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婚前婚后买房的产权认定及分割裁判规则(2016)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收藏)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收藏)本文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一、案情简介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
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
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
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
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上海高院:恋爱买房、婚内财产分割、父母出资买房…争议指导意见
上海高院:恋爱买房、婚内财产分割、父母出资买房…争议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2016年)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一、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
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展开剩余79%倾向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婚前买房的法律规定
婚前买房的法律规定婚前买房的法律规定1(一)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身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内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四)相关法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身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买房的法律规定2一.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买房该属于谁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婚后买房、父母买房”房子到底归谁?11种情况教你认清!
【离婚房产】“婚前婚后买房、父母买房”房子到底归谁?11种情况教你认清!房产离婚后到底归属谁!你晕乎了吗?近日,法纪家仁接收到多个询问离婚后房产归属问题的咨询。
房产作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中最大的一个矛盾问题,分割问题很复杂,不同的情形下分割不同。
那么究竟是如何处理呢?小编针对几大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如果您是婚前购房01一方婚前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
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02一方在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
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但是,如果一方确能证明其还贷资金完全以个人婚前财产支付,那么该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3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婚姻存续期内取得房产证。
房屋仍旧不是完全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并不影响财产的权属划分,房屋依旧被划分为婚前财产部分和婚后财产部分。
(同问题三)04一方婚前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一)如果是在全额付款的情况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所房子就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房产。
(二)如果婚前购房,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剩余的房款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的,离婚时会将房子归产权登记人名下,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房贷及房子增值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偿还给未得到房子的一方。
05一方婚前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一方婚前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如果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分割时先认定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一方父母婚前出资买的,出资的一方有有权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该房屋。
06一方婚前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收藏)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
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
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
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房屋纠纷时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有一个隐含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
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双方财产各自分开,基本不存在本条规定的贷款房屋如何判定所有权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16个重要司法观点汇总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16个重要司法观点汇总|法客帝国作者|公开资料对应作者来源|法客帝国编辑整理转载须醒目注明来源法客帝国一直关注婚姻家事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梳理和分享,并有专门婚姻法微信群,群内多是在婚姻法领域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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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属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3、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法客帝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2011年08月12日13:05中国新闻网[导读]最高法今天公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同时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中新网8月1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
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称,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解释指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完)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今天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明天开始正式实施。
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也就是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
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10大问题裁判要点
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10大问题裁判要点问题之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产权房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且贷款由其与父母共同承担,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夫妻另一方离婚时主张处理该房产的,是否因财产涉及他人而予以另案处理?裁判要点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产权房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无论其父母是否出资并参与共同还贷,是否具有与其共有房屋的意思或约定,都只属于该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非夫妻另一方明确认可外,不对夫妻另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夫妻另一方基于其以夫妻共同财产参与还贷而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处理该房产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不得以该房屋涉及夫妻一方父母的权利而不予处理。
问题之二夫妻双方及一方父母共同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父母非产权人一方)在收到对方支付的房屋折价款后从登记权利人中“除名”,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以及离婚后可否以折价款过低、约定属于赠与为由请求撤销?裁判观点夫妻与一方父母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原则上应由所有产权人共同协商该房屋的分割。
但若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放弃自身产权、另一方支付一定折价款的,则因该协议并未涉及其他产权人的权利义务,对夫妻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登记离婚后,该协议生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
因离婚协议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与赠与行为强调的无偿性、无因性明显不同,即便夫妻双方就一方放弃产权获得的折价款约定较低,夫妻一方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或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也不应予以支持。
问题之三夫妻可能系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离婚,所购买的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该房屋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裁判要点对于产权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把握的一般原则是:非婚状态下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从签订买卖合同到产权登记往往有时间差,而产权登记只是买卖合同履行的结果。
应如何区分婚前婚后买房五种情况下的财产归属
应如何区分婚前婚后买房五种情况下的财产归属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都会买一套新房,有的是自己努力挣钱买的,有的是父母出资赞助的,还有的是女男方双方一起出资购买的,那么,问题来了,应如何区分婚前婚后买房的财产归属?一、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包括哪些?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什么是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包括哪些?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三、婚前婚后购买的房产的归属是怎样的?(一)婚前购买的房产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2、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婚后购买的房产1、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婚姻法房产新规定法律常识: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关于房产新规定如下:1、夫妻离异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房子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的,则不用分配,谁的房子就归谁。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已经废止,房子归属问题取决于购买房子的时间、方式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离婚怎么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新婚姻法婚前买房子归属问题(夫妻房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婚前买房子归属问题(夫妻房产分割原则)婚前买房好还是婚后买房好,这是让刚需适婚族们头痛不已的问题。
女方希望男生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都要加上自己的名字,男方家里则担心娶个新媳妇会不会白白分走半套房。
那么,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为此,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整理出以下五种情况。
一、如何区分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因而,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
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杨女士即将踏入婚姻的殿堂,男方父母准备为他们结婚出全款买房,女方则负责装修家具的钱款,杨小姐困惑房产证上面可否写她的名字?并且怎么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婚姻权益?由于是杨女士另一半的父母出全资购房,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杨女士没有份。
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如何处置?2023年2月15日,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2023年3月18日,双方约定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作为结婚之用。
由于李之前未购房可以享受首套房政策,双方商定以李名义购房。
然而,好景不长,张和李在交往过程中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不断,双方遂于2023年5月终止恋爱关系。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年)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年)目录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第二部分:父母子女第三部分:夫妻财产制度第四部分:股权分割第五部分:房产分割第六部分:债权债务分割第七部分:其他涉财产问题第八部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九部分:程序及其他问题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新婚姻法 婚后男方首付买房,离婚后怎么分?
Any friend is temporary, only interests are etern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婚后男方首付买房,离婚后怎么分?婚前男方出钱付首付,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女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现在我国各地房价普遍比较高,所以在结婚时买的房,大都只能支付首付,剩余部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对于新婚姻法婚后男方首付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怎么分?根据我国婚姻发的规定,离婚能分配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需要看该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一、首付是什么意思?首付就是买房时按国家比例第一次支付的最低比例款项,当然支付也可以高于这个额度,但是不能低于它,余下的从银行贷款。
从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年要求是首套房首付是总房款的30%,二套房的首付是总房款的60%。
因为考虑到贷款的还款风险,相关的部门都会要求购房人提供一部分首付,就是预先由个人支付一部分房款,以证明你有还款能力。
年3月25日,上海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二、婚前老公付的首付,婚后共同还房贷,离婚怎么分配?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也就是房子的升值部分也跟你无关,只能得到自己还贷款的一部分和还贷部分的补偿。
民法典婚前房产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婚前房产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现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后如何处置、分割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夫妻还为此闹上了法庭。
那么民法典婚前房产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一、民法典婚前房产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房产的确认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
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有人认为,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
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
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
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二、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字有用么婚前房产加上女方名字是有效的,但需要走房产交易的程序,即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
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需要提供房产证、房子的市场指导价或评估报告和评估费用发票,买卖双方身份证,购房发票,契税证,网签购房合同房改房的时间以房本、收据、出售公有住宅协议上的时间为准,此外还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
另外,为了证明是购房人的唯一住宅,还需要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三、民法典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
婚前购房但婚后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婚前购房但婚后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审判规则】男方在婚前购房,付清首付款,且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男女双方结婚后,为偿还购买房屋时的剩余款项向银行办理贷款。
此后,男方将房屋出售,售房款用来偿还部分贷款,并给予女方部分售房款。
男女双方离婚时,因房屋为男方婚前所购且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故应认定男方为房屋所有权人。
对于婚后贷款本金及贷款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男方应将曾经支付女方的售房款在贷款本金及贷款相对应的房屋增值款项中扣除,对于剩余部分给予女方合理补偿。
【关键词】民事离婚房屋首付款银行贷款所有权出售款房屋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合理补偿【基本案情】2005年8月,郭XX与李XX通过网络相识。
2005年12月28日,郭XX购买价款为561 126元的商品房一套,并与泰安公司(泰安国华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首付款361 126元付清。
2006年10月10日,郭XX与李XX 登记结婚。
结婚时,李XX娘家陪送现金20万元。
婚后,李XX与郭XX所居住的是产权为公司所有的宿舍,并共同购买了电视、电脑、家具等生活用品,李XX与郭XX双方无共同存款,也不存在与其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2006年12月1日,郭XX与工行泰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签订贷款合同,以郭XX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为20万元,合同载明还款期限为2007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
2007年4月27日,李XX与郭XX的儿子出生,取名郭甲,郭甲随母亲李XX一起生活。
2008年10月,郭XX购买价值为206 800元的福特轿车一辆。
2012年4月,郭XX将商品房出售,获得出售款项199万元。
房屋出售后,郭XX用售房款向李XX 单位支付单位款93 625.4元,郭XX在李XX单位投入的用于理财的款项共计20万元。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渐变化,离婚成为了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而离婚案件中房产问题却也是一个常见难题。
在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
在法律上,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和处理房产分割问题呢?一、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具体范围在离婚案件中,“房产”是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土地以及其他附带物品等。
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具有共同财产性质,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除非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私人财产,否则婚后产生的所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涉及到以下的原则:1.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中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被视为共同财产,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找到的物品以及没有分明的物品都将被视为共同财产。
2.家庭生活和婚姻维持的原则在判定财产平等的基础上,法院会考虑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婚姻的历史背景,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生活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3.平等协商原则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分割财产,由法院依法确认是否合法有效。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将共同决定房屋和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和比例。
在夫妻离婚时,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将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不会进行分割,除非在婚姻关系中这些财产被用于共同财产增值或共同生活开支。
1.协商达成协议夫妻共同协商并达成分居协议书,包含房产、财产、子女抚养和探视、分居时间等内容。
夫妻双方在协议书中规定分割方式和比例,保障各自的权益,同时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协议书应该经过公证处公证,并到司法所的备案,具有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婚姻中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和比例。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的25条物权法规则
8.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的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案
【实务要点】
1.共有是数人对于同一物享有同一所有权而非数人对同一物分别享有所有权。
适用解析:在共有关系中,虽然主体多数,但是客体仍然是特定的。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这是由一物一权原则决定的。换言之,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共有只是所有权的一种形态,仍然要适用所有权的一般规则,如一物一权等规则。
【参考案例】
1.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未就出资财产进行分割的,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个人财产与他人订立借贷协议并依约取得利息,由于借款本金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借贷利息是依照法律规定必然取得的收益,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的性质不同,属于借款本金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此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精神。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为夫妻共有后又变更至配偶一方名下,离婚后,该房产是否为个人财产?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为夫妻共有后又变更至配偶一方名下——离婚后,该房产是否为个人财产?【典型案例】范彦洪与李继文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3年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近段时间以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出现不睦。
婚前范彦洪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新村×××号房屋,系范彦洪的婚前个人财产。
双方结婚以后,于2013年3月7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夫妻加名,将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双方名义登记,共同共有该房屋。
2013年6月13日,双方又向重庆市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夫妻更名,以李继文个人名义申请登记,将该房屋登记在李继文名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花费约70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有共同债务20000元。
现双方因夫妻关系不睦,范彦洪将李继文起诉到法院。
范彦洪向一审法院诉称,范彦洪、李继文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李继文离婚,归还属于范彦洪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新村×××号房屋。
李继文在一审中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
诉争房屋是范彦洪赠与李继文的,属于李继文个人财产,不同意归还。
一审法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范彦洪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房地产权证,有李继文提供的“立书”、2013年3月7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013年6月13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等在案证据证明。
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通过庭审质证和该院审查,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范彦洪、李继文夫妻关系不睦,双方自愿离婚,予以准许。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夫妻二人名下,则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进行“夫妻更名”的,并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高院案例」个人婚前购买但婚后才领取产权证的房屋属个人财产
高院案例」个人婚前购买但婚后才领取产权证的房屋属个人财产【基本案情】张女士与齐先生均为国家公职人员,二人经介绍登记结婚,且二人均是再婚,并各有一子。
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而分居生活。
齐先生婚前在A市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所有人为其本人,但房屋产权证系在二人婚后办理。
张女士为上述房屋的装修及购买家具等出资一万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与齐先生又在B市购买了另一套住房,产权登记所有人亦为齐先生。
张女士与齐先生名下均有住房公积金,住房尚欠两千元贷款未付清。
另外,齐先生在B市工作,其子与张女士母子在A市生活。
张女士以齐先生未向其上交过生活费和抚养费,且对其侮辱,致其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齐先生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A市住房一套是其个人财产,B 市小区的住房及夫妻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平均分割。
【争议焦点】夫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随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分割。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齐先生离婚;A市的住房归被告齐先生个人所有;被告齐先生向原告张女士补偿房屋装修折价款1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B市格的住房归被告齐先生所有,被告齐先生向原告张女士补偿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3820元整;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齐先生各自住房公积金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即购房贷款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齐先生偿还;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以A市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齐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由,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齐先生辩称:本人A市住房是与上诉人张女士结婚前所购,上诉人张女士无权分割财产,各自住房公积金应归各自所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创评析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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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婚前婚后买房的产权认定及分割裁判规则(2016)
本文参考了最高法院民一庭韩玫法官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是否必然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吴晓芳法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等文章,特此致谢。
现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及最高法院资深法官的观点、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认定及分割的裁判规则总结如下: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
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7、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11、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