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一、清末司法改革的肇因(一)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在经历了西方列强的摧残和西方先进文化的冲击之后,维新派即改良派应运而生,他们对清末的形势和局势进行了分析和考量。
于是他们,文化上主张兴办西学,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其代表人物有康有为、梁启超,作为维新派核心人物的康有为,依照西方的政治原则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旨在建立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主要精神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他在上奏光绪皇帝书中:“泰西近政论,皆言三权”[1]康有为以此来表明外国强的内因,想借助别国的内因来改变中国的现状改变中国的外状,康有为是君主专制的坚强的守护者,他的提议也只是为了改变当时的统治危局,属于改良派的范畴,所以在当时的背景下,其提倡的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在当时的病况下,不下猛药是难以治愈的,而其药方只是治标不治本的“西药”而已。
清末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清王朝预图通过司法改革收回其领事裁判权,清末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遭受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面对这样激荡的时局,清王朝也欲通过改革恢复自己的司法以及领土的主权,从此恢复自己“天朝上国”的傲慢,而要后恢复其“傲慢”仅仅改变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清末统治者却自视甚高,最终的失败也许打破了清末统治阶层的美梦。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清末司法改革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在经历了国内外双重打击的清政府,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强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司法主权和领土主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和冲击,因此,清政府不得不通过前往各国考察宪政的满清贵族的所见所闻,清朝统治者认识到,立宪与君主专制并非水火不容,如果两者处理的好,立宪甚至可以不仅无损于君主专制,还有可能成为君主专制神圣的外衣,为其继续进行专制统治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庇护,而且还有利于皇权的巩固,缓解国内矛盾、缓冲民族矛盾以此弱化人民的反抗意识继续其统治。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评述清末变法的成败及启示
评述清末变法的成败及启示摘要: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清政府,清政府不得已实行至上而下的“变法自强”改革。
虽然清末变法的失败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但是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的近代化,认真总结其成败得失将会给我国当前改革带来深刻的历史启示。
关键字:清末变法改革资本主义披一路风尘,数千载风流,璀璨的中华文明长河,从洪荒奔向文明,从远古奔向未来,带着一路欢歌,也带着一路血泪,一路呐喊,留下了诸多硕果和丰碑,也记下了诸多的心酸和遗恨。
鸦片战争的一声炮响,震撼了风雨飘摇的清政府封建专制统治,揭开了中国由封建社会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序章。
尽管已经数次试图摆脱欧美列强铺就的轨道,走自己的路,但每次倔强抗争的结果,无不以头破血流为代价,徐羽归来。
欧美列强挥舞的大棒如同不可跳越的魔棒,逼迫衰亡民族重新塑造着自己的形象,重新择取民族生存的道路。
为救亡图存,清廷自光绪二十七年开始,先后宣布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进行法制改革。
至宣统三年清帝逊位,变法共进行了十余年,仿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中华法系转型进入近代化。
清末变法活动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从1901年到1906年是“新政”时期,从1906年到1912年清朝灭亡为“预备立宪”时期,这两个时期为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修律活动,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
1一、清末变法的历史意义清末变法是中国早期现代化的终点,代表了中国的合法团体探求现代化道路的最高水准;它也是中国新一阶段现代化运动的起点,它以并非自愿的自我毁灭为代价,推动了辛亥革命后中国现代化运动的全面启动。
它是中国现代化运动历史上的里程碑和分界线。
洋务运动、戊戌维新、清末新政,是中国早期现代化运动中依次衔接,步步深人的三次改革尝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现代化历程链条。
每一次改革运动,所昭示的都是渐次接近于现代化运动的终极目标,呈现出越来越接近,但却始终难以相交的历史态势。
洋务运动在短时间内通过大量金钱组建起来的看似豪华的近代化军队最终也被战争无情的证明了一切不过是南柯一梦,只新其貌、而不新其心的洋务运动注定无法改变历史的走向。
晚清司法变革的评价
晚清司法变革的评价1. 晚清司法变革啊,就像一个老迈之人突然想赶时髦,穿了一身新潮衣服,可骨子里还是透着腐朽的气息,那衣服就像是披在枯树上的彩带,看着滑稽。
2. 晚清司法变革像是一场闹剧,那些新条文就像天上飘着的五彩泡泡,看似美丽,可轻轻一戳就破,根本没法落地生根。
3. 晚清司法变革如同一个破旧马车硬要安上汽车轮子,轮子在那转得挺欢,可马车的框架早都摇摇欲坠,根本带不动这所谓的“创新”。
4. 这晚清司法变革呀,恰似一个小丑画了个大花脸就以为自己成了美猴王,新司法的表面功夫做得像模像样,实则内里一团糟。
5. 晚清司法变革仿佛是一只老乌龟想学着兔子奔跑,它那缓慢的变革步伐,在时代的赛道上显得那么可笑,那些新举措就像乌龟壳上的装饰,没啥实际用处。
6. 晚清的司法变革就像一个病入膏肓的人吃了颗不痛不痒的感冒药,以为能药到病除,结果那病魔依旧在身体里肆虐,新司法根本无力对抗旧疾。
7. 这晚清司法变革啊,就像给一个破茅屋换了个漂亮的门帘,门帘是新的没错,可茅屋还是那摇摇欲倒的茅屋,本质一点没变。
8. 晚清司法变革像是个没睡醒的人在梦游,迷迷糊糊搞出的新规则,就像那梦游者胡乱画的涂鸦,毫无逻辑和实际意义。
9. 晚清司法变革如同一个土里土气的农夫硬要模仿绅士喝咖啡,喝也喝得不是那么回事,新司法在旧土壤里就像无根之草。
10. 这晚清司法变革呀,恰似一个烂苹果在表面涂了层红漆,看起来新鲜了,咬一口还是满是腐烂的味道,司法本质还是那么糟糕。
11. 晚清司法变革就像一个五音不全的人硬要登台唱歌剧,那些新制度的推行就像那荒腔走板的歌声,听着就让人难受。
12. 晚清的司法变革仿佛是一个老古董上镶了几颗假钻石,表面闪耀着新司法的光芒,可一摸还是那冰冷坚硬的旧物。
13. 这晚清司法变革啊,就像一只瘦骨嶙峋的羊披上了狼皮,看着唬人,实际上还是那软弱可欺的羊,司法变革根本没改变弱势的本质。
14. 晚清司法变革像是一个穷困潦倒的人借了一身华丽衣服去赴宴,新司法的外表看似华丽,内里却依旧是那捉襟见肘的窘态。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摘要: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与变革。
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混合。
清末修律还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制建设还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夜,已经有人提倡“睁眼开世界”,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科技与人文知识的必要性。
鸦片战争中清朝的战败,一些中国人为外国的坚船利炮所震惊,而把眼光投向吸收资产阶级的器物文化上。
然而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在于制度优越。
因而积极提倡和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文化。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评清末新律 --从立法主旨析其成败
评清末新律--从立法主旨析其成败【摘要】清末新律是清朝末年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改革,其立法主旨是旨在践行法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现代化进程。
本文将从明清法律演变的背景入手,评价清末新律的立法主旨,分析其成败因素,探讨新律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清末新律对社会和司法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在法治进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无论其成败,清末新律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篇章,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总结。
【关键词】明清法律演变背景、清末新律、立法主旨、成败因素、社会影响、司法实践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清末新律作为清朝末期推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变革,对当时社会风气和制度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立法主旨旨在改革传统法律制度,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
清末新律的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成败并非简单而一致。
本文将围绕清末新律的立法主旨展开讨论,分析其成败的原因,并探讨新律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深入挖掘清末新律的立法初衷和实际运行情况,可以更好地理解该历史时期法律改革的意义和影响,为今日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2. 正文2.1 从明清法律演变的背景入手在明清时期,中国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
在明代,明太祖朱元璋颁布了《大明律》,系统地规定了刑法、刑律和刑事诉讼程序,奠定了明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明代的法律制度在接连的战争和权力斗争中逐渐失效,导致社会治安恶化,法律失去威信。
清朝建立后,康熙、乾隆等帝王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大清律》、《大清律例》,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
清代法律强调“万民悉备法律”,重视法律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力求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清代后期,社会经济矛盾日益加剧,官员腐败现象严重,法律执行不力,导致社会动荡不安。
清末新律的出台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
面对社会现实的挑战和法律体系的腐败,清朝政府必须进行法律改革,以恢复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如何评价清末新政1500字
如何评价清末新政1500字
清末新政是由清统治者慈禧太后及改革派清廷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其目的在于实现清帝国的改革和进步。
清末新政既有改革性又有保守性,它能够很好地补充和完善清王朝原有的政治制度,使清帝国能够延续一段时间,但它也有其致命的缺陷,它的改革政策和财政体制的腐败,都有直接的关系,最终导致清朝的灭亡。
清末新政的一些改革措施促进了清帝国的现代化。
它实施了征税改革,把一直处于落后的征税制度改革为按照实物征收的税收;加强了军事力量,并实施了称号制度,以削弱贵族的势力;实行农业改革,开垦荒地以及强制种植种植青草;实施社会改革,扩大了社会教育,建立了以天朝文化为基础的国际技术和天文研究机构;实施宗教改革,规范宗教行为;引进西方商业技术,以及改革金融机构并配备活跃的金融市场。
清末新政的改革也有些缺陷。
首先,它的实施太过草率,没有考虑到改革的后果,导致一些政策的失败;其次,它重视军事力量和金融投资,忽视了文化改革,也没有有效利用到民间资本,这使得它的改革效果并不明显;最后,清末新政的实施也使清廷的实力大幅度削弱,腐败的财政体制导致大量的国库赤字,政府的能力也大大减弱。
总的来说,清末新政对清帝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的改革激励了清帝国的现代化发展,使清帝国的军事力量和技术力量得到了提升,但是由于它的政策上的草率和缺乏有效的现代金融机
制,它未能及时解决国家的实际问题,使得清朝最终还是功亏一篇。
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
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在应诏变法的众多奏折中,最著名而影响有最大的是刘坤一、张之洞的“变法三折”,里面提及一条“恤刑狱”。
到1902年,清朝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修订现行律例,第二年,设修订法律馆,命二人为修订法律大臣,着手修订旧法和制订新法。
这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始。
总的来说,清末司法改革的成果和影响大体可分成三个方面:修律和立法,近代刑事司法机构的设置,以及司法理念的变革。
(一)修律和立法1.刑法。
(1)《大清现行刑律》,系删修《大清律例》中与时代相悖的落后与野蛮的部分而成,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法典。
1910年5月颁行。
其内容与《大清律例》的差别,一是“总目宜删除也”,删去旧律以吏、户、礼、兵、刑、工分篇的总目;二是分别民、刑;三是“刑名宜厘正也”1,即确定刑罚为死刑、流刑、遣刑、徒刑、罚金等五种;四是删去因形势变化而过时的条目(如“奸党”、“同性为婚”等),更改陈旧的词语,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盗毁铁路要件罪等)。
另外,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其意义不仅与刑罚本身,而是中国刑法走向近代文明的重要一步。
(2)《大清新刑律》。
它的变通旧法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更定刑名。
二是酌减死罪。
三是死刑唯一。
四是删除比附。
五是惩治教育。
是一部以西方刑法为模式,并聘请外国法学家参与的新刑法典。
1911年1月颁布。
这部刑律,终结了中国传统的刑罚发展历史和民刑不分的法典体例,体现了西方刑法文化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为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民法。
民事法律从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
1910年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始将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目正式分出。
1911年告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内容详细,结构严谨,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并由此揭开了近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序幕。
《草案》引进了先进的法学理论,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大量吸收了现代民法制度,使民事法律取得了独立的地位,从而开创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时期。
清末法律改革对我国法律发展意义浅析
清末法律改革对我国法律发展意义浅析清末法律改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挽救清王朝的封建统治服务的。
虽然在目的上具有反动性,但在客观上具有进步意义,有利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清末法律通过法律移植对传统法律进行变革,开启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引进了一些近代的法律思想和原则。
一、国际背景西方帝国主义列强以武力打开日本闭关自守的大门。
德川幕府在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炮舰的威逼下,先后同美、英、法、俄、荷等国签订一系列将日本推向半殖民地化的不等条约。
明治维新后,明治政府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着手组织法律起草委员会,聘请西方法学家为顾问,革新传统封建律法,按照西方国家的法律模式拟订各种法典,日本经过法制改制后,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国家的危机,从一个闭关锁国的封建专制统治国家,逐步转变为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资本主义强国,很快走上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
二、国内背景随着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尽管清朝统治者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国内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的不断打击和帝国主义的胁迫下,特别是到1900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入中国之后,清政府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企图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掩盖其专制统治的实质,欺骗人民,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抵制和破坏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对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
三、法律改革的宗旨及其具体体现适应时代变化,在不违背中国传统的封建道德,坚持中国固有封建政治制度与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律制度,满足帝国主义的需要,是清末法律改革的基本宗旨。
(一)法律改革的宗旨清末法律改革是本世纪初清朝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体制改革。
西方列强所施加的政治、军事压力,是迫使顽固保守的清朝政府推动法律改革的重要原因,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就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清末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动荡的时期,国内外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给清政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在这个背景下,清朝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期应对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这些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些许成效,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对今天的启示依然深远。
首先,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法律的规范和完善。
清政府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颁布了一系列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确立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这对当今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刑事司法提供坚实的依据和保障。
其次,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清政府在审判体系的组织和人员培养方面进行了大量改革。
例如,设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刑事审判机构,招聘了一批有实务经验的法官,推行了司法考试制度等等。
这些改革都为今天的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现如今,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审判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再次,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清政府通过建立刑罚执行机构和刑罚执行跟踪制度,加强了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这对今天的刑罚执行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提示和启示。
我们应该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刑罚执行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刑罚执行跟踪制度,确保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对社会问题的应对。
作为一个动荡的时期,清末社会充满了各种矛盾和问题,这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清政府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尝试了一些措施,如推行军法、设立特别法庭等等,但效果并不显著。
论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及其影响
论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及其影响引言清朝晚期,由于外强中干的局面不断暴露出来,国力日渐衰弱,社会各界普遍呼吁进行变法来振兴国家。
为此,清政府决定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与修律的尝试。
本文将探讨清末变法修律的具体内容以及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
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1.变法措施清末变法修律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措施:a.废除科举制度科举制度历史悠久,但在清朝末年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选拔优秀人才。
因此,清政府决定废除科举制度,改为设立新式学堂,推行近代教育制度。
b.推行新式教育清政府在各地兴办新式学堂,引进西方教育理念和知识体系,使得中国知识分子受到现代科学文化的熏陶。
这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培养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c.改革军制清政府深知军队改革对于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因此,他们进行了一系列军制改革,包括增加军费开支、改良武器装备、建立现代化军队等,以提高国家的自卫能力。
d.促进科技发展清政府意识到科技发展对于经济繁荣的重要性,开始积极鼓励科技研究和创新。
他们设立了一系列科学机构,引进外国专家,并奖励科学家和发明家,以推动科技进步。
2.修律步骤除了改革措施,清政府还采取了修律的措施,旨在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
修律的步骤如下:a.查明现行法律制度的问题清末政府派遣官员深入各地调查现行法律制度的弊端和不足之处,确定需要修律的方向和重点。
b.修订法典和司法制度清政府成立法律专家组,对现行法律进行彻底审查和修改。
他们修订了《大清律例》,并完善了司法制度,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和评审机制。
c.推行新法律修订完成后,新的法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清政府通过教育宣传和司法改革等手段,让全体公民了解和遵守新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清末变法修律对中国社会和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促进了社会进步推行新式教育和科技发展使得中国社会的科学水平有所提高,知识分子开始接触到现代科学文化,思想观念逐渐更新。
这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奠定了基础。
清末法制变革述论
清末法制变革述论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朝晚期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旨在推动中国社会向现代法制走近。
这一变革可以说是清朝末年政府在面临内外压力下的折中选择,虽然进展不尽如人意,但对中国近代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清末法制变革的背景、改革内容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首先,清末法制变革的背景是与时俱进的需要。
19世纪末,欧美列强的侵略和中国社会内部问题的累积,使得清政府意识到传统封建制度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
同时,西方法制的先进性也引起了中国知识分子的关注和倡导。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通过改革法制,以求摆脱困境,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国民的权益。
其次,清末法制变革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广泛。
首先是司法机构的改革,清政府开始建立现代化的司法机关,引入西方的法官制度,加强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其次是法律体系的改革,清政府试图将传统的封建法律废除,建立起一套基于现代法律体系的法律制度。
此外,还包括了刑法、民法等法律的修订和制定,以及宪法的初步构建等方面。
这些改革努力使中国的法制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尽管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但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奠定了基础。
最后,清末法制变革对中国的影响是深远的。
尽管变革过程中存在一些限制和不完善,但它在中国社会中引发了一系列法制观念的更新和法治意识的觉醒。
这为后来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学术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契机,也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为中国充实法制资源,为中国近代法治的崛起打下了基础。
同时,也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启示,提醒我们在推动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度,促进法治观念的普及,并坚定地推进法律教育和法律意识的提升。
总之,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政府为应对时代压力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虽然存在一些限制和矛盾,但它推动了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为中国近代法治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今天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深化法治建设,以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的繁荣稳定。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第四章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结果及评价一、法制变革的先进性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做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
虽然在变革开始后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法制变革对清王朝而言,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被誉为世纪法律变革之里程碑。
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颇具进步意义。
(一)法制变革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状况,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中国的历代法典发展到清朝,虽然“体例复杂,体系详备”但是一直遵守“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原则,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科学的结构。
这次变革在所修订法典的外在形式上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引进了西方法律编纂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西方的法典编纂体例。
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编订体例,如《大清新刑律》正式以总则、分则分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篇,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法律体例。
此外,还把实体法、程序法分开,民法、商法等从刑律中剥离出来,各自单独成篇,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法律体系。
从此中国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明确分工。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在客观上全面突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法律体系就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且,它也影响到了在此之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这次法制变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2、西方的宪政制度。
浅淡清末法制改革的进步意义及历史启迪
、 、
一 定程 度 上 有利 于 人 民群 众 利 用 法 律 武 器 同 反 动 统 治 阶 级 进行
。
把有关 行 政
民
合法 ” 斗 争
,
同时
,
它
事 中 体
婚姻
家庭 等 重 要 问 题 统 统纳 入 刑律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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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约束 作 用
。 ,
“
。
鸦 片 战争 以 后
。
中 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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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主 专 制 制
于 新 旧 递嫂 的历史 转折 时 期
尽管 清 政 府 长 但 由 于 经济 基
民 族矛盾 的 激
这 就 造 成 了在 中国封 建 意 识 和 法 文 化 中缺 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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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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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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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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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等 观 念
,
。
主 久 侵 华 的 不 光彩烙 印
但它 毕竟 结束 和瓦
,
前频 乳 清末 法 律 制 度 变 化最为 明 显 的 时
期 这期 间 编 订 颁行 了 一 系 列 中 国 法 制 史
,
解 了 延 续 二千 多 年 的 封 建 法 律 体 系
崭 新 的 面貌 展 现在世 人 面 前 清末法 制改 革 的活 动中
,
制 等 意 识 也 逐 步遭 到 了 人 们 的摈弃
特别在
在
清官
和 好 皇帝 身 上
“
这种 权 即 法
。
诉 讼方 面 度
、
采 用 了 资产 阶 级的 公 开 审
诠释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诠释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摘要: 清末政府在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进行了司法体制的改革,通过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近代司法机构组织,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规则制度。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开端。
然而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政体的历史局限性其失败是必然的,但这次法制改革对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教训,通过对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对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启迪。
关键词: 清末;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司法变革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之下无法照旧统治下去。
20 世纪初,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先后攻占北京,使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改革的必要性。
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专制统治,尤其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清政府被迫于1902 年开始变法,艰难地迈开了法律改革的步伐。
中国社会承袭了几千年的“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体例土崩瓦解,走上了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至此,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开始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
清末法治改革对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拟对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研究,借鉴其经验教训,推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发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一) 创制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由于时间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对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移植,这种全面引进为后来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光绪三十二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编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1 ] (P124)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该草案工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时间处理规则等5 章260 条,打破了中国法律编纂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的传统模式。
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在继续修订诉讼法典的同时,相继制定公布或拟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清朝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和议事会,同时拟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院章程》。
对清末新政的全面评价
对清末新政的全面评价清末新政将中国带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它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的面貌,也深深影响着中国的发展。
因此,对清末新政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对于理解当下中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清末的新政对中国的社会现状有着重大的改变,从政治上来说,清末新政是一次宪政革命,它是清王朝开启其末期改革运动的一次重要尝试。
新政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中国政治上的自由化,也消除了当时削弱皇权的私有特权,实行了宪政制度,为中国进入近代化进程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这也是清末新政所带来的历史性变化。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清末新政在财政、金融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使中国的财政状况得到缓解,金融体系也得到了完善。
此外,清末新政还制定了《两千里改良方案》,对中国的农业进行了发展,很大程度上帮助中国的农业形成了现代农业的基础。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清末新政着力实施义务教育制度,这使得中国乡村普遍实施了义务教育,大大推动了中国教育的发展。
同时,清末新政还着力推行现代文化,并鼓励古典文学的再创作,从而推动了中国文化的进步。
总的来说,清末新政给中国带来了一场革命,它大大改善了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为中国向近代化进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清末新政也有其缺点,比如社会反对力量激增,还有一些政治派系的争斗,这些都造成了中国社会的动荡。
因此,要充分发挥清末新政带来的积极影响,继续调整中国的政治体制,实现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全面发展。
清末新政是中国社会的一次跳跃式发展,它为中国政治的民主化,经济的现代化和文化的进步奠定了基础。
并且清末新政还启发了中国未来近代化进程的实践,拉开了中国近代发展的序幕。
因此,应该对清末新政的积极影响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赞赏,从中吸取教训,继续推进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
清末新政的失败及启示
清末新政失败原因和启示内容摘要:20世纪初,内外交困的清政府被迫进行了一场旨在挽救统治危局的革新运动,然而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自身局限,改革终告失败,清政府最终走向覆亡。
关键字:清政府、不得不、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宪政、辛亥革命1.改革背景那是一个值得全中华儿女永远铭记的时期。
八国联军侵华,尽管有义和团战士和部分清军的英勇抗敌,但由于社会制度的腐败和经济技术的落后,中国战败了。
首都北京成了侵略者烧杀抢掠的天堂,中华民族真正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
《辛丑条约》的签订更是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新的屈辱和深重灾难。
侵略者是无情的,在弱肉强食法则的支配下,她们奉行了一套侵略逻辑:我打了你一棍,震痛了我的手,所以你必须付出代价。
向侵略者祈求或投降是无用的,反而会遭嘲笑、鄙视和变本加厉的侵略。
全民族奋起抗争,并把斗争的矛头越来越多的指向了腐败的清政府。
清政府当然不会坐以待毙,展开了垂死的挣扎。
对外战争的失败使清政府背负上巨额外债;另外,由于清政府的岁收入不足以支付巨额外债,而不得不向列强进行政治大借款。
这样清政府就不得不每年支付巨额战争赔款和借款利息,而财力匮乏的清廷不得不将此转嫁到广大人民身上。
一方面,老百姓不得不支付清廷的沉重赋税;另一方面,各级管理更借收税之名巧立名目,对广大人民进行敲骨吸髓的敲诈。
人民生活陷入困境,不得不奋起反抗,深刻震撼了清朝统治。
再者,甲午战争抗击八国联军的失败,清政府治理国家的自主权受到极大削弱,国际地位急剧下降,而这更暴露了清政府的虚弱,人民群众对清政府的失望是革命党获得了更大的市场,清廷统治危机进一步加剧。
面对摇摇欲坠的统治,最高统治者慈禧老太后坐不住了,不得不改弦更张,抓起了两年前拼死反对的维新变法的大旗。
2.对改革措施的评价早在慈禧逃难西安的时候,就发布了改革上諭,痛下决心改革图强。
改革是从经济领域里开始的,不能不说清廷的的经济改革是一场推进经济近代化。
首先,从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看,都是为了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这不仅适应了世界资本主义上升发展的大趋势,而且还有利于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同外国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更重要的是笼络了资产阶级上层人士,扩大了统治基础,稳定了统治秩序;其次,这种经济改革也有利与人们思想的解放,是清政府对传统经济政策的创新。
清末新政的评价简述
清末新政的评价简述清末是中国历史上一以漫长历史传承而传奇的时期,此前的慈禧太后统治时期可谓是一个“清官腐败、社会局限、贫富悬殊、兵变频发”的困局中的余光。
清末新政的出现,在诸多问题的解决上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在消除官吏腐败的同时也改变了政治经济制度,开创了历史上先河,具有卓越的历史意义。
清末新政以孙中山先生领导宣言政府为首,以张之洞、陈嘉庚、陈玄风、黄兴等改革开放的先驱者为核心,推动政治制度的改革,开启了中国近代新历史的序幕。
1.1施的重要改革在清末新政的背景下,诸多重要的改革也被实施,成为中国近代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孙中山推行的“辛亥革命”,这是一场民众起义政变,推翻了满清残暴的政权,以孙中山为首的辛亥革命从此打破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常态,开启了中国近代史的第一页。
此外,还有“新政”实行的新民法,推行了把农民与大地斩断联系、与城镇居民分开管理的官僚主义的制度;经济上实行的“普通话”政策,取消了具有政治限制功能的两岸不同税;同时也推行了教育改革,以“开放式”的学校制度,允许平民接受教育,加强人民素质的培养,使中国开始走向现代化,使中国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2. 从改革中受益的群体清末新政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使许多群体受益。
首先,农民受益最多,清末新政打破了封建社会长期形成的封建农田家庭主义,农民不再依附于大地,可以自由转移,改变了农民的生活环境。
其次,城市居民受益也很大,政治改革开放了城镇职位,进一步扩大了工商业的发展空间,同时“普通话”政策又开放了家庭生活的空间,使得城市文化得到提高,提升了城市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此外,教育改革也让平民受益,普及教育推广,培养了大量非官方精英,让普通百姓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文化素质,使普通百姓也可以参与官方正规教育。
3.革效果清末新政对中国社会的改变可以说是深远的,它期间改革的成果,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清末的改革彻底推翻了满清的封建社会主义,使中国社会走向了一个更为民主的意识形态;其次,清末新政以“普通话”为准则,改革了经济制度,使得商业贸易得到发展;此外,改革后的教育开放让普通民众也得以受教育,也为中国教育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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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结果及评价一、法制变革的先进性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做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
虽然在变革开始后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法制变革对清王朝而言,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被誉为世纪法律变革之里程碑。
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颇具进步意义。
(一)法制变革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状况,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中国的历代法典发展到清朝,虽然“体例复杂,体系详备”但是一直遵守“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原则,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科学的结构。
这次变革在所修订法典的外在形式上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引进了西方法律编纂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西方的法典编纂体例。
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编订体例,如《大清新刑律》正式以总则、分则分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篇,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法律体例。
此外,还把实体法、程序法分开,民法、商法等从刑律中剥离出来,各自单独成篇,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法律体系。
从此中国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明确分工。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在客观上全面突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法律体系就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且,它也影响到了在此之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这次法制变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2、西方的宪政制度。
在清政府仿照日本明治宪法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的《附臣民权利义务》中规定了臣民的九项权利义务,尽管它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不可操作性,但却是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民众的权利、义务,开创了中国宪政制度的先河。
3、西方的“民商分立”体制。
仿照德国民法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仿日本商法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及《公司律》、《票据法》、《商人通例》等单行商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开始走上了民商分立的发展道路。
4、西方的“六法”体系。
仿效法国、日本建立中国“六法”体系雏型,初步形成近代法律体系,并开始与大陆法系接轨。
(二)法制变革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和主张,并在新律中援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
1、开始建立现代法律观念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等级观念和专制集权相互融合,对人们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甚深。
但是随着西方先进法律思想的传入,一部分先进的知识分子改变了原有的看法。
康有为最先提出:“所谓变法者,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乃谓之变法。
”;“今变法行新法,故为治强之计,然臣窃谓政有本末,不先定其本而徒从事于其末,无当也。
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
”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入侵的内忧外患,也使得清王朝认识到变法图强的必要性。
因而在1901年放弃了“祖宗成法万世不变”的思想,承认“法积则弊,法弊则更,要归于强国利民而已。
”“须知国势至此,断非苟安补直所能挽回厄运,惟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亦即中国民生之转机。
”“法令不更,痼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
”清末最终确立了“变法图强”、“以法为治”的法律观念。
2、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中国法制存在的“比附援引”制度根深蒂固,流弊深远,它适应了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混乱局面,导致了一系列弊端:“第一,司法之审判官,得以己意,于律无证条之行为,比附类似之条文,致人于罚,是非司法官,直立法官矣。
”“第二,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与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适从。
以律无明文之事,忽援类似之罚,是何异以机井杀人也。
”“第三,人心不同,亦如其面,若许审判官得据类似之例,科人以刑,即可恣意出入人罪,刑事裁决难期统一也。
”针对这种弊病,又根据“欧美及日本各国无不以比附援引为例禁者”的世界形势,清末修律中引进并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大清新刑律》第十条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
”《违警律》第二条:“凡本律所未载者,不得比附援引。
”这就是沈家本所说的“一切犯罪须有正条乃为成立,即刑律不得比附援引之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这个原则直到现在仍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3、吸收轻刑重教思想中国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一直以来就实行残酷的刑罚。
西方法律中的一些轻刑重教思想对清末法制变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欧美各国死刑从前极为惨虐,近年则日从轻减”,西国之刑法,“近数百年以来,逐渐改而从轻。
”70这种改重为轻的人道主义,在清末法制改革中得到了体现。
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提出“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建议删除法中重者,而现行律例中,极应删除者有三项:“一曰凌迟、枭首、戮尸”,“一曰缘坐”,“一曰刺字”。
“以上三事,皆法之重者”。
他还主张死刑唯一说。
清政府采纳了他的意见,降旨:“凌迟、枭首、戮尸三项永远删除……至缘坐各条,除知情者治罪外,余悉宽免。
刺字等项,亦概行革除。
”72这使中国法制文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4、引进平等观念首先,取消了旗人在法律适用上的某些特权。
沈家本认为:“法不一,则民志疑……法一,则民志自靖。
”73新定的《大清新刑律》中贯彻了沈家本的“一体同科”思想,取消了旗人犯遣军流徙各罪换刑、减等以及诉讼方面的特权。
对旗人特权的取消有利于消除民族隔阂和偏见,贯彻执行平等法律观念。
其次,沈家本还提出了男女平等的主张。
他说:“夫为妻纲乃三纲之一,然夫之于妻与君父之于臣子微有不同。
妻者齐也,有敌体之意,论情谊,初不若君父之尊严,论分际,亦不等君父之悬绝。
”他认为旧律对于夫妻之间犯罪量刑的轻重过于“悬绝”,“实非妻齐之本旨”75因此,主张这类案件“与凡人稍示区别”,他还主张在新刑律中废除“无夫奸”等罪名。
5、开始关注人权问题。
人权保障之观念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之一。
在法制变革中,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也体现出来。
沈家本在《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一文中说:“现在欧美各国均无买卖人口之事,系用尊重人格之主义,其法实可采取”,“我朝振兴政治,改定法律,百度维新,独买卖人口一端,为古昔所本无,拟请革除此习,嗣后无论满汉官员军民人等,永禁买卖人口。
如违,买者、卖者均照违例治罪。
”他还针对清代盛行买卖、打杀奴婢的实际情况一再强调:“今既以不准买卖为宗旨,自应一律禁止”,“嗣后买卖人口……概行永远禁止,违者治罪。
”76 并拟订十一条办法,其中第二条即为酌定买卖人口罪名。
这些办法虽然不彻底,但是已经触犯王公贵族利益,以至一度被束之高阁。
后经沈家本反复陈述,才由宪政编查馆奏请通行。
制定《大清现行刑律》时,将此全部吸收。
同时,法律开始注重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对原告、被告的人格、名誉以及身体等保障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比如该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凡审讯一切案件,概不准用仗责、掌责及其他刑具,或用语言威吓,交逼令原告、被告及各证人偏袒供革治罪”。
并且,为了切实保障诉讼相对人的权利,还规定了承审官、巡捕官等的归责原则,若违反规定进行刑讯逼供则“即行革除治罪”。
此外,对人犯的人权也有相应的规定。
比如规定了拘留、逮捕人犯要经过有关程序,还需要有法院签发的拘票;刑、民事犯人分开关押;不得勒令犯人充当苦工等。
这些规定开创了历史的先河,对后世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三)司法机构从行政机构中脱离出来,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
中国古代司法和行政不分,这样容易产生弊端。
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御史吴钫认为:“中国审判向由州县兼司,簿书填委,积弊丛生……国家欲借州县官宣德达情,而州县官以滥用法权,反致民离众畔”,“推其缘故,则已州县官事繁,既须抚字催科,而又劳行诉讼……且审判一事须平日熟谙法律,而案情万变,悉待推求,行政官以目不暇给之躬,用之于非其素习之事,以致授权幕友,假手书差,枉法滥刑。
”针对这种情况,吴钫建议中国确立司法独立制度:“若使司法分立,则行政官得专意爱民之实证,而审判官惟以法律为范围,两事既分,百弊杜绝,是司法制度之不可不分立。
”沈家本也从近代分权原则出发,主张政刑分离,实行司法独立,在他看来,使行政和司法相分离进而保障司法独立是宪政运动的必然产物,他指出:“东西各国宪法之萌芽,俱本于司法独立”,实行司法独立是“异日宪政之始基。
”出使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认为:“司法与行政,两权分恃独立,不容相混,此世界近百余年来之公理,而各国奉为准则者也。
盖行政官与地方交接较多,迁就瞻徇,势难所免。
且政教愈修明,法律愈繁密,条文隐晦,非专门学者不能深知其意。
行政官既已瘁心民事,岂能专精律文?故两职之不能相兼,非惟理宜当然,抑亦势所当尔。
”他们都主张司法权“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督之,君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
”上述司法与行政分立观点的提出,开启了中国理性司法之门。
1906年清政府改革官制,初步确立司法独立的体系。
并把刑部改为法部,主要掌管司法行政,不再参与审判;把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有权解释法律、监督地方审判活动。
即“行政之事,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故分之为各部,合之皆为政府,而情无隔阂,入则参阁议,出则各治部务,而司事贯通”;“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审判,而法部监督之”;“此外有资政院以持公论,有督察院以任纠弹,有审计院以查滥费,亦皆独立,不为内阁节制。
”并且,为了进一步保障司法独立,修订法律馆在光绪三十三年八月拟订出《法院编制法》草案,于宣统元年十二月颁布。
在改革以后,减少了行政机构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使司法审判开始走上独立的轨道。
二、法制变革失败的主要原因纵观晚清修律,虽然制订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意义的重要法律,初步建构了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其结果却是所确立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不同程度遭到了歪曲和抛弃。
所制订的各类新法,分别面临着三种结局:一是制订后遭到反对而被搁置,如《刑事民事诉讼法》;二是虽已制订成律,但未及颁布,清王朝便覆亡,如《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等;最后一种是经过反复修改妥协虽最终得以颁布施行,却由于脱离了实际情况而成为一纸空文,无法执行。
另外,有关司法独立的改革仅以照搬西方法典为主要方式,没有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并且领事裁判权这一“治外法权”的存在严重打击了司法独立的现实基础,破坏了国家司法主权的统一,司法独立之制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