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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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前,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力度日趋加强,甚至在很多市场经济并不发达的国家,亦纷纷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经济学的分析对于反垄断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章旨在在从经济学视角对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反垄断;经济学;法学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现代反垄断法出现之前的历史
反垄断经济观的萌芽,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一是关于粮食商业的法律规定了对粮食擅自提高价格的禁止。二是在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中对提高价格在内的垄断的禁止,这时主要以保护公平价格为中心。当时的观念认为,营业者所得利润太多,价格自然就不会公平,因此,法律应干预有悖道德的获利。①
对于现代美国及欧洲反垄断立法有影响的是19世纪后期之前的英国普通法中有关反垄断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涉及对贸易的限制。相关的判例主要涉及两类行为:一类是限制贸易的合同,另一类是垄断性行为。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为条款违法,而是考察该条款是否与合同的中心相一致。如果为服务于合同的中心目的所必需的,则不认为违法;如果偏离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则裁定该条款无效。这种分析方法也被美国早期法院在处理反垄断问题时采用。
(二)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
现代社会第一部专门的反垄断立法是加拿大在1889年颁布的《预防和制止限制贸易之联合行为的法律》。但是这部法律并未被有效实施,也没有产生多大影响。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不仅奠定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为后世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树立了典范。②
1890年,时任美国总统哈里逊签署了《谢尔曼法》。《谢尔曼法》全文共8项条款,但最重要的是前两款:禁止企业间限制贸易的协调性行为,禁止垄断及试图垄断的行为。《谢尔曼法》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垄断组织的某些极端劣行,限制了垄断资本的恶性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谢尔曼法》的诞生为此后反托拉斯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对于美国经济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当年立法者的预想。③
在美国《谢尔曼》法颁布至今的一百多年里,世界上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越来越多,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建立和发展。④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垄断法或与公平竞争有关的法律。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各国以及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韩国等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也包
括拉美等新兴市场化国家以及俄罗斯、东欧各国、中国等转轨经济国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反垄断法在目标和具体内容上差异都很大,因此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统一仍是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⑤
二、竞争与垄断对立论以及福利转移说
竞争与垄断对立理论以及福利转移说是传统经济学反对垄断的理由。完全竞争状态的理想化及其与纯粹垄断的完全对立导致了人们对竞争观念偏于道德的理解。人们对垄断的反映是把它跟剥削或者暴利等字眼划上等号。虽然古典政治经济学也强调垄断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但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偏重于对非现实状态的两个极端的探讨。
“竞争与垄断是对立的”更准确地说应是“完全竞争与纯粹垄断是对立的”,垄断力量的增长促使市场向纯粹垄断的方向偏移,那么就应该及时制止垄断力量的增长或者消除垄断力量。继而可以推导为:既然完全竞争的状态是存在着多数量的小规模经济,并且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最大化,而垄断导致了福利从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向大企业的转移,一次垄断就是对竞争的背离。这是传统认识,这一误导出来的反对垄断的政策理由或判断标准可以被概称为“福利转移说”。
反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政府作为整个国家的代表,应该立足于社会的总体利益,代表的是社会的各个群体,也包括社会的垄断企业。以社会福利转移说作为反垄断的理由是反垄断作为社会福利再分配的方式,这并不妥当。一个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补贴、救济等进行再分配,反垄断在福利再分配方面的作用并不比上述手段大。反垄断作为再分配的手段也增强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这与反垄断之维护自由竞争的目标背离或者说是以一种妨碍自由竞争的形式取代了另一种妨碍自由的形式。垄断竞争下的某一企业可能对自己产品的价格控制能力要高于寡头垄断下几个实力相近的企业的价格控制能力。因为如果没有共谋,寡头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会非常激烈。福利从消费者、中小企业向大企业的转移并不必然意味着对竞争的损害。虽然从完全竞争的极端到纯粹垄断,市场的集中程度提高,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也在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竞争也一定由弱变强。
三、经济效率说
新古典经济学以“经济效率”为前提,反对以福利转移作为反垄断理由,认为垄断导致了社会总福利的降低,即社会作为整体的利益因为垄断而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⑥经济分析的方法是比较成木与利益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得出一种最优或较优的结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导致优胜劣汰、规模经济、技术优势、信息优势、产品差异、私有产权以及其他排他性产权等等情况的存在,使垄断的存在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反垄断法中就要求判断垄断或竞争带来的利益和损失,从而通过立法来促成达到这种最优或较优的结果。在经济学中,对垄断和竞争的表述是通过供给与需求曲线模型和不同市场组织类型中的经济效率进行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厂商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长期利润为零。在长期均衡时,企业的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等于现有的市场价格。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实现的经济效率最高,但是在现实中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
在垄断市场中,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存在着一个较大的差距。垄断企业为了维护最大利润,并不能有效地利用现有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因此阻碍了资源的最佳配置,使经济效率大大低于完全竞争市场。
但垄断并非一无是处。竞争与垄断的相互作用表现在优势互补它也能带来一些正面的东西。在垄断市场上,买方与卖方的市场选择的自由度很小,市场价格是由垄断者控制的。由于垄断成本的短期成本较为平稳,市场价格的外部成本较高,这使得价格的调整并不十分吸引人价格的稳定就成为垄断的正常价格战略。这种情况下,有利于市场价格的稳定,使企业具有合理的预期和稳定的生产,使企业具有投资决策的长期行为,避免短期行为;有利于紧缺资源优先被强势企业利用,使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有利于企业利用雄厚的资本、物资、人力和技术进行技术革新,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提供了必备条件;也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有可能取得更低的生产成本生产更多的产品。垄断会带来负的效益,但如何准确地在正、负效益之间进行比较,所以制定反垄断法目的就是充分实现竞争的,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社会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找到一个判断垄断适度与否的标准,有效限制垄断的弊端。竞争者之间发生福利转移,如果经济效率没有受到影响,就没有反垄断的必要。在经济效率的促进之外也可能有其他标准或目的,但经济效率标准应居于核心地位或者至少是分析反垄断的基础。⑦四、规模经济和技术创新
当我们从竞争关系角度来具体分析现实世界的垄断问题时,就会发现,要想达到100%经济效率是不可能的。经济效率知识提供了价值判断的尺度,用这个尺度对现实中的垄断进行衡量,垄断有增加社会成本、损害经济效率的可能性;但是现实中垄断因素的存在也有其促进经济效率的方面,或者说垄断力量具有可能是提高经济效率之过程中的必然结果。⑧
规模经济论可以说明垄断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企业的成本一般由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组成。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随生产规模的增加而变化不同。企业的生产规模越大,技术革新的能力就越强,企业计划、组织和生产就越加合理和熟练,而且采购和销售成本也会降低,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的规模经济。
五、结语
经济学分析为反垄断的立法和政策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垄断有促进经济效率的一面,大多数垄断问题都可由市场自我修复,不适当的反垄断则会损害经济效率。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反垄断的核心目标应是经济效率,促进竞争。反垄断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须依赖于深化改革,加快放松管制,但又是渐进的,不可能一步到位。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提供的观点和建议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也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注释]
①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第3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