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12.15【实施日期】198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9年修正)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防震减灾的需要增加经费投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人民群众开展防震减灾活动。
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组织应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防震减灾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鼓励和支持地震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科技成果,增强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震减灾领导机构。
防震减灾领导机构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科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2024年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二篇)
2024年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____和公民。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____、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
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
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____名。
(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三)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____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
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1一等奖奖金每项____元;项数____项2二等奖奖金每项____元;项数____项3三等奖奖金每项____元;项数____项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____家;(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而制定的。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___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等级和评定标准。
该奖项的授奖范围包括产品、工艺、材料和系统,但不包括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的技术。
一等奖、二等奖和特等奖分别授予不超过6人和特等奖项目。
2018年度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获奖成果一览表
15 位巨升型异常成因及性质 张淑亮 杨军耀 宋美琴 刘瑞春 李 丽 山西省地震局
研究
时域地震反应分析方法及
地壳应力研究所
16 在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中 荣棉水卢滔 李小军 迟明杰 喻 烟
防灾科技学院
的应用
地球物理研究所
17
河南省地震现场移动指挥 平台
王勤忠
寇曼曼
高冠龙
河南省地震局
推荐单位
授奖 等级
工程力学研究所 三等奖
附件
2018 年度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获奖成果一览表
序 成果名称
号
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单位
1
破坏性地震震源破裂过程 反演方法及其应用研究
陈运泰 杜海林 赵华
许力生 李春来 张新东
张勇 许康生
周云好 付真
张旭 王永哲
地球物理研究所
2
地震现场调查评估工作技 术标准体系构建及应用
孙柏涛 林均岐 温增平
戴君武 孙景江 张敬军
李
健
地球物理研究所 山东省地震局 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6
基于类临界点模型的地震 预测实用技术研究
蒋长胜 来贵娟
吴忠良
李宇彤
韩立波
尹凤玲
地球物理研究所 地震预测研究所 辽宁省地震局
地球物理研究所 地球物理研究所
二等奖 二等奖
7
2010—2014 年我国地震 趋势预测研究
张永仙 宋治平
蒋海昆 薛 艳 李 纲 晏锐 周龙泉 牛安福
何少林 李英
高安泰
孙艳萍
甘肃省地震局
推荐单位
授奖 等级
地球物理研究所 一等奖
工程力学研究所 一等奖
地质研究所 甘肃省地震局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常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合肥市会【发布时间】2015-09-25【生效时间】2015-11-0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2015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完善地震监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做好相关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工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做好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地震应急救援以及防震减灾宣传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农业、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房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未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地震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12.24•【文号】中震防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中震防发〔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为切实提高全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与支持,本着交流经验、鼓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中国地震局在广泛调研和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积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全面促进《考核办法》的贯彻实施。
附件: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国地震局2012年12月24日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继续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0〕96号),推进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基础能力建设,交流经验、鼓励先进、促进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发展,规范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
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组由市县工作指导办公室成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由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组负责实施,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程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考核。
第四条被考核单位为全国地市级和县级地震工作部门。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防震减灾法制工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防震减灾工作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六个方面。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修订)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修订)【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7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7【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7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30•【字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1995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指地震地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防震减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御,防抗救相结合,逐步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防震减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地震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防震减灾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
第六条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及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与预报第八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与群众、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原则。
省地震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全省地震观测台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震情监视的需要,增设地震观测台或群众性观测点。
第九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选址前应征得省地震主管部门同意,避免对观测环境造成妨害。
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迁移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
少内发生4级以上地震,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在震后30分钟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省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破坏性地震的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及其延期与撤销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破坏性地震的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地震应急处置奖励方案模板
地震应急处置奖励方案模板为了有效应对地震灾害,提高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救援水平和质量,在灾难事故中发挥广大群众的力量和积极性,本方案制定《地震应急处置奖励方式》,特制定以下奖励方案。
一、奖励对象所有在地震灾害救援过程中表现出色,做出重大贡献,且其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自然人、团体或单位。
二、奖励范围地震应急处置奖励方式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勇敢奖对于在地震灾害救援中表现出极大勇气,舍己救人表现突出的个人,在表彰时发放红花奖章或特别的荣誉证书。
获得该奖项的个人可以免除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院校招生、就业和其他所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场合使用其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和优秀学生干部经历的条件。
2. 创新奖对于在地震灾害救援中有新的、实用的措施,使救援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和保障人民安全的个人、团体或单位,发放荣誉证书或奖金,奖金数额不超过2000元。
3. 安全奖对于在地震灾害救援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安全规定、保护现场、维护社会稳定的个人、团体或单位,发放荣誉证书或奖金,奖金数额不超过1000元。
4. 先进奖对于在地震灾害救援中,在抢险救援、疏散转移、医疗救治、精神慰藉以及水、电、气等抢修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团体或单位,发放荣誉证书或奖金,奖金数额不超过1000元。
三、奖励方式地震应急处置奖励方案的评审与颁发:1. 评审对于自然人或团体推荐责任人选按照代表团体的组织、地方中央推荐、个人自荐提出,相互合作参考、综合评选,通过类型的成果和家庭成员、职务等因素,一次性为多人颁发奖项。
2. 颁发地震应急处置奖励方案的印章采用国家统一的印章,奖杯、荣誉证书、奖金由地方政府或事业单位予以发放,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对已经评选的对象,颁发奖金和证书,须在社会公示期满后及时完成;对发放奖金的对象,由各单位在相应资金支出预算内,按照我市财政相关制度予以财政保障,确保奖励让人心甘情愿、公正公平。
同时,也需要清理发现的非法群组和个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奖励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2•【文号】国土资发[2002]147号•【施行日期】2002.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奖励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宣传国土资源科技领域为国土资源的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经研究决定,对“九五”以来国土资源科技领域的优秀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奖励名称为“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为了做好这次科技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式各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部各直属单位负责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附件1)的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件2)及有关材料,各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部各直属单位对报奖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报部指定地点。
二、推荐指标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择优推荐,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具体推荐指标见附件3。
三、推荐材料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要求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推荐书及有关报奖材料,具体要求如下:1.推荐项目是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登记过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请与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办公室联系;2.推荐书、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须盖有红章的原件材料并在推荐书封面左上角注明归档材料,与其成果相关的研究报告或论著报一份。
3.请认真阅读“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4),按要求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及相关材料;4.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个人信件评价不得作为评价证明;5.推荐单位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5)二份。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12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2006年9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次修正2022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次修正2024年4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五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江西和科技强省,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本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省科学技术奖励机制。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二)自然科学类;(三)技术发明类;(四)科学技术进步类;(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六)科学技术青年类。
第八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本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二)在本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科技成果奖说明
科技成果奖说明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科技成果奖励目录按国家级、省部级和研究所级排列。
我国在1978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科学大会,并开始对优秀的科技工作成果进行奖励,当时奖励名称为全国科学大会奖。
目前我国的国家级科学成果奖包括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技术进步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
中国地震局自1980年开始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管理,1983年第一次对局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名称的变化见表1。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自1983年开始对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名称的变化见表2。
1983年,1985年国家地震局科技成果分两级奖励:国家地震局负责奖励一、二等奖,所属各单位负责奖励三、四、五等奖;1986年,1987年,国家地震局级奖设立一、二、三等奖,对基层的奖励没有明确规定,所属各单位奖励四、五等奖;1988年起,国家地震局理顺评奖程序,先进行基层科技进步奖的评奖,再从基层奖的一、二等奖中评出局级一、二、三等奖,然后从局级奖励中择优报国家级奖励,并且相对奖励级别规定了奖励人数:一等奖15人,二等奖9人,三等奖5人。
关于科技奖励名称的变化如下表所示:表1 中国地震局科技成果奖励名称变化一览表奖励级别 奖励名称评奖年度 成果完成年度 1983.7 1979—1981 国家地震局科技成果奖1985.1 1981—1982 19861983—1985 1987 1986 国家地震局科技进步奖 1988—1997中国地震局科技进步奖 1998,1999中国地震局 科技奖励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 2001—1988年后要求成果需完成一年以上报奖注:中国地震局2000年度未评科技进步奖。
表2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科技成果奖励名称变化一览表奖励级别 奖励名称评奖年度备注 国家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科技成果奖 1983,1985国家地震局地球物理所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19861987年未评基层奖 国家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科技进步奖 1988—1997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所科技进步奖 1998—2000 2001年未评基层奖 基层奖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2002—此次对我所科技成果奖的整理,1978年至1999年数据主要参考《中国地震局获奖科学技术成果汇编》第一至六集,以及陈瑶编辑的《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科技成果奖励汇编》上、下册,2000年至今的数据主要来自中国地震局以及我所奖励公告。
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科技工作的意见-
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科技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科技工作的意见(2010年3月16日)为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果,汲取汶川地震经验启示,贯彻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和全国地震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地震科学技术发展纲要(2007-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地震科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实施《纲要》,推进地震科技进步和创新(一)地震科技是防震减灾事业的重要支撑和引领。
防震减灾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
未来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同时,我国也面临着严峻的地震形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描绘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宏伟蓝图,并将“加强地震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发展水平”作为三大发展战略之一,将“提高科技支撑能力”作为实现规划的一个重要保障。
落实法律要求,实现规划目标,必须长期致力于推进地震科学技术进步,以防震减灾任务需求为第一导向,努力提高地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加强地震科技创新是新时期防震减灾事业的迫切要求。
多年来,地震行业始终坚持以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作为防震减灾事业的支撑,注重科研与任务相结合,取得了一批重要科技成果。
中国地震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04.10.15•【文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地震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震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科委: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震灾严重而又频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
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是向公众普及科学的地震防、抗、救知识和方法,逐步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文)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意义。
据统计,仅上个世纪以来,我国死于地震的人数达55万人之多,占全球因地震死亡人数的53%。
建国以来100多次破坏性地震袭击了22个省(区、市),造成27万余人丧生,占全国各类灾害死亡人数的54%。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对提高全民族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各级科技和地震部门、科普团体,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突发性地震灾害心理承受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防震减灾工作评比表彰办法》,为了奖励在防震减灾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设立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
第二条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条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中国地震局科技司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设置
第五条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授予在防震减灾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
包括以下类型:
(一)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取得对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地震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成果;
(二)在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显著提升防震减灾业务能力水平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成果;
(三)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防震减灾事业,或将地震科学技术直接推广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每次授予不超过60 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项,二等奖不超过24 项。
第三章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第七条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每 3 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与中国地震局组织的防震减灾工作评比表彰同步进行。
第八条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推荐工作由中国地震局布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候选项目组织推荐;
第九条推荐单位限额推荐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候选项目;每个单项奖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制。
第十条中国地震局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经中国地震局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暂停其申报奖项资格。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由中国地震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有关单位的推荐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