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贵金属代理交易协议书(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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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代理交易协议书

甲方:上海万湖黄金有限公司支行/部门乙方:

住所:住所:

邮编:邮编:

业务电话:业务电话:

传真: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买卖贵金属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应保证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乙方知悉、理解并接受贵金属交易的有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和2中所列风险);乙方了解并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行为,并享有和承担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的收益和风险,甲方除根据约定收取手续费外不享有和承担贵金属代理交易的收益和风险。甲方未向乙方就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做出任何获利保证。

第二条开户、登记和注销

(一)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开立贵金属代理交易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并保证该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专户应向甲方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1)甲乙双方签署的《贵金属代理交易协议书》

(2)营业执照

(3)企业代码

(4)税务登记证

(5)买卖执行人的身份证及授权书

(6)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

(7)增值税发票

(8)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委托甲方向交易所办理开户登记备案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海黄金

交易所开户登记表》(见附件3)以及交易所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甲方代理乙方向交易所登记备案。交易所经审核无误后为乙方编制客户编码。乙方委托甲方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以乙方的客户编码为唯一标识。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如需注销登记,应委托甲方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乙方应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对已经达成的贵金属交易进行资金结算和实物交割。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代理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条网上自助委托交易

1.乙方通过国际互联网和甲方提供的“黄金交易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委托交易应遵守甲方网上委托交易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乙方承诺了解并接受网上委托交易所产生的有关风险(详见附件2)。

2.乙方应妥善保管进行网上委托交易使用的账户和密码,凡通过乙方账户和密码达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自愿委托达成的交易。

3.乙方使用网上自助委托交易时,如使用的服务功能、业务项目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和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4.乙方网上委托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情况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乙方确认并接受通过乙方有效的网上账户和密码达成并记录在甲方电脑中的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5.乙方对甲方的代理贵金属交易网上记录有异议的,应在交易达成日起三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的网上记录无异议。

第四条人工委托交易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贵金属代理交易委托书》(见附件4)并通过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给甲方发送委托交易指令。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委托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账户内的资金和实物是否足够,委托交易指令的各项要素是否完备,委托交易指令是否违反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等。甲方总行收到经乙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贵金属代理交易委托书》后,委托交易指令生效。

(一)代理卖出贵金属

乙方当日委托甲方卖出实物贵金属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在交易所的交割库所存余额。根据交易所规定,铂金只能买入不能卖出。

(二)代理买入贵金属

乙方委托甲方买入贵金属前应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通过结算专户向甲方在交易所的清算银行开立的代理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代理资金账户)划拨交易资金、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递延费、溢短差等有关费用。

(三)撤单

乙方在委托交易指令发出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填写经乙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贵金属交易撤单申请书》(见附件5),传真或直接送达甲方的指定部门。甲方收到撤单申请后,如委托交易指令未成交或已部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就成功撤单通过传真发送《贵金属代理交易撤单确认书》(见附件6);如委托交易指令已全部成交,则撤单申请无效。

(四)乙方授权签字人及有效地址

乙方授权签字人包括:

1、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人工委托交易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身份证号签字样本

2、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清算确认人

姓名身份证号签字样本

3、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和贵金属入出库执行人

姓名身份证号签字样本

4、乙方的有效地址如下

地址邮编

如果乙方变更授权签字人或有效地址,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否则乙方擅自变更授权签字人或有效地址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拒绝执行指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提货及入库

(一)乙方提货前应填写《贵金属提货申请书》(见附件7),通过传真或直接送达甲方指定部门。甲方收到申请后,在交易所系统生成《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通知单》,再传

真给乙方。乙方在提交《贵金属提货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密码、《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通知单》(传真件)、《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三联)到交易所指定的甲方交割库办理提货事宜。如交割库非甲方金库,则需甲方人员持提货IC卡的副卡陪同乙方人员办理提货事宜。最小提货量和提货规格需符合交易所当时的规定。

(二)乙方应严格核实所提取的贵金属实物的质量、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交易文件约定,贵金属实物一经乙方提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提取的贵金属实物的质量和品质由交易所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争议由乙方与交易所解决。

(三)乙方卖出实物贵金属前,应将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实物贵金属存入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取得仓库的入库单(见附件9)。

第六条资金清算

(一)乙方向甲方发出委托买入贵金属指令或进行网上自助委托买入贵金属前,应将每笔买入交易的足额资金或保证金从结算专户转入代理资金账户。在资金未到该代理资金账户前,甲方有权不执行乙方的买入贵金属指令。

(二)甲方收到乙方的委托买入贵金属交易指令后,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有关约定将乙方转入代理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划转至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并暂时冻结结算专户中的代理手续费金额。乙方的买入交易在交易所成交后,甲方有权直接扣划该笔代理手续费;乙方的买入交易在交易所未成交的,甲方应解除冻结该笔代理手续费。

(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将乙方在代理资金账户中的交易剩余资金转入乙方的结算专户。

第七条延期交收品种的代理交易

(一)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的交易,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以及乙方持仓量计算当日持仓总金额。保证金应不低于当日持仓总金额的15%。当市况发生波动或交易所因节假日等情况调整最低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乙方应当在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后的次日中午12:00前补足保证金。

(二)乙方应当主动通过“黄金交易管理系统”或其他途径查询其保证金变动状况。如乙方持仓发生亏损,导致当日交易清算后,保证金低于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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