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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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与保税仓库

【发文字号】[88]署货字第375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8.04.14

【实施日期】198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海关总署发布〔88〕署货字第375号)

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仓储、运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仓库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者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

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交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见附件2)

第四条保税仓库对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

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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