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践调研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来务工子女暑期需求现状分析

------以X市X社区为例

摘要: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当前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X市的调查研究,对目前农民工子女的数量规模、分布结构及假期生活需求现状进行评估和分析。认为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现行的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化政策的产物。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以及生活中的问题必须立足于城乡平等和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和制度,消除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歧视,建立城乡一体和公平的义务教育体制。文章就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权益保护,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教育现状制度保障需求分析

在我国城乡之间,每天流动着上亿农民工。在这些农民工的身后,有数千万未成年的子女。他们或留在家乡上学,成为“留守儿童”,或者随父母进城上学,成为“借读儿童”,还有的既不在家乡读书,也不在城市读书,变成“失学儿童”。他们是一批游走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教育问题和平时的生活照顾问题等也是这些流动农民的心头之痛。如何解决农民工子女的问题,也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对X市进城务工子女上学问题的专门调查,并结合全国其他省市的调查研究,对这些流动儿童的教育及其其他生活问题需求权保障机制进行分析,对进一步完善流动儿童教育的相关政策及支持和保障机制提供建议。

一、“农民工子女”的范围与法律定位

对于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及其子女,人们给予了不同的称谓。目前,关于进城农民的称谓多达十余种:流动人口、外来人口、流入人口、外来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务工经商人口、盲流、自发迁移人口、流迁人口、暂时迁移人口、农民工、民工等等。对于流动农民的子女,有的称之为“民工子女”,有的称之为“打工子弟”,还有的称之为“流动儿童”或“流动儿童少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将进城务工就业的子女称为“农民工子女”。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则统一称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显然,对于这些游走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迄今仍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定的名称。上述一些称谓,有的是从人口流动的角度出发的,有的是从劳动就业的角度出发的,还有些是从户籍管理的角度出发的。有的只是一种形象或习惯的描述,还有的称谓还存在明显的社会歧视和偏见。这种称谓和概念上的模糊和混乱,不仅给人们的研究和讨论带来困难和不便,也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真空和困难,同时也不利于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

在“流动人口”中,不仅包括“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也包括暂居他乡的非农人口。或者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城市“流动人口”的一部分。从人口统计的角度看,如果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在城市居住半年及以上,他们就属于城市的“常居人口”。不过,按照现行的户

籍管理制度,在一个移居他乡而又未取得当地户口的人员,均是“暂居人口”。由此可知,即使在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成为城市“常住人口”的农民工,也是法律上的“暂居人口”。由于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均是未取得所在城市的户口,保留着“农民”的身份,他们均是所在城市的“暂居人口”。

与此相应的,通常所说的“农民工子女”也特指那些城市工作和居住但未取得城市户口的农民的子女,他们也属于“流动儿童”。不过,1998年3月2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则规定,“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一些省市也据此对“农民工子女”作了相应的限制。如《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持有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暂住证明和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外来务工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6至15周岁未完成义务教育、随父母在该市暂时居住的儿童、少年。”这些规定均将6岁以下的子女排除在外,而特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如果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流动人口”的话,他们的子女并不能完全称之为“流动儿童”。从农民工子女就学情况来看,他们事实上存在三种形态:有的并没有随父母流入城市,而是留在家乡上学,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留守儿童”;有的则随父母进城上学,但他们大都需要缴纳借读费,我们可以称之为“借读儿童”;还有的既不在家乡读书,也不在城市读书,变成事实上的“失学

儿童”。这些“留守儿童”显然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流动儿童”。当然,由于父母工作的“流动性”及由此造成的家庭生活的不稳定性,“留守儿童”的生活也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和“流动性”,在此意义上称之为“流动儿童”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其居住及生活形态的差别。这些差别不仅对于农民工及其子女的生活深刻的影响和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我们相关政策的制订。因此,在我们看来,“农民工子女”应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工所有未成年的儿童和少年,不论是否进城生活。对农民工子女权益的保护不仅要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权益,也要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不仅要保护6岁以上的流动儿童、少年,也应保护6岁以下的农民工子女。

二、“农民工子女”的规模和结构

从一些大中型城市的调查来看,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流动人口也迅速增长。X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据统计,X市区的外来人口总量从2007年的98万人,激增至2010年的306万人,而目前X市区户籍人口共301万人,X市人口密度仅次于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随着近几年来郑州城市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日趋增多。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服务,2007年8月1日,X市出台实施了《X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废除了暂住证,并首次在全省实行居住证制度。其中:居住半年以上人员为200.6万人,比2008年增加20.7万人;三个月以下的人口占15.8%,比2008年下降1.2个百分点;三个月至半年的占9.1%,上升0.3个百分点;半年以上的占75.1%,上升0.9个百分点,其中一年以上的占55.8%,上升3.6个百分点。这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