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考试组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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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试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下列特种作业的人员:1. 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4. 锅炉作业(二类司炉)5. 压力容器作业6. 起重机械作业(行车)7. 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三、考试机构1. 考试机构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

2. 考试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场地、设施和设备;(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人员;(3)具有完善的考试管理制度。

四、考试程序1. 考试报名:考生应向考试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2. 考试报名审核:考试机构对考生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3. 考试内容: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1)理论考试:主要考察考生对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知识的掌握程度。

(2)实际操作考试:主要考察考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考试成绩评定:考试机构根据考生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成绩,评定考试合格与否。

5. 考试合格证书:考试合格者,由考试机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考试纪律1.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机构的管理。

2. 考生应诚信考试,不得舞弊。

3. 考试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考生的个人信息。

六、监督管理1.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 考试机构应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考试情况。

3. 考试机构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1. 引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和提升其专业能力而制定的。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员工,需要掌握特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本管理制度将详细阐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流程,以及相关责任和措施。

2. 安全技术培训2.1 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应根据其从事的特种作业类型进行定制。

培训内容应涵盖相关法律法规、作业规范、安全操作流程、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必要的实际操作技能。

2.2 培训方式安全技术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 讲座: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传授理论知识; - 实践操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 视频教学:利用教学视频进行培训,方便人员随时随地学习; - 网络培训: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远程培训,提供在线学习资料。

2.3 培训计划与记录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持续培训和提升,应制定培训计划并进行记录。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等信息,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培训记录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保存,方便管理和查询。

3. 考核管理3.1 考核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考核标准应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风险等级确定,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实际操作考核、风险识别与应对能力考核等项目。

3.2 考核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 理论考试:组织考生进行笔试,测试其对安全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 - 实践操作考核:组织考生进行实际操作,测试其操作技能和应变能力; - 案例分析:对考生进行案例分析,测试其风险识别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3 考核结果与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结果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和优秀三个等级,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对于不合格的考生,应进行补考或追加培训,直至其达到合格标准为止。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104号)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104号)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特种作业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考核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各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二、考核管理机构及职责设立特种作业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特种作业考核管理工作,制定考核工作计划和方案,监督考核工作的实施,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和教育,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招聘、调配和岗位管理,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作业考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考核对象及条件(一)考核对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以及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但需要复审的员工。

(二)考核条件1、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相应特种作业所需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5、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一)考核内容特种作业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主要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

实际操作考核主要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在实际工作环境中对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考核方式1、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_____分钟,满分 100 分,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局30令,2010[1].07.01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局30令,2010[1].07.01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全套流程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全套流程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流程
一、资格审核:考生理论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实操考试。

二、考试安排:考试机构确定实操考试的时间地点和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后,下发考试通知给考试点和考生及相关单位。

三、考场准备: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提前一天准备好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考务人员考试前检查实操考场环境、设施、设备和辅材,确保实操考试安全。

四、制作试卷:监考人员根据相关工种考试题库,现场随机抽取、制作实操考卷。

五、身份核查: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分配考位,等待实操考试。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宣布考纪:考务人员宣读考场纪律和安全注意事项。

七、实施考试:考生到达制定考位,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开始考试。

考评人员进行现场打分。

八、考试结束: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记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中心存档。

九、发布成绩:监考人员应于当天将考试成绩整理录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考场记录表》(附件3),编写考试成绩发布表、考试成绩表报送省级考试中心,申请发布成绩。

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流程图
安全生产人员(实操)成绩登记表
考务员签名:
附件3
考场记录表
说明: 1.请准确填写记录表中内容。

2.此表由考试中心存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特种作业考试组织实施方案

特种作业考试组织实施方案

特种作业考试组织实施方案根据特种作业考试的要求,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合理性,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考试组织实施方案。

一、考试目的通过考试,评估考生是否具备特种作业操作的能力和技术,以及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特种作业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将涵盖特种作业操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1. 特种作业操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 特种作业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3. 特种作业操作的实操技能;4. 特种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和安全防护措施。

三、考试组织1. 考试时间:根据报名人数和考试科目的安排,确定考试时间,确保考生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和参加考试。

2. 考试地点:选取符合考试要求的场地,确保考试环境安全和合理。

四、考试流程1. 考试报名:考生需提前报名参加考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缴纳考试费用。

2. 考前培训:为考生提供相关的考前培训,包括考试科目的知识讲解和操作技能演练。

3. 考试安排:按照考试科目和考生人数,合理安排考试场次和考试时间,确保考生的顺利参加。

4. 考试监督:指定专人负责考试监督和场地管理,确保考试的公平和规范性。

五、考试评定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的答题情况和实操能力,由专业评定人员进行评定,给出考试成绩和合格证书。

以上为特种作业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希望能够确保考试的公正和规范,保障特种作业操作的安全和合规。

六、考试安全为了确保考试过程中的安全,将对考试场地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考试期间将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相关急救设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七、考试宣传在考试前将通过各种渠道对考试进行宣传,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地点和所需备考材料,以确保考生不会因为信息不畅造成无法顺利参加考试。

八、考试后续在考试结束后,将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颁发合格证书,对未通过考试的考生提供相关反馈和补考机会,以便考生能够及时了解自身考试情况并做出调整。

这些是我们关于特种作业考试的组织实施方案,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考试,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流程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流程

口语考试操作流程一、考试前的准备。

宝子们,口语考试之前可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哦。

咱得先把自己拾掇得精神点,就像去参加一场超酷的派对一样。

别穿得太邋遢,整个人清清爽爽的,这样自己也会感觉超自信。

还有哦,复习一下自己平时学的那些口语表达。

比如说一些常用的连接词,像“and”“but”“so”这些,用得好的话会让咱的表达超级流畅。

再就是一些地道的口语短语,像“no big deal”(没什么大不了的),“you bet”(当然啦)之类的,说出来就感觉很洋气。

二、考试当天的状态。

到了考试当天,可别慌慌张张的。

提前一点到考场,这样可以让自己有时间平静一下心情。

要是慌里慌张的,一开口可能就容易出错。

走进考场的时候,要面带微笑,就像见到自己的好朋友一样。

考官也是人呀,咱给他们一个友好的态度,他们也会感觉很舒服的。

而且微笑还能给自己增加信心呢。

当考官开始说话的时候,要认真听。

眼睛看着考官,这是一种基本的礼貌哦。

如果没听清楚考官的问题,别不好意思,大方地说“Sorry, could you repeat it?”(对不起,您能再说一遍吗?)考官都会很乐意再重复一次的。

三、开始答题。

答题的时候呢,语速不要太快,也不要太慢。

太快了考官可能都听不清你在说啥,太慢了又会感觉很拖沓。

就像咱们平时聊天那样的语速就很合适。

要是不小心说错了一个单词或者一个句子,宝子们也别纠结,就接着往下说就好啦。

谁还没有个口误的时候呢,考官也不会因为一个小错误就给你打很低的分的。

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时候,要大胆一点。

可以举一些自己身边的例子,这样会让你的回答更加生动有趣。

比如说如果题目是关于友谊的,你就可以说“我有一个好朋友,有一次我生病的时候,他大半夜跑出去给我买药,这就是真正的友谊。

”这种有故事的回答肯定比干巴巴的理论要好得多。

四、考试后的小总结。

考完试之后呢,也别就把这事儿抛到九霄云外了。

可以稍微回想一下自己在考试中的表现。

哪些地方做得好,下次继续保持;哪些地方出了小问题,以后就可以改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以下类别:(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四)高处作业;(五)制冷与空调作业;(六)爆破作业;(七)矿山安全作业;(八)矿山应急救护作业;(九)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十)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十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十二)锅炉作业;(十三)压力容器作业;(十四)起重机械作业;(十五)电梯作业;(十六)客运索道作业;(十七)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十八)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十九)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归口负责、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下同)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特种作业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考试管理,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进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作业考试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第四条特种作业考试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合理确定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本规章所称特种作业,指需经过专门培训、合格考核后方可从事的高风险、高难度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考试应当设置合理的考试周期和考试内容,避免考试内容过于简单或复杂。

第七条特种作业考试应当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基本知识、技能和经验水平进行考核,并确保考试内容与特种作业实际操作相符合。

第八条特种作业考试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工作岗位,设置相应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特种作业考试应当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考试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考试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条特种作业考试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考试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考试单位应当具备资质,具备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确保考试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考试应当制定考试计划和考试时间表,确保考试效率,并合理分配考试时间。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考试应当设立考试组织机构、考试监督机构和考试专家组,保障考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考试应当提前组织考生进行考前准备和培训,确保考生熟悉考试内容和规则。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考试应当建立健全考试流程和考试规则,确保考试的公正和严谨。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考试应当采取监督和检查措施,确保考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考试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事实、主观偏颇的现象。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考试结果应当立即告知考生,并及时完成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考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制度和考试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考试结果和考试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特种作业定义】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高处作业;(六)爆破作业;(七)矿山作业;(八)危险化学品作业;(九)烟花爆竹作业;(十)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十一)起重机械作业;(十二)电梯作业;(十三)锅炉作业;(十四)压力容器作业;(十五)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十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十七)客运索道作业;(十八)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十九)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定义及其从业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持证上岗要求】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

第六条【培训、考核、发证基本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教考分离的原则,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

第七条【职能划分】根据特种作业类别的特点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职责分工如下:(一)公安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民用爆破器材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不含岩土爆破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燃放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二)交通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押运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三)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四)国家安监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除上述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对全国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完整版)特种作业考试组织程序

(完整版)特种作业考试组织程序

特种作业考试组织程序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1、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5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

2、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3、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4、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5、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6、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

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7、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1、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2、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

3、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4、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5、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6、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7、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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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殊工种考核、发证和年审制度范文(二篇)

特殊工种考核、发证和年审制度范文(二篇)

特殊工种考核、发证和年审制度范文一、引言特殊工种考核、发证和年审制度是为了确保特殊工种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安全、质量和效率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特殊工种考核、发证和年审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特殊工种考核制度1、考核标准的制定特殊工种考核的标准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和修订,并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

考核标准应涵盖特殊工种人员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内容。

2、考核方式和程序特殊工种考核可以采取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技能演示、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来进行。

考核程序应包括申请报名、资格审查、考核准备、考核实施、考核评定和结果通知等环节。

3、考核结果的处理特殊工种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发放相应的证书或证件,以表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如果考核不合格,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考机会或需要重新参加考核。

三、特殊工种发证制度1、发证资格条件特殊工种发证的资格条件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和修订,并根据特殊工种的特点和要求进行调整。

发证资格条件可以涵盖学历要求、工作经验、培训经历和考核成绩等多个方面。

2、发证程序和材料特殊工种发证的程序应包括申请提交、材料审核、资格审查和证件颁发等环节。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学历、工作证明、考核合格证明等。

3、发证证书和证件的有效期限特殊工种发放的证书和证件应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到5年不等。

证书和证件到期后,特殊工种人员需要进行年审,以证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仍然符合要求。

四、特殊工种年审制度1、年审的目的和意义特殊工种年审的目的是确保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与行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年审的结果将影响特殊工种人员是否能够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2、年审的程序和内容特殊工种年审应包括申请提交、材料审核、资格审查和面试等环节。

面试内容可以包括对工作经验、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和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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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考试组织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
1、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5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
派发到考试点。

2、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对申请参加考试
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3、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4、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
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5、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6、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

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
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7、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
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
1、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
材。

2、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

3、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
考试。

4、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5、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6、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7、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
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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