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律所王巍:掘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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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重生之新思路

破产重整:企业重生之新思路

破产重整:企业重生之新思路■文/戎浩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许多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实现了新生,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很多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包括五谷道场重整案、ST海纳以及ST长油等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为众多困境企业提供了新的思路。

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程序。

破产重整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使企业再生最有效的法律制度之一。

我国《破产法》中关于重整制度的设计我国《破产法》第八章规定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的核心在于挽救债务人企业。

因此,在重整程序中,一方利益的实现往往基于对他方利益的限制甚至损害,各主体间必会存在激烈的对抗与冲突。

重整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整合或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就显得尤其重要。

我国《破产法》关于重整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制度:(一)破产重整的申请制度我国《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以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破产重整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制度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享有优先清偿其债务的特殊权利。

因此,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但另一方面,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又有着共同的利益,即全体债权人需共同监督债务人的重整,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为了保证债务人企业重整利益,就需要对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利益进行限制。

我国《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从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类别:行业公司类课题研究人:何旭强选送单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致谢:本文研究得到了海通证券研究所杨海成博士、郤峰研究员的无私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但文中错误概由本人负责。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内容摘要中国A股市场发展至今,尚无上市公司破产先例,这并非由于我国上市公司长期经营业绩优良。

从2005年中报来看,按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偿付到期债务作为破产依据,就有41家公司净资产为负且净现金流小于流动负债而濒临破产。

并且历史上已经有6家上市公司被债权人提出过破产申请,但无一例外地得到了重整。

那么为什么A 股上市公司难以破产?目前的重整是否具有经济效率?法律基础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构建了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选择机制的理论模型,得出:(1)若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大股东与债权人的成本分摊成单调正比关系,并且该分摊比例由大股东持股比例、双方贴现因子或对破产的忍耐程度,以及政府的声誉机制等因素共同决定;(2)由于非经济收益的存在,即使债权人不承担成本,大股东仍存在最低的单向出资额,即阀值M,使公司免于破产;(3)作为大股东的政府的非经济收益存在阀值C,若要求政府承担的额外成本超出这一阀值,就意味着无法达成和解,公司破产清算。

然后本文以被申请破产的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从公司重整后的持续经营业绩、大股东与债权人的成本分摊和公众投资者的累积超额收益率三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经济效率进行实证分析。

结果表明:(1)经过大规模资产置换,主业发生变更后的上市公司,其业绩的持续性较好,重整的经济效率较高,该类公司占总数的33%左右;仅仅通过财政补贴、债务和解等方式的财务重整,公司业绩增长难以持续,重整效果一般,该类公司占总数的50%左右;重整后仍然连年亏损直至退市,重整失败的公司占总数的17%左右。

(2)从成本分摊来看,重整中大股东发生更替的公司,原大股东与新大股东共同分担成本,但以新股东为主。

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的国外研究现状

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的国外研究现状

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的国外研究现状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财务困难而无法偿还债务,并在法院的监督下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债务重组,以实现企业的再生与发展的过程。

在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它关乎着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也决定了企业能否成功重整并实现再生。

国外学者对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研究,通过对国外研究现状的梳理与总结,能够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

一、审慎投资者与公司治理审慎投资者在破产重整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他们的投资行为不仅影响到企业的重整进程,也决定了企业的治理结构。

国外学者对审慎投资者的角色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了他们在破产重整中的重要作用。

审慎投资者不仅能够提供资金支持,还能够充当监督者,限制企业管理层的行为,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

国外学者建议,在破产重整中积极引入审慎投资者,他们有助于提升企业治理水平,推动企业成功重整。

二、债权人保护与公司治理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往往是最受损失的一方,因此保护债权人利益成为了破产重整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国外学者通过对不同国家破产法律和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了一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外学者还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建议,如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增强债权人的话语权等,这些建议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管理层激励与公司治理管理层在破产重整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他们的能力和意愿直接影响着企业的重整进程。

如何激励管理层积极参与破产重整并实现企业再生成为了国外学者关注的焦点。

他们通过对不同国家破产案例的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激励管理层的具体措施,如设立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管理层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重整和发展。

四、公司治理的国际经验国外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的研究还涉及到了一些国际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对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的制度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在我国破产重整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王巍,并购推动者

王巍,并购推动者

王巍,并购推动者
虞立琪
【期刊名称】《商务周刊》
【年(卷),期】2005(000)0Z1
【摘要】并购到底是一个好主意还是一个坏主意?这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回答的问题。

但不管怎样,在刚刚过去的2004年,并购再次成为市场上最流行的行为之一,许多中国商业人士确信,并购并非是一个坏主意。

这其中,少不了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巍的推动。

并购到底是一个好主意还是一个坏主意?这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回答的问题。

但不管怎样,在刚刚过去的2004年,并购再次成为市场上最流行的行为之一,许多中国商业人士确信,并购并非是一个坏主意。

这其中,少不了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巍的推动。

【总页数】3页(P97-99)
【作者】虞立琪
【作者单位】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
【相关文献】
1.中国:2006年跨国并购的真正战场——专访全国工商联并购工会会长王巍 [J], 石海平;
2.并购全球视野中国功夫--访国家全球并购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巍 [J], 陈国成
3.并购正在改变中国——著名并购专家王巍关于并购的另类解读 [J], 傅璇;齐芳
4.海外并购考验中国企业智慧--专访中国并购专家王巍 [J], 王巍
5.对话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访并购专家、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 [J],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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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所王巍:掘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问题

君合律所王巍:掘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问题

君合律所王巍:掘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问题以下内容是来源于通达金融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国际不良资产投资与危困企业重整论坛” 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巍女士发言内容整理。

破产重整是一项通过调整债权人、出资人权益,恢复债务人自身造血机能或引进外部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输血,使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获得重生的制度。

在并购交易活跃的今天,收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司已成为秃鹫投资的优选路径之一。

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产能列为2016年五大经济任务之首,其中清理处置“僵尸企业”被认为是实现供给侧改革、完成去产能目标众多环节中的核心工作。

国家推动下对危机企业的集中清理为意欲低成本实施并购行为的投资人提供了机遇。

本文即在此背景下论述投资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危机企业的主要流程,分析与非破产重整程序下的企业并购相比,破产重整程序下的企业并购有哪些优势。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资产处置原则上通过拍卖程序进行,除非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方可采用其他方式。

因此,本文所述“并购”,均指投资人取得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司的股权,而非资产。

此外,法律规定重整程序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实践中普遍采用的管理人管理模式,一种是较少实行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

鉴于《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债务人需履行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的全部职责,因此本文仅论述管理人管理模式下投资人进行并购的相关问题,投资人并购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破产重整企业可参照本文中管理人的操作惯例及关注要点在实践中适用。

危机企业在本文中称“债务人”或“目标公司”。

获得目标公司招募投资人信息通常情况下,投资人通过两个途径获得目标公司招募投资人的信息,一个是通过自身渠道获知目标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欲招募投资人。

投资人再通过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市场、口碑等方面的了解初步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康美破产,金杜吃饱!破产费用预计2.5亿!(附完整版重整计划书)

康美破产,金杜吃饱!破产费用预计2.5亿!(附完整版重整计划书)

康美破产,金杜吃饱!破产费用预计2.5亿!(附完整版重整计划书)来源:IPO上市号、破产重整那些事很多做资本市场的觉得自己做股、做债、做IPO、做重组,都很高大上,但其实这些都不挣钱,真正挣钱的就是破产管理人,这个报酬的计算,从法律术语说:管理人报酬以康美药业最终清偿的资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计算。

因此,康美的破产费用预计达到了2.5亿,作为管理人的金杜这次真是吃得饱饱的。

2021年6月4日,揭阳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康美药业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康美药业管理人。

康美药业的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设立信托计划的相关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预计金额约2.5亿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依法优先支付。

其中,案件受理费自重整计划获得揭阳中院批准之日起10日内支付;管理人报酬以康美药业最终清偿的资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揭阳中院确定后支付;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依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康美药业转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费、设立信托计划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由管理人账户随时支付。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部分预计费用如有剩余,管理人将剩余部分划入康美药业账户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前言康美药业是一家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为核心,以“智慧+”大健康为服务平台,实施中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的上市公司。

自2018年12月以来,康美药业陆续爆出存在虚增货币资金、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利润及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重大问题,再加上受宏观经济下行、金融去杠杆以及医药行业政策频繁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风险累积。

同时,因自身债务负担沉重,到期债务偿付压力巨大,存在严峻的债务危机。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多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多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多案例研究contents •引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概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多案例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优化策略•结论与展望目录CHAPTER引言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与方法CHAPTER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概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稳定恢复上市公司经营能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主要类型将部分或全部出资人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第三方,以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模式的改变。

股权转让缩股或配股债转股定向增发通过减少或增加出资人的股份数量,调整出资结构,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

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优化财务结构。

向特定对象增发股票,引入新的投资者,增加公司资本。

出资人权益调整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公平与公正法律合规平衡CHAPTER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多案例分析CHAPTER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优化策略完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法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规范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确保方案选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不正当行为。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标准和程序建立科学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评估机制强化信息披露与公众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强化公众监督CHAPTER结论与展望研究结论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选择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成败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在实践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选择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债务规模、债权人结构、政策环境等。

从已有的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探讨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问题

探讨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问题

探讨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问题探讨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问题更新时间2010-10-27 8:12:44 打印此文点击数78摘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公司破产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剖析了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中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概括了SIPA体制下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制度安排。

以美国为借鉴,从立法和操作层面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保护投资者的若干对策。

在立法上,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在操作上,确立适当的客户确认标准、及时发布冻结令、迅速转移或出售客户账户、明确债权申报的期限和主体范围、赋予客户对债权甄别确认结果的异议权,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适当引进商业保险。

关键词:证券公司;破产;风险处置;投资者保护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已经进行了多年,迄今仍只有大鹏证券、南方证券等为数不多的几家证券公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

尽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已经设立,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关于证券公司破产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更为细致和专门的立法尚未出台。

本文探讨了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及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制度安排,针对中国证券公司破产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旨在推动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与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立法一、1938年《破产法》第60e条1938年以前,美国《破产法》没有针对证券公司破产中客户债权保护和证券公司破产的特殊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破产证券公司的客户被当作普通债权人对待,除非他们能够追回破产证券公司持有的现金和证券。

1938年,国会修正了1898年《破产法》,其中第60(e)条规定了破产证券公司客户的三个清偿顺序:(1)当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首先收回能具体确定为其财产的现金或证券。

(2)未能通过上述取回权获得清偿的客户,有权按证券账户“净权益”比例,权后,SIPC采用直接向客户支付证券或现金的方式及时偿还客户债权,但直接付款程序并不处理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指引:股权治理、投融资、破产清算、争议解决》记录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指引:股权治理、投融资、破产清算、争议解决》记录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指引:股权治理、投融资、破产清算、争议解决》读书笔记目录一、前言 (1)二、股权治理 (2)1. 股权转让问题 (3)2. 股东权益保护 (5)3. 控制权争夺与僵局破解 (6)三、投融资法律实务 (7)1. 投资者权益保护 (9)2. 增资与减资的法律程序 (11)3. 融资合同的效力与风险防范 (11)四、破产清算与重组 (13)1. 破产申请与受理 (15)2. 债权申报与清偿顺序 (16)3.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17)五、争议解决机制 (19)1.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选择 (20)2. 企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21)3. 行政救济与刑事责任追究 (23)六、总结与启示 (24)一、前言在商业世界的纷繁复杂中,公司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不仅规范了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更在实践中指导着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

公司法的内涵丰富,使得非专业人士难以准确理解和应用。

为了帮助企业和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公司法,我们特地推出了《公司法律实务案例指引:股权治理、投融资、破产清算、争议解决》一书。

本书以案例为基础,详细解析了公司在股权治理、投融资、破产清算和争议解决四个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

每个部分都通过生动的案例,揭示了公司法在现实中的运用和挑战。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不仅可以了解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更能掌握实际操作中的经验和技巧,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股权治理部分,本书深入探讨了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运作、股权激励等核心问题,帮助读者理解如何在确保公司利益的同时,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投融资部分则详细解析了公司融资的途径、方式及注意事项,以及投资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在破产清算部分,本书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全面梳理,使读者了解如何合法有效地进行破产清算,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在争议解决部分,本书介绍了多种争议解决方式及其适用条件,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出现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经过企业自身努力和政府的协助下,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达成一定的协议,对企业进行重组和整顿,以达到恢复经营的效果。

但破产重整中也存在着很多投资人的风险,对于投资人可能会造成很多损失。

因此,在破产重整中,如何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避免他们的损失也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破产重整中投资人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资产减值和债权减记。

资产减值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不得不将企业资产从原来的价值降低,以变相的方式来支付债务。

而债权减记则是指企业通过调整风险分担方式来减少债务数量。

这两种方式都会导致投资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

其次,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破产重整主管部门应该制定一些保护措施。

其中,最基本的措施就是给投资人提供信息。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重整主管部门应该让他们充分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债务规模和风险分散情况等信息。

这样才能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对破产重整的风险。

再次,为了让投资人更加安心,破产重整主管部门应该制定一些保障措施。

例如,在进行债权减记的时候,破产重整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将一定比例的债权放到该基金中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在资产减值的时候,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措施,将资产变卖的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另外,为了避免一些潜在的风险问题,破产重整主管部门还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独立的咨询意见,协助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重组、整顿和重建,为投资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破产重整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例进行规范,加强监管和监督,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平、公正性。

例如,可以建立一个破产取得的债权减记的规定,使债务人和债权人能够公平分担风险。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于破产重整主管部门的监管,确保他们不进行任何不当的行为和操作。

总之,对于破产重整中的投资人风险和权益保护,需要政府和主管部门在监管、法律、规范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施策。

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的机制及模式

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的机制及模式

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的机制及模式摘要:破产重整作为挽救企业的重要程序,离不开投资人的参与。

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形式也很多样,可以作为重整投资人进行财务投资或战略投资,也可以通过共益债务形式投资,亦有资产管理公司(即AMC)通过不良债权收购参与重整。

不同形式的重整投资人在参与重整投资时也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也因此不同的重整投资模式存在着不同类型风险,投资人需要妥善把握好投资风险进行合理投资。

一、重整投资的意义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其在实施过程中一并进行的股权调整、债务重组、对外融资、资产置换、业务转让等资产和业务重组行为,也为投资人创造了新的投资机会。

具有敏锐的投资眼光、能够准确地理解适用重整法律制度、熟练地运用投资手段、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投资者将有机会通过重整投资获得较高的回报。

《企业破产法》没有专门提及重整企业投资人的条款,也没有为这类投资人设定权利和义务框架。

然,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尤其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不乏投资人的介入并扮演重要角色。

这主要因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其自身资源往往有限,多数情况下无法通过自身“造血功能”完成重整程序中的一揽子安排,无法实现自我挽救的预期目标。

基于上述,重整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如何选择最佳投资人,对于重整程序的成败与否至关重要。

重整实践中投资人类型主要划分为财务/战略投资人、共益债务投资人、不良债权投资人等,不同的投资人参与重整投资的目的、形式、机制不尽相同。

如何做好重整投资,需要投资人具有专业的投资眼光与独到的价值判断能力。

二、引入投资人的必要性(一)维持企业运营、执行重整打算等均需资金支持企业重整的目的是为了重生,因此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生产经营不能中断,仍然需要持续的现金流以继续购买相关货物或服务等。

此外,重整中,企业往往需要对现有资源重新优化整合、技术改造,以期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这些都要新的资金投入。

出资人组权益调整为零的判断标准

出资人组权益调整为零的判断标准

出资人组权益调整为零的判断标准一、重整中的出资人权益价值破产重整中的权益调整,出资人不仅是让步者,亦应当是获益者。

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对债务清偿具有关键作用,出资人往往需要也必须作出一定让步;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难以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所受的财产损失远远大于重整时的妥协。

上海中鹰黑森林投资集团副总裁、知名破产事务专家王佳佳博士指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出资人不完全劣后于债权人受偿,因为从出资人权益价值角度而言,重整之价值由清算价值与增量价值组成,前者表现为资产负债表价值,后者表现为重整成功后因留存营业而创造的价值增量。

仅从清算价值角度而言公司出资人权益价值严重贬损成为负值或者接近于零值的情况亦不能证明非法剥夺出资人作为股东身份的正当性,破产重整中上市公司“壳”价值仍然归属于股东而非债权人。

因此,无论是从重整的增量价值还是从出资人作为股东身份正当性以及“壳”价值归属角度来看,重整中的出资人实质权益并非完全等于零。

二、权益调整方式破产重整是对重整价值在债权人和股东,有时还会涉及对新投资人的利益分配,法律需要确定此时重整价值的分配标准,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做出权衡和选择。

截至2020年9月,我国共有63家上市公司重整,已披露的57家上市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通过股份让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缩股或股份调减、股东提供资金(赠予或出借)、股份转让、豁免债权形成资本公积、引入重组方、定向发行股份及注销股东股份共9种途径对出资人权益进行了调整。

57家上市公司的权益调整方案中,基本以股份让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两种方式为主,有19家只采用股份让渡的方式,16家只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方式,有9家采用股份让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两种的混合方式。

从权益调整的方式来看,32家方案中采用了股份让渡的方式,31家采用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5家采用了缩股或股份调减的方式,3家采用了股东赠予或出借资金的方式。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摘要】破产重整是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时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其中涉及到投资人的风险和权益保护问题。

投资人在破产重整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资金损失、权益受损等。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监督与反馈机制的建立等。

法律保障措施也是保护投资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平衡投资人风险和权益保护方面,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

建议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和监督,同时展望破产重整制度能更好地为投资人提供保障,为企业复苏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关键词】破产重整、投资人、风险、权益保护、重整计划、监督、反馈、法律保障、平衡、建议、展望1. 引言1.1 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一种企业破产预防和企业债务重组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协商和改革,使破产企业重新恢复其经营能力,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的利益均衡。

破产重整的本质是通过法律程序,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利益进行重新配置和调整,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改革,实现企业的破产预防和债务重组,使企业重新脱颠或实现有效运营。

破产重整是在企业面临倒闭、破产的危机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和程序调整,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再配置,实现企业的债务重组和经营管理,使破产的企业得以重生,最终实现企业的破产预防和债权重组。

破产重整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经营危机时产权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体制不健全,企业往往在无法保持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不能有效地改革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无法增加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间的管理效率和企业的盈利能力等问题。

1.2 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投资人作为企业的股东或债权人,在企业发生破产重整时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可能面临投资损失、债权收回困难等问题。

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和降低其风险是破产重整工作中的重要任务。

投资人的权益保护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稳定的重要举措。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2.建立高效的公司重整程序
其次,要建立高效的公司重整程序,明确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程序规定、参 与规则等。例如,可以引入预重整制度,允许公司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之前与 债权人达成预重整协议,以降低重整成本和时间。
3.强化公司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最后,要强化公司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等。例如,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其代表债权人与公 司进行谈判,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还可以引入惩罚机制,对那些恶意逃废债务或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结论
总之,我国公司重整制度在拯救濒临破产的公司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 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特别是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需进一步完善。为 此,我们应当确立全面的公司重整法律体系,建立高效的重整程序,并强化债 权人利益保护,以确保这一重要法律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社会 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
1.立法目标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目标是拯救濒临破产的公司,同时保护债权人、股东 等各方的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重整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往 往导致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
2.法规体系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然而,这些法规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真正保护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利益保护在公司重整中的 重要性
公司重整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 在公司重整中建立了债权人保护制度。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 司重整案件不断增多,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也在加强。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破产重整是当企业面临破产危机时,采取通过调整负债结构、挽救企业经营的一种措施。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面临着重重的困难和风险,而投资人的权益也需要保护。

首先,投资人在破产重整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种。

一是资本损失的风险。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资产剥离等方式减少负债,从而达到恢复正常经营的目的。

但是这个过程中,投资人的股份价值也很可能随着企业的破产而减少。

二是无法获得满意的回报。

在破产重整中,为了完成债务重组,企业可能会向债权人做出让步,减少投资人获得的利润。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其中包括加强对破产重整过程的监管,提高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合同保护措施等。

首先,加强监管是保护投资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监管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破产重整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流程合法、公正、透明。

同时,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和债权人的监管和约束,防止企业利用破产重整来逃避债务,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其次,提高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是保护投资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投资人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

此外,投资人还应当有权力参与债务重组的谈判和决策过程,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最后,加强合同保护措施也是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关键。

在破产重整中,企业和债权人应当遵循签订的合同,确保投资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债权人要求企业作出让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应当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的国外研究现状

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的国外研究现状

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的国外研究现状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或债务问题等原因而无法按时偿还债务,通过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以达到恢复企业经营能力,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由于破产重整涉及到大量的利益关系和权益保护问题,公司治理在破产重整中显得尤为重要。

国外学者对于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外学者研究了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的机制设计。

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是指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破产重整的有效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机制。

研究表明,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机制应该尽量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以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

瑞典等国家采取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就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选举产生,负责监督企业的破产重整过程,保护债权人权益,提高破产重整的效率。

国外学者还研究了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与企业价值的关系。

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对企业价值的创造和维护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破产重整中,通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从而增加企业的价值。

美国学者Stuart G. Smith等通过研究发现,企业破产重整后,如果能够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市值会显著提高。

国外学者还研究了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研究表明,破产重整过程中充分考虑风险管理,制定有效的公司治理措施,可以减少破产风险,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

英国学者Mike Wright等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对于那些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公司治理措施的企业来说,相对于没有采取严格公司治理措施的企业,其破产重整的成功率更高,破产损失更小。

国外学者对于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公司治理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以及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关系等方面。

这些研究为我们深入了解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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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所王巍:掘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问题以下内容是来源于通达金融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国际不良资产投资与危困企业重整论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巍女士发言内容整理。

破产重整是一项通过调整债权人、出资人权益,恢复债务人自身造血机能或引进外部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输血,使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获得重生的制度。

在并购交易活跃的今天,收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司已成为秃鹫投资的优选路径之一。

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产能列为2016年五大经济任务之首,其中清理处置“僵尸企业”被认为是实现供给侧改革、完成去产能目标众多环节中的核心工作。

国家推动下对危机企业的集中清理为意欲低成本实施并购行为的投资人提供了机遇。

本文即在此背景下论述投资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危机企业的主要流程,分析与非破产重整程序下的企业并购相比,破产重整程序下的企业并购有哪些优势。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资产处置原则上通过拍卖程序进行,除非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方可采用其他方式。

因此,本文所述“并购”,均指投资人取得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司的股权,而非资产。

此外,法律规定重整程序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实践中普遍采用的管理人管理模式,一种是较少实行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

鉴于《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债务人需履行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的全部职责,因此本文仅论述管理人管理模式下投资人进行并购的相关问题,投资人并购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破产重整企业可参照本文中管理人的操作惯例及关注要点在实践中适用。

危机企业在本文中称“债务人”或“目标公司”。

获得目标公司招募投资人信息通常情况下,投资人通过两个途径获得目标公司招募投资人的信息,一个是通过自身渠道获知目标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欲招募投资人。

投资人再通过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市场、口碑等方面的了解初步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另一个路径是管理人对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后,公示目标公司详细情况,公开发布征集投资人的公告,投资人根据管理人对目标公司信息的披露决定是否希望进一步获取目标公司详细信息。

提请管理人提供目标公司详细资料投资人通过管理人取得目标公司的基本资料,可以对目标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进行进一步的判断,进而决定是否派出尽职调查团队对目标公司深入调查。

管理人作为此前从未与目标公司接触的中介机构,从接管目标公司到掌握目标公司概况需要一定时间,通常最快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能够向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基本资料。

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结果反映了目标公司的债务规模,审计报告披露目标公司财务数据,管理人的整体清查可知悉目标公司员工、税务、诉讼、合同、既往经营、资产瑕疵等相关情况,评估结果提供目标公司资产的估值。

在获得上述信息后,投资人即可初步测算出投资目标公司所需投入的成本,判断目标公司是否具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进而决定是否继续并购计划。

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投资人通过对目标公司的初步了解,在认为其具有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将派驻专业团队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此阶段的尽职调查与非破产重整程序中收购公司股权的尽职调查在流程、目的、方法方面类似,同样关注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权利负担,重大合同及重大未结诉讼等关键问题。

然而,《企业破产法》的一些特殊规定提示投资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需特别关注以下问题:1.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认定《企业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可见,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越大,用以清偿普通债权的资产越少,在设定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情况下,用以清偿普通债权的资产越少,投资人可能承担的投资成本越大。

因此尽职调查中应严格审查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构成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2.关注尚未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核的债权审查结果法律规定由管理人负责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然后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在提交受理法院裁定确认后将作为债权人获得分配款项的依据。

被裁定确认的债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投资人如果对此存有异议,涉及对生效裁判提出质疑的问题,只能通过启动程序复杂、过程时间不可控的再审程序实现。

但是对于尚未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投资人在尽职调查时应对相关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如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是否超出债权人主张的范围,债权确认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备,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等等。

严格把好债权审查关,锁定目标公司的债务规模,有利于节约投资人的投资成本。

3.管理人是否依法行使了撤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财产被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放弃债权的,管理人应行使撤销权。

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应行使撤销权。

投资人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关注是否存在上述可撤销的行为及管理人是否依法了行使撤销权,确保目标公司的资产未予流失。

由于该部分的尽职调查可能涉及目标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一年的事项,调查效果取决于目标公司的配合程度也取决于管理人的勤勉尽职程度,因此是尽职调查的一个难点。

制作初步投资方案在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后,投资人应制作并购目标公司的初步投资方案。

鉴于初步投资方案大部分内容最终会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得以体现,因此,在制作初步投资方案时应将《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包含的内容作为参考,对核心要点进行明确。

1.目标公司的经营方案。

重整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是挽救有价值、有潜力的危机企业,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保障员工现有就业机会。

在债权人让渡其债权,出资人让渡其股权后,债务人只有具有持续发展的再生能力,才真正实现企业破产重整的目的。

因此,各利益主体会关注投资人在并购目标公司后的具体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合理性,所以目标公司未来的经营方案在投资人的初步投资方案中格外重要。

2.债权分类及调整情况。

《企业破产法》对债权分类有明确规定,初步投资方案可按照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进行分类,设计调整方案。

根据实践中重整案件的操作惯例,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受偿金额由于法律规定的优先性均不予调整,但可以在清偿期限方面予以变通。

重整程序中债权调整的重点是普通债权清偿率的调整。

破产重整程序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通常不能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因此,该部分方案的制定需要先行对目标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进行测算。

3.偿债资金来源。

被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现金流枯竭,因此无论债权人、管理人还是受理法院,在重整案件中无不关注偿债资金从何而来这一核心问题。

不管投资人是否向目标公司注入实物资产,针对债权通常以现金方式进行清偿的普遍惯例,除处置部分债务人资产外,投资人均需向目标企业投入资金用以清偿债权或恢复生产经营。

因此初步投资方案中必须体现拟投入目标公司的资金金额,资金来源,投入时点,分几个阶段支付等重要问题。

参照初步投资方案与管理人进行谈判投资人制作初步投资方案的目的一方面是为对投资成本进行初步测算,对投资整体工作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初步投资方案也是投资人与管理人谈判参照的依据。

与普通的股权并购一样,谈判是投资人收购目标公司的重要环节。

管理人作为目标公司的代表与非破产重整程序下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关注点不同,原因是其在关注交易价格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出资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人与管理人谈判应关注以下问题:1.管理人关注投资人提供资金的金额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投资人提供的资金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金额越多,管理人报酬就越多。

另一方面,普通债权清偿率越高,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的可能性越大,管理人推进重整进程的阻碍就越小,重整程序易于尽快终止。

因此,管理人会在谈判过程中要求投资人提供更多的债权清偿资金。

2.重整程序中投资人取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目标相对容易实现。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目标公司由于资不抵债,其出资人股权评估价值为零。

投资人在提供清偿资金用于目标公司经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要求受让全部或大部分目标公司股权具有合理性。

因此投资人与管理人就实现投资人取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目标进行谈判的难度通常不大。

3.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往往会要求投资人直接与主要债权人进行沟通。

如,与享有担保债权的金融机构就债权清偿期限进行直接协商,与民间借贷债权人就债权清偿比例进行谈判,这种方式有助于缓解管理人与债权人发生直接矛盾,使管理人减少来自债权人方面的压力。

另一方面管理人也可能希望通过债权人向投资人施加压力,进而为债权人争取更高比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

将投资人权利与义务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提交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表决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予以明确,因此投资人在与管理人进行谈判后,应要求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将投资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详细列明,如,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向目标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具体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等。

法律规定管理人最长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九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法院将裁定目标公司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目标公司破产。

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债权人、出资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因此,投资人需协助管理人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提交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进行表决。

提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各级法院均避免通过强行裁定的方式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减少与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冲突。

如果各债权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基于在破产重整程序下债务人出资人权益已为零,法院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能性较大。

然而,如果各债权人组表决未通过,法院更倾向于投资人优化初步投资方案,通过提升债权清偿率来获得更多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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