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对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和鉴定,以确定其受伤程度及丧失劳动能力。
本文将着重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和程序。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程度的划分和鉴定程序的规定。
1. 伤残程度的划分根据不同伤残程度对被鉴定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伤残程度可以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四个等级。
其中,轻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10%以下的损害,中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10-49%的损害,重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50-79%的损害,特重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80%及以上的损害。
2. 鉴定程序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鉴定、资料准备、鉴定机构委派专家、现场勘查、专家组讨论、编写鉴定意见和发放鉴定证明。
在申请鉴定时,被鉴定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证明等。
鉴定机构根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决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委派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以确定伤残程度。
专家组根据勘查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讨论,形成鉴定意见,并由主持人签署。
最后,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告知被鉴定人,并发放相应的鉴定证明。
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发生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无论是轻微碰撞还是严重事故,只要造成人员伤残,都可适用鉴定标准。
无论是肢体损伤、头部外伤还是内脏损害,只要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都可进行伤残鉴定。
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意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流程怎么走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流程怎么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准确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会需要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包括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流程怎么走?有关的我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司法活动。
接下来由有关的我为您介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流程。
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流程怎么走?1.先申请立案;2.立案时或进入诉讼程序后写司法鉴定申请书,提交法庭;3.等待法官通知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采摇号方式较公平;4.鉴定前可以向鉴定提交当事人或法律鉴定意见和理由;5.领取鉴定结果,一般1-3月左右,复杂的可能时间长一些。
二、申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伪证,如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项目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压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2、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4、严重构音障碍;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6、单瘫(肌力4级);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
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技术职员鉴定的活动,通过交通事故鉴定,可以明确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那么,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是什么?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2、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3、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4、安全性能检验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5、车辆机械故障鉴定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6、车辆定型鉴定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7、痕迹鉴定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摘要:I.简介-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的重要性-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II.1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II.2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V.3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4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5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I.6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II.7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X.8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X.9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XI.10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正文: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是为了评估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受伤程度而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受害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受害者未来的生活和工作。
以下是对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I.简介车祸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受害者受伤程度进行评估的,这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康复非常重要。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伤残表现。
II.1级伤残1级伤残是指受害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休息和护理。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全天候的医疗监护和治疗。
III.2级伤残2级伤残是指受害者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卧床休息和护理。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IV.3级伤残3级伤残是指受害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辅助器具和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V.4级伤残4级伤残是指受害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有能力从事一些轻微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训练,以及辅助器具和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VI.5级伤残5级伤残是指受害者轻微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较短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VII.6级伤残6级伤残是指受害者有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丧失,但仍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VIII.7级伤残7级伤残是指受害者有较明显的劳动能力丧失,但仍能从事一些特定领域的工作。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侧翻、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包括伤残。
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标准分为10级,下面将逐级介绍这些标准。
一级,轻微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轻微受损,但不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的伤残。
二级,轻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但不影响日常生活的伤残。
三级,中度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的伤残。
四级,较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一定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五级,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较大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六级,特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极大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七级,极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长期卧床照料的伤残。
八级,全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九级,生活不能自理。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卧床照料的伤残。
十级,死亡。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伤残。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从而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Ⅰ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Ⅱ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眼盲目5级;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全面部瘢痕形成;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Ⅲ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Ⅳ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c双眼盲目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Ⅴ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单瘫肌力2级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影响呼吸功能;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b.器质性心律失常;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膀胱切除;c.尿道闭锁;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Ⅵ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d.单瘫肌力3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b.子宫全切;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Ⅶ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d.严重构音障碍;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f.单瘫肌力4级;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j.头皮无毛发75%以上;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胸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Ⅷ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盲目4级以上;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i.头皮无毛发50%以上;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肋以上骨折;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脾切除;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c.尿道严重狭窄;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Ⅸ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g.舌尖缺失或畸形;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m.头皮无毛发25%以上;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颈部损伤致:a.严重声音嘶哑;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c.肺叶切除;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胆囊切除;c.脾部份切除;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c.尿道狭窄;d.膀胱部分切除;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f.子宫部份切除;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构破坏;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Ⅹ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鼻尖缺失或畸形;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补;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胆囊破裂修补;c.肠系膜损伤修补;d.脾破裂修补;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膈肌破裂修补;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骨盆畸形愈合;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子宫破裂修补;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膀胱破裂修补;h.尿道轻度狭窄;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5 附则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干嘛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干嘛伤情鉴定一般是为了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而做的鉴定,而伤残鉴定则是为了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而做的鉴定。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干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干嘛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伤情鉴定用于对肇事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鉴定结论:重伤、轻伤、轻微伤)。
伤残鉴定用于民事理赔。
(鉴定结论:从一级到十级,不等)。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多久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四肢瘫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二、二级伤残标准,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出现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需要做伤残鉴定。
鉴定的等级状况关系到赔偿的额度,伤残情况越严重,赔偿费用越高。
那么,具体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资料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简介
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旨在保护伤者的权利,公正处理社会赔偿事宜。
本文旨在研究国家在推行此项标准时所需注意的事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 程度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以重伤、轻伤、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严重残疾六类进行划分,分别为I类、II类、III类、IV类、V类、VI类。
2. 分类标准
(1)I类伤残:指受伤者的功能完全失去,或出现器官的完全受损。
(2)II类伤残:指受伤者有轻度残疾,或受伤者有明显影响,但还能正常行动,或出现器官的不完全受损。
(3)III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小于六个月,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运动受限,但不影响工作能力。
(4)IV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六个月及以上,残疾程度占百分之七十五,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行动受限,但仍保持一定工作能力。
(5)V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六个月及以上,残疾程度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行动受限,并且失去一定工作能力。
(6)VI类伤残:指受伤者行动受到很大限制,且器官功能完全失去。
三、参考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建立于保护受伤者的合法权利,以及为获得公正的赔偿做出公平的裁决。
在确定鉴定程度时,应要结合详细的伤残诊治结果,客观地、科学地表达伤残程度。
在此基础上,加强历史文献的研究,最终确立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以期得到令双方满意的最终结果。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什么
A person lives and dies, but as long as you live, you must live in the best wa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残等级鉴定是等受伤者出院伤情稳定后申请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的,以下是做出伤残等级的鉴定的参考标准:【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碰撞、侧翻、坠落、失火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更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伤害的鉴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交通事故伤害的鉴定对象。
交通事故伤害的鉴定对象主要包括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员、行人和其他相关参与者。
对于不同的鉴定对象,其伤害程度和鉴定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二、交通事故伤害的鉴定标准。
1. 车辆驾驶人。
对于车辆驾驶人的伤害鉴定,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身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康复期限等。
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残和死亡等不同等级。
针对不同等级的伤害,需要进行相应的医学鉴定和评估。
2. 乘车人员。
对于乘车人员的伤害鉴定,除了考虑身体的损伤程度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精神创伤、心理疾病等相关因素。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乘车人员的整体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
3. 行人和其他相关参与者。
对于行人和其他相关参与者的伤害鉴定,需要综合考虑身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以及可能存在的精神创伤等因素。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受害者的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交通事故伤害鉴定的程序。
1. 事故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需要进行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证据的收集。
这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车辆损坏情况、伤者的伤情照片等相关证据。
2. 医学鉴定和评估。
针对交通事故伤害的鉴定,需要进行医学鉴定和评估。
这包括对伤者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以确定伤害的程度和影响。
3. 鉴定结论的出具。
在完成医学鉴定和评估后,需要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当客观、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交通事故伤害鉴定的意义。
交通事故伤害的鉴定标准不仅对于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处理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交通事故法医鉴定一、交通事故法医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法律常识:交通事故法医鉴定程序:1、交通事故的伤者在治疗终结后三到六个月后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申请部门可以是伤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伤者本人。
2、鉴定时伤者应携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鉴定需要的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三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二、交通事故要做哪些司法鉴定(一)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较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二)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等等。
(三)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标准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许多交通事故都会造成人员的伤亡,在受伤的情况下,需要对造成的伤害情况进行一个专业的鉴定,这就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
专业机构根据伤残情况作出鉴定,需要有一定的鉴定标准。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
▲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第一节肢体损伤伤残品级评定一、肢体缺失或丧失功能品级评定一、肢体丧失功能伤后3-6个月二、肢体缺失伤后2个月3、肢体缺失与丧失功能伤后3-6个月二、肢体缩短品级评定一、上肢缩短伤后3-6个月二、下肢缩短伤后3-6个月三、肢体其他损伤品级评定一、前臂旋转功能丧失伤后3-6个月二、四肢长骨骺骨折伤后3-6个月第二节手损伤伤残品级评定一、手缺失、丧失功能伤后3-6个月二、手感觉丧失功能伤后3-6个月第三节足损伤伤残品级评定一、足缺失伤后2个月二、足弓构造破坏伤后3-6个月三、足趾丧失功能伤后3-6个月第四节口腔、颌脸部损伤伤残品级评定一、颌骨损伤颌骨损伤是指交通事故造成颌骨损伤及其牙齿缺失。
单纯颌骨局部缺损,而没有牙齿的缺失,那么不组成伤残品级。
伤残程度评按机会:伤后6个月,以颌骨缺损及其牙齿缺失数量评定伤残品级。
二、牙齿脱落伤残程度评按机会:伤后6个月,以牙齿脱落枚数评定品级。
三、舌损伤伤残程度评按机会:伤后3-6个月四、口腔、颌脸部损伤伤残程度评按机会:伤后3-6个月,以遗存张口受限程度评定伤残品级。
第五节头脸部损伤伤残品级评定一、眼球损伤伤残品级评定二、听力及耳廓损伤伤残评定三、鼻损伤伤残品级评定四、脸部损伤伤残品级评定1、脸部瘢痕形成伤残评按机会:伤后3个月,以瘢痕面积评定伤残。
二、脸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第六节胸部损伤伤残品级评定第七节腹部损伤伤残品级评定一、胃、肠、消化腺等损伤二、肾损伤三、腹部其它部位损伤第八节皮肤损伤伤残品级评定第九节盆部损伤伤残品级评定一、骨盆损伤,伤后3-6个月二、会阴部损伤第十节脊柱损伤伤残品级评定伤残程度评按机会:伤后3-6个月第十一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残品级评定一、植物人状态伤残评按机会:伤后3-6个月,以临床确诊为植物人状态评定伤残标准二、智能损害或精神障碍〔事故1年后进展〕三、肢体瘫四、面瘫五、失语、失用、失认症或构音障碍等六、外伤性癫痫在颅脑损伤24小时之内发生癫痫叫“外伤性即发癫痫〞,在损伤后的24小时至3个月之内的叫“外伤性初期癫痫〞,颅脑损伤后3个月至5年间的时刻内发生的癫痫一概叫晚发性癫痫。
交通事故轻重伤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轻重伤鉴定标准人身受损是难以恢复原状的,不仅让被侵权人的身体遭受痛苦,而且也会使受害人的精神备受折磨,但对于人身的损害不能只凭借主观的感受,需要介入伤势鉴定机构才能评价被侵害人的利益损失。
那么,交通事故轻重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以下就请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交通事故轻重伤鉴定标准(一)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二)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三)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四)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二、交通事故轻重伤鉴定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XX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怎么做轻伤鉴定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申请轻伤鉴定。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如果是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哪些(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哪些(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1.1 概念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哪些(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哪些(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指的是从案情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全部因素开展勘查和检验活动。
之后根据勘查和检验出的结果对涉案相关人员、车辆、路面等制定出案件相互之间关系的判断书。
事故痕迹就是将发生的一切进行高度的还原,主要是通过涉险事故车辆的碰撞形态来进行评判。
为了防止评判结果不公正,从而又延伸出车速鉴定、车牌号鉴定、十字路口路灯情况鉴定等。
1.2 步骤交通事故的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需要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操作步骤。
首先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细致地阅读委托书,在这过程中要与委托人进行交流探讨,明确其要求。
而后从委托方现有的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信息着手,设置出粗略的痕迹鉴定计划,但要明确工作重心和相关关键性信息。
而后到车辆停放地点对相关车辆进行全面化的检查和检验工作,还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工作。
要拍摄真实有效的照片,照片分为全景照片、局部照片和细节照片这三种,在拍摄阶段要用到比例尺。
根据实际情况,若有需要可适当提取有价值的微量物,而后运用机械设备进行比对工作。
在得出结果后,为了保障其真实性还需要去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再勘查工作。
最后整合梳理相关材料和比对结果,制定出具体的鉴定报告书。
如有不能向委托人出示的情况,要说明真实原因。
1.3 原则在进行汽车碰撞形态鉴定时要遵循三种原则,首先是成立原则,就是说每个涉及案件的事物之间都有逻辑可依,可相互作为佐证,由车辆与其他实体碰撞构成交通事故。
其次是排除原则,与成立原则有区别,对于没有相互关联的涉案因素只能被称为单方事故。
最后一种就是痕迹勘察和检验为核心原则,就是在琐碎复杂的证据当中,还是以痕迹勘察和检测的结果作为核心证据,其他的只起到辅助性证据的作用。
二.鉴定要点碰撞形态痕迹鉴定就是对涉案相关的一切物体进行侦查,对于车辆的碰撞痕迹、碰撞位置、碰撞角度等多方面做出详细的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包括哪些项⽬发⽣交通事故等造成⼈⾝损害,要进⾏伤残鉴定后依法依标准进⾏伤残赔偿。
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包括哪些项⽬,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伤残判定包含哪些项⽬?伤残判定包含交通事故伤残、⼯伤事故伤残、意外损害伤残、打架⽃殴伤残。
临床法医判定项⽬1.损害程度判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判定或称伤情判定。
2.伤残程度判定包含交通事故伤残、⼯伤事故伤残、意外损害伤残、打架⽃殴伤残。
3.因果联系判定指损害与疾病的联系判定。
4.医疗纠纷司法判定医疗⾏为中是否存在差错,若有,与患者逝世或残疾之间的联系。
5.稳妥理赔判定是否意外伤残、严重疾病、全残、失能到达稳妥理赔规则。
6.印象学材料的同⼀确定所供给X光⽚、CT等材料是否为同⼀⼈。
7.损害后误⼯时刻的检查损害后休息时刻长短的合理性判别。
8.护理依靠程度判定、医疗依靠程度判定损害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靠状况判别。
9.致伤物揣度或损害机理剖析从损害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剖析损害构成机理。
10.稳妥查询⼆、伤残鉴定原则(⼀)客观判定准则伤残判定应以⼈体伤后医治作⽤为依据,认真剖析残疾与事端、损伤之间的关系,脚踏实地地判定。
(⼆)对⽐判定准则遇有《路途交通事端受伤⼈员伤残判定》(GB186672002)规范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依据伤残的实践情况,对⽐规范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则,断定其适当的伤残等级。
同⼀部位和同⼀性质的伤残,不该选⽤规范条⽂两条以上或许同⼀条⽂两次以上进⾏判定。
(三)别离判定准则伤者契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判定结论中应当写明遍地的伤残等级。
《路途交通事端受伤⼈员伤残判定》(GB186672002)在全⾯规范⼈体伤残程度的⼀起,该规范还建⽴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损失的归纳核算数学⽅法,引⼊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了功⽤损失的核算⽅法,为处理多处伤残和肢体功⽤损失的核算及肩胛带伤残的判定问题供给了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众所周知,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多半都会导致人员伤残,此时要进一步处理交通事故,除了需要有责任认定书外,还需要受伤者进行伤残鉴定,然后再根据鉴定的结果确定最后的赔偿标准。
下面是带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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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项目
据了解,此次重新规范的检验、鉴定项目分为三类。
第一类:依据职责检验鉴定
一是交通死亡事故须进行尸表检验、车辆驾驶人酒精含量或吸食毒品检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和接触痕迹鉴定,如有人员受伤应鉴定人体损伤,货运车辆应作防护装置和反光标识鉴定,车辆载货还须作载质量鉴定;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
车和无驾驶资格驾车、明知驾驶的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明知驾驶的机动车辆无牌证或已报废、严重超载驾驶、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等恶劣情节应对车辆驾驶人检验酒精含量或吸食毒品及鉴定车辆安全性能,致他人受伤应鉴定伤者人体损伤,货运车辆应作防护装置和反光标识鉴定,车辆载货还须作载质量鉴定,驾驶无牌证车须鉴定车型,肇逃交通事故须鉴定痕迹如接触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或微量物证;三是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
通事故可检验车辆驾驶人酒精含量或吸食毒品及鉴定车辆安全性能和痕迹,货运车辆还应作防护装置和反光标识鉴定。
第二类:查明事实检验鉴定
一是车辆驾驶人有酒驾嫌疑或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须检验酒精含量;二是死亡原因不明应作法医病理鉴定,尸体焚毁无法辨认须作法医DNA鉴定身源,无
名尸体须作法医DNA鉴定和年龄鉴定,伤者受伤部位与交通事故发生关系不明确可作成伤机制鉴定或因果关系鉴定;三是不能确定驾车人可根据条件作指印鉴定或DNA鉴定、人体
成伤机制鉴定、碰撞痕迹鉴定等;四是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有超速行驶嫌疑须作车辆行驶
速度鉴定,车灯开启情况不明须作冷热光源鉴定,车辆轮胎爆破且原因不明须作爆胎鉴定;五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或地面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可作微量物证鉴定;六是车辆和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运动
状态、行驶(走)方向不清可作运动状态鉴定,多车碰撞可作接触顺序鉴定;七是因车辆灯光、制动、转向等安全装置故障发生交通事故须作机件故障鉴定,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须作车辆定型鉴定;八是其他按交通事故处理须进行的检验、鉴定项目。
第三类:损害赔偿等需要检验
一是交通事故伤者存在颅脑损伤、器官缺损、肢体障碍等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症状,应评定伤残等级;二是交通事故伤者受伤部位存在伤、病形成原因不确定可作伤病因果关
系鉴定;三是交通事故造成躯体残疾,日常生活需要护理,可作伤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四是涉及没有婚姻关系证明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赔偿须作法医DNA鉴定确定亲权关系;五是造成车辆和物品损失应评估损失。
据介绍,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出现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需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程序规范后顺序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须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对鉴定有异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