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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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
胶合板的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
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
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
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
但在
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
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
但要求该汇票
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
承兑后,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
年内交货。
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货款。
A公司对此建议欣然接受。
A
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并在国内市场销售。
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以投资。
但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
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美国一家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
给A公司了。
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额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
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
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
本票金额巨大,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报请上级批准,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案例2
唐先生问:我手上有一张共经6手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时银行发现第二手(B)背书给第三手(C)时,公司名为CC,现在承兑行要求我们持有二、三手公司证明背书连贯。
因对方都远在他省,现在第三手已出证明给我司,也已经多次发函给第二手,第二手公司则
拖着不办。
请问该怎么办?
案例3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见
票后90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
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案例4
A公司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
但8月15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
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于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
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
案例5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
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
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6
有一份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规定数量为6000吨,1至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
1000吨”。
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1至3月份,每月装运1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四批货物原订4月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5月2日才装
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5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为什么?
案例7
中方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因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
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案例8
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
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
每月等量装
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
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
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
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
**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
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
问题: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案例9
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
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
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
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10
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
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案例11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买卖合
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 。
"(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至U
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
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
我外贸公司在交单
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
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
付全部货款。
问题:(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案例12
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4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
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加拿大商人于本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
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
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
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案例13
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案例14
我某出口公司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来证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
加上备货不及,直至9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
展延装运期。
次日非商复电: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迟迟未到,
致使结汇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
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了进口商改按 D /P 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找出我公司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案例15
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D 65 CIF Hamburg ,国外卖方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 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
证内注明按〈〈UCP5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
期为7月4日。
试问:
(1) 外贸公司最迟应于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
(2) 本批货物最多和最少能交多少吨?为什么?
案例16
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
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
货抵目的港后,由
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当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