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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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美国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其著作《正义论》被誉为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差异原则和自由原则,用以指导社会制度的构建和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一、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倡导的第一条正义原则。

它要求任何社会制度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弱势群体的利益,即最不幸福的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就是要确保社会上所有人的基本社会经济地位最低的人可以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的好处。

这个原则还规定了一种分配原则,即所得的不平等只有在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且开放机会的条件下才能出现。

这是差异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它允许和支持合理的不平等。

差异原则的意义在于它充分考虑了社会中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差异原则的存在,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照顾,从而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公平的资源分配。

同时,差异原则还规定了合理的分配原则,使得社会不同的财富分配是可接受的,这可以缓解社会激烈的财富分化现象,更好地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罗尔斯倡导的第二条正义原则,它旨在保障个人自由和利益的平衡。

自由原则要求任何社会制度必须确保每个人都有完整的基本自由,包括思想、言论、信仰、结社和自我实现等方面的自由。

这个原则还规定了一种分享自由的原则,即所有人享有同等的基本自由,同时限制这些自由只有在遵守其他自由原则和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才可以实现。

自由原则的意义在于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自由,通过平衡不同的自由之间的竞争关系,保证了个人利益的平等和公正。

在一个没有自由的社会中,人们甚至很难体验到正义和公正,而自由原则则不仅可以保证人们享有自由,还能够确保这个自由不损害其他人的自由和利益。

正是因为自由原则存在,每个人才能在社会上自由发展和实现自己的价值。

总之,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和自由原则为我们搭建起实现社会正义的框架,它们为社会制度的构建和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该书就社会政治哲学领域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正义理论。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正义原则,即“原初地位下的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

原初地位下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在人类自由原则下,所有成员的基本自由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该原则要求所有人在自由公正的环境中生活,并享有相同的自由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剥夺。

这个原则是一个最基本的平等原则,它指导着社会的组织和分配机制的构建。

罗尔斯认为,如果一个社会不能确保每个成员都能够享有这种基本自由权利,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公正的。

差异原则指的是,不平等只有在它对最不幸的人的利益具有最大化效益的情况下才是可接受的。

这个原则强调了社会中资源和权利的分配应该有助于改善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处境,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罗尔斯认为,社会不应该只追求平等,也不应盲目追求差异,而是要确保差异能够为最不幸的人民谋福利。

这两个正义原则在《正义论》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两个原则构成了一个公平正义的框架,可以指导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构建和改革。

具体来说,这两个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们为公平的制度和机制的设计提供了基本原则。

根据罗尔斯的理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构建在公平的制度和机制之上。

而这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公平分配的标准,可以指导制度和机制的设计。

在财富分配方面,差异原则要求财富分配应该有助于改善最不幸的人的处境,这就给了政府和社会机构一些方向来制定财富分配的政策和规则。

它们为社会中困境群体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一个公平的社会应该保护和关心社会中最不幸的人群体,而差异原则恰好提供了一个指导,它要求社会的资源和权利分配应该有助于改善最弱势群体的处境。

它们为社会中各个阶层之间的合作和共存提供了基础。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促进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合作和共存,在公正的规则下共同追求社会整体的利益。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其中讨论了正义的概念和原则,对现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旨在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其中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公平的机会。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两个原则,以及它们的指导意义。

首先是“自由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社会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些基本的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个人产权、组织结社自由等。

这些基本自由既是人的尊严和尊重的表现,也是一个社会正义的基础。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社会应该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这些基本自由权利,而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自由平等原则还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能是合法的,并且有利于每个人的状况。

也就是说,不平等必须符合一个公正的分配规则,并且对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有所帮助。

这就引出了“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它要求任何不平等的存在都必须对最不利的群体有利。

这一原则的提出有助于构建一个社会正义的分配制度,确保社会中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不会导致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现象。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社会应当确保财富、资源和机会的合理分配,使每个人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个人目标。

《正义论》中的这两个正义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们为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

在这个指导下,我们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什么是合理的不平等,什么是不公正的分配。

这两个原则要求我们关注社会中的最不利群体,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使我们的社会更加人性化和平等。

这种指导意义对于社会的建设和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除了指导意义之外,《正义论》中的这两个正义原则还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模型,即“差别原则”和“自由平等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罗尔斯是现代伦理学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正义论》以其系统性和深度,对于正义的探讨做出了重要贡献。

罗尔斯在书中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通过这两个原则构建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理论。

首先,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自由权利,即每个人应该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享有相等的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体现了个体尊严的价值和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而不是社会对个体的强制和控制。

自由原则包含着思想、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个人财产的自由等,这些自由被认为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不应该受到侵犯。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是构建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制度,不仅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还为个体提供奋斗、选择和发展的机会。

在这个社会制度中,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和理想,发挥潜能。

因此,自由原则的确立对于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其次,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差异原则认为社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但这种不平等应该对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产生最大限度的利益,即最大化最不幸的人的利益。

差异原则的指导意义是通过社会和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分配,确保贫穷和不平等问题得到适当解决,以增加社会公正性。

差异原则的目标是达到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使他们能够摆脱不利的社会条件和贫穷,以实现人类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可能性。

这两个原则对于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原则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避免了不公正的强制和剥削情况。

而差异原则则强调了关心群体的弱势群体,采取措施促进平等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公正。

两个原则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被引用来指导各种社会政策和实践。

例如,在教育领域,自由原则可以指导政策制定者通过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流动。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该书深入探讨了正义的概念、原则以及其在社会中的应用。

在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即自由权利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阐述了这两个原则的指导意义。

罗尔斯提出的自由权利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基本自由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无理由地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

这个原则以人人平等和自由为基础,在社会中的具体指导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由权利原则要求社会中的制度和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

这就意味着任何违反自由权利的法律和制度都是不正义的,应当被废除。

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建立在公正的法律和制度之上,这些法律和制度应当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自由,而不偏袒任何一方。

自由权利原则要求社会中的资源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使得每个人在享有自由的前提下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发展自己的才能和追求自己的幸福。

这就要求社会中的财富和福利不能仅仅由少数人垄断,而应当以公正的方式分配给每个人。

自由权利原则要求社会中的机会应当平等。

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消除任何不平等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参与社会生活和享受公共资源。

这就要求社会中的教育、工作和政治等机会不应当受到不正当的歧视和排斥,而应当对每个人开放。

罗尔斯还提出了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认为社会中的不平等只有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一是这种不平等对于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带来最大的利益,特别是对于社会中最弱势的成员;二是这种不平等是公正的制度下产生的,而不是由个人的特殊权力或特权导致的。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罗尔斯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照顾,以及对社会中的社会福利和公平问题的思考。

《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权利原则和差别原则,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权利原则要求社会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确保资源和机会的公平分配;差别原则则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有在符合公正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存在。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西方哲学界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代表作《正义论》对于如何从公正的角度评价社会制度、政策和规则,提出了一个有力的框架。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分别是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本篇文章将详细讲解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表明,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移动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求,因为只有在拥有自由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够开展自己的生活和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是相对简单的,即对于社会制度、政策和规则的评价应该基于它是否保护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社会应该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自由机会,使得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

二、差别原则差别原则表明,在保护自由权利的前提下,社会应该关注那些最不幸福的人,并确保社会资源的分配是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

这种分配必须是公正的,因为社会福利是由所有人共同创造的。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是较为复杂的。

首先,它要求我们不仅关注经济利益的分配,还要注意其他方面,如权力和教育机会的分配。

其次,它要求我们考虑到社会的整体福利,而不是个人的福利,因为社会是由大家一起构成的。

最后,它还要求我们对于社会福利的不平等分配是否合理进行判断。

总体来说,差别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富有启示性的原则。

它正在推动我们更关注社会福利的不平等分配,并迫使我们去思考如何实现更加公正的社会分配。

总结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帮助人们从公正的角度评价社会制度、政策和规则。

自由原则要求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关注最不幸福的人,并确保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

这两个原则一起构成了一个公正的社会所应该遵循的核心标准。

罗尔斯 正义论 差别原则

罗尔斯 正义论 差别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差别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别原则是他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该理论认为,社会不平等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合理的分配来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

其中差别原则主张社会的不平等只有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会是合理的:
1. 最大化最劣者的收益
这个条件的意思是,在社会事务的分配方案中,我们应该首先考虑那些最不幸的人,确保这些人也能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不是把所有的资源全部分配给那些已经很富有的人。

因此,社会在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到最不幸的人在社会中的处境,并尽力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2. 承认基本自由和民主原则
承认基本自由和民主原则是指,社会的分配方案或政策必须符合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平等原则。

政策不应该扼杀公民的言论、结社、媒体和宗教自由等基本权利,也不能妨碍公名、公平的选举决策等民主机制。

改善最劣者的处境比平衡富有和穷人的收入分配更重要。

通过差别原则,报酬和地位的差异将在服务于底层人民的情况下偏向优胜者,以改善最劣者的处境。

这种规划给予人民参与社会设想和决策的重要性。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系统性思考和阐述。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基本正义原则,即“公正的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指出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公正的自由原则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最大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利益。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性自由判断和选择权,因此应该不受任何形式的强制或限制。

这个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

它强调了个体的尊重和平等,呼吁社会要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

在指导意义上,公正的自由原则要求我们坚守和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造成对个体的压迫和限制。

差异原则是指社会的不平等应对最不幸助益最大化。

罗尔斯认为,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天赋、资源和机会,这些差异会导致社会的不平等。

差异原则要求社会通过合理的分配机制来弥补不平等,使得不利处境的个体能够获得必要的援助和支持,实现他们的最大化利益。

这个原则强调了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呼吁社会要关注和关爱那些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在指导意义上,差异原则要求我们关注社会的底层群体,并采取措施来解决贫困、不公和不平等问题。

这两个正义原则在《正义论》中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原则体系,即“公正的制度原则”。

罗尔斯认为,这个原则体系是理性和公正的基础,能够指导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公正的制度原则要求社会的制度和规则能够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利益,使得社会的资源和权力合理分配,减少社会的贫困和不平等。

在指导意义上,公正的制度原则要求我们思考社会制度和规则的公正性,关注并解决制度性的不公和不平等问题。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构建了一个理性和公正的社会正义理论框架,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平等,以及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这些原则为我们解决社会问题、追求社会正义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和指导。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也是现代政治哲学中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阐释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的解释,来对《正义论》进行简要的分析。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1. 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一套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并且不受他人的侵犯。

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结婚、自由行动等。

2. 差别原则: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应当被安排成员最大限度地使得基本自由能够保障,并且在最不利的地位的人的利益得到优先考虑的情况下。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进行解释。

自由原则是《正义论》中的第一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是最为基本的、不可侵犯的。

在这一原则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系列的自由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结婚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行动等等。

这些自由权利是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当享有的,它们是构成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基石。

这样的自由原则对于一个人应当得到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定义,保证了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能够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它要求社会和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来保障每个人的这些基本自由权利。

这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构,来确保这些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建立言论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建立宗教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个人的信仰自由,建立结婚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对夫妻的结婚自由等等。

这些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从而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它要求社会和政府应当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弥合社会中不同人群的差距,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由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他的正义理论。

该书主要讨论了社会中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探讨了什么是一个公正的社会,以及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这两个正义原则对于指导我们理解和实现公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是什么。

自由原则即是指每个人都有同等的自由权利,这包括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经济自由等。

而差别原则则是指社会中的不平等需要以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方式来进行调整,使得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差距变得更加合理。

在罗尔斯看来,这两个正义原则构成了一个公正社会的基础。

那么,这两个原则又是如何指导我们理解和实现公正社会的呢?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强调了每个人都有同等的自由权利。

这意味着不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性别、种族等因素,都应该有同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理想和幸福。

在一个符合自由原则的社会中,个人的选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政府不应该过度干预个人的自由行为。

这样的社会能够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去发展自己的才能,同时也能够激发每个人的创造力和活力,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强调了社会中的不平等需要以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这意味着在一个符合差别原则的社会中,不同阶层之间的财富、权力、地位等资源分配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这种社会既不允许贫富差距过大,也不允许某些特定的群体因为性别、种族等原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与此不仅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来减少贫富差距和种族、性别歧视,个人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的公共事务,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做出贡献。

在实践中,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为社会公正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指导。

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可以依据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来审视自己的政策是否合理、公正。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于1971年出版的著作,是现代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并讨论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自由平等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追求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社会制度应当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追求个人目标的自由。

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个人特征的影响。

自由平等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它强调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

它要求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发展、追求自己的目标,并在同样的基础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这意味着社会制度应当保证每个人的自主性和平等性,不仅要求在法律上保护个人权利,还要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提供公正的机会和资源分配。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要求社会中的财富、权力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能够使社会中最低势力的人群获益。

根据差别原则,不平等只有在相对最不利地位的人群得到实质改善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它强调了社会公正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它要求社会制度应当通过合理的资源分配和社会政策来改善最贫困和最不利的人群的境况。

这意味着在社会选择和政策制定中应当优先考虑那些最弱势的人群,并采取措施来减少贫困和不公平现象。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平等原则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要求社会制度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差别原则强调社会公正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要求改善最不利地位人群的境况。

这两个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对正义的理念,为我们思考公正社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这部著作对于现代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这两个原则在指导社会公正与政治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来看一下“自由原则”。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都有基本自由权利,并且这些权利需要得到平等的保障。

这些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自由结盟等等。

罗尔斯强调,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在公正的社会中享有这些基本自由权利时,才能称之为一个真正的“正义社会”。

这一原则指导我们在社会建设中,需要保障每个人都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而不受到他人的侵犯或限制。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差异原则”。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这一原则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能在有利于最不幸利的人的情况下才能存在。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社会中的财富、地位、权力等资源应当被合理地分配,并且要以改善最不幸利的人的情况为出发点。

罗尔斯认为,只有当社会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并且能够给予最不幸利的人一定的帮助时,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

这两个正义原则在指导社会政治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要求我们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应当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为首要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行政等方面,应当确保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享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基本权利,并且还要保障每个人能够充分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

这一原则还要求我们要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特别是在财富、地位、权力等方面。

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政策中,应当优先考虑最不幸利的人的利益,并且要通过社会福利、公平税收、教育公平等手段,来改善这些人的生活状况。

这两个正义原则还在道德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并且要对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持批判态度。

这就意味着我们在与他人交往、参与公共事务等方面,应当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并且还要关心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努力为最不幸利的人争取更好的权利和福利。

罗尔斯的公平三原则

罗尔斯的公平三原则

罗尔斯的公平三原则
罗尔斯的公平三原则是指正义的三个基本原则,即自由原则、差别原则和平等原则。

这三个原则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和实践。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罗尔斯的公平三原则,并探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自由原则是指每个人都有同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等。

自由原则强调了每个人的平等地位和尊重个体权利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自由原则的应用可以体现在法律保护方面,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自由原则也要求社会制度的公正性,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和幸福。

差别原则是指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只有在对最不利的人群有利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差别原则认为,在社会分配资源时,应该优先考虑最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

在现实生活中,差别原则的实践可以体现在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上,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等方式,为最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平等原则是指公正的分配应当以公平的程序进行,而不是依据个体的特定特征。

平等原则强调了个体的平等地位和机会的平等性。

在现实生活中,平等原则可以体现在教育机会的均等分配上,通过改善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实现
社会的公平和发展。

罗尔斯的公平三原则是对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根据这些原则来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同时,作为个体,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共同参与到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中。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范文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范文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篇一一、引言罗尔斯(John Rawls)的分配正义理论在当代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中具有深远的影响。

其核心思想是试图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体系,通过这个体系能够保证社会基本公正,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该理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原则,即差异原则和公正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为构建公正的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方向。

本文将就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这两个原则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二、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是指在社会经济利益分配上,应该使每个人在其所处的社会地位中都能得到应有的基本自由和权益,且所分配的差异应以最小的可能的不平等为基础。

该原则的实质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尤其是在资源、权利、机会等方面的分配上。

在差异原则下,更强调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进行必要保障和扶助,以期实现全社会的平等发展。

三、罗尔斯的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的公正平等原则,是在要求每一个人都能够得到其基本的公平与正义时提出的一个核心观点。

这包括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应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该原则的核心在于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如何。

公正平等原则是罗尔斯理论中最为基础的原则之一,它为其他原则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

四、两个原则的关系与互动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和公正平等原则在理论上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差异原则要求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尽量减小不平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公正平等原则强调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应得到保障,这为差异原则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

两个原则的互动关系使得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更加完善和全面。

五、结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的两个原则——差异原则和公正平等原则,为构建公正的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方向。

差异原则强调在资源、权利、机会等方面的分配上应尽量减小不平等,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公正平等原则则强调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应得到保障。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和自由原则,并探讨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差别原则是指社会的各种不平等只能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接受,即它们应当使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得到最大的利益。

差别原则旨在解决社会上的不平等问题,特别是贫富差距和社会阶层的不平等。

罗尔斯认为,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不应该只关注社会最底层的人们,而是要考虑到处于任何劣势群体中的人们。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要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减少贫困与失落。

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应当有最大可能的自由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被限制或者有限的干涉。

自由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主选择和发展自己的生活。

罗尔斯认为,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人们应该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并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和满足。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主发展,促进社会的多样性和进步。

这两个正义原则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们强调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差别原则保证了社会机会和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了社会阶层和贫富差距的减少,缩小了社会的不平等。

自由原则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和尊严,确保了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两个原则通过设定限制和社会责任,平衡了个人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差别原则要求社会上更有能力和有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为其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自由原则则要求政府和社会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的行为。

这两个原则都鼓励人们参与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实现。

差别原则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参与到社会公平和平等的推动中,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贡献。

自由原则则要求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的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这样一来,社会才能实现正义原则所追求的社会公平和人的自由发展。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罗尔斯(John Rawls)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正义论》被认为是社会契约论的经典之作。

在这本著作中,他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

这两个原则被称为“罗尔斯原则”或“最大化最低限度原则”,它们指导着我们在社会政策和资源分配方面的决策。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进行详细阐述。

自由平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主张每个人都应该有最大程度的自由权利,并且这些自由权利不能对其他人的自由权利产生不当的侵犯或限制。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包括自由表达观点、宗教信仰自由、追求幸福的自由等。

罗尔斯认为这些自由权利是无可替代的,是我们作为人的尊严所必须尊重和保护的。

自由平等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它要求政府和社会制度应该以最大程度满足人们的自由需求为目标,并且限制任何可能侵犯这些自由权利的行为。

在言论自由方面,政府应该保护每个人的发言权利,禁止对言论的不当限制和干预。

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信仰的自由,并且不因信仰而受到歧视或迫害。

自由平等原则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公正和包容的社会,保障每个人都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享受自由和权利。

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主张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这种不平等是对最不幸者最有利的,并且与公正原则相一致。

差异原则认为,在资源分配和社会政策方面,应当优先考虑那些最不幸的个人和群体,力求使他们的状况得到改善。

差异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包容。

它要求我们在分配资源和权利的时候要考虑到不同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差异,并且尽力减少不平等对最不幸者的不利影响。

在教育领域,差异原则要求我们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给每个人,并且给予那些因为经济或社会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在社会保障方面,差异原则要求我们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并且为那些最不幸的人提供额外的支持和照顾。

罗尔斯 正义论 差别原则

罗尔斯 正义论 差别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差别原则罗尔斯是近代以来最具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曾提出了正义论、差别原则等伟大的思想,其中差别原则在社会公正和平等的问题上为人们的探讨提供了灵感。

本文将从“差别原则”的概念入手,探讨其思想内涵以及对现实社会的指导作用。

1.差别原则的基本概念差别原则(principle of difference)是罗尔斯于1971年在其重要著作《正义论》中提出的一个原则,它是由两个要素组成的:第一要素是广义的平等原则,即社会机会平等原则,第二要素就是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指在社会总体财富的分配上,只要这样有助于最劣势的人群的利益,就应当为超过平均水平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制定一种规则,即财富分配应当最大化最劣势群体的利益。

2.差别原则的思想内涵差别原则可以被看作是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一种思考方式。

它强调了人们在争取更加平等的社会利益方面可以采用什么样的措施。

罗尔斯认为,旨在促进一项重大社会目标的政策,在其对于社会最不具有优势的成员的生活质量有所改进的情况下,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

同时,差别原则也是作为一种正义的标准,帮助我们判断政策是否是公正的。

差别原则强调在财富分配上,应当考虑到那些地位最低或最不具有优势的人群,他们在分配上应当被给予优先考虑的地位。

这种考虑方式不是基于慈善或者同情,而是基于对于社会有利益最不具有优势的成员的保护。

3.差别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的指导作用差别原则的思想内涵不仅是理论上的,而且也具有现实意义,可以作为社会政策和行为的指导原则。

在现实社会中,差别原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得到体现。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补贴来实现财富重分配,将收入较高的人群的部分财富用于帮助收入较低的人。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财政政策,给予低收入或无收入者中国数美元的福利或补贴,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其次,政府也可以通过公共投资、教育机会等直接作用于社会最不具有优势的成员,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并且帮助他们摆脱贫困、提升社会地位。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重要著作,被公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在该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阐述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这两个正义原则进行解析,并探讨它们对于社会公正和政治制度设计的重要性。

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最基础的原则之一。

具体来说,自由原则表明每个人都应该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和基本权利。

罗尔斯认为,在公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自由权利,并且这些权利不得被剥夺或侵犯。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它要求我们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组织自由等。

这意味着政府应当确保每个人有平等的机会来追求个人目标和兴趣,而不受到他人或政府的阻碍。

自由原则也要求我们采取措施来纠正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基本自由权利的平等。

这意味着需要以正义为基础来制定和实施法律,以确保人们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待遇。

在自由原则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也称为差异原则或再分配原则。

差别原则的核心观点是,在公正的社会中,财富和资源的分配应当有利于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

差别原则认为,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但只有在它能够使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得到改善的情况下才是公正的。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它要求我们通过再分配来解决贫富差距和不平等问题。

罗尔斯认为,再分配应当通过税收制度和社会福利措施来实现,以确保社会中的资源和财富更加公平地分配给最需要的人群。

差别原则还要求我们关注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福祉。

这意味着我们应当采取措施来提供公共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福利服务,以帮助那些因为社会不平等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

两个正义原则的指导意义互为补充,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公正理论框架。

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机会,而差别原则则关注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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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专业:外国哲学学号:2013112037 姓名:张茜〔摘要〕1971年罗尔斯巨著《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政治哲学从自由到平等主题的重大转换。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其中,差别原则作为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核心,是罗尔斯正义原则非理想部分的精髓所在。

本文以差别原则为轴心,从其在正义理论中的地位及其实质性内涵、它所依赖的契约论证明方法、其与功利主义的对立和对功利主义的超越、新自由主义内部诺奇克的反驳几个维度着手,试图描绘出罗尔斯经济正义的核心与实质,彰显其平等主义的理论倾向与人文关怀。

〔关键词〕差别原则经济正义新契约论最大最小值规则功利主义导言548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所面临的内忧外患,特别是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将它推至了一个亟需调整社会关系的危机当口。

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情境下,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了巨著《正义论》。

罗尔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立足道德的角度,致力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研究,直视分配领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

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①。

这句话集中标示了他企图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强烈愿望。

无疑其《正义论》是具有理想性维度的,且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理论,不仅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的展现,更是一种想望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奠基的有益尝试。

就政治哲学来说,它在正义问题上关注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②。

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理想部分,即确定在有利情境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具体指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无法避免的自然因素的限制以及历史偶然性因素影响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是非理想部分,它直面现实以解决不正义问题,也就是我们将在本文中重点探讨的差别原则。

正是正义理论的理想部分要为如何修正现实中的不正义提供标尺,这也体现了罗尔斯理论高度思辨性与强烈现实性之间的张力。

一、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地位1315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正义原则的设置,正是要透过社会制度的调整,来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从而尽量排除出社会历史以及自然因素的偶然性对人们生活愿景的不良影响。

为此,他选择了新契约论的证明理路,用以选择和确立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正义原则。

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进入出于纯粹理论假设之思辨设计的“原初状态”中,在“无知之幕”后运用“最大最小值规则”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最终达成在社会合作条件下的一致同意。

具体说来,罗尔斯将其一般的正义观表述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念经几次过渡又最终体现为下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1.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2. 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④”统观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得到下述重要信息:首先,罗尔斯所言正义原则是就社会的基本结构层面而言的。

具体说来,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用以确保公民的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用以保证一种平等的分配,然而完全平等的分配收入、财富和机会等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就需要运用第二个正义原则来解决不平等,从而使得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其次,罗尔斯真正试图加以解决的是社会经济的平等问题。

希望达到“民主的平等”正是其“差别原则”的要义。

他认为,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来改善“最少受惠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分配差距。

这样,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程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它才能是正义的⑤。

最后,罗尔斯还拓宽了政治哲学的理论视野。

其第一个原则确保了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确保了“平等”,差别原则确保了“博爱”。

这就使得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在肯定自由价值的同时,不仅设法解决古典自由主义无法解决的平等问题,而且还试图将传统政治哲学排除在外的博爱作为政治价值纳入到社会基本结构之中。

更为根本的,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仅仅消灭由社会文化因素产生的不平等是不够的,由自然因素产生的不平等不仅是应该消除的,而且也是能够消除的。

实际上,从罗尔斯一般的正义观到两个正义原则的陈述的转换,从“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我们已经可以看到理解其正义论的一个关节点:他总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不平等——这种偏爱显示了一种通过再分配以使社会所有成员都处于平等地位的美好愿望,也正是这样一种理论视角,不但简化了其理论论证,更为重要的,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伦理关切,并因此使得正义论聚焦于经济平等这一论题。

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二、差别原则的实质内涵2147众所周知,对于美国这种自由主义盛行,个人主义本位的国家,在收入和财富方面强求绝对的一致和平等显然是一种格格不入的诉求。

事实上,人在自然天赋、能力和性格、个人抱负等各个方面都是千差万别的。

那么,如何能够找到一种对所有人有利的不平等,就变成了问题的关键。

因此,社会制度和国家的任务实际上不在于强行抹去这些差异,而在于考虑应该允许哪些差别而不允许其他的一些差别存在;进一步,确定了允许的差别之后,还需要明确它们在何种条件下才被允许,亦即差别的距离应该控制在何种合理的范围内。

上文已经提到,第二原则主要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那些不同的社会地位的设计和安排,它对应于社会基本结构中有关经济和分配的部分和功能。

因此,第二正义原则旨在说明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方面,应该允许某些差别出现,但要为这种不可避免的不平等提出一些限制条件,并进而阐明这种差别在何种条件下是可允许的——这就是罗尔斯所谓“差别原则”的要义所在。

实际上,正是在这种对不可避免的差别的严格限制中,显露出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倾向,而这也正是他提出第二正义原则的真实理论动因。

首先,罗尔斯对差别原则中“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进行了说明。

要解释清楚差别原则中“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我们会问:如何鉴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进一步,又应如何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的水平?对于第一个问题,罗尔斯给予下述回答:每个人都有两个地位,其一是平等公民的地位,其二则为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

如此一来,在确定最少受惠者时就可通过选择某一特定社会地位,或按照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罗尔斯则认为,这里的期望可以等同于“社会基本善”的指标,社会基本善正是每个有理性存在者无论如何都想望的善,主要指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等。

其次,罗尔斯对差别原则还诉诸了其对效率原则的相容与超越。

按照一般的正义观,可以允许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第二个条件是“对所有人有利”。

在罗尔斯看来,对“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可以作两种解释:一种是效率原则的解释,另一种就是罗尔斯所谓差别原则的解释。

具体说来,“效率原则”——“帕雷多最佳原则”被应用于经济体系的特殊结构(如分配)时具有如下含义: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情况变好的同时不使任何其他人状况变坏,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

但这种分配方式会遭遇不可解决的难题。

比方说,在分配结构中,可能存在很多满足其要求的有效率的分配,从相对平均的分配到一个人占有全部利益的分配,都可称为有效率的分配,然而在后一种极端情况下,没有别的可使别人得益而不使这个占有所有利益的人受损害的再分配的可能性。

显然这种分配方式是与我们有关正义的直觉相冲突的,而且我们也需要在各种有效率的结构之间建立一个层级以益于选择,如此一来,理所当然地就意味着在有关效率的标准之外还应引进新的标准。

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新的标准正是可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的标准,而找到一种既有效率、又合乎正义诉求的正义观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理论需要。

重要的是,效率必须放置在正义的角度加以衡量,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才得以构成一种正义观。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正是要在上述与效率原则相容的方式下对其进行超越的。

它从“合乎所有人利益”转入一种更易论证的角度,即“合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从而问题就由此转换为挑选出一种社会最不利阶层,从而以其利益为标尺来确定分配。

并且,正是第二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引出了罗尔斯“民主的解释”。

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正是通过挑选出一种最少受惠者的特殊地位,罗尔斯确立了判断基本结构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标准,换言之,允许差别存在的前提就在于必须最优先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且只有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时,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才能够被允许。

最后,罗尔斯还对差别原则内含的“再分配”实质进行了道德的、实践的、制度的说明。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作为经济正义的核心,其实质是通过再分配,将社会上处境较好者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处境较差者。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必须通过剥夺较有利者的利益这种方式来提高较不利者的福利水平。

罗尔斯通过正义原则所要做的并不是对自然天赋较高或家庭背景较好者的正当权利的剥夺,而只是相对地对自然天赋较低或家庭背景较差者的一种合理补偿,可见他拒斥那种认为天赋是一种应得的观点。

那么这种再分配的依据又是什么呢?罗尔斯给出了两个依据:其一是道德上的依据,他认为天赋能力的分配应被“看做是一种共同的资产”⑥,“以致较幸运者只有通过帮助那些不幸者才能使自己获利⑦”;其二是实践上的根据,差别原则体现了“互惠”的理想,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天赋较高者才能期待天赋较低者自愿参加社会合作体系。

进而,这样一种针对不平等的解决模式,与其说是最少受惠者的“应得”,就不如说成是较多受惠者的“应给”。

相应地,为了完成经济正义,罗尔斯在“背景制度”中还提倡政府通过家庭津贴、特殊补助或者其他各种补贴来确保一种社会最低受惠值的功能。

其中,“转让”部门用以保证必要程度的福利水平,“分配”部门则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大体上的公正。

而这正是在制度层面对“差别原则”的具体贯彻。

三、差别原则对功利主义的超越18931、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在面对正义问题时的困窘886功利主义的吸引力在于,它强调道德与利益的结合,在肯定人类幸福价值的同时,也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个解决道德分歧的根本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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