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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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拥有的或上级授权管理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下属子公司和成员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补充本办法或者另行拟定。各单位补充或自拟的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在发布前应报送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再公告下发执行。

第四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资产财务部是各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单位出租资产的总档案,定期对各单位出租资产进行盘查。

第六条各单位出租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经营部门)负责出租资产的出租业务及日常管理等,负责在每年末资产盘查,并及时向集团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门提供出租资产明细档案。各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七条资产经营部门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资产财务部。资产财务部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收取租金后开具发票,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流程:

拟出租资产调查核实→→市场价格及供需情况调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提交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出租招标→→出租谈判、确定承租人→→向职工公示→→签订合同。

第九条经营部门应当将拟出租的资产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管理部门审核。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资产的存放位置、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资产管理单位名称、资产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三)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出租资产的底价;

(五)招租的形式;

(六)报名的截止日期、报名地点和方式;

(七)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信息。

第十条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年租金超过20万元的)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应由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他资产出租方案应由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子公司单个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5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限5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经本企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请集团公司核准。

第十二条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如:xxxx报)和经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等多种渠道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承租人确定后,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资产招租结束后,资产出租单位应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赁协议复印件上报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司法机关和经营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不符合消防、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资产出租方案的制定

第十六条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的内容为: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十七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集团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十八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年租金在二十万元以内的资产;

(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十九条对年租金超过二十万元(含)的资产,应组织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一)公开招租执行价高者得的原则。

(二)招标的组织应符合-集团公司的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招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以周边相同地段,具有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对于没有同类参照物的出租资产,采取评估方式确定招租底价。

年租金底价=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出租资产评估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到期后重新公开招租。

第二十二条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报集团审核等程序。

第四章租赁合同及其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出租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集团和本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上级单位授权下级单位管理资产的出租应根据产权关系签订合同。下级单位负责租赁工作的组织实施。下级单位可与承租人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协议,按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的10%计收委托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租赁双方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保证金、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出租资产并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应当约定有关收费标准,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

第二十六条对外出租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建筑物时,需明确要求承租人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且不得擅自添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如承租人需进行大规模装修的,事先须征得出租企业同意,并就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是否对装修费用进行补偿事宜予以约定,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租赁合同应当特别载明下列条款:

(一)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用途、政府组织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二)租金收缴应约定采取提前预缴的方式,租金支付应采用银行转帐方式。

(三)安全责任条款应当明确在使用出租资产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不宜随意变更。对出租方不利的重大变更,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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