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人员应知一般安全生产知识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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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应知一般安全生产知识-制度大全
作业人员应知一般安全生产知识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节一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第一节一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教育培训,员工不但要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定,而且要逐渐养成自觉遵纪守法,按章操作的习惯;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应知”,“应会”的要求。
二、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是指企业管理层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明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又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开始或继续作业会危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忽视操作人员的安危,不顾操作人员的要求,强迫、命令其进行生产作业。这种行为会导致伤亡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法律赋予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也是警示企业管理层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
三、紧急状态下停止作业或撤离的权利(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作业中,由于自然和人为危险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意外的危及员工人生安全的危险情况,将会或者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因此,法律赋予了员工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作业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但是员工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是必须有确实可靠的事实依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没有构成对人身安全的威胁,这种情况不可贸然停止作业。
2、紧急情况必须是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状况下,不应撤离作业现场,而应积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措施无效时,再撤离现场。
四、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工有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应当为员工充分行使这项权利提供机会,重视和尊重员工的批评和建议,并对批评和建议作出答复,并加以说明。如果不接受批评监督,员工有权向上级或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以便上级能及时督促处理。
五、从业人员有要服从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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