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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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

储蓄存款计息的基本规定:

(一)储蓄存款利息:是储户在银行存储一定时期和一定数额的存款后,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给储户本金以外的那部分资金。

(二)计算储蓄存款利息的基本公式: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本金是指存款的金额;存期是指储户的存款在金融机构的存储时间。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本金、存期、利率是构成利息计算的三个基本要素。

(三)、利率的表示方法和换算公式:

日利率用万分号表示为‰0,月利率用千分号表示为‰,年利率用百分号表示为%。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日)=日利率

年利率÷360(日)=日利率

(四)、各种储蓄存款计息起点:本金以元为计息起点,元以下的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厘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息应算至厘位,几段利息相加后四舍五入。

(五)、存期的计算:

1、除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和定期储蓄自动转存外,其他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实行利随本清,不计复息。

2、计算存期采用算头不算尾的计算方法,即一笔存款存入银行后,利息从

存入当天一直算到支取日的前一天止。

3、存期一律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存期,全年按360天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4、定期储蓄存入日为到期月份所缺日期,则以到期月的月末日为到期日;如遇30日到期,31日支取,不算过期;但遇31日到期30日支取,或遇节假日储蓄机构不营业,造成储户不能按期取款,储户可于节假日前一天办理支取或转存手续,利息按到期日计算,手续按提前支取办理,并在存单上注明“按节假日前一天支取办理”。

二、1993年3月1日《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前储蓄计息规定:

(一)活期储蓄存款: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采取分段计息的方法。

(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1、《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前

1、92年1月1日前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若在92年1月1日前支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根据实际存期确定利率档次,利率按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打九折计算;存期不足三个月的,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92年1月1日前存入,但在92年1月1日后支取的,以92年1月1日为分界线,92年1月1日前一段根据实际存期确定利率档次;92年1月1日后一段,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最后打九折。

例1:90年6月25日存,93年10月1日取

90、6、25—92、1、1—93、7、11—93、10、1

第一段按三年期11.88%,第二段按一年期10.08%,第三段按一年期10.98% ,三段相加后打九折。

例2、91、6、10存,94、7、15取

91、6、10—92、1、1—93、5、15—93、7、11—94、7、15

第一段按三年期8.28%,第二段按一年期7.56%,第三段按一年期9.18%,第四段按一年期10.98%,四段相加后打九折。

3、92年1月1日后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期不足三个月的,按活期计付利息;存期满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整存整取三个月打九折计息;存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整存整取半年打九折计息;存期超过一年,无论存期多长,均按整存整取一年九折计息。

(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调低时,仍按原利率计付到期利息;调高时,按调整日前、后以原定存期新旧利率分段计付到期利息。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逾期息按原定存期的利率计付,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付利息。

3、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存期不满3个月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期3个月以上的按实际存期的同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如果利率调整,则分段计付利息。

4、对1988年9月10日至1991年11月30日之间存入的三年期、五年期、八年期定期储蓄在原定期内分别按13.14%、14.94%、17.6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并按存款到期日当月挂牌公告的保值贴补率计付保值贴补息。

5、对199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存入的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从1993年7月11日起实行保值。保值期从1993年7月11日算至存款到期

日为止。

6、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如提前支取以及逾期部分不予计付保值贴补息。三.1993年3月1日《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储蓄计息规定:

(一)活期储蓄存款

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存款,计息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即:无论利率调高或调低,均不分段计息。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实存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六折计息。对《条例》实施前存入的该项存款,按原规定执行。

(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1、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2、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3、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逾期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7月10日存入的一年期、二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1993年7月11日利率调高后,银行一律予以自动转存,原存单到期日不变。自动转存后的存款到期计算利息分为二段:第一段从存单开户日至93年7月11日前的存期部分,按93年7月11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第二段从93年7月11日至存单到期日的存期部分,按原定存期的同档次利率(执行93年7月11日的利率)计付利息。(此规定仅限于93年7月11日利率调整使用)

5、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7月10日存入的一年期以下定期储蓄不予自动转存,计息方法不变。

(四)零存整取储蓄存款:

另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由储户约定存期和存款金额,每月按固定存款额存入一次,存期份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一般5元起存,到起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

1999年6月10日起,储户开立另存整取帐户,在存期内每月必须以约定的固定金额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另存整取储蓄存款采用日积数计息。

存款到期,根据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存期的原则计算利息,按开户日相应存期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逾期支取的逾期天数自到期日起算至支取日前一天,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按计算至支取日前一天的日累计积数乘以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若存款到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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