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申诉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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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案申诉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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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案申诉书范本:申诉人:刘xx,男,现年57岁,西安市人,系西安市长安区高桥乡东马坊村村民,住本村北二街6号。电话: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
我次子刘俊毅被指控强奸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相矛盾,在经三次开庭审理之后,秦都区法院本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但却以(20xx)咸秦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书对其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我儿提出上诉后,咸阳市中院本应依法开庭审理后改判无罪,但却未开庭便以(20xx)咸刑终字第001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我实在不能接受,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与有关证据相悖。
原一审判决认定:20xx年10月初,刘俊毅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任某某(女, xxxx年11月17日出生),得知任某某上初中二年级,年龄小……,同年23日,刘俊毅将任某某带到咸阳市,并安排其在秦都区钓台镇李家庄村吉祥招待
所住下。当天中午、晚上,任某某之母程某丽为寻找任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和任某某手机与刘俊毅通电话打听任某某下落,并告知我次子说,任某某离家出走了,家里人很着急,任某某年龄小,不满14岁……,刘俊毅称未见任某某,随后仍将任某某隐匿在吉祥招待所,并在已明知任某某不满14岁的情况下,多次与任某某发生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户籍证明信,出生医学证明,报户介绍信,被害人任某某陈述和我的供述,程某丽等人证言。
原二审裁定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申诉人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要查明任某某的真实年龄,要让其母程某丽拿出户口本一看便知。但从案发到一审判决时过9月,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办案人员都不这样做。在8月30日第三次开庭时,辩护人明确指出;户籍证明信系良田派出所出具,但出具报户介绍信和出生证复印件的却是大闵派出所;任宏劳报案时去的却是杜桥派出所,任某某家究竟是在哪个派出所辖区?请程某丽予以回答,程某丽不予回答,可见其中存在问题。对此,法庭应当问清而予以回避。
其二,通过网上刘俊毅认识了任某某,并通过网聊得知其15岁,在西兰刑警的第一次(20xx年10月30日凌晨)审问时,刘俊毅便告知,任某某在QQ上给我说他14么15岁,在渭南上初二。但在当天上午的审问中,他们又逼其承认通
过QQ聊天得知任某某是xxxx年出生的,才13岁。当天下午,他们从我家拿回电脑后,又对其进行审问,逼其承认,在10月初在网上聊时就知道任是xxxx年生的,不到14岁。但在开庭时辩护人提供的其哥恢复的10月7日聊天记录却明确显示,任明确告知她15岁。而第三次开庭刑警学院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其哥恢复的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所以,判决反映与实际不符。
其三,在第三次审问时,他们逼刘俊毅承认10月13日在在和任某某回咸阳的路上,自称任某某老师的女人打电话告知任不满14岁。但其说的是用任某某手机给我打的电话。其实,当时就无人用任某某的手机给其打电话,而是有人用程某丽的手机给其打电话。有关情况,任某某在今年8月1日所作笔录中讲得十分清楚:电话响后,刘让她看了号码,她看是她妈的,就让其接。只听见其说“没有”、“不认识”、“要是见了给你打电话之类的话”。她妈肯定是问其有没有见我?认识不认识之类的话。该证据不但有任某某签字,还有其父任劳签字,足以否定其的不实供述和程某丽等人的不实证言。原判不反映任某某的辩护证据,认定其通过电话得知任不满14岁有误。其实,10月27日,任劳家人找到其家,问其见任某某没有,才说明他娃不到14岁。对此,其在10月28日晚上钓台派出所审问时已如实回答。另外,所谓10月23日晚程某丽电话告知之事,从未有人问其,不知为何
认定。
二、两审法院认识有误,判决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刘俊毅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对刘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申诉人需要说明地是:刘俊毅通过网聊明知任某某15岁,才同其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原审法院认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鉴于一审判认定事实不清又与证据相悖。刘俊毅确定是在得知任某某15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故不构成强奸罪。二审法院本应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我无罪。便却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理由维持原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之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刘俊毅的上诉状于20xx 年9月13日打印,第一条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与有关证据相悖。故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但却于同年10月11日不经开庭便匆匆作出裁定。其程序明显违法,且是有人从中作梗,拖时间结案,不让我们聘请的辩护人有机会辩护。故请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冤假错案。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xx年1月29日
刑事冤案申诉书范本(二):申诉人:翟xx,曾用名翟桂平,男,1xxxx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河西区小海地三水道金江里4号。电话:xxxxxxxxxx
申诉请求:请求撤销(87)津西法刑判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宣告申诉人无罪。
申诉理由:1xxx年10月,申诉人由国家统一分配,申诉人在“天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四建”),是瓦工。xxx年因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此时申诉人27岁,离婚后有1岁半的女儿翟婷由申诉人抚养。翟婷小经常生病,日夜哭哭啼啼,由于经济不好无法送托儿所,又几乎天天往返医院,申诉人被拖的精疲力竭,生活和精神都陷入了极度的紧张和痛苦之中,无法坚持日常的工作,开始休病假,病休6个月后,开始按规定享受60%的劳保工资待遇,那时不用开休假证明了。
申诉人当时是30多元劳保工资.xxx年5月,(四建)一工区劳资组居然扣了申诉人的全月工资(其中包括国家每月发放的5元钱独生子女费补贴)。这30多元钱是申诉人和女儿唯一的一点活命钱,申诉人很生气,但并没有找工区领导,过了几天,工区保卫科的何贵宝找到申诉人,对申诉人说:“上班吧,我们知道你挺难的,你们爷俩也得吃饭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