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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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性
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与管理是我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城市规划确定的每块城市土地的使用性质,是根据城市用地的区位、规划用地布局与结构、交通组织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受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城市生活活动需求所制约,也受到市场供求调节机制的影响。由于对城市本身及其发展规律认识的局限与城市自身发展受众多外部因素影响而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使得由预先编制的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某些城市土地使用性质,在之后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因某些因素的出现或改变而需要对某些地块的使用性质作出不同程度的改变与调整是完全正常的。为此,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在明确每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同时,必须提供一种灵活性与宽容度。并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维护规划的原则性与严肃性的同时,要适应这种对规划可能存在缺陷进行合理修正并符合市场调节需求的现实。这是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与管理存在的主要原因。
3、兼容性规划与管理的完善
由上述分析可见,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受诸多相关因素所制约,不是可以简单地通过一份“适建性表”来决策的。它应当是一个严密的制定兼容规划与认真细致决策的过程。规划部门需要从城市用地布局结构、环境容量、城市景观等多个角度考虑,提出科学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决策原则和控制体系,深入细致的编制兼容性规划;管理部门在其行政权责范围内针对具体的开发性质要求,根据决策原则与相关各控制指标体系来进行土地使用的兼容管理操作。
由于兼容性规划管理在实质上放宽了土地规划管理的决策幅度,并且要实行动态管理与考虑区域平衡,从而增加了决策的难度。兼容规划管理将规划管理人员从一张规划用地平面图的执行者身份中解脱出来,成为土地使用规划主动的控制者,使他们的工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使用管理。这就需要一个科学的可操作的兼容决策规则和具有良好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以及有法律保障的行政执行体系。没有上述条件,土地使用兼容规划管理就会落空,很可能会成为市场竞争中经济利益的牺牲品。
基于上述分析,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与管理工作,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3.1深化充实土地使用兼容规划与管理的内容
3.2实行动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管理机制
3.3提高城市规划与管理人员素质,规范城市土地使用兼容规划管理的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