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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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一)资产类科目

1011科目现金

本科目核算信用计的库存现金。信用社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2科目业务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并账制信用网点领交的现金以及信用社非营业时间和流动服务及备付费用开支等方面领取的业务周转金。并账制信用网点业务周转金实行“全额交回,重新领取”的办法。信用社应根据信用网点业务量大小,离社远近、保管条件、淡旺季节等情况,分别核定一定数量的业务周转金,超过限额的应及时送交信用社。信用社流动服务或在非营业时间值班和备付费用开支需要的现金,领款人要签章立据(作传票附件)并登记有关账簿。

领取周转金,借记“业务周转金”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交回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现金科目。

1013科目在途外币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解入或解出外币现钞时不能当天入帐的在途资金,或在途的汇划款项。运送或汇出资金时,1112科目准备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1113科目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存入中央银行的特种存款。本科目应按存款期限设置明细账。

1114科目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缴存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1115科目专项央行票据

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历年亏损挂帐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农村信用社收到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XX贷款(或抵债资产、投资)科目和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1116科目央行专项扶持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巳兑付的到期专项央行票据款项。收到巳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央行票据科目。本科目属过渡性科目。

1123科目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存放其他同业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信用社支取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124科目存放联社款项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放联社的一般存款和定期存款,如准备金存款、存放中央银约期存款,结算准备金以及一般存款等。(非独立核算的信用网点,一般不能将业务资金存人联社,应通过社内往来科目核算)。存人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125科目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放在境外帐户行或外资银行境内分行外汇现汇或国际结算的收付款项。通过境外开立的现汇帐户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行别设置明细帐。

1126科目拨付营运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机构本部(以下简称机构本部)向下级分支机构拨付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机构本部拨付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收回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拨入机构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机构本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应与“拨入营运资金”科目余额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机构本部向分支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

1127科目存出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记

“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农村信用社按期计算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实际收到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本科目应按保证金的存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农村信用社存出的各种保证金。

1211科目调出调剂资金

信用社与信用社之间,信用社(含各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之间的调出款项在本科目核算,调出款项应按单位设置明细账。调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存放联社款项”等有关科目;收回调出资金,借记“准备金存款”、“存放联社款项”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212科目拆放银行业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拆借给除信用社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治城市信用杜)的短期资金。应按拆借的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221科目拆放金融性公司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拆借给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的短期资金。应

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拆出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231科目短期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户生产、生活短期贷款。

1232科目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科技等各种农业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的短期贷款。

1233科目短期农材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村商业、工业企业短期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村工商业的其他短期贷款。

1235科目进出口押汇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社(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的通知经本社(行)偿付款后所垫付的款项。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客户及进、出口押汇设置明细帐。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34短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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