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10
•【字号】大政发[2007]77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意见的通知
(大政发[2007]7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公益性岗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和“4555”人员,养老保险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七年七月十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大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本通知所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含社区民政联络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在社区工作的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生活补贴的构成和标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本补贴指导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
(二)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1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
大连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
十五、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1.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退休人员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关爱,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和需求。
3.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共同推进退休人员福祉事业。
二十四、政策修订与完善
1.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社会发展需求,适时对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
2.政策修订过程中,充分听取退休人员、社会各界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修订后的政策为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所熟知。
二十五、跨区域退休人员服务
1.对于在大连市以外地区退休后返回大连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3.开展针对退休人员的心理健康服务,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促进心理健康。
二十三、退休人员参与社会公益
1.鼓励退休人员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服务社会。
2.社会公益组织应为退休人员提供参与公益的平台和机会,共同促进社会和谐。
3.对退休人员在公益活动中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2.公开退休政策相关信息,提高政策透明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知情权。
3.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
十八、政策实施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退休政策的有效实施。
2.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完善相关政策体系,确保退休政策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十、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1.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档案,定期对退休人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6•【字号】辽政发[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7月6日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要求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纳入个人帐户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帐户基金。
三、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暂维持不变。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企业缴费额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为基础计算。
四、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2001年7月1日起,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下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0%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大政发[1998]55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07.15【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3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15日大政发〔1998〕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在巩固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同时,尽快把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纳入覆盖范围。
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追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由差额缴拨逐步改为全额缴拨,具体办法,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基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
基金节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或经营性事业。
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正常收支和增值。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要逐步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到本世纪末基本养老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7〕41号),为统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大劳发[2009]73号【颁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9-07-10【实施时间】2009-08-01【时 效 性】有效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档发〔2005〕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本级和区、市、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以下简称退管部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退休人员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整理、保管和使用所需的经费,应严格执行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市及各区、市、县退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述部门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七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收集、鉴别、整理、保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二)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信息采集工作; (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有关待遇调整的认定、审核、报送工作;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企业退休人员情况; (六)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统计工作; (七)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八)其他有关事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9]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0.20施行日期2009.10.20文号辽政发[2009]25号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9〕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省政府和职能部门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原各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由省级主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备案,予以逐步理顺。
(二)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
实行省级统筹,全省(除大连市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
(三)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企业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四)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规定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1大劳险字[1981] 314号关于探亲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大劳服字[1986]165号关于实行《大连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大劳服字[1986]16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大劳险字[1987]27号转发《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5大劳管字[1987]60号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86)17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函6大劳服字[1990]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待业职工基地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大劳发[1990]2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大劳服字[1991]49号转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问题的通知9大劳服字[1991]67号关于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0大劳培字[1992]82号印发《大连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1大劳薪字[1992]102号印发《大连市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大劳发[1992]150号印发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大劳发[1992]153号印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退(离)休人员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大劳鉴字[1993]l号转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大劳外字[1993]11号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6大劳培字[1993]13号关于技师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7大劳计字[1993]19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办法18大劳计字[1993]24号印发《大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19大劳仲字[1993]32号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20大劳发[1993]34号关于确定企业职工退(离)休费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1大劳发[1993]45号关于当前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培字[1993]70号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大劳薪字[1993]87号印发《大连市县(市)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24大劳力字[1993]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人跨地区调转暂行规定》的通知25大劳发[1993]133号关于对中央、省属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6大劳险字[1993]139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致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7大劳计字[1993]160号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大劳发[1993]161号印发《关于深入县(市)、区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现场办公纪要》的通知29大劳服字[1993]179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0大劳薪字[1993]189号关于印发《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大劳培字[1993]197号关于技术等级证书有效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大劳外字[1993]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33大劳险字[1993]209号关于调整企业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的通知34大劳发[199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5大劳服字[1994]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36大劳外字[1994]166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37大劳监字[1994]24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监察规程》的通知38大劳力字[1994]271号关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39大劳发[1995]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40大劳险字[1995]6号关于转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41大劳安字[1995]9号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1995]3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43大劳管就字[1995]114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44大劳发[1995]118号关于申请失业救济要与再就业相结合若干问题的通知45大劳险字[1995]270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46大劳险字[1995]293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7大劳计字[1995]29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知48大劳险字[1995]31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49大劳发[1995]33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0大劳管就字[1995]341号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51大劳管就字[1996]32号《关于在乡(镇)村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45号关于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它社会保险应参加地方统筹的通知53大劳险字[1996]67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54大劳险字[1996]14l号关于企业贯彻《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六个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55大劳计字[1996]144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56大劳计字[1996]175号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57大劳服字[1996]153号印发《大连市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58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59大劳仲字[1996]183号印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60大劳管就字[1996]191号转发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61大劳职技字[1996]1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职技字[1996]124号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3大劳职技字[1996]125号印发《大连市〈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大劳职技考字[1996]16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制管理意见的通知65大劳险字[1996]166号关于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级的通知66大劳服字[1996]168号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67大劳职技考字[1996]189号关于大连市部分职种实行统一鉴定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68大劳职技考字[1996]19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案》的通知69大劳服字[1996]20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管理办法》的通知70大劳管就字[1996]203号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71大劳险字[1996]286号关于对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统一征缴养老金统一支付的通知72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3大劳管就字[1996]260号《大连市劳动合同鉴证规则》的通知74大劳仲字[1996]293号大连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75大劳鉴字[1997]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76大劳服字[1997]6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失业职工管理强化再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77大劳管就字[1997]6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8大劳发[1997]81号关于印发贯彻《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79大劳职技字[1997]87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80大劳监字[1997]89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81大劳管就字[1997]145号关于认定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2大劳鉴字[1997]105号关于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大劳计字[1997]1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84大劳发[1997]20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5大劳发[1997]210号关于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86大劳职技字[1997]217号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规定》的通知87大劳职技考字[1997]25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管理的规定88大劳险字[1998]4号关于大连市破产企业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89大劳监字[1998]30号关于重申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90大劳险字[1998]83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91大劳计字[1998]92号关于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92大劳计字[1998]102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93大劳职技字[1998]131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94大劳管就字[1998]13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5大劳计字[1998]168号关于严格控制拖欠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工资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96大劳服字[1998]176号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7大劳发[1998]184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8大劳管就字[1998]187号关于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等手续的通知99大劳职技字[1999]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大劳计字[1999]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101大劳职技考字[1999]7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大劳计字[1999]120号关于实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103大劳医字[1999]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大劳管就字[1999]1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5大劳医字[1999]1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6大劳服字[1999]159号关于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的通知107大劳管就字[1999]163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09大劳险字[2000]18号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大劳险字[2000]25号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1大劳医字[2000]44号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112大劳管就字[2000]45号关于对劳动合同管理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13大劳计字[2000]54号大连市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14大劳仲字[2000]83号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15大劳险字[2000]84号关于劳动鉴定所需病历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16大劳发[2000]107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17大劳险字[2000]112号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118大劳险字[2001]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9大劳管就字[2001]23号关于加强聘用离岗人员劳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0大劳险字[2001]2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1大劳管就字[2001]4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22大劳管就字[2001]57号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23大劳计字[2001]59号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124大劳医字[2001]61号关于将五种慢性病门诊部分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125大劳管就字[2001]83号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126大劳发[2002]2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127大劳发[2002]36号印发《关于统筹基金支付五种慢性病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8大劳发[2002]60号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认定等工作的通知129大劳发[2002]65号关于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后旧伤复发问题的处理意见130大劳发[2002]91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的通知131大劳发[2002]111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32大劳发[2003]3号关于下岗转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133大劳发[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134大劳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35大劳发[2003]15号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大劳发[2003]61号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137大劳发[2003]7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及单病种结算标准的通知——结束——。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2000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民政部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辽民发[1999]9号文件《辽宁省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大连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民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城建、规划土地、卫生、公安、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和帮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创办和发展。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规划,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
第九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并填写筹办申请表。
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文号:大劳发[2004]48号为了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参保范围的界定(一)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应符合下列条件: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同级或上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在编职工。
2、机关和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工勤人员。
3、驻连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及非编正式职工(指经军队军以上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无军籍职工)。
4、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及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
(二)原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但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应于2004年年底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或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2、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附一)。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并实行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纳。
(四)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进行核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01
•【字号】大人社发[2009]11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大人社发[2009]11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用人单位: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4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8年以前(含2008年)在用的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执行184件,废止42件。
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掌握,正确执行,确保依法行政。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大政办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4日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按照《大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17〕43号文件印发)文件要求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以系统整合、平台互联、信息融通为抓手,加快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尽快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一方面着眼长远,做好统筹规划,另一方面立足实际,抓好“九大任务”.(二)基本原则。
1.集约高效,安全共享。
最大程度整合现有政务信息系统,能从市政府数据中心获取的资源,都不再重复建设;能充分利用现有政务资源的,都不再重新建设;能集中安全运行和共享的,都不再分散运行和独立使用。
2.统筹规划,规范建设。
根据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和业务需求情况,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工程规划、标准规范、备案管理、审计监督、评价考核等五方面统一。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8
•【字号】大政发[2009]73号
•【施行日期】200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大政发[2009]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08] 3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7] 46号)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31件、继续执行194件,现予公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1件)
2. 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4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三年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三年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大政办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三年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三年规划(2010-201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日大连市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三年规划(2010-2012年)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推进全市养老服务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按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关于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总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政策保障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供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全面构筑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 立足长远,逐步发展。
要从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长远目标出发,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城市发展整体规划,从长计议,逐步发展。
2. 强化功能,注重效用。
要着眼老年人现实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拟实现的功用,合理进行规划、选址、设计、装修和改造。
2023年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明阳街道老古林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明阳街道老古林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以下哪种情况允许使用现金交易?A.精神药品的买卖B.麻醉药品的买卖C.个人合法购买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D.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2.()中国福利彩票的发行宗旨是什么?A.取之于民,用之于民;B.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C.以人为本,为民解困;D.为党分忧,为民解愁。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按()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A.月B.季度C.半年D.年终4.()高奶奶的老伴五年前去世,由于行动不便元人照顾,她只能搬来与儿子同住。
但是这五年来,儿子和媳妇总把高奶奶锁在屋里,不允许她出门半步。
在老年社会工作中,高奶奶儿子和媳妇的这种行为属于()行为。
A.虐待老人B.疏于照顾老人C.歧视老人D.忽视老人5.()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不分户籍,具有()A.自愿性B.强制性C.自由行D.非强制性6.()执法中发现有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
A.市容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B.市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C.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法规D.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规7.()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A.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B.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C.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D.不据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8.()在街道社区提供有针对性的劳动保障政策指导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A.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B.创业和自谋职业人员政策C.进城务工人员政策D.计划生育政策9.()下列哪项不应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A.保障城市综合功能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B.保障城市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中的权威,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C.保障城市各项建设纳入城市规划轨道,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D.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10.()失业人员动态跟踪的信息处理一般分为信息系统处理、电子台账记录和()三种方式。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5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5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的管理,提高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以下简称“中国大连”)是指大连市政府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包括中心网站和子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连”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组织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国大连”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中国大连”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中国大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中国大连”中心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对子网站的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中国大连”子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大连”应遵循“诠释大连、构筑桥梁、公开政务、服务社会”的宗旨,充分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提供各种政务信息和公益性信息服务,建立网上行政审批和市民投诉受理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营造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大政发[1993]85号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正文:----------------------------------------------------------------------------------------------------------------------------------------------------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大政发[1993]85号1993年12月17日)第一条为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参照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企业驻连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按本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大连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年限满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发。
第四条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用职工本人每年的缴费工资(指企业和职工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除以对应年份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得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实际缴费年限(对连续工龄超过五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五年,从职工离退休上一年起向前计算五年),得出平均指数;用职工离退休时上一年全市月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得出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1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拓宽创业就业渠道,提升社会保障整体水平,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调整政策稳定就业(一)继续实施企业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有效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
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不裁员、少裁员的给予稳岗补贴。
(二)提出我市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以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和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为目标,以扩大就业规模和改善就业结构为重点,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为青年劳动者创业就业提供支撑。
(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不断完善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等具体政策措施,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专项活动。
二、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四)全力推进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确保高质量培训3.6万人。
结合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重点做好职工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
助推企业化考评,激发企业培训内生动力,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五)完善公共实训基地培训功能,满足劳动者对技能培训的需求,重点推动在校大学生结合专业开展实训。
大连退休政策
大连退休政策退休是每个人一生中的重要阶段,在享受晚年生活的同时,充分了解和掌握退休政策,对于个人的生活规划和安排非常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大连市退休政策的相关内容,为大连市的退休人员提供一份全面准确的指南。
一、退休年龄根据大连市的规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分为女性和男性两个不同的阶段。
女性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是55周岁,男性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是60周岁。
然而,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大连市还设立了提前退休和推迟退休的灵活政策,供个别人员参考和申请。
1.提前退休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大连市设立了提前退休的制度。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的年龄和具体条件根据个人的工龄和工作单位的要求而定。
提前退休需要提前向单位进行申请,并根据单位的规定进行审批和办理手续。
2.推迟退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职工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和工作需要选择推迟退休。
推迟退休的具体年龄要求以及申请程序需要在提前和单位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
二、退休金待遇大连市的退休金待遇是根据职工的工龄、工资、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的。
退休金的计算公式和具体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而定。
1.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是退休人员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是根据职工在职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累计计算得出的。
大连市根据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根据个人在单位工作期间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在退休后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具体金额根据个人的工龄和缴费情况而定。
3.退休金调整退休金的调整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情况进行调整,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大连市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进行退休金的调整,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与时俱进。
三、退休福利与待遇除了退休金之外,大连市还提供了一系列的退休福利与待遇,以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保障。
1.医疗保障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大连市的医疗保障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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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提供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负责健全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出台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规范和经办流程,指导、监督各区市县(先导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组织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达标评估、人员培训等。
第六条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级退管服务机构交办的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对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监督落实,负责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七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管服务机构工作经费。
第八条街道(乡镇)负责做好接转企业退休人员和接受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工作;负责本辖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做好社区居(村)委会为企业退休人员办理有关服务项目的审核;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第九条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业务;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提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负责其他企业退休
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条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明确本地区退管服务机构安排专人从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要安排专职人员从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中、省属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纳入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缴纳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及移交办法参照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移交办法执行。
其他各类企业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按照现行政策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序:
(一)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资产清算组)向市级退管服务机构提出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申请,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同时提供相关文件或法院裁定书。
(二)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资产清算组)对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采暖费补贴除外)进行结算,并由退休人员签字确认。
(三)市级退管服务机构与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资产清算组)核实退休人数和名单,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进行测算。
(四)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资产清算组)与市级退管服务机构签订移交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五)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资产清算组)向市级退管服务机构缴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
第十三条企业在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不得以移交为理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主要用于各级退管服务机构为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的中、省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改制、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文化体育健身活动、走访慰问认证、企业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建设、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等。
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已缴纳活动经费的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走访慰问、异地退休人员医药费邮寄、社区室内活动场所耗材添置等。
第十五条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和活动经费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督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各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管理或委托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述部门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要按照每3万卷档案不少于1个人的标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管理人员须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履历要在各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备案。
从事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各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要按照每万卷档案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建立档案库,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须分开设置。
档案库要配备满足管理服务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统一使用档案柜或密集架放置档案,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等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安全。
第十九条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在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待遇资格认证服务。
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计委等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服刑情况等,保证社会保险待遇合理支付。
第二十条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开办企业退休人员学校,进行兴趣爱好培训和专题知识讲座,推进企业退休人员思想文化教育阵地建设,弘扬主旋律,传递正
能量。
第二十一条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工作,制定走访慰问计划,明确走访慰问标准、范围、时间、方式,对高龄、重病、孤寡、伤残、特困、党员等特殊企业退休人员群体定期开展走访慰问。
积极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志愿者为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家政、帮扶、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培训讲座、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法律援助等。
第二十三条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会的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加强日常管理。
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会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建立健全党员档案,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市委组织部和市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建委、卫计委、国资委等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措施,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给予支持、优待和照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fg/detail2041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