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常见问题《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20200202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常见问题《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2021年2月1日,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
这是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认真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在总结评估前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严把入口关、优化审核作风的又一具体举措。
《自查表》分为两个部分,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共计29个问题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共计45个问题,其中:1、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4个问题2、关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12个问题3、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2个问题4、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讨论19个问题5、其他事项8个问题以上共计84个问题,其中需要律师核查的共计37个问题。
早在2013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发布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两张《问核表》。
无论是2021年的《自查表》还是2013年的《问核表》,其目的都是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监管要求,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
《自查表》需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问核表》只需要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不要求其他中介机构签字盖章。
总之,要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审查把关责任。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1〕23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注册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提升审核透明度和友好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科创板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现予以发布,供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参考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促进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的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发行程序与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指引的规定,对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
第二章战略投资者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发行人、主承销商、保荐机构适用)(1.2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六月修订说明目录一、发行与上市总体流程 4二、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 5(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准备 5(二)提交发行方案及申请代码 5(三)录入公司基本信息7三、发行业务指南 7(一)发行方式概述7(二)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准备及发行流程图8 (三)发行工作具体流程8(四)主承销商IPO网下申购平台操作时间节点19 (五)各相关机构联系方式20四、上市业务指南 20(一)新股上市申请、上市准备及上市流程图20 (二)上市工作具体流程21(三)上市公告书披露事项24(四)上市仪式24五、发行期间新股暂停、恢复及终止的情况处理26六、附则26为方便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XX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XX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本所郑重声明,本所及本所附属机构对于新上市公司网下路演从未指定任何特定服务机构。
如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以本所或本所附属机构名义作为网下路演特定服务机构,均属违法行为。
本所及本所附属机构保留追究相关违法人员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本所上证路演中心为网上路演指定服务机构,网上路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上市仪式由本所附属子公司上海上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上市仪式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发行与上市总体流程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总体流程主要包括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发行业务流程、上市业务流程三个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经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可以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启动发行前需通过发行承销业务系统报备发行方案,上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可以正式启动发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从事的与年度报告编制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履职、会计师编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二)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单独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做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编制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年度内控评价报告或关于未披露内控评价报告的说明,并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上证函〔2021〕1883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上证函〔2021〕188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扣除标准,规范相关信息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现予以发布,并自2021年11月19日起实施。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合规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营业收入确认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收入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公司通过调节收入或非经常性损益规避执行《上市规则》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上证发〔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上证发〔202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9.16
•【文号】上证函〔2020〕2034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
上证函〔2020〕203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便利发行人和保荐人制作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提升申报受理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保荐人补正材料等过程中咨询及受理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问题进行了汇总,并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现予以发布。
发行人和保荐人如对受理齐备性方面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所咨询或反映诉求。
Email:*************.cn。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特别提示本指南供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索引使用,并未涵盖相关规则关于齐备性要求的全部事项,对文件齐备性的判断应当以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以及本所书面补正要求为准。
二、通用指南1. 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及审核系统设置的文件目录相符。
2. 申请文件目录中的文件名称与文件本身内容相符,单一文件名称在80个字符以内。
3. 申请文件不存在无法打开或读取的情形,word版文件内容可编辑。
4. 文档幅面大小、字体排版等格式符合格式准则要求。
单个文件大小在80M以内,如单个文件过大可拆分为多个文件。
5. 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文件采取彩色扫描方式,保证格式内容与原件一致,扫描清晰可读;如使用黑白扫描件或复印件,需由律师鉴证,加盖鉴证律师所在律所公章和骑缝章。
6. 申请文件签字处为本人亲笔签字。
如由他人代签,同时提交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加盖法人公章;签字处载有印刷体,签字应与1印刷体一致(统一为中文或英文)。
7. 申请文件盖章处加盖公章,印章清晰可读(部分境外公司如存在无公司印章的情况,请在相应文件提供说明)。
8. 审核系统项目详情填写准确、完整,特别是涉及网站披露的信息:公司全称、公司简称、融资金额(亿元)、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评估机构、签字评估师等。
9. 如存在补正情形,在对应的系统栏目处提交相关补正文件,无需再次提交全套申报文件。
三、申请材料制作指南234567891011121314。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目的制定本指引,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修订后《证券法》的相关要求。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与之相衔接,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
为推动股票、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更好地实践这一法定要求,还需要从如何开展自愿信息披露的角度,进一步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内容和注意事项,以提供更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规范建议。
编制本指引,即是为了落实《证券法》和配套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科创板自愿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操作手册”,方便科创公司参考使用。
本所后续将根据科创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实践,不断丰富和更新本指引。
二是促进科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和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基础,也发挥着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功能。
从市场实践看,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既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披露的信息,也包括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其中,战略规划、盈利预测、公司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本等方面自愿披露的信息,作为强制披露信息的有益和必要补充,提升了信息披露有效性。
科创板开市以来,一批代表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科技创新企业登陆科创板。
这些企业,在盈利模式、资产结构、企业估值、成长路径等方面,与传统型企业存在显著差别,其科创属性、成长属性、价值属性需要从更多角度进行解读和呈现,自愿披露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不少上市企业在以往常见自愿信息披露类型的基础上,主动披露行业变化、研发进展、运营数据、业务合作、非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指标、董事长致投资者的沟通信函等信息,自愿信息披露的类型也由此更加丰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二、新《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上证发〔2023〕1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备案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业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备案,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备案文件核对、备案意见反馈等工作。
本所在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重点关注公司债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挂牌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答复本所的反馈意见,确保备案文件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备案进展,及时配合回复反馈意见。
第二章发行备案流程第六条公司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提交备案文件。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股权激励信息披露附件第四号 科创板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5条规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5条规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股票归属后设有限售期限的,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上市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一)公司应当简要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
(二)公司应列表披露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日期、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人数、授予后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
(三)公司应列表披露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解除限售日期、股票解除限售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取消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及原因、因分红送转导致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变化。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一)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二)用列表方式说明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三)对部分或全部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需说明股票注销处理方法。
此外,如果有解除限售比例条款的,需说明本次解除限售比例。
(四)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用列表方式说明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已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公司将参照主板市场,对科创板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流通证券提供不限制卖出冻结服务,同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划转业务,不再要求划出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出具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二、删除司法冻结状态调整业务中对于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材料要求。
三、B股非交易过户中,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申报的,《B股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无需加盖结算会员预留印鉴。
四、调整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申请表获取途径表述。
五、精简税费标准的表述。
本指南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版本修订历史司法查询、冻结解冻、冻结状态调整及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申报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境内证券公司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冻结状态调整等业务时,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数据。
一、受理范围1.执行单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2.被执行人:已在本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3.对无瑕疵证券和已质押证券的冻结均有限制卖出冻结和不限制卖出冻结两种方式。
无瑕疵证券的限制卖出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上证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上证发〔2020〕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应当基于《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定义如下: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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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申请表
2.*科创板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表
120
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1202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89
0705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
90
0706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91
0707
归还募集资金
√
92
070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
93
0709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94
0799
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的事项
√
95
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0801
预盈
√
18
0310
股东大会决议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
19
0311
股东大会补充更正公告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
20
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0401
购买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21
0402
出售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22
0403
对外投资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
23
0404
委托理财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
24
0405
委托贷款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5
0406
提供财务资助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
125
1216
公开征集股权受让方
√
126
1217
公开征集股权受让方的结果
√
127
1218
股东股权转让的相关进展
√
股权协议转让表(如适用)
128
1219
上市公司股权托管
√
129
1220
股东减持计划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二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
130
1221
股东减持进展
√
114
1004
严重异常波动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
115
11
股份上市流通与股本变动
1101
首发限售股份上市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11.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
×
1.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申请表
2.*科创板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表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
41
0422
应当披露交易的提示
参照所披露交易类型的公告格式指引
√
42
0423
应当披露交易的进展
参照所披露交易类型的公告格式指引
√
43
0424
应当披露交易已完成
参照所披露交易类型的公告格式指引
√
44
0425
签订战略框架协议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
0999
与利润分配或转增相关的其他事项
√
111
1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001
异常波动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
112
1002
澄清或说明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澄清公告
√
113
1003
其他股价异常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
80
0602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
81
0603
其他对外担保
√
82
0604
提供反担保
√
83
0605
对外担保责任解除
√
84
0606
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
√
85
07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0701
签署募集资金存管协议
√
86
0702
超募资金/结余募集资金的使用
√
87
0703
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
88
0704
√
45
0426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二十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
46
0427
开展新业务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
√
47
0499
其他应当披露的交易
参照所披露交易类型的公告格式指引
√
48
05
关联交易
0501
日常关联交易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37
0418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38
0419
签订日常经营合同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
39
0420
矿业权交易
√
40
0421
新建项目
×
科创板权益分派及送转股份/存托凭证上市通知
107
0902
董事会审议高送转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
√
108
0903
股东或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的提议
√
109
0904
送股及转增股份上市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10.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
√
110
√
121
1212
股权过户完成
√
122
1213
因股东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的提示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
123
1214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提示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
124
1215
刊登报告书后一个月股份过户手续仍未完成
√
33
0414
债权重组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三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34
0415
债务重组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35
0416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36
0417
转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133
1224
股东增持计划完成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二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
134
1299
其他股权变动
√
135
13
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要约)收购
1301
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5号》
√
136
1302
增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5号》
√
股权协议转让表(如适用)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
104
0811
盈利预测更正
√
105
0812
*ST公司业绩预告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
√
106
09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901
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9.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
137
1303
增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5号》
√
股权协议转让表(如适用)
138
1304
收购报告书摘要
《格式准则第16号》
√
139
1305
收购报告书全文
《格式准则第16号》
√
股权协议转让表(如适用)
140
1306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格式准则第17号》
√
141
1307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
《格式准则第17号》
√
26
0407
接受财务资助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
27
0408
租入资产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28
0409
租出资产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