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通知及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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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住建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住建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住建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说明如下:
首先,为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国家设置了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这意味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造价工程师,而工程建设活动中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岗位也需要按照需要配备相应的造价工程师。

其次,为了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另外,新的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新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这意味着,在新的规定下,一级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资格效用得到了提升。

在考试实施方面,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同时,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具体的考务工作。

总的来说,住建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说明是为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通过制定新的规定和实施办法,提高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提升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工程项目投融资等工作的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工程项目投融资等工作;二级造价工程师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在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指导下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职业资格考试第六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工程项目投融资等。

第七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

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类型包括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问答题、计算题)。

第八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两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类型包括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问答题、计算题);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试题类型包括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问答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

第九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第三季度。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

中华考试网教育培训界的翘楚!2018年10月一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考试已经结束了,从2018年8月住建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规定中可以分析出,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各项相关信息都变化非常大,特别是报考条件,虽然报考专业没有限制了但是对于工作年限、都有很大变化。

由于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可知一级造价师的考试科目及大纲都进行了改革,2019年是个关键的一年,很多考生比较关心改革后的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是否有变化。

不过小编觉得报考条件应该不会有太大,大可以先参考2018年报考条件,以下是中华考试网小编整理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相关内容:一级造价工程师:(一)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 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 具有工学、管理学。

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 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免考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 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二) 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三) 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不过小编提一句,以上是报考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的基本要求,每个地区还会有各别的差异,比如:社保要求,资格审核方式,报名所需材料等等。

中华考试网教育培训界的翘楚!总之,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一些2019年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的报考条件了,对于符合造价师报考条件的小伙伴们可以提前复习了.2019年考试复习教材没有公布就先参照2018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教材,记住先人一步胜人一筹。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12.28
•【文号】建标造函〔2018〕265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
试大纲的通知
建标造函〔2018〕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试大纲可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下载。

请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抓紧组织开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和考试命题准备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1.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12月28日。

四部委明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新增二级”

四部委明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新增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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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四 部委 明确 造价 程师 职 业资格 “新 增 :级”
近 日,住 建部 、交通运 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联合 印发 《造价工程 师职业资格制度规 定》《造价工程 师职业资 格考试办法 》的通知 (建 人 [2018]67号 】,明确造价工程师纳入 国 家职 业资 格 目录 ,分 为一 级 造 价 工程 师和 二 级 造 价 工程 格 制 度 规 定 》对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注 册 、执 业等 进行 了详 细 规定 。其 中,在 考试 方面 , 一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全 国 统 一 大 纲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组 织 ,考 试 设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 《建 设工 程 计 价 》 《建设 工 程技 术 与计 量 》 《建 设工 程 造 价案 例 分析 》4个科 目:二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全 国 统 一 大 纲 ,各 省 、自治 区、直 辖 市 自主 命题 并 组 织 实 施 ,考 试 设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基 础知 识 》 《建设 工程计 量与计 价实 务》两个科 目。
《管理 规 定 》明确 ,广东 省房屋 建筑 和市政 基础设 施 工程 依 法 公 开 招 标 项 目实 施 全 过 程 信 息 公 开 ,一 是 招 标 公 告 公 开 依法 必须招标 项 目的资格预 审公告 和招 标公告 ,应 当载 明招标 项 目名 称 、内 容 、范 围 、规 模 、资 金 来 源 等 ;招 标 人 通 过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和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建 设 工 程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心发 布公 告,应 同步在 网上发 布 招标 文件 以供 下载。二是 中 标候 选 人公 开 :依 法必须招 标项 目的中标 候 选 人产 生后 ,招标 人公 示中标候 选 人 的投标 文件 ,应 当载 明中标 候 选人名 称 、投 标 报价、质 量、工期 (交 货期 )、施 工组 织设计 等 ;产 生中标候 选 人3日内,招标 人 应将 中标候 选 人公 示 ,不得 少于 5日。三 是 评 标 过 程公 开 :向参 加 开标 会 的潜 在 投标 人 或者 投 标 人公 示 评 标过 程 ,评 标 专家姓 名可用代码 进行标 示 ;产生 中标 候 选人 后 ,应 将评 标 专家 的职称 、取得 的资格 、从事 的专业 等在 网站 上公 示。四是 评标 结果 公 开 :招 标 人应 当自收到 评标 报告 之 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人发〔1996〕77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26【实施日期】1996.08.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8月26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GB 5O488 20l8 睛纶工厂设计标准
GB 5l286—2Ol8 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355—20 l 8 住它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GB/T 50636—20 l 8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临控系统 程技术标准
GB 50217 2018 电力工程 电缆设计标准
GB/T 5l281—2018 同步数字体 系 (SDH)光纤传输 系统 工程验收标准
GB,T 51278—20l8 数字蜂 窝移谢 厦信 网 LTE工程技 术标准
GB/T 51280—2018 工程 泥沙设计 标准
53
2o1 81年 9月部分

。。 井始实施规范
编 号
规84 2O18 烟气脱硫 工艺设计标准
GB 5021O 2O1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r 51285 20I8 建筑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果评价标准
GB 50466 2Ol8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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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城 乡建没部 交通运输 部 水利部 人 资源社 会保障部印发
《造 价工程师职业姿格制度规定 》
为提 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 ,维护 国家 、社会和公共利益 ,充分发挥造价 1. 帅在工程 建没经济 活动 中合理确定 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围建筑法 》和 旧柬职业 资格制 度有 关规定 ,住房城 乡建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入 力资源 会保障 部印发 了 《造价 工程 师职业 资格制度规定 》..我们整理 了值得施 工 业造 价从业人 员往意 的执业相关规定 ,与您 分享 ..
GB,r 5l277 2018 矿 山立 _井冻结 法施 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建人(201867)

建人(201867)

建人〔201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英文分别译为:Level1 Cost EngineerLevel2 Cost Engineer1第五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的考试制度。

第八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2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建设部文件-(人发[1996]77号 1996年8月26日发文)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建设部文件-(人发[1996]77号  1996年8月26日发文)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 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 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 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 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 术水平。 (五)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 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 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 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 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 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 业技术人员。

2018造价工程师考试新政策解读

2018造价工程师考试新政策解读

https:///2018造价工程师考试新政策解读文都建考整理住建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考试制度规定》的通知一出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文都建考帮助各位考生对2018造价工程师考试新政策解读供广大考生参考:关于四部委联合发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文件的解读7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通知明确,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在通知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关于造价工程师刚出的文件,根据文件精神,做个简单的解读,供大家参考:1、按照文件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也就意味着2018年就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2、整个的通知中,相比之前的制度,有四个地方与考生关联度较大。

https:///一、报考条件及考试门槛:放宽1.一级造价工程师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职业资格改革又放“大招”

职业资格改革又放“大招”
在 考 试 安 排 方 面 , 《资 格 考 试 实 施办 法 》规定 ,一 级 造价 工程 师职业 资 格 实 行 全 国统 一 大 纲 、统 一 命 题 、 统一 组 织 的考试 制度 。考 试 设 《建设 工程 造 价 管理 》 (基 础科 目 )、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 (基 础 科 目 )、 《建 设 工程 技 术与计 量 》 (专 业科 目 )、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案 例 分 析 》 (专 业 科 目 )4个科 目,每年 一次 ,考 试成绩 实 行 4年 为 一 个 周 期 的 滚 动 管 理 办 法 ; 二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大 纲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自主 命题 并 组 织 实施 的考 试 制度 。考 试设 《建设 工 程造 价 管理 基础 知 识 》 (基 础 科 目 )、 《建 设 工 程 计 量 与 计 价 实
务 》 (专业 科 目 )2个科 目,每年 不少 于 一 次 ,具体 考 试 日期 由 各地确 定 。 考 试 成 绩 实 行 2年 为 一 个 周 期 的 滚 动 管 理 办 法 。
在 注 册 与 执 业 方 面 , 《资 格 制 度 规 定 》 提 出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且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相 关 工 作 的 人 员 , 经 注 册 方 可 以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工 作 。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应 在 其 规 定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成 果 上 签章 。对 外 的工 程造 价 咨询成 果文 件 应 由 一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审 核 并 加 盖 印 章 。 一 级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包 括 建 设 项 目 全 过 程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与 咨 询等 ;二级 注册 造 价工 程 师协 助一 级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并 可独立开 展相关规定 的具体工作 。

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规范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级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本省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五条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根据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负责本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统一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工作,考试经费预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单独编制。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考务经费预算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单独编制。

第九条省委人才发展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对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共同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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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

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

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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