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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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学院教〔2006〕083号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试行稿)

为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和计算工作,在认真研究由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联合出台《关于院(系)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02年、05年稿)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的界定

教学工作包括两个部分:课堂教学环节(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验课教学)工作和其它教学环节工作。

课堂教学环节工作是指各院(系)、部在教务处下达的开课计划中完成的教学任务。具体包括理论课教学工作(包含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选编教学补充材料和练习册、命题与监考、改卷、评定成绩等)和实验课教学工作。

其它教学环节工作是指教师在指导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创作、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环节中完成的教学工作。

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一)理论课教学工作量

1.标准班

D=K×总学时

K为折算系数,原始班K=1,重复班K=0.8。

标准班人数:一般课程(含公共体育、公共外语、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标准班人数一般为40人;艺术与技能类课程、外语专业课程、体育专业术课一般为30人。个别专业的特殊课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标准班人数。

自然班人数少于或多于标准班人数25%以内,一般按标准班计。

2.大班(超过标准班人数25%以上)

D1=D×S

S为折算系数。大班人数超过标准班人数10人,S=1.1;大班人数超过标准班人数20人,S=1.3;大班人数超过标准班人数30人,S=1.5;依次类推,但原则上S的最大值为2.0。

3.外语听力课

D2=K1×D×S(以自然班计)

K1为折算系数,取0.75~1。

4.批改作业工作量

对于部分作业批改工作量较大的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可相应将折算系数(包括重复班)K提高到1.1~1.2。

为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对采用自制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并且效果良好的课程、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等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可以乘上1.1~1.3的系数。双语教学课程(学校立项)按绍学院发[2005]29号《关于推进“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稿)规定,按150%计算其工作量。

(二)实验课教学工作量

1.计算机上机课:D3=K2×D×S(以自然班计);

K2为折算系数,取值范围0.5~1。

2.其他实验课:D4= K3×K4×(某实验项目计划学时数)(以每实验项目结合每批标准人数计);

K3为重复折算系数,原始组K3=1,重复组K3=0.8。

K4为实验类型折算系数。演示、验证型实验,K4=1.0;综合性实验,K4=1.3;设计性实验,K4=1.5;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设计性实验,K4=2.0。

每批标准人数为大于等于20人,或以实验室使用面积、仪器设备台套数结合基础课实验1人/组,专业基础2人/组,某些实验不能1 人(或2人)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

(三)其它教学环节的工作量(以学生人数和周数为基本依据)

1.课程设计:

D5= K(学生人数)×(计划周数)

2.实习(包括师范类、非师范类):D6= K6×(实际指导天数)×3 K6为指导教师随队指导调整系数。市区内实习(包括校内试讲等),K6=1;市区外实习,K6=1.5。凡属学生自行联系,分散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由院(系)、部自行确定。每组人数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关于教学实习的若干规定》,师生比按1:12—17安排指导教师。

3.毕业设计(论文):D7= K7×(学生人数)×(计划周数)

K7为课题折算系数。一题多人(需满足多人一题的要求),K7=1;一人一题,K7=1.2~1.5,具体由各院(系)、部根据题目的难度等自行确定。

4.毕业设计(论文)答辩:D8=3×主答辩(包括论文评审)学生人数。

5.课外体育活动工作量:D9=(三四年级学生总数/70+0.9)×(实际周数)。

6.指导体训队:D10=总时数/1.5。

7.指导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及其他学科竞赛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级以上竞赛活动的每位指导教师可计工作量30~50学时。

8.学年论文指导、考研指导及其他环节的认定与工作量计算办法由各院(系)、部教学委员会决定。

三、院(系)、部平均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院(系)、部平均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P=∑/N[P为院(系)、部平均教学工作量;∑为院(系)、部当学年(或学期)完成的教学工作总量;N为院(系)、部门当学年(或学期)全体在岗教师数]

实验室平均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P1=∑1/N1[P1为实验室平均实验教学工作量;∑1为实验室当学年(或学期)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总量;N1为实验室当学年(或学期)全体在岗实验技术人员数]

四、几点说明

(一)本方案作为各院(系)、部认定和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原则意见,院(系)、部应认真贯彻执行。各院(系)、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对本《办法》作适当修正。修正后的计算办法须经院(系)、部教代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社科部、公体部、大外部、计算机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全校性公共课教学部门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计入所在院(系)教学工作总量。这些部门的教学工作总量和平均教学工作量单独计算,任课教师在所在公共教学部门计算工作量。

(三)开设全校公选课的教师工作量不计入所在院(系)教学工作总

量,只计入教师个人工作量。

(四)由二位(包括二位)以上教师共同完成的课程教学工作量,原则上由该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工作量的具体切分。

(五)跨院(系)上课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师所在院(系)教学工作总量,任课教师在所在院(系)计算工作量。

(六)基本程序

1.教师本人按每学期完成的工作量如实填写《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表格附后),提交所在教研室(系);

2.教研室(系)核实后,报所在院(系)或部门;

3.院(系)、部门审核,并将结果公示一周;

4.公示结束后,各院(系)、部把每位教师教学工作量情况进行汇总(表格附后),汇总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前制订的有关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

2.《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汇总表》(三年度)

绍兴文理学院教务处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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