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血浆晶体渗透压与血浆胶体渗透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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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透压的大小是由单位体积溶液中溶质颗粒数所决定。与颗粒的大小和化学性质无关。血浆渗透压包括晶体渗透压和胶体渗透压,具有吸取水分透过生物半透膜的力量。人的血浆渗透压约为773 kPa 。由于细胞膜和毛细血管壁不同,因而晶体渗透压与胶体渗透压表现出不同的生理作用。

(1)晶体渗透压的作用:由溶解于血浆中的低分子物质(如无机离子、尿素、葡萄糖等)所形成的渗透压叫晶体渗透压。细胞膜允许水分子通过,不允许蛋白质通过,对一些无机离子如Na+、Ca2+等晶体物质大多严格控制,不易通过。这就造成细胞膜两侧溶液的渗透压梯度.从而导致渗透现象的产生。由于晶体比胶体溶质颗粒多,形成的渗透压高,因此血浆晶体渗透压对维持细胞内、外水分的正常交换和分布,保持红细胞的正常形态有重要作用。

例如,当血浆晶体渗透压降低时,进人细胞内的水分增多,致使红细胞膨胀,直至膜破裂。红细胞破裂使血红蛋白逸出,这种现象称为溶血。反之,当血浆晶体渗透压高时,红细胞中水分渗出。从而红细胞发生皱缩。又由于晶体比较容易通过毛细血管壁,因此血浆与组织液之间的晶体渗透压保持动态平衡,晶体渗透压对毛细血管内外水分的交流影响不大。

(2)胶体渗透压的作用:由血浆蛋白这类高分子物质所形成的渗透压叫胶体渗透压。毛细血管壁只允许水分子和晶体物质通过,不允许蛋白质等大分子通过,因而毛细血管内、外水分的交流取决于胶体渗透压。组织液来自毛细血管血液,液体渗出毛细血管主要是一种滤过过程,决定滤过方向和流量的因素是有效滤过压。

有效滤过压=(毛细血管血压+组织液胶体渗透压)-(组织液流体静压+血浆胶体渗透压)。在一般体循环毛细血管的动脉端血压较高为3.99 kPa(约为30 mmHg),血浆胶体渗透压约为3.33 kPa(25 mmHg),组织液流体静压约为1.33 kPa(10 mmHg),组织液胶体渗透压约为1.99k Pa(15 mmHg),按上式计算,毛细血管动脉端生成组织液的有效滤过压约为1.33 kPa(10 mmHg),在这个压力的推动下。血浆中的一部分液体滤出毛细血管成为组织液:到毛细血管静脉端,血压降到大约1.596 kPa(12 mmHg),其他3个压力变化不大,故毛细血管静脉端的有效滤过压约为-1.066kPa(-8 mmHg),促使组织液部分地回渗到毛细血管内,从而使组织液和血浆维持相对稳定。

人体正常情况下,血浆中胶体渗透压比组织液中胶体渗透压大,故血浆胶体渗透压对调节毛细血管内外水分的正常分布,促使组织液中水分渗入毛细血管以维持血容量,具有重

要作用。当血浆胶体渗透压降低,导致血浆中的水向组织液渗透,组织液增加,引起组织水肿,常见的有下列4种情况:

①长期饥饿,导致血浆中蛋白质来源减少,血浆胶体渗透压降低;

②肾小球肾炎时,使肾小球的通透性增加,导致血浆中的蛋白质滤过而从尿液排出,血浆胶体渗透压降低;

③淋巴循环受阻,使组织液中的部分低分子量的蛋白质不能回收到血浆中,血浆胶体渗透压降低。

④当人体发生花粉等过敏反应时,由于毛细血管壁的通透性增加,血浆蛋白渗出。血浆胶体渗透压降低。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

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会诊制度

(一)定义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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