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保公积金福利职业发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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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部宣讲内容
一、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待遇介绍
➢缴费基数:根据员工岗位及工作年限。
➢缴费比例:公司20%(本地)/12%(外地)、个人8%。
单位缴纳部分进入国家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纳部分进入个人养老账户,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养老保险享受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医疗保险待遇介绍
公司为员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比例:公司8%、个人2% 。
➢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①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②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过渡金中划入的部分。35周岁以下为1%;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2%;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2.8%;退休人员为5.1%;
③个人医疗帐户的利息等合法收入;
④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09年7月开始)。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
普通门诊是指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门诊以外的门、急诊就医。
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职工在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
待遇。
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65%、其他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
②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普通门诊就医规定:
参保人应当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各1家(一大一小),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机构一经选定,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参保人到非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医疗保险使用指南:
①办理门诊定点机构选定手续:一般持身份证、医保卡、小一寸彩色照片办理门诊定点机构选定;
②应到医保定点医院(一般的正规医院都是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看病之前出示医保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看病产生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报销减免的范围会直接扣除掉,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使用个人医保卡或现金支付。
3、工伤保险待遇介绍
➢缴费比例:公司0.5%,个人不缴纳。
➢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待遇: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发生工伤意外,应第一时间将伤员送到合适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向部门主管汇报,公司能在第一时间协助处理并按程序申报工伤。
4、失业保险待遇介绍
➢缴费比例:公司2 %,个人1%(城镇户籍)/农村户籍个人不缴费。
➢享受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待遇标准:
城镇户籍:
享受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 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发放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