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券限制性条款及其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之保护-文档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朱珊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司法实践中,在同一债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可能同时扮演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等多种角色,多重身份竞合导致的利益冲突并非一个仅存在于理论上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通过担保机构及关联方不得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限制性规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方式规制其中的利益冲突,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避免利益冲突的信息隔离制度与发生利益冲突时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制度规定也未能有效规制利益冲突。
证券法律规范列举规定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的情形不只是简单的条款取舍和立法技术问题,而是已具有公共产品和法律服务的属性。
受托管理人局限于承销商并不妥当,应适当扩大受托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同时,应建立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情形下的辞职和解任制度,解决因利益冲突导致无法履职的困境。
在债券违约后及违约前的一段时间内,受托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除能够证明其忠实地履行了受托管理职责的情形外,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民事责任;“五洋债”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23)10-0086-07DOI:10.19647/ki.37-1462/f.2023.10.010一、前言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二条在法律层面确认,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
“五洋债”案作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集体诉讼案件①,所涉及的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案件中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同时作为“五洋债”的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具有双重身份,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务审判还是理论研究,鲜有人关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债券的特殊条款共19页文档

债券的其他种类 附有转换条款(内含买入期权)
附认购权证:赋予债券持有人以一定价格购买 指定证券(股票或债券)的权利,买入期权可 独立出售。
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有稳定资金流入的机构
2019年美国公司债券和外国债券的主要投
债券市场的主要品种(3)
可转换债券---附有股票期权的企业债券 1992年10月深宝安发行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年3月25日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 理暂行办法》 2019年8月3日南宁化工发行1.5亿元可转债---非 上市公司,金融创新 转券的主要技术要素: 票面利率:低于普通债券 转换价格的确定:初始转换价格与转换价格的调 整 转券发行年限与转换期限
投资者资者
金额
百分比
家庭 外国投资者 商业银行 储蓄机构 人寿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 私人养老基金 政府退休基金 共同基金
$211.0 339.5 103.7 86.2 818.5 104.2 318.2 280.4 185.1
8.2% 13.2 4.0 3.4 31.9 4.1 12.4 10.9 7.2
高收益债券的类型 高收益债券在公司融资中的作用 高收益债券的风险与收益
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发展过程 发展规模 发展滞后的原因
对公司债券筹资功能的认识 发债主体的信誉:到2019年底,全国企业债券
(含短期融资券)不能及时偿还的占发行余额的 11%。 缺乏债券定价的基准利率 中介机构信誉问题 缺乏二级市场,企业债的流动性差 机构投资者缺乏
调整阶段:1993---1994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2)
通货膨胀高涨---国债发行困难---企业债必须在国债之后 发行且利率不得超过国债利率—1993年的发行量只有20 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号:发改办财⾦[2015]2010号颁布⽇期:2015-07-29执⾏⽇期:2015-07-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发⾏与上市第三章项⽬及收益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信⽤评级和增信措施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七章信息披露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若⼲重⼤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党中央2015年全⾯深化改⾰⼯作要求,扩⼤直接融资规模,规范项⽬收益债券发⾏管理⼯作,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现将我委制定的《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印发你们,请在⼯作中认真贯彻执⾏。
附件1: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法⽬的和依据】为规范项⽬收益债券发⾏管理⼯作,扩⼤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收益债券,是由项⽬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发⾏的,与特定项⽬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于特定项⽬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途】发⾏项⽬收益债券募集的资⾦,只能⽤于该项⽬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资本⾦或偿还与项⽬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的超过项⽬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贷款除外。
第⼆章发⾏与上市第四条【发⾏⽅式】项⽬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也可以⾯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
⾮公开发⾏的,每次发⾏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百⼈,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民币。
⾮公开发⾏项⽬收益债券的,不得采⽤⼴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式。
第五条【发⾏条件】发⾏项⽬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和⾮公开发⾏债券的要求。
0《金融学》(第二版)第1-15章答案

第一章思考题A、B、C详解1.1 答案详解:A金银作为自然的产物,其只有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后才作为货币,因此金银天然不是货币,B选项错误。
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贝壳、铜在历史上都曾经做过货币,因此C选项错误。
金银只有在作为货币使用时才能作为一般等价物。
D选项也错误。
综合,A说法正确。
1.2 答案详解:A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
纸币的发行数量、面值等等都是由国家决定的,体现着一个国家的货币政策。
但是,货币的购买力不是由国家或者法律决定的,而是由货币发行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
如果生产力水平不变,社会生产出的总的商品数量不变,而流通中的货币数量为原来的两倍,那么商品的价格也会变成原来的两倍,此时每种面值的货币只代表原来一半的价值。
因此选A。
1.3 答案详解:ACDF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价值形式的发展经历的四个阶段有简单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相对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
参见第一章第一节有关内容1.4 答案详解:银行券指由银行发行的以信用作为保证的可以兑现的银行票据,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所产生的一种信用工具银行券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
开始时为安全的缘故,一些人将金银交由从事货币兑换业务的商铺保存,商铺则给客户开出相应收据,并承诺随时提取原有数量的金银;后来,由于交易和支付日益频繁,人们可以使用保管凭条进行直接收付,这就是银行券的雏形。
随着商业信用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商业票据的运用范围日益广泛,但持票人只能到期才能兑现自己所持有的商业票据。
为了解决持票人临时需要资金的问题,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开展贴现业务,并且当银行的现款不足以支付持票人时,银行可以使用自己发行的银行券来支付。
1.5 答案详解:当货币在生活中日益重要时,一般说来,作为货币的商品有如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价值比较高,这样可用较少的媒介完成较大量的商品交换;二是易于分割,一方面分割之后不会减少它的价值,另一方面分割成本较低,以便于同价值高低不等的商品交换;三是易于保存,即在保存过程中不会损失价值,费用很低;四是便于携带,以利于扩大化的商品交易。
债权人参与下的财务治理机制探析

M v理论的基础上开创性地提 出了资本结构的契约理论 。O / l 2 世 纪后 , 制度经济学为财务学问题的深入研究拓宽 了视野 , 新 出 现 了与财 务治理相关的资本结构的激励理论 、信息传递理论 、 控制权理 论。其实西方并没有很系统的财务治理理论体 系 , 其 更多的是在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上所作的融合。
二 、 权人 财 务 治 理 权 的 缺 失 债
展的 目标 , 因此 , 重视和保护相 关者利益是 企业财务 治理的重 要内容 。由于债权人作为企业的重要利 益相关 者 , 企业 提供 为
后续发展所需的资金 , 企业 通过 财务杠杆的作用实现 资金运 使
作, 因此实现债 权人参 与企业财务治理 , 可 以保 证债权人 不仅
财务决策作出了规定 , 却未将债权人包括在内。因此 , 债权人的
财 务治理权缺少法律 保护 , 其缺失是必然的 。
2 对债 权 人 利 益 保 护 不足 、
由于股 东与债权人之间存在 着财 务冲突 , 企业股东的一些
用。 通过人事结合制度 , 就可以有效监督管理者 、 监督公司财务
运作 , 从而防范风险 、 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 。
从实 务分析 , 我国公司特殊的现象也决定了我 国企业 重视 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中的作 用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 义。
首先 , 控制公司“ 一股独大” 的现象 。我国的公司由于 “ 一股
独大 ” 的问题导致小股 东的利益无 法得到保障 , 股东利 用财 大
务杠杆增加 自身财富 。如果债权人可 以参与公司的财务治理 ,
企业债权人主要是银行 , 银行如果得 以参与企业的财务治理就
可以减少不 良债权 , 提升银行对企业 注入 资金的积极性 。最后 , 有利于完善我 国的信用体系。 正如 Js e n和 Mek n (9 6 的观 e cl g 17 ) i 点, 债权人 参与企业的财 务治理后 , 信用体 系也将达 到一个新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3章

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
3.商业银行债券。分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债 券。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 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 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 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5.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 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6.财务公司债券。2007年有7家财务公司在全国间债券市 场发行普通金融债券15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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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
(二)政府债券的性质
第一,从形式上看,政府债券也是一种有价 证券它具有债券的一般性质。 第二,从功能上看,政府债券最初仅仅是政 府弥补赤字的手段,但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 政府债券已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共事业开 支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渐 具备了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成为国家实 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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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
2.按资金用途分类:赤字国债、建设国债、 战争国债、特种国债。 (1)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政府预算赤字的 国债。 (2)建设国债是指发债筹措的资金用于建设 项目。 (3)战争国债专指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国债。 (4)特种国债是指政府为了实施某种特殊政 策而发行的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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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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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
(2)凭证式国债是指由财政部发行的,有固 定面值及票面利率,通过纸质媒介记录债权债务 关系的国债。发行凭证式国债一般不印制实物券 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 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 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是 一种储蓄性国债。购买方便、变现灵活、利率优 惠、收益稳定、安全无风险,已成为深受广大中 小投资者欢迎的重要国债投资品种。
偿债基金条款对债券收益率的影响

一、偿债基金条款的定义偿债基金是一种专门用于偿还债务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债务人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
随着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偿债基金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偿债基金的条款是其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条款会直接影响到债券的收益率。
二、偿债基金条款对债券收益率的影响1. 偿债基金的限制性条款偿债基金中常见的限制性条款包括负担水平、盈余分配等方面的限制。
当偿债基金的限制性条款较为严格时,债券的风险会减小,投资者的信心会增强,从而提高了债券的收益率。
2. 偿债基金的优先权安排偿债基金的优先权安排是指在偿还债务时,有些债务可能会被优先偿还。
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
这种优先权安排可以使债券投资者对偿还债务的时间有更明确的预期,从而增加了债券的吸引力,提高了债券的收益率。
3. 偿债基金的提前偿还规定有些偿债基金中会设立提前偿还规定,即发行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前偿还债务。
这种规定使得债券投资者需要考虑提前偿还对其投资收益的影响,从而对债券的收益率产生影响。
4. 偿债基金的担保条款偿债基金中有些可能设立了担保条款,即在债务无法偿还时,会有一定的担保措施进行补偿。
这种担保措施可以增加债券投资者的信心,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从而提高了债券的收益率。
5. 其他影响因素除上述影响因素外,偿债基金的条款还可能包括适用法律、税务条款等内容,这些条款也会对债券的收益率产生影响。
三、偿债基金条款对债券收益率影响的案例分析以某公司发行的债券作为例子,假设该公司设立了较为严格的偿债基金限制性条款,包括负担水平不超过一定比例、盈余分配不得超过利润的一定比例等。
这些限制性条款会使得债券的风险减小,从而提高债券的收益率。
另外,假设该公司的偿债基金中设立了提前偿还规定,即公司有权在某一时间内提前偿还债务。
这会使得投资者需要考虑提前偿还对其投资收益的影响,从而影响了债券的收益率。
四、结论偿债基金条款对债券收益率有着重要的影响。
限制性条款、优先权安排、提前偿还规定、担保条款等条款都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债券的收益率。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宪法:1、宪法与民主2、宪法与依法治国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4、宪法与人权保护5、论主权在民6、论三权分立7、论民主集中制8、论宪法的作用法理学:1、民主与法治2、法治与法制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5、法律与人权6、法律与市场经济7、法律的价值8、法律推理与法治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10、法律监督11、法律与正义12、司法公正13、司法独立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5、法的本质16、法与国家17、法治现代化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20、法的作用民商经济法一.民法总论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7、论监护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30.论委托代理31.论无权代理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3.论表见代理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二.物权法1.论物权2.论物权的效力3.论物权的客体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5.论所有权6.论所有权的权能7.论物权请求权8.评析物权行为理论9.用益物权的种类及逐一评述10.论用益物权1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2.论我国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3.论占有14.论占有的效力15.论共有16.论善意取得1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物的归属18.论居住权19.论相邻权20.论地役权21.论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22.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3.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24.论抵押权的特征25.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26.论动产质押27.论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制度研究28.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优劣辨析三.债法1.论合同自愿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3..论合同的成立4..论合同的生效要件5..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6..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8..论格式条款9..论格式条款的效力10..、论附条件的合同11.、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2.、论无效合同13.、论可撤销的合同14.、论合同漏洞的补充论合同的转让15.论合同的变更16.论合同的终止17.论合同的解除18.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区别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0、论违约金2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22.论先履行抗辩权23.论不安抗辩权24.论缔约过失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27.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8.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9.合同法中的预期利益之赔偿制度――从一个案例谈起3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31.论合同的保全32.论提存33、论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4、论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35、论赠与合同36、论买卖不破租赁37、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结构38、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9、论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40、论合同解释41、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42、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3。
简述债券投资的优缺点

简述债券投资的优缺点【篇一:简述债券投资的优缺点】债券投资的优点: (1) 本金安全性高。
(2) 收入稳定性强。
(3) 市场流动性好。
债券投资的缺点: (1) 通货膨胀风险较大。
(2) 没有经营管理权。
【篇二:简述债券投资的优缺点】1.债券筹资的优点。
首先,债券筹资的成本较低。
从投资者角度来讲,投资于债券可以受限制性条款的保护,其风险较低,相应地要求较低的回报率,即债券的利息支出成本低于普通股票的股息支出成本;从筹资公司来讲,债券的利息是在所得税前支付,有抵税的好处,显然债券的税后成本低于股票的税后成本;从发行费用来讲,债券一般也低于股票。
债券投资在非破产情况下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影响不大,因而不会稀释公司的每股收益和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第二,公司运用债券投资,不仅取得一笔营运资本,而且还向债权人购得一项以公司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看跌期权。
若公司的市场价值急剧下降,普通股股东具有将剩余所有权和剩余控制权转给债权人而自己承担有限责任的选择权。
第三,债券投资具有杠杆作用。
不论公司盈利多少,债券持有人只收回有限的固定收入,而更多的收益则可用于股利分配和留存公司以扩大投资。
2.债券筹资的缺点。
首先,债券筹资有固定的到期日,须定期支付利息,如不能兑现承诺则可能引起公司破产。
其次,债券筹资具有一定限度,随着财务杠杆的上升,债券筹资的成本也不断上升,加大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可能导致公司破产和最后清算。
第三,公司债券通常需要抵押和担保,而且有一些限制性条款,这实质上是取得一部分控制权,削弱经理控制权和股东的剩余控制权,从而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和进一步的筹资能力。
希望能帮到你【篇三:简述债券投资的优缺点】范文一:①债券筹资的优缺点优点:1.资本成本较低。
较之于股票而言,发行费用低以及利息可以抵税。
2.可利用财务杠杆。
无论公司盈利多少,债券持有人一般只收取固定的利息,更多的收益可归股东所有,增加股东与公司财富。
我国地方政府债市场问题与对策

我国地方政府债市场问题与对策摘要:近几年来,地方政府债是社会经济界广泛关注的焦点话题。
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合法举债,防止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是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键,也是财政部深化财税改革的当务之急。
本文系统地梳理安徽省政府债务历史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债市场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剖析其深层次成因,结合国家现有相关政策,提出促进地方政府债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我国;地方政府债;市场问题;对策1引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带收益、公益项目发行的,带有期限限制、以政府基金预算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债券形式。
2018年,我国已发行专项债券19459.49亿元,在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中占比达到46.58%。
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专项债券,但因发展时间不长,债券发行及管理还存在一定待改进问题,需要对其做分析总结。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风险因素2.1防止专项债资金挪用或浪费风险通过2019年一些地区审计部门公布的审计报告指出,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是根据发债得到的资金一直落在账面上不动,造成了用于支出利息的白白浪费。
还存在很多其他原因造成的专项债券的浪费,一些项目是由于前期的使用计划不科学、基础工作没做到位,虽然专项债数目得到落实,但一些类似环评审批等手续未批准,因此仍不能按时开工,造成资金搁置。
这都是项目同资金计划不完善的体现,绩效意识和偿债意识的淡薄,致使相关部门并未实现真正意义的绩效问责,造成了资金及项目规模的匹配度不高。
2.2防止专项债券项目发生掺假风险融资同项目收益的收支平衡是专项债券偿还的重中之重,相关通知明确指出,举债应和具体的偿债能力相符,项目责任部门应加强对规模较大项目的风险预估和融资的考证,论证项目的计划收益同融资时间、还本付息的匹配程度,科学编排项目的计划收益同融资的处置方案,映射出项目周期和年度收支的平衡状况,保证了项目的计划收益满足专项债券同融资的本息。
债券交叉违约条款:溯源、演化及保护功能优化

Cross Default Covenant in Bond Contract: Origin, Evolution and Protection Function Optimization 作者: 阎维博[1]
作者机构: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版物刊名: 南方金融
页码: 11-19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4期
主题词: 债券市场;交叉违约;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代理监控;信息披露
摘要:债券交叉违约条款在不同债务之间建立关联网络,能够帮助债券持有人及时、有效应对发行人信用状况变化。
交叉违约条款等债券限制性条款的演化,折射出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理念更替、风险防范范式转型的背景变迁。
一方面,交叉违约条款作为市场化风险防范工具,其市场化特点意味着交叉违约条款的实践应用并非法律制度建构的直接结果,而是市场参与主体自主进行“风险—收益”配置的意志体现。
交叉违约条款的应用拓展离不开市场参与主体对条款真实价值的认可。
另一方面,债券市场的市场化与法治化难以割裂,交叉违约条款的应用拓展离不开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交叉违约条款应有价值的实现,需要以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与债券管理制度的高效运行为基础,需要更高位阶的制度建构。
为此,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交叉违约条款的规范性引导,而且应当完善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提升债券管理制度效率,同时要避免交叉违约条款不当设置与低效违约处置、以致交叉违约安排成为债券市场新的风险隐患。
债券契约条款相关问题解读_201503 v2

子公司债务限制 子公司分配限制
资产出售限制
控制权变更
金 融
整合、合并与出售限制
法
与联营公司交易的限制
律
7
修订契约?
修订契约耗时且费用昂贵。 修订契约的过程不像修订信用贷款那样容易,部分原因是由于在债券发行中受托人的作用 较为有限 投资者基础可能更加多元化
— 必须向投资者分发类似迷你发行文件的征求声明,获得投资者同意
— “受限子公司” - 受制于契约,代表可用于支持票据的资产池;以及
契约设置了一道防火墙,一边是公司及其受限子公司,另一边是不受限子公司
金 融
— “不受限子公司”(及所有权比例50%或以下的合资公司)- 不受制于契约,代表票据持有人无求 偿权的资产池
法
律
圈
5
“箱子”
契约旨在保护“箱子”内的价值、资产与信用
目标:
保护发行人的现金流,使发行人能够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并限制杠杆
除外规定 (许可 现有债务/被允许的再融资 债务): 向全资子公司的贷款(公司之间的债务) 以购买资产为目的的债务
指定金额的一般篮子的借贷 其他许可债务,例如(“分阶段收购”债务、信托融资) 注意: 子公司借款将产生结构性从属 通常,借贷契约下契约对子公司债务的限制程度比对发行人更加严格(例如,对子 公司借贷采取单独的比率测试)
目标:
保护发行人的现金流,使其能够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 保护发行人的现金流不流入次级债券持有人手中
除外规定(许可 短暂现金投资 投资): 对联属公司的投资
— 维持性财务契约见于银行信贷协议
— 触发性财务契约见于债券协议
法
律
圈
肯定性契约
同一个债券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债券的转让是债券市场流动性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的必要途径。
然而,由于债券转让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同一债券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保障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同一债券转让的法律概念入手,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同一债券转让的相关规定,探讨同一债券转让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
二、同一债券转让的法律概念1. 债券转让的定义债券转让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债券依法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债券转让是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券流动性体现的关键环节。
2. 同一债券转让的概念同一债券转让是指同一笔债券在债券市场上进行多次转让的行为。
同一债券转让是债券市场流动性提升的重要途径,也是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
三、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同一债券转让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对方同意。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和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为同一债券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持有人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证券。
证券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这一规定明确了证券转让的合法性,为同一债券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债券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债券转让的合法性,为同一债券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4.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为证券持有人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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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券限制性条款及其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之保护债券限制性条款是债券契约中包含的限制债券发行公司特定行为(如限制特定筹资、利润分配以及经营活动等)以保护债券持有者利益的特殊条款。
在债券市场成熟的国家中,债券契约限制性条款作为债券持有人自我救赎的重要手段,被视为重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都相当陌生,理论界对债券限制性条款的系统论述也付之阙如,限制性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更是寥寥无几。
虽然随着债券违约现象趋于常态化,债券限制性条款在实践中开始被零星采用,但条款表述不明与配套制度衔接不畅都让限制性条款的保护功能大打折扣。
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债券市场中的信用风险事件频发,一系列违约事件,尤其是2016年12月中旬以来的“债灾”,充分暴露出各方主体在运用市场化手段应对风险时的不足与制度缺失。
如何在市场深化过程中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及时以法治方式回应市场需求,是我国当下债券市场法制化建设尤其应当注重的问题。
鉴于我国当前对债券契约以及债券限制性条款的研究严重不足,本文拟对债券限制性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域外发展及功能演变进行认真梳理,在充分揭示限制性条款核心功能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构想,以更好地发挥合同机制在风险防范与债券持有人保护方面的应有功能。
一、约束与平衡:限制性条款对债券持有人保护的理论基础(一)债券持有人保护问题的源起――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公司发行债券的实质是以同一借款条件同时向众多债券购买者借入较小金额的资金而筹集到较大数额的资金[1]。
公司债我国债券市场中的公司债券实际上有三种:一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管的企业债券;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自律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的公司债券。
实际上,三类债券本质上并无不同,均为公司以自身信用对外以债券形式融资,本文统称为“公司债券”。
是基于发行公司与债券认购人关于借贷资金和偿还资金的协议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2]。
虽然公司债形式上不同于一般债,公司债券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债务合同的特点,但公司债的本质还是一种以有价证券形式来表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金钱消费借贷的合同关系是其基本属性。
债券合同是公司债运行过程中诸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点,贯穿于债券融资活动的始终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实践中的具体表征即一系列法律文件的集合,其中最重要的是?s定债券持有人和发行公司双方权利义务的发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募集说明书中。
由于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债券管理制度,这种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
例如在美国,由于采用以受托管理人为中心的债券管理制度,最为重要的债券合同是债券信托契约(indenture)。
本文将这种规定有债券发行基本信息和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统一视作债券合同。
另外,虽然“契约”一词在法学与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内涵有差异,但在意指法律协议文件时,债券契约与债券合同并无本质区别,故本文不作严格区分。
债券持有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被视为一种固定收益请求权。
不同于股权被视为一种剩余索取的权利,固定收益的特点在于到期收益是固定的,债券持有人的预期利益并不与公司的实际业绩挂钩,其所关心的是公司财务状况与到期偿付能力。
显然,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偏好不同,并且股东所持股份上附着了表决权,使其能够将诉求上升为公司意志。
股东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与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存在冲突可能。
有学者将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总结为四个方面:一是股利支付,股利支付实际上影响了公司价值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分配;二是请求权稀释,如果公司之后发行了具有更高优先级的债券,将稀释原债券持有人请求权的价值;三是资产置换,代表股东利益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有投资高风险项目的偏好,如此有利于提升股东请求权的价值,但降低了债权人请求权的价值;四是投资不足,是指公司缺乏足够激励去从事那些净现值为正却将收益归债权人的项目[3]。
在公司投资、融资与股利发放等公司政策方面,都存在着股东利用自身优势侵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可能。
对于到期取得本息的债权人而言,面临的最严重利益冲突激化情形就是公司债务的违约。
股东对自身权益保护具有更多的机动性,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更为主要的是立足于合同安排,债务融资的过程就是一个债务契约的设计、缔结、执行与违约处理的过程。
债务契约的设计处于核心地位,只有事先明确界分权利义务范围,才能最大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限制性条款的保护功能――约束公司行为以实现利益平衡公司参与主体间不同的利益诉求决定了利益冲突在所难免,设计出利益平衡的方案就至关重要。
债券持有人面临着诸多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广义的信用风险,既包括届期无法清偿的违约风险,又包括因发行人偿债能力动态变化所对应的违约可能性持续反映在债券价格上,从而形成的信用利差风险与降级风险。
对于债券投资者而言,可察觉到的违约风险变化的影响或市场对任一特定违约风险水平下所需的差额,都会迅速对债券价值产生影响[4]。
信用风险不同于证券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在债券合同中进行事先的安排实现风险约束与预警。
这种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对股东与债券持有人间隐蔽利益冲突存在的公司再融资、资产置换、股利发放等行为予以重点关注。
从证券设计学的角度来看,债券设计最关注的问题在于,如何设计出一种最优契约,在债权人和借款公司之间最优地分配现金收益流或及时将公司控制权由股东转移到债权人手中,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使投资者愿意提供足够数量的资金以满足公司的投资需求[5]。
公司债券是公司与债权人为达成一笔资金交易而在收益与风险等方面进行安排的协议,限制性条款是为了约束风险以保护债权人的安排,其特点在于事先规定了一系列对公司的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
因为这种对公司行为的限制,是出于确保公司能届时还本付息的目的,有利于规避公司高风险行为易于造成的财务状况恶化和公司信用等级下降,客观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又被称为保护性条款(protective covenants)从条款设置的角度看,由于限制性条款并非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相对于一般条款(general covenants),被称为特殊条款(special covenants)。
此外,限制性条款有时还被称作经营条款(business covenants)、安全条款(safety covenants)、消?O条款(negative covenants)。
债券合同对债券持有人保护的核心任务在于如何平衡和协调持有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以锁定风险,限制性条款则意图实现此种平衡。
实际上,限制性条款对发行人的限制并非是绝对的禁止,实践中的条款往往包含着例外(carved-outs)。
限制性条款通过细化发行人应当在何种范围内、何种程度上进行一定的行为,力求在限制公司行为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之间达成平衡。
(三)限制性条款的类别――利益平衡的不同实现方式公司债券的发行过程即是缔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在我国,这种合同关系最主要的文本表征体现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我国有规范文件对条款设置给予指引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并以“包括但不限于”为限制性条款的设置留有空间。
我国债券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础性条款,即规范文件中明确要求包括的条款,是债券合同的必要记载事项;第二类是附加性条款,即规范文件中并未强制要求设置,但可以加入的条款,比如对债券融资相关信息更全面的介绍、争议解决条款等,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第三类条款是限制性条款,也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在我国,更多表现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增信机制”和“偿债保证规定”。
与域外成熟债券市场尤其是美国债券市场相比,我国限制性条款的实践经历尚浅,种类仍显单一,实际上很多条款能否称得上真正意义的限制性条款,也不无疑问。
为了更全面分析限制性条款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美国债券市场中主要限制性条款形式作为分类对象。
根据股东与债券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具体方式,限制性条款可分为如图1所示四类1.支出限制类条款具体可以分为对股利分配和股份回购的限制。
股利分配是公司利益的分配,将公司利益转化为股东财富,必然导致公司资产减少。
不当分配股利将有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对股份回购的限制是因为处于财务困境中的股东理论上可以通过回购自身所持股份以套现,使得公司债权人面临的违约风险上升。
2.融资限制类条款融资限制类条款主要着眼于请求权稀释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发行人债务负担行为的限制,包括限制新增债务与限制担保。
新增债务将直接增加公司的负债比例,过高的财务杠杆将弱化公司信用水平。
担保则可视为或有负债,所谓“或有”是指当发行人确定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之时,才转化为公司的实际负债。
除对负债数量上的限制外,受偿顺位也是融资限制类条款关注的重点。
该类限制性条款可以限制受偿顺位的不利变化,防止原有债券持有人的请求权被稀释。
3.投资和资产转让限制类条款对投资的限制是基于公司进行投资行为可能对公司经营风险产生不利影响的考量。
股东投资高风险项目,源于对项目可能带来高投资回报的期待。
然而,这种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对于公司债权人并无直接助益,相反,高风险投资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的上升,直接威胁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
债权人与股东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不同偏好的根源在于,两者对于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方式的差异。
设置投资限制条款的目的即在于约束公司的资金运用,以锁定违约风险。
对资产处分的限制是指对债务人公司资产的出售、租赁、移转及对分公司、子公司或各部门资产的处分,设有禁止规定或上限,或仅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进行。
对资产转让予以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经营者转移财产,降低企业资产质量,防止股东将破产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4.事件类条款不同于其他限制性条款往往以否定形式表达,通过约束公司特定行为以实现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这类针对事件风险的条款更多体现出风险事件发生后对失衡利益的平衡。
交叉违约是指当发行人在其他债务出现违约时,也将被视为对此项债券的违约,投资者有权选择债券立即到期。
设置交叉违约条款可以避免债券持有人求偿时处于较其他债权人不利的地位,帮助债券持有人更为有效地监测与应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变化。
“毒药回售”条款则是通过在事件风险发生后给予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回发行公司的权利来实现保护持有人的目的,实践中一般指控制权变更条款。
评级与净值触发条款往往与“毒药回售”、交叉违约条款联动,将信用评级与公司的财务指标作为触发因素,一旦触发将会对公司形成巨大压力。
事件类条款的存在对于公司而言是威慑,其限制性特点体现在通过不利后果的威慑来约束公司的行为,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