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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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

(质检)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获得备案单位的名单在总局网站公布。

直属局于每年5月和10月以局函形式上报辖区内拟新增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和拟取消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同时附新增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申请材料,由总局统一审核并发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年审时,直属局对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原则上应向总局报请取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直属局初核后报总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一年;如果该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必须报请取消备案资格。

一备案申请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8.《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总局外网下载)。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方才有效,申请材料应胶印编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二申请备案的程序

1.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2.向所在地直属局提交随附材料,并同时交验原件;

3.直属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总局;

4. 总局复核,对合格的企业实施备案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三备案申请条件

1.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0万元);

3.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4.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5.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机构培训合格,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6.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7.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8.诚信经营,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9.因违规被取消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资料来源于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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