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区别
论述可撤销合同
论述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很有趣的合同类型呢。
一、啥是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啊,就是那种签了之后呢,不是板上钉钉不能改的合同。
它就像是一个调皮的小娃娃,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被撤销的,就好像这个合同犯了点小错,然后有改正的机会哦。
比如说,一方要是欺诈了另一方才签的这个合同,那被欺诈的那方就有权利说,这个合同不算数,我要撤销它。
再比如说,要是有人趁别人特别危难的时候,让人家签了个很不公平的合同,这也是可以撤销的呢。
二、可撤销的原因。
1. 重大误解。
有时候啊,签合同的人对合同里超级重要的事情理解错了。
就好比你以为你买的是能下金蛋的鸡,结果发现就是只普通的鸡,而且卖鸡的人也没说清楚。
这种因为重大误解签的合同就可以撤销啦。
这就像两个人在玩一个猜东西的游戏,结果一个人给了特别误导人的提示,那这个猜的结果当然可以不算数啦。
2. 显失公平。
要是一份合同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差得超级远,就像一个人要付出特别特别多,得到的却少得可怜,而另一个人正好相反。
这就叫显失公平啦。
比如说,你要花100万买一个只值10块钱的小石子,还没人强迫你,就是你当时迷迷糊糊就签了这个合同,这时候你就可以站出来说,这个合同不公平,我要撤销它。
这就像是天平严重倾斜了,那肯定得调整过来呀。
3. 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要是有人骗你,或者威胁你,又或者趁你落难的时候坑你签合同,这可就太不地道了。
比如说,有人拿着刀对着你说,你不签这个把你房子低价卖给他的合同,就捅你一刀,这种情况下签的合同肯定是可以撤销的呀。
这就好比是有人在你走在路上的时候,突然把你绊倒,还抢走你的东西,你肯定要把东西拿回来的呀。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不过呢,这个撤销权可不是能一直放着不管的。
它是有时间限制的哦。
就像面包有保质期一样,撤销权也有它的保质期。
如果过了这个时间,你还没去行使这个撤销权,那这个合同就像被施了魔法一样,变得不能撤销了。
一般来说,这个时间不会太长,所以要是发现合同有问题,可得赶紧行动起来。
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吗,合同撤销和解除有什么区别?.doc
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吗,合同撤销和解除有什么区别?合同生效可以取消。
在具体的操作中,合同撤销与解除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的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销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是有效的。
合同就是交易双方签订的,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收益和义务的一个契约,双方也因为这个契约互相有所约束,互相负有责任。
那么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吗?合同撤销和解除有什么区别?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吗?合同生效之后的取消,其实也就是指可撤销合同。
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合同在生效之后,也是可以被撤销的,但此时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否则也不能轻易撤销合同。
下列情况下合同可撤销: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撤销和解除有什么区别?(1)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的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销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后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销后即自始无效,撤销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也归于无效,依照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有效合同大家想必都很清楚,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很多人都会把它们两者进行混淆,针对这个问题,我为大家讲解了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以及发生合同无效后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
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机构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
但是,《合同法》与《》在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上是有所出入的。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规定,并非将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改变为诉讼时效,而是基于《合同法》在合同撤销的原因上,采取了广义的规定,把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确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有所不同。
就欺诈而言,在实践中,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如仍以民事行为(签订合同)成立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无疑对受欺诈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因此,《合同法》将撤销权的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是合理的。
《民法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其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
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论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签订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将探讨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重大误解合同: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欺诈合同: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3.胁迫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一)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时起,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
2.返还财产: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返还财产时,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因合同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处理其他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销后,合同中的其他法律后果,如违约金、定金等,也应当依法处理。
(二)合同被撤销前后的法律后果1.合同被撤销前,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合同被撤销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
3.合同被撤销前,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浅谈可撤销合同
浅谈可撤销合同摘要:我国《合同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因此,必须对合同法中各项制度加以完善,特别是对可撤销合同的完善。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可撤销合同的基本问题。
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后变为无效合同,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届满未被撤销时则变为有效合同,而在撤错权存续期同内叉未被撤销时剜为效力未定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现代经济活动对合同要求严格,如何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科学有效的进行合同管理成为了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可撤销合同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经常遇到的合同形式,其科学有效的分析对企业经济利益的保障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并分析了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和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吸收各国立法的优点,形成有我国特色的可撤销合同制度。
关键词: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目录一、引言 (2)二、可撤销合同的涵义及其作用 (2)(一)可撤销合同的涵义 (2)(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3)(三)可撤销合同的作用 (3)三、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4)(一)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三)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5)四、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 (5)(一)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5)(二) 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5)(三)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6)五、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7)(一)返还财产 (7)(二)损害赔偿 (7)结论 (8)参考文献 (8)一、引言现代社会,由于利益的诱惑和道德的缺失,企业、行业的诚信底线被屡屡突破,信用危机成为破坏市场规则、扰乱经济秩序而函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所谓缺乏诚信,将会导致信用危机、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其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科学性、稳定性。
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交易中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产生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问题,合同法设立了可撤销合同制度。
可撤销合同和合同的撤销权区别
可撤销合同和合同的撤销权区别一、条件可撤销合同:1、在被撤销前它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以后才是自始无效的;2、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3、必须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撤销权:客观条件:即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主观条件: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有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
二、方式可撤销合同: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三类即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撤销权: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实现时,请法院撤销其行为。
三、权利所有者可撤销合同: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撤销权:债权人四、后果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撤销权:撤销权的适用对象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恢复债权人的财务和权利,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五、撤销权消失可撤销合同:情形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当事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失;此“1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完整word版)债法简答汇总(附答案)
债法简答汇总(附答案)二、简答题(共3题,每题8分,共24 分)1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有哪些区另【评分说明】以下6个要点中,答出一个要点并作简要解释即给2分(不要求字面一样,表达该意思即可),答出其中4个要点即可给满分8分。
【参考答案要点】(1)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第三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是从合同受害人角度设立的,撤销权的行使仍然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2)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保持其清偿力。
(3)权利的行使主体及事由不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主要为上述五种情形;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放弃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时,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主要为上述三种情形。
(4)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保全的撤销权则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5)行使权利的撤销对象不同保全债权人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受赠人、受益人、买受人等)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是他人之间的行为;可撤销合同债权人撤销的是其自己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
(6 )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不同两种权利均可以在撤销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保全撤销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行使时间为5年,即撤销权自债务人有损于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建设工程法规简答题
5、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有哪些情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6、工程设计分哪几个阶段进行?初步设计的深度是如何规定的?1、方案设计,2、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是项目的宏观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是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基础。
7、何为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产生的原因有哪些?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应履行而终止、合同因抵消二终止、合同因提存而终止、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合同因混同而终止,合同因解除而终止8、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应等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9、简述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构成。
10、简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11、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是什么?1)国家重点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2、简述合同保全的基本内容。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再探讨
《 同法》 可撤 销合 同 中撤 销权 的规定 有诸 多争 议及 可议 也没有损 害; 合 对 这时强 制性地 规定 需要 以诉讼 或仲裁 的方式行 使撤
( ) 一 现行 法 中撤 销权 的行 使方 式及其 理 由
《 同法》 5 条 规 定 , 合 第 4 撤销权 人行使 撤销 权时 应 当向法 院 角度 来看 : 论在哪 种情 况之 下, 无 都没 有强制 性地规 定必 须 以诉 或 者仲裁机 构提 出请 求 : 如果撤销权 人不采取 向法 院起诉 或者 向 仲 裁机构 申请 仲裁 的方 式为 之 ,而直接 向相对 人 以意 思表 示为 讼或仲 裁方 式行使 权利 的正 当理 由。
试图摆脱 掉合 同的拘束 或者不 学界就此 所提 出的理 由为 : 首先 ,撤销权 的行使 关系 当事人 人 可能会产 生机会 主义行 为动机 , “ 重大利 益 , 民法 通则 和合 同法要 求采用 诉讼 或者 仲裁方 式 , 利 履 行合 同义务 。 有 这种 情况 下 , 销权 只需 要通过 意思表 示行使 会 撤 于维护 正常 的法律 秩序 ,妥善保 护双 方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第 不会 给对 方提供 “ 口” 借 ,进而 增加纠 纷 呢?笔者 认 为不会 。因 二, 这样有 利于交 易关 系的稳 定, 防止 当事人滥用 撤销权 , 以及 出 为 : 撤销 权行 使方式 不加 限制 并不 是纠纷 产 生的原 因, 即使 限制 现 名为撤 销实 为违 约的情 况 , 徒增 法律 纠纷 。第三 , 撤销 权 的 在 了行 使方式 在这种 情况 下纠 纷也会 发生 ; 另外 , 方 当事 人 的机 一
浅析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
二、 对 我 国撤 销权立 法模 式之 分析 《 合 同法 》 规 定 以诉讼或 者仲裁 的方式 来确 定撤销 权 是否得
销时 , 以意思表 示行使 撤销权 即可 ; 第7 2条关于 因显 失公 平订立 以实现 的立 法模 式 ,虽然 可 以防止撤 销权 的滥用 和保 护交 易安
合 同的撤销 , 需 以诉讼方 式请 求法 院裁判 。
行使 。如 《 德 国 民法 典》 第1 4 3条第 l 款: “ 法 律行 为的撤 销在 向 合 同往往 不利于 保护弱 小 的一方 当事 人 , 助长 了歧视 , 有悖 于公
相对 人表 示后生 效 。 ”
平 。。
3 . 区分不同撤销的原因, 采取不同的行使方式。如 台湾 《 民
法》 第8 8 、 8 9 、 9 2条所规 定的因错误 、 误传 、 欺诈 、 胁 迫等原 因而撤
1 . 以诉讼之 必要 方式行 使 。即撤销 权 的行使 必须通 过 向法 事人 之间 容易 引起争议 , 这 就需要 进行 主客观 结合 评价 。 。 而这
院提 起撤 销之诉 , 由法 院通过裁 判 的方式 , 才 能实现 撤销 合 同的
J
一
评 价过程不 能 由合 同任意 一方直接意 定, 应 当由作为 中立方 的
全, 但 是笔者 认为 , 此种立 法模 式值得 商榷 , 原 因如下 : 1 . 根 据私法 自治 的原则 , 合 同中是否存 在意 思表示不 真实 的 情形, 是一 个主 观心理 感 知和评判 的过程 , 只有 签订合 同的当事
( 二) 我 国的 立法模 式
我 国《 合 同法》 第5 4条关于 可撤销 合 同的规 定 : “ 下列合 同,
2 . 以意思表 示方 式行使 。即撤销权 的行 使通过 向对 方当事 在 因欺 诈而产 生撤销权 之场合 , 还 可能存在 撤销权 被用于 不公平 人发 出撤销合 同的意 思表示 即可 实现撤 销 的效 果 , 不必通 过诉讼 地歧 视对方 当事人 , 尤 其是 在 《 劳动法》 领 域, 如果直 接允 许撤销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合同⽆效和可撤销的区别不知道你对合同了解多少呢?合同除了有效合同,也有⽆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应该也有很多的⼈合同⽆效的情况和可撤销的情况都还不是很清楚的,那么合同⽆效和可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合同⽆效和可撤销的区别合同⽆效是指合同因⽋缺⼀定⽣效要件⽽致合同当然不发⽣效⼒。
⽣效要件简单的理解可以理解为:①⾏为⼈的民事⾏为能⼒符合、②意思表⽰真实、③标的确定⽽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为的⼀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不真实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取决于当事⼈的意志,它是⼀种相对⽆效的合同,但⼜不同于绝对⽆效的⽆效合同。
中国《民法典》规定:“⾏为⼈对⾏为内容有重⼤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为,⼀⽅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1、性质不同⽆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始⾃终都是⽆效的。
它是损害国家和⼈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利益,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法⽬的的。
因此它始终没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种绝对⽆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只是法律赋予⼀⽅当事⼈享有撤销权。
它的构成原因是⼀⽅的欺诈、胁迫订⽴合同;乘⼈之危订⽴合同;因重⼤误解⽽订⽴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订⽴的会同。
“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的这种权⼒并⾮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使撤销权。
《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的⾏使时间为⼀年,在此期间,撤销权⼈必须⾏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
如果⼀⽅当事⼈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2、法律后果不同⽆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任何法律效⼒,因此也就不能发⽣当事⼈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的,不得履⾏;已经开始履⾏的,应⽴即终⽌履⾏;如果合同已履⾏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前的状况。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定义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定义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定义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1、撤销的对象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请求撤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2、撤销的目的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消灭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3、行使撤销权的原因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受损人行使撤销权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重大误解或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
4、撤销权的效力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后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5、行使的方法有所不同撤销权人的撤销权,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既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要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人向要约人发出2、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5)因其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一、诉讼管辖二、损害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赔偿范围违约损害赔偿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四、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受害人,违约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五、诉讼时效六、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违约责任中,有法定的免责条件与约定免责事由,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所不同,区别在于:第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则不具有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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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指的是对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使的撤销权,合同的效力是一个可撤销合同。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能说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是可撤销,因为可撤销行为是专指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你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是有效的只是债权人处分了自己的权利,而上面的情况是合同自始就是可撤销的。
一、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指的是对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使的撤销权,合同的效力是一个可撤销合同。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能说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是可撤销,因为可撤销行为是专指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你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是有效的只是债权人处分了自己的权利,而上面的情况是合同自始就是可撤销的。
二、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它是债权人固有的是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根据债的相对性规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仅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依约履行。
从债务人的方面来讲,债的关系一经设定,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即用来保证对方债权的实现,其财产即成所谓责任财产,构成所谓债的一般担保。
可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变化,对债权能否实现关系重大。
因此,债务人责任财产如果因债务人与第三人间非正当行为而发生不当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法律自有干预的必要,此种干预既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债的保全制度。
所谓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的危险,而赋予债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
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完备,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的视线,即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现债的保全。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1.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2.《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关键性误会签定的合约。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2)许云鹤公平的合约。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3)一方以欺诈、威逼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并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定的合约。
①"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
②"威逼"就是指用非法的侵害威胁他人,并使其产生恐惧的心理而做出意思则表示的犯罪行为的情形。
③"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3.因关键性误会签定的合约和因许云鹤公平签定的合约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命令更改或者撤消合约,且主要就是误会方或被害方行使请求权;一方以欺诈、威逼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并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定的合约的被害方,有权命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更改或者撤消该合约。
当事人命令更改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严禁撤消。
4.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可撤销合同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撤销,即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5.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具备溯大连友谊,被撤消的合约与违宪合约一样,莱桑代利县没法律约束力。
合约被撤消的,不影响合约中单一制存有的有关化解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有多长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有多长合同的撤销权与⼤部分权⼒的⾏使⼀样,都有⼀定的⾏使期限。
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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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有多长根据《民法典》第⼀百五⼗⼆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如下:1、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2、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
3、《民法典》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可撤销的合同⼜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在订⽴合同时,因意思表⽰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通过⾏使撤销权⽽使已经⽣效的合同归于⽆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1)因重⼤误解订⽴的合同。
重⼤误解是指⾏为⼈因对⾏为的性质、对⽅当事⼈、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为的后果与⾃⼰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损失的⾏为。
(2)因显失公平订⽴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的如果履⾏对其有重⼤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的合同。
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作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4)因胁迫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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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
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谓欺诈,就是指为了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某种行为。
比如,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构成欺诈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胁迫,就是以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胁迫需要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属违法或不当。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必须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会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我们知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什么时候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呢?就是在被拆迁人代表国家管理财产的情形。
比如,国有企业搬迁,某些事业单位的搬迁、某些市政机关的搬迁等等。
对于这种情况,受欺诈或者胁迫的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并且这种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
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
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
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在实务上,合同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的情况相对少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在实践中不胜枚举。
比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也有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与其他人串通,共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无论是损害国家利益还是第三人利益,都可导致合同无效。
当然,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据。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
例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等。
因被掩盖的目的非法,在后果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故该类合同应为无效。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很多见。
比如,拆迁人为了亲友的利益,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让其亲友在拆迁范围内租赁一处房屋。
然后以承租人的身份要求安置。
拆迁人便假借安置为名送给其一套住房。
表面上别人是看不出有什么违法之处,事实上,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活动都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绝对无效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其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赌博合同等非法射幸合同,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限制经济自由的合同,违反公平竞争的合同,违反劳动者保护的合同等,均应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又称违反强行性规范,从法律类别看,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行性规范,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行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强行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适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无效。
(六)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
拆迁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加上免除其责任、加重被拆迁人责任、排除被拆迁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比如,对于安置的房屋没有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和自己无关等等,这种条款都是无效的。
二、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其种类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产生错误认识,包括对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安置用房、搬迁期限等事项发生错误认识。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其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导致可撤销的情况。
比如,拆迁人强行压低补偿价格,按使用面积补偿而不是建筑面积等。
这种不公平的补偿安置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欺诈、胁迫在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在此暂不赘述。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就是指利用对方的为难境地,使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人从中受益的行为。
这种情况也可导致合同无效。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
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对于因重大误解而引发可撤销的,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
撤销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的原因包括:(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赋予受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有选择权的,不能主张合同可撤销。
什么是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可变更、可撤消合同概述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以及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所谓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
能够被撤销的合同称为可撤消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上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可以由撤销权人请求撤销,撤销权人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
如适当调整标的物价格,适当减少一方所承担的义务。
通过变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趋于公平,在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一)可撤销合同的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可是民法通则仅将两类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而将其他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而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方利益的情况下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理。
2、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消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