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治社会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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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治社会的生成

法律意识是法治模式构造、运行与变迁的先导和基础,直接决定和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和法治水平;法治的实践,不仅意味着社会管理结构的改革与制度模式的变迁,更意味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制实践的同步更新与发展。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总体状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与法治的内在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公民法律意识只有根植于丰厚的法治社会生成的土壤之中方能得以历练和提高,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塑造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多元文化环境,用民主和法治铸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标签:法律意识;法治社会;生成基础

一、法律意识之于法治的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各种社会现象,包括生产与生活以及由此发生的各种社会交往现象,从法律的角度感觉、认知、评价并且用以支配自己行为方式的心理活动,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其主要内容是对现实法律制度以及环绕于法律制度的各种法律现象的分析、思考、评价和期望。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本质上应呈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体的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体现为对公民与国家、个人与社会、法律与秩序、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之间关系的正确定位与判断,对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的自觉维护与遵从。

法律意识作为一种主观认知和评价,相对于客观现实而存在,来源于生活在特定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的人们对历史上或现实中法制实践状况的总结,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们知识背景、社会地位、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意识就具有个体性的差异。同时,人们又总是生活在社会环境相对稳定的群体中,具有大致相同的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这又使得法律意识具有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共同性。在一个健康的民主社会中,群体性的法律意识蕴涵着巨大的法治意义,一国具体的法制模式的构建,总是反映和体现着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法律意识;法制模式的变迁及其运行,往往也必须先经过法律意识的变革,再反映到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去。法律意识是法制模式构造、运行与变迁的先导和基础,直接决定和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和法治水平;成熟的法制社会必须以全社会健全的法律意识作为观念基础。

首先,法治的前提和精义必须是良法之治,即作为法治源头的法律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反映着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保障人权、实现正义为最高价值追求,所有的法律规范必须是关于未来的、公开的、普遍的和相对稳定的并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一致性,法律必须公正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力求实现各种社会价值之间的衡平与互补等。而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之源,立法者确认和保护什么样的利益与需求,限制什么样的需求与主张,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其法律意识的影响与左右。一个社会所呈现的法律意识形态,实际上是特定时期社会群体的法

律思维方式和行为导向,是社会群体对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情感倾向和经验体会,此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乃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反映公平、正义,体现理性、民意的良法的制定,归根结底取决于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群体拥有理性的法律意识。

其次,法律调节社会方式本身的强制性树立了正义之法本身的权威,它使守法的人更加自觉地守法,使违法的人不敢再违法,能以较少的社会代价换取社会应有的秩序、自由、公正、平等以及利益归属的均衡和效益的最大化。显然,只有通过法的实施,法治的理想才能成为社会的现实,也才可以宣告“法治国家”的诞生。而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如何则与法的实施效果有着直接的关联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的实施。只有当他们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并对法治精神有深刻的感悟与洞察时,这些执法者才能自觉地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目的去行使职权,法外之权、法上之权、权力滥用等现象才能得以根治,良法的合理性与权威性也才能得以展现。

再次,法治状态最终应体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合理、稳定与和谐的法律秩序,是法制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而良好法律秩序的建构必须以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为支撑。法律意识是人们以法律为准则和程式的一种稳定的、自觉的行为模式取向。基于对法律权威性、有效性、合理性的确信不疑,人们在意识底层对法的价值与理想的执著与向往被激发起来,这种心理情感外化为行为模式的选择时,必然表现为人们能够严格以法律准则为标准来规范、衡量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从而成为自觉的、以理性精神和法律意识进行自我约束与定位的自律者;公民不仅是自身权利的主张者与维护者,同时也能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动抵制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并能为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实现一定的利益而积极地去参政议政及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运行;对于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国家权力的失范,不是通过激烈的对抗或破坏方式,而是自觉地通过合法与理性的方式,促使公权力主体加以矫正以实现与法治目标的耦合。这种建设性的守法、护法精神与行动不是来自外在的国家物理性力量的强制,而是源自公民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对法律所内含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与自反依归,是公民之理性选择与追求。在公民内在的积极守法、护法精神的驱动与支撑下,在社会对法普遍信任和尊重的情感氛围中,法律也就从根本上找到了自己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和根源,也就获得了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至上性和权威性,法律秩序的构建也就有了坚实稳固的根基。因此,法律意识的形成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有权威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它与法治的制度性因素有机地融会在一起,互相促进、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着法治的进程。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基本现状

法治的实践,不仅意味着社会管理结构的改革与制度模式的变迁,更意味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制实践的同步更新与发展。其能否得以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此制度的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与法制进程的相互协调。这就要求首先培养公民信仰法律、尊重法律的法律意识,实现人的法律观念、法律素养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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