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保税仓库管理制度要求
![海关保税仓库管理制度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1725e9bd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68.png)
一、总则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税仓库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 类型:(1)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3)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等。
三、设立保税仓库的要求1. 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仓库设施要求:(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税仓库的管理1. 仓库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 保税仓库应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c62f0e4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f1.png)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出⼝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出⼝监管仓库的设⽴第三章出⼝监管仓库的管理第四章出⼝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海关对出⼝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出⼝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对已办结海关出⼝⼿续的货物进⾏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监管仓库。
第三条出⼝监管仓库的设⽴、经营管理以及对出⼝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四条出⼝监管仓库分为出⼝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的的出⼝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于国内结转的出⼝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出⼝监管仓库的设⽴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出⼝监管仓库的设⽴,由出⼝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经海关批准,出⼝监管仓库可以存⼊下列货物:(⼀)⼀般贸易出⼝货物;(⼆)加⼯贸易出⼝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的出⼝货物;(四)出⼝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货物⽽进⼝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进⼝的包装物料;(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续的货物。
第⼋条出⼝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国家禁⽌进出境货物;(⼆)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第⼆章出⼝监管仓库的设⽴第九条申请设⽴出⼝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在⼯商⾏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资格;(⼆)具有进出⼝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配送型仓库的⾯积不得低于5000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积不得低于1000平⽅⽶。
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1606d2d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c1.png)
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保税仓库作为一个特殊的贸易安排,为跨境电商、控股合资企业等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贸易方式。
保税仓库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贸易效率,还能够降低企业的贸易成本。
但与此同时,保税仓库的管理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所以对于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也需要相应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什么是保税仓库?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海关批准设置的特定的物流场所。
保税仓库的货物是不交纳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增值税的,在保税期限内也不用办理跨境贸易手续,这样有利于跨境贸易企业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保税仓库还可以实现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配送、定制化加工等多种业务形态。
保税仓库的设置和管理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和扩大我国的开放型经济。
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管理规定,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必须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
以下是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1. 保税仓库的申请和批准保税仓库的建设、扩建、改建及其它业务的申请,必须由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向中国海关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对申请的保税仓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即可得到批准。
2. 保税仓库的规模和位置保税仓库的规模和位置必须根据所存货物数量、质量以及市场需求等要素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以方便尽可能多的企业利用保税仓库进行商品加工和出口。
3. 保税仓库的监管和管理保税仓库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管理规定,执行海关的监管。
在保税期限内,货物的保管、管理、处理、运输等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加强管理、监督。
4. 保税仓库的货物管理保税仓库内的货物必须经海关监管才能进出仓库,进出口电子数据要及时申报海关监管平台,并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填发技术实现单据。
同时,对货物的保管、清点、核对、标记、隔离、分类、验收、质检等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保证货物安全、准确、及时地完成加工和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1e5874a650e52ea551898fc.png)
附件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保税仓库房管理制度
![保税仓库房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ab0fb52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88.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
第三条保税仓库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严密监管,确保安全;(三)服务企业,促进发展;(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分类与管理第四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和专用型保税仓库。
第五条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第六条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七条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第八条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应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其他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
第九条备料保税仓库应存储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第十条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应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
第十一条保税仓库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应按照海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保税仓库的运营管理第十二条保税仓库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保税仓库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保税仓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仓储管理制度:明确仓储货物的入库、出库、保管、盘点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三)货物管理制度:对所存货物进行分类存放,加注标签,确保帐物相符;(四)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五)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四条保税仓库应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报送上月所发生的保税仓库货物的出库、入库、结存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https://img.taocdn.com/s3/m/923199d1aef8941ea76e055a.png)
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1—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2—补充申报。
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6658804d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8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仓储系统管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规定的介绍
![仓储系统管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规定的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1492086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66.png)
仓储系统管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规定的介绍保税仓库是指用于进口商品存储、加工和保税贸易等活动的专用场所,它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海关对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为您介绍关于仓储系统管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相关规定。
一、保税仓库的管理要求1. 设立条件:设立保税仓库应符合国家关于仓储设施的相关规定,包括场地面积、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和通风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2. 登记备案:保税仓库经批准设立后,必须及时向海关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包括仓库的基本信息、仓位数量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3. 内部管理:保税仓库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仓库业务操作流程、核算凭证管理、各类账册的编制和报送等。
同时,还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仓库管理员,确保仓库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二、货物进出仓库的管理规定1. 仓储作业申报:保税仓库在接受货物进库前,必须向海关申报。
申报信息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以及来源等。
海关将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仓储作业。
2. 入库报关:货物入库时,仓库管理员需要向海关进行入库报关。
报关要求包括货物的详细信息、产地、厂商、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
3. 货物保管:在保税仓库中,所有货物都必须按照海关要求进行分类、标志和保管。
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货物保管记录,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4. 出库报关:货物需要出库时,仓库管理员需要向海关进行出库报关。
报关要求包括货物的目的地、使用单位、数量、价值、运输方式等信息。
海关将进行核查后,方可允许货物出库。
5. 库存管理:保税仓库要进行定期的库存盘点并报告海关。
盘点要包括仓库内各类货物的数量、状态和价值等信息。
三、海关监管和职责1. 监管职责: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实施监管,包括对仓库场地、设施设备、运营情况、货物的进出库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控。
2. 检查权力:海关有权对保税仓库及存放在其中的货物进行检查,包括查验货物的真实性、数量、质量和合规性等方面。
保税仓库货物管理制度
![保税仓库货物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f24e179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57.png)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第二章货物管理第二十一条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第二十二条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第二十三条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四条保税仓库对所存货物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专门帐册,货物分类存放,加注标签,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的详细解读,旨在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
保税仓库规范管理制度
![保税仓库规范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9892c89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32.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及其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税仓库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和专用型保税仓库。
第二章保税仓库分类及设立第四条公用型保税仓库:1. 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2. 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第五条自用型保税仓库:1. 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2. 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六条专用型保税仓库:1. 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保税仓库;2. 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等。
第七条保税仓库设立:1. 设立于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2. 由直属海关审批,并通过保税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海关总署备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 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3.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设施;4. 具有专业的仓储管理人员。
第九条保税仓库经营活动:1. 严格执行海关监管规定,确保货物安全;2. 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3. 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4. 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报送货物出库、入库、结存等情况。
第十条保税仓库安全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2. 定期对仓库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3.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4.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保税仓库财务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2. 定期向海关报送财务报表;3. 依法纳税。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督检查:1. 定期对保税仓库进行检查;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保税仓库内货物管理制度
![保税仓库内货物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f30bc73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66.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税仓库内货物的管理,确保海关监管的严密性,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及其所存储的货物。
第三条保税仓库内货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密监管,确保货物安全;2. 便捷高效,提高通关效率;3. 责任明确,确保责任落实。
第二章货物入库管理第四条保税仓库货物入库,需办理以下手续:1.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相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2. 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3. 海关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并加盖海关印章。
第五条保税仓库货物入库时,应确保以下条件:1. 货物包装完好,符合海关规定;2. 货物标签清晰,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等信息;3. 货物分类存放,避免混放。
第三章货物存储管理第六条保税仓库内货物存储,应遵守以下规定:1. 货物分类存放,加注标签,确保账物相符;2. 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货物存储情况;3. 建立详细的仓库账册,记录货物进出库情况;4. 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货物账实相符。
第七条保税仓库内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保税仓库内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货物出库管理第九条保税仓库货物出库,需办理以下手续:1.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相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出库手续;2. 海关对报关出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3. 海关对出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并加盖海关印章。
第十条保税仓库货物出库时,应确保以下条件:1. 货物包装完好,符合海关规定;2. 货物标签清晰,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等信息;3. 货物分类存放,避免混放。
第五章货物加工管理第十一条保税仓库内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但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4f9d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2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
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第六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e6ac729f5335a8102d22091.png)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它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返 回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十九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它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e0d62881cc22bcd126ff0c4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保税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海关应使用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对保税仓库的备案、变更、进出口进行管理。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保税仓库的监管业务。
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五条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区保税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
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
保税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
第六条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由拟设立的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第七条仓库主管海关受理申请时应收取以下单证:(一)《保税仓库申请书》;(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三)可行性报告;(四)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八)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九)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十)仓库管理制度;(十一)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十二)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十三)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十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海关应一次性收取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八)、第(十三)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
第八条仓库主管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d9f1705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a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8.04.14•【文号】[88]署货字第375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海关总署发布〔88〕署货字第375号)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仓储、运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仓库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者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交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见附件2)第四条保税仓库对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
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
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
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账册,必要时可派员驻库监管。
保税仓库经理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保税仓库经理人应按章交纳监管手续费。
第五条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系存入某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
海关仓库管理制度
![海关仓库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8d576b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cd.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仓库管理,确保海关仓库安全、高效、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海关仓库。
第三条海关仓库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和专用型保税仓库。
第二章仓库管理职责第四条海关仓库管理员职责:1. 严格执行海关法律法规,确保仓库安全、合规运作。
2. 负责仓库日常管理,包括货物入库、出库、盘点、养护等。
3. 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及货物安全。
4. 负责仓库消防、防盗、防虫害等工作。
5. 负责仓库环境卫生,保持仓库整洁。
第五条海关仓库主管职责:1. 组织实施本制度,监督仓库管理员履行职责。
2. 定期检查仓库安全设施,确保仓库安全。
3. 协调解决仓库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4. 负责仓库人员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第六条海关仓库保管员职责:1. 负责货物的入库、出库、盘点、养护等工作。
2. 严格执行货物验收、入库、出库、盘点等手续。
3. 及时反馈仓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仓库管理制度第七条货物入库管理:1. 仓库管理员接到入库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 入库时,应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 货物入库后,应按照规定存放,做好标识。
第八条货物出库管理:1. 仓库管理员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2. 出库时,应核对出库单据,确保出库货物与单据相符。
3. 出库货物应按照规定装载、运输,确保货物安全。
第九条货物盘点管理:1.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对仓库货物进行盘点,确保库存准确。
2. 盘点过程中,发现货物短缺、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
3. 盘点结束后,应填写盘点报告,上报主管。
第十条仓库安全管理:1. 仓库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仓库安全。
2.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仓库安全设施,确保设施完好。
3. 仓库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与保税仓库
【发文字号】[88]署货字第375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8.04.14
【实施日期】198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海关总署发布〔88〕署货字第375号)
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仓储、运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仓库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者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
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交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见附件2)
第四条保税仓库对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
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
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