希望政府能够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等,以降低农贸市场的经营成本。

四、期望结果和影响
通过审定易地搬迁安置点农贸市场的确权问题,我们可以期待以下结果和影响:
1.保障了农民和市民的切身利益,确保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

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3.提升政府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

总之,易地搬迁安置点农贸市场确权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审定并给予支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吉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意见(吉政发〔2012〕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131号),各地陆续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维护了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

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部分地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不力、进展缓慢,颁证率低、质量不高,总体工作滞后;已发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般只确权登记到村农民集体,与中央的要求和我省农村现状不相适应。

2011年5月以来,国家下发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2年年底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凡是到2012年年底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形势严峻,任务繁重。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大意义(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渝府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是一项惠及全市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对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矛盾纠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责任心,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和记录在册,做到证、账、簿、地相符,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逐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土地征用征求意见书

土地征用征求意见书

土地征用征求意见书
为了完善五寨县城区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拟实施工程,现需征用村
户承包土地亩。

如本农户代表对以上土地征求意见无异议并同意征用以上土地的,请在下面户主栏签字。

户主代表:
2017 年月
土地征用征求意见书
为了完善五寨县城区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拟实施工程,现需征用村
户承包土地亩。

如本农户代表对以上土地征求意见无异议并同意征用以上土地的,请在下面户主栏签字。

户主代表:
2017 年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30•【文号】国土资厅函[2010]88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82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国土资文〔2010〕33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同意你厅第一项关于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请示意见。

军用土地的权属确定,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由军用土地使用管理单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权属,确权结果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二、关于第二项省军区用地范围内的军区机关、住宅、招待所等的土地用途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省军区用地范围内的住宅(包括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的现住房等)用地,按照分类标准划归城镇住宅用地(地类编码071),军区机关、招待所等其他军用土地划归军事设施用地(地类编码091)。

三、同意你厅第三、四项关于土地权利类型以及规范军用土地登记等意见。

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在办理省军区军用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利证书的权利人栏统一填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队)”,无代号的填写“部队单位名称”;省军区用地范围内的住宅(包括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的现住房等)用地,地类(用途)栏填写“城镇住宅用地”,军区机关、招待所等其他军用土地地类(用途)栏填写“军事设施用地”;权利类型栏填写“划拨”;土地证编号可以加入“军”等字样(如:京军海国用字第×××××号)。

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现住房所占用的土地进行登记时,省军区应当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复的征地计划(划分售房区方案)、建设(售房)计划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等有关文件。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2日] 点击次数:1191 为积极稳妥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屋产权或土地权属不清、资料不全、商品房办理土地分摊、历史用地(用房)的不动产登记等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处理办法: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系列问题,是分散登记制度造成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尊重历史。

(二)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事项,要先易后难,成熟一批解决一批,逐步实现全覆盖。

(三)平稳过渡、确保新旧证书有效衔接。

坚持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优化工作衔接流程,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证书,不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四)坚持推进登记资料移交和数据资料整合。

国土、房产、林业、农业及乡镇政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各部门应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制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清单,合理确定移交登记资料的介质(纸质和电子),并组织专人有序开展移交工作,保证移交的登记资料完整、齐全,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建库。

(五)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与房产、林权等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要相互对接,并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形式,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确保相关业务的连续、安全、便捷。

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和交易管理档案查询互用制度,保证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

(六)妥善处理登记发证纠纷。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因登记发证内容导致纠纷的,由登记机构负责处理;因专业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结果导致纠纷的,由相关专业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因不动产登记机构载于登记簿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与相关专业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纠纷的,各自形成意见报县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厅土整函[2008]1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厅土整函【2008】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项目中专门安排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情况专项调查,并确定由部土地整理中心承担。

据此部土地整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国土整理函【2008】26号),对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现将我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面掌握10年来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情况,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行为、依法开展权属调整工作、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实践支持,协调权属调整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调查范围、内容(一)调查从1998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内,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级项目。

(二)调查上述期间内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涉及项目数量、土地面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数量。

(三)调查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原则、程序、方法、异议处理和权属调整后土地分配与确权落实等情况,总结权属调整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四)收集各市在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面已经制定的有关政策与规定。

三、有关要求(一)各市土地整理机构在地籍管理科的指导下,认真准备、相互配合,围绕调查提纲(详见附件),形成全面准确的书面调查材料。

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

(二)调查提纲、编制要求、电子表格,登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通知公告”进行下载(http://)。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关于征求编制土地规划的函件范文

关于征求编制土地规划的函件范文

关于征求编制土地规划的函件范文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土地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申请文件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申请文件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申请文件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我是_____(姓名),来自_____(具体地址)的一位普通村民。

此次写信,是希望能够就我所遭遇的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向您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恳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在我们村,一直以来土地的分配和使用都有着一定的传统和规则。

然而,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价值的提升,一些土地纠纷也逐渐浮现出来。

我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其面积约为_____亩,位于_____(具体方位),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家庭的重要生产资料。

但就在不久前,同村的_____(对方姓名)突然提出这块土地存在争议,声称他们家也对这块土地拥有权利。

经过初步的了解和沟通,发现双方对于这块土地的归属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对方认为,这块土地在多年前曾经有过某种口头约定或者是模糊的分配意向,应当归属于他们家。

而我家则坚信,我们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这块土地的归属权毫无疑问是属于我们的。

在纠纷发生后,我们双方也曾尝试通过自行协商来解决问题。

但是,由于双方的立场坚定,且对于土地的归属问题各执一词,多次的协商均以失败告终。

这不仅使得我们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也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如今,这块土地的归属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导致我们无法正常地进行农业生产和规划。

同时,由于纠纷的存在,邻里之间的关系也变得不和谐,影响了整个村庄的稳定和团结。

为了能够妥善解决这起农村土地纠纷,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和处理。

我认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关键在于明确土地的产权归属,以及对历史上的相关土地分配资料进行仔细的查证和核实。

首先,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查阅村里保存的土地承包档案和相关的土地分配记录。

这些资料应该能够清晰地反映出这块土地的初始分配情况以及后续的变更记录,如果有的话。

其次,对于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希望能够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

不能仅仅凭借一方的口头陈述或者是单方面的证据就做出结论,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证人的证言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8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7【实施日期】2010.08.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是一项惠及全市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对于坚持农村基本1 / 2经营制度,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矛盾纠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责任心,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和记录在册,做到证、账、簿、地相符,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逐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皖国土资[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土资[2010]21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现就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权属状况。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工作,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状况和登记发证情况,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使每一宗集体土地都地有其主。

要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土地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有序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处理的,可暂不进行确权登记,但需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和地块单独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帐,以便于今后逐步调查处理。

二、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与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协调沟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等工作,稳妥调处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要注重发挥基层国土所、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干部的作用,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暨农民的意愿,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协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函

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函

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咨询函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我办在审理易浩军、易书强不服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涉及土地确权法律适用专业问题,特向贵局咨询处理意见。

现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案情1958年开挖的隋堤沟东西贯穿濉溪县四铺乡、百善镇和铁佛镇。

其中四铺乡境内全长约16公里,流经颜道口村、五铺村、候庙村、五里铺村、北辰村、四铺村、周陈村、三铺村及新庄村。

2009年4月24日,濉溪县四铺乡人民政府以四铺乡四铺村民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濉溪县人民政府和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确权申请,请求确认座落在四铺乡境内的隋堤沟土地使用权归濉溪县四铺乡人民政府使用。

2009年5月8日,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向濉溪县四铺乡人民政府和濉溪县四铺乡四铺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后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濉国土资…2009‟39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认隋堤沟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四铺乡人民政府。

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遂于2010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办受理后,申请人提交了A03498号濉溪县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该申请书中有濉溪县四铺乡三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集体土地来源证明,并有主管部门濉溪县四铺乡人民政府加盖的印章。

二、濉溪县政府处理意见1958年在国民经济“大跃进”的形势下,濉溪县掀起了农田水利建设高潮,县政府组织全县人民于1958年底沿公路一侧开挖隋堤等9条大沟。

1962年“四固定”时隋堤沟没有固定给任何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确定土地所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濉国土资…2009‟39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定隋堤沟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四铺乡人民政府。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本案争议土地一直由我村民组拥有和使用,并且由村民组划分给申请人等20余户做宅基地,祖祖辈辈都是我组集体所有和使用,并且已有数户村民早已在其上建房居住至今,四铺乡政府及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对于土地确权行为未经任何公示,也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广大村民毫不知情,严重侵犯申请人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原征求意见稿发出后得到各地热烈响应,当面或书面反馈了很多意见。

根据各地意见和经验修改后重新征求意见,主要考虑解决几个问题:一是对实际占地与审批不一致的如何处理,考虑在面积限额内允许部分坐标不一致,但对完全不一致的应当重新审批。

二是对一时难以确定继承人的老宅登记到原权利人名下,但不发证,鼓励市县通过购买公证服务、行政调解等方式确定继承人。

三是对超占宅基地的进行标明,补交土地补偿费用。

对超建部分无法拆除的移交村委会,使用权人支付使用费。

四是对未批先建符合建房条件的允许处理(罚款)后符合规划的允许补办手续,明确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五是不将农房质量和安全作为登记申请材料和前置要件,并注明登记不代表对质量的认可。

六是明确原部191号文件中对1999年前合法取得宅基地的非农人口可以登记,继承取得的宅基地允许翻盖,不受一户一宅限制。

七是对单证如何补办手续进行规定。

一、目标任务01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由政府牵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建设部门等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已有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等信息,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登记发证长效机制。

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二、登记范围02以2014年1月29日闽委办发[2014]7号下发前已建成未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为重点,对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以下宅基地及房屋不予登记:(一)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屋;(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城镇居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四)2018年2月1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实施后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未执行完毕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咨询函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
我办在审理易浩军、易书强不服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涉及土地确权法律适用专业问题,特向贵局咨询处理意见。

现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
1958年开挖的隋堤沟东西贯穿濉溪县四铺乡、百善镇和铁佛镇。

其中四铺乡境内全长约16公里,流经颜道口村、五铺村、候庙村、五里铺村、北辰村、四铺村、周陈村、三铺村及新庄村。

2009年4月24日,濉溪县四铺乡人民政府以四铺乡四铺村民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濉溪县人民政府和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确权申请,请求确认座落在四铺乡境内的隋堤沟土地使用权归濉溪县四铺乡人民政府使用。

2009年5月8日,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向濉溪县四铺乡人民政府和濉溪县四铺乡四铺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后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濉国土资…2009‟39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认隋堤沟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四铺乡人民政府。

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遂于2010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办受理后,申请人提交了A03498号濉溪县房地
产权登记申请书。

该申请书中有濉溪县四铺乡三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集体土地来源证明,并有主管部门濉溪县四铺乡人民政府加盖的印章。

二、濉溪县政府处理意见
1958年在国民经济“大跃进”的形势下,濉溪县掀起了农田水利建设高潮,县政府组织全县人民于1958年底沿公路一侧开挖隋堤等9条大沟。

1962年“四固定”时隋堤沟没有固定给任何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确定土地所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濉国土资…2009‟39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定隋堤沟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四铺乡人民政府。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
本案争议土地一直由我村民组拥有和使用,并且由村民组划分给申请人等20余户做宅基地,祖祖辈辈都是我组集体所有和使用,并且已有数户村民早已在其上建房居住至今,四铺乡政府及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对于土地确权行为未经任何公示,也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广大村民毫不知情,严重侵犯申请人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们调取了沿隋堤沟四铺乡三铺村村民卜军的房地产权登记资料足以证明沿沟的土地分属各集体经济组织。

四、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
(一)濉溪县人民政府在确权时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支持其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和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本案进行土地确权应当适用哪一条?
特此函达,请予研究函复。

附件:1.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卷宗(共26页)
2.A03498号濉溪县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共7页)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