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汇总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不少上市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优化资本结构和降低财务风险,选择通过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可交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工具,具有让公司股东选择性地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特点。
为了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转换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相关规定。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定义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具有转股权的公司债券。
其持有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将债券按一定比例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这种债券既具有债券的债权特征,又具有股权的潜在特征。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 上市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连续两年保持盈利,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2.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授权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决议。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量应根据债券的转股比例、转股价格和市场需求来确定。
4. 发行公司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债券的风险因素、转股条款、转股价格等重要信息。
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1. 转股期限和转股比例应在发行时确定,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
2. 股东可选择以债券面值转股或按照约定转股价格转股。
3. 公司应及时披露转股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股东行使转股权的决定应提前通知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程序。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影响和意义1. 优化资本结构: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可以增加公司的股本,降低负债比例,优化资本结构。
2. 稳定股东利益:股东可选择将债券转化为公司股份,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红利。
3. 增强流动性: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作为一种流动性较高的金融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交易活跃度。
4. 激励管理层:通过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层可以更好地激励员工,提升企业绩效。
总之,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旨在解决融资问题、优化资本结构和稳定股东利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范本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范本下面是一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范本:
1. 发行人及发行金额:
发行人:[公司名称]
发行金额:[金额]
2. 债券面值及发行日期:
面值:[面值]
发行日期:[发行日期]
3. 年利率及付息方式:
年利率:[年利率]
付息方式:[付息方式]
4. 债券期限及到期日:
期限:[期限]
到期日:[到期日期]
5. 可转换条件:
a. 转换价格:[转换价格]
b. 转换比例:[转换比例]
c. 转换期限:[转换期限]
6. 提前赎回条件:
a. 赎回日期:[赎回日期]
b. 赎回价格:[赎回价格]
c. 赎回公告期:[赎回公告期]
7.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a. 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违约事件]
b.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8. 其他补充条款:
[其他补充条款]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范本,实际发行的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可能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以确保合规性。
可转债基本条款
可转债基本条款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属性和股票属性的金融工具。
它具有固定的利率和到期日,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可转债的基本条款包括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票面利率、转股价格、转股比例等。
发行规模是指可转债发行的总额。
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和市场情况,发行规模可以灵活调整。
发行价格是指可转债的发行价格,一般以每张面值100元的价格发行。
发行价格通常会低于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以吸引投资者购买。
票面利率是指可转债的年息率。
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一般较高,以吸引投资者购买。
转股价格是指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价格。
转股价格通常会高于可转债的发行价格,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转股比例是指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比例。
一般情况下,可转债的转股比例为1:1,即每张可转债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转股比例的确定需要考虑公司的股价和市值等因素。
可转债还有一些附加条款,如强制赎回条款和利息调整条款等。
强制赎回条款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发行公司有权提前赎回可转债。
利息调整条款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债的票面利率可以进行调整。
可转债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它具有债券的保本性质。
即使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仍然可以按照票面利率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另外,可转债还具有股票的潜在增值性质。
如果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可以选择转换为股票,从中获得资本收益。
可转债的市场交易活跃,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获取灵活的投资机会。
同时,可转债市场还有专门的基金和指数,便于投资者进行组合投资。
总的来说,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和股票属性的金融工具。
它具有固定的利率和到期日,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可转债的基本条款包括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票面利率、转股价格、转股比例等。
投资可转债可以享受债券的保本性质和股票的潜在增值性质,具有较低的风险和良好的流动性。
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混合型金融工具,它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点。
以下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 债券本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度,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
2. 利率:债券持有人可以获得的固定利率收益。
3. 债券期限:债券到期的日期,通常以年为单位。
4. 转换价:转换成股票时的转换价格。
转换价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根据一定公式计算的。
5. 转换比例: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股票。
6. 转换期: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转换权的时间段。
通常在债券发行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行使转换权。
7. 赎回条款: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包含提前赎回条款,即发行公司有权在某些情况下提前赎回债券。
8. 转换可选性:债券持有人是否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转换权。
9. 债券持有人权益:即债券持有人在持有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例如分红权、优先权等。
10. 联押品:债券发行公司是否有提供抵押品保障债款本息支付。
以上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具体条款内容会根据不同发行公司的需求和市场状况有所差别。
投资者在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前应仔细阅读债券发行文件中的条款,并了解相关风险和收益。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一、引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券发行和偿还过程的顺利进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成为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探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必备条款,以及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实践经验。
二、受托管理协议的基本结构受托管理协议是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受托管理协议包括以下基本条款:1. 定义和解释:明确双方的定义和解释,确保双方对协议中术语的理解一致,避免后续争议。
2. 发行债券的基本条款:包括债券的种类、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方式等。
这些条款是债券发行的基础,需要明确约定。
3. 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责任,包括债券持有人代表、债券偿还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
4. 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债券偿还责任、信息披露义务、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
5.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约定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6. 违约和解决争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解决。
三、必备条款的法律原则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必备条款应当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受托管理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红线。
2. 公平原则:受托管理协议应当平衡各方的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3. 自愿原则:受托管理协议应当是各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强制性质。
4. 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在履行受托管理协议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四、实践经验与案例分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 债券持有人代表的角色:受托管理协议中通常约定债券持有人代表的角色和职责,以便债券持有人能够有效行使权益。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亲,咱来说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那些规定哈。
咱先来说说啥是可交换公司债券。
简单来讲,这就好比上市公司的股东把自己手里的股票抵押出去,换来一笔钱,不过不是直接卖股票,而是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
那这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啥规定呢?首先啊,这股东得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有啥违法乱纪的事儿。
比如说,不能是被证监会处罚过的,或者是正在被调查的。
还有哦,这股东手里的股票得是没啥限制的。
要是这股票被冻结了,或者有其他啥限制条件,那可不行。
我给您举个例子,之前有个上市公司的股东,想发行可交换债券,结果一查,他手里大部分股票都被质押给银行了,这就不符合规定,计划只能泡汤。
再有呢,这发行的规模也得有个谱。
不能说想发多少就发多少,得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情况等等来定。
比如说,一家公司本身财务状况就不太好,还想大规模发行可交换债券,那市场能买账吗?肯定不行啊!另外,关于债券的利率、期限这些也都有规定。
利率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得合理。
期限也得适中,不能太短让投资者觉得没保障,也不能太长让人家等得不耐烦。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信息披露得清楚明白。
不能藏着掖着,得把股东的情况、股票的情况、债券的相关条款等等都跟投资者说清楚。
要是信息披露不到位,那可是要挨罚的。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的,得遵守一系列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不然,这市场不就乱套啦?好啦,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咱就先说到这儿,您要是还有啥不明白的,咱再接着唠!。
可转债的条款以及要素
可转债的条款以及要素可转债是一种同时具备债券和股票特征的金融工具,具有固定收益和潜在股权转换权益。
在可转债的发行过程中,会确定一系列的条款和要素,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和可转债的合理运作。
以下是可转债的一些常见条款和要素:1.发债主体:可转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公司。
发债主体是指发行可转债的实体,通常为上市公司。
2.债券面值:可转债的面值是每张债券所载明的债权金额,一般为1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
3.发行价格:可转债的发行价格是指每张债券发行时需要支付的价格,以每张债券所述金额计算。
4.申购和配售:可转债的发行一般会通过向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发售,发行的方式包括网上申购、网下配售等。
5.债券到期日:可转债的到期日是指投资者持有债券的最后一天。
到期时,发行人需要偿还债券的本金。
6.转换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格是指投资者在债券转换为股票时所需支付的价格,也被称为转换比例。
7.转股期限:可转债的转股期限是指投资者在何时可以行使转股权益。
一般来说,转股期限在可转债发行后的一定时间内生效。
8.起息日:可转债的起息日是指债券开始产生利息的日期。
9.付息方式:可转债的付息方式可以是按年付息、按半年付息、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等。
10.债务违约:如果发行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本金或无偿赠与股票,则认定为债务违约。
投资者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11.兑付方式:可转债的兑付方式一般为现金兑付,即利息和本金按约定时间支付给投资者。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兑付。
12.股票交割:当投资者行使转股权益时,发行人需要交割相应数量的股票给投资者。
13.附加条件:可转债的发行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附加其他特定条件,如行权期限、转股后是否享有派息权、可转债是否可以回售等。
14.召回权:发行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召回权,提前收回债券。
总结起来,可转债的条款和要素包括发债主体、债券面值、发行价格、申购和配售、债券到期日、转换价格、转股期限、起息日、付息方式、债务违约、兑付方式、股票交割、附加条件和召回权等。
可交换公司债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最近一年财务状况良好;(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债券发行方案;(二)债券发行条件;(三)债券发行价格;(四)债券期限;(五)债券利率;(六)债券发行对象;(七)债券担保及信托情况。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依法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七条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券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债券发行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三)债券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四)债券发行规模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五)债券发行价格合理。
第八条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利息;(二)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及信托义务;(三)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四)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对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发行对象、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可交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义务上市公司可交换债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具备特定条件的债券,持有人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将其债权转化为公司股权。
可交换债是一种融合了债券和股票特点的金融工具,它既具备债券的稳定收益和返还本金的特点,又具备股票的股东权益和企业成长的潜在回报。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可交换权:可交换债的持有人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将其债券转化为公司股权,一般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和转股比例为标准。
持有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个人投资策略,灵活选择是否行使可交换权,从而获得股票市值上涨的可能。
2.转股条款:转股条款是可交换债的核心条款,它规定了可交换债的转换条件、转股价格和转股比例等。
转股价格一般是按市场价、发行价或者其他约定的价格来确定,转股比例是指一定面额的可交换债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的比例。
3.债券利息:可交换债作为一种债券,持有人在持有期间享有固定的债券利息。
债券利息可以根据发行时约定的利率按期支付,也可以采取零息可交换债的形式,在转换时以抵扣未支付利息的方式进行。
4.债券到期回售权:可交换债在到期前一般具备回售的权利,即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债券以约定的价格回售给发行公司。
回售价格一般按面值或面值加利息进行计算,使持有人有保本退出的机会。
5.发行人赎回权:可交换债在某些情况下,发行公司有权提前赎回债券,即以约定的价格将债券收回。
这种情况下,持有人可以选择行使可交换权将债券转换成股票,或者按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赎回。
6.提前终止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交换债的发行人和持有人有权提前终止债券。
这种情况下,持有人可以选择行使可交换权或者按约定的方式处理未行使的可交换权。
7.附属股利:有些可交换债具备附属股利的权益,即在公司发放股利时,持有人可以获得与所持股票相同的股利收入。
总之,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是持有人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将债权转化为公司股权,获得股票市值上涨的机会。
而主要的义务是发行公司按期支付债券利息,并在约定条件下履行回售或赎回义务。
可转债的条款
可转债的条款
1.可转债的定义:可转债是指发行人在债券发行时向投资者承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出现特定情况,如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2. 转换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格是指投资者可以将债券转换为
公司股票的价格。
通常情况下,转换价格比当前股票价格高,以给予投资者更大的收益空间。
3. 转换期限:可转债的转换期限是指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债券转
换为公司股票的时间段。
通常情况下,转换期限为债券发行后的一定时间段,如1年至5年之间。
4. 转换比例:可转债的转换比例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可以转
换为多少股公司股票。
例如,转换比例为1:1表示每张债券可以转换为1股公司股票。
5. 赎回条款:可转债有赎回条款,即公司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
债券提前赎回。
赎回价格通常为面值加上一定的赎回溢价。
6. 利率条款:可转债的利率条款是指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利率。
通常情况下,可转债的利率比同期限的普通债券低。
7. 购回条款:可转债还有购回条款,即投资者可以在一定条件
下选择将债券卖回给公司。
购回价格通常为面值减去一定的购回折扣。
8. 风险提示:可转债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工具,具有一定的风险。
投资者应该谨慎选择,并了解相关的风险提示。
- 1 -。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发行条件(一)一般规定1、应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最近3个会计年度联系盈利;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财务状况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5、募集资金运用(二)其他规定1、净资产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净资产收益率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3、现金流量要求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应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利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的涉及要求1、发行规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2、期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6年。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无最长期限限制;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务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3、转股期或行权期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热荐】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
【热荐】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债券在现代社会已经是大家十分愿意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购买者可以从中获取利润,而发行债券的公司也能够从中获取资金促进公司发展。
而债券中还存在一种可转换债券,许多人不知道这是什么,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今天就由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 (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程序(七步)
(一)受理申请文件 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未按 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二)初审: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核准: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再次申请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 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 券发行申请。
第九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主要考点:
掌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 投向以及不得发行的情形。掌握可转换债券的上 市条件、上市保荐、上市申请、停牌与复牌、转 股的暂停与恢复、停止交易以及暂停上市等内容 。 掌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 基本要求。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 ,包括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 以及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 。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是指是指可转换公 司债券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可 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上市。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 交易所实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要申请 交易所上市交易,须保荐人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保荐人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交易所提 交相关文件。
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 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对于发行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评级要求,与此相同。 (判断题) 债权人权利保护:存在下列事项需要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多选题)
【可交换债02】可交换债券相关规定
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符合国资委对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应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相关规定
期限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转股期限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
转股/交换股票价格
1、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2、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省级或以上国资委审核
3、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资委审核。
----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须履行审核手续的,相关申请材料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20个工作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至财政部门。
2、国有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
可以;
如少,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修正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出席股东需2/3以上同意);
2、国有股东: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换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日前1个交易日可交换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90%。
可交换债券发行的主要条款及实务案例分析
可交换债券发行的主要条款及实务案例分析李庆华摘要:本文介绍可交债的定义特点及条款,并结合实例,说明其在股票债券的双重功能在资本市场中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转股价格一、可交换债券的定义及主要特点(一)可交换公司债券指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将其持有的债券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在该债券存续期内如未按约定条件转换成股票则按发行债券时约定的利率到期还本付息。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可分为公募可交债及私募可交债,目前在中国境内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本文拟探讨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股份发行可交债的情况)。
(二)主要特点。
其一低成本筹资:由于可交换的债券通常对标的股本表的看涨预期,故较一般固定收益类产品有较高的溢价率,容易以低成本取得资金.,且可根据股东的偏好进行股票回购或股票减持,同时还可规避股票的限售期而进行提前套现;为投资者提供更灵活获取更高收益的投资机会;其二,可交换债券融资可分散风险。
通常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和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债券价值不完全以股票价值做保障。
债券发行人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债券的价值,也不直接影响股票价格,如两个公司行业及产业相关度较低,风险更为分散。
其三财务风险及付现压力较低。
相对普通债券而言由于可交换债券含有股票期权,根据转股情况还本及付现压力会减少或解除。
二、可交换债券的主要条款(一)发行人。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为上市公司股东,并符合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东要求,但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不得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转股股票。
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换时须不存在限售条件,除为本期发行设定质押担保外,目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限制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相关承诺,符合发行上市公司标的股票的相关要求。
可交换公司债券
►
(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
(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
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
担保物;
►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
(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 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s)是指上市 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给托管机构(或登记 结算公司)之后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 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够按照约定的条件以持有 的公司债券交换获取股东发债时抵押的上市公司股 权。
► 中国证监会19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 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 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以 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 动力。
►
十、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
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
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
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规定的义务。
►
十一、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换股、回售、赎回、登记结算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录: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1. 引言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为了实现债券期限内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调整的需要,将其所持有的某一特定公司(或集团)的股份作为可交换标的,发行给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或发行人提前赎回时,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与发行人进行股权交换。
现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2.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根据《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向持有其子公司控股权、参股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向与其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依法成立或参股的企业向其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在上述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实现公司间的资金融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
3.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公司主体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且该上市公司应该能够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信息。
3.2 股权结构条件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合理的股权结构。
具体来说,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股权结构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隐约或虚假的情形。
3.3 债券期限条件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体现出一定的可兑性,债券持有人应当在债券到期或发行人提前赎回时,有权选择与发行人进行股权交换。
3.4 债券发行规模条件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能够体现股东发行该债券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5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应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文件中明确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条款,确保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在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常见的融资和资本运作手段。
可交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
然而,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着一系列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可交换公司债券。
简单来说,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那么,上市公司股东要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其一,发行主体资格方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该股东应当合法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且在发行债券时,不存在诸如股份被质押、冻结或者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其二,财务状况要求。
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以确保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这通常需要通过对股东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评估其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指标。
其三,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一般来说,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投资项目等合法用途。
其四,换股条件。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时,应当明确约定换股的条件,包括换股价格、换股期限等。
换股价格的确定应当合理公平,通常参考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并结合一定的溢价或折价因素。
在发行程序上,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首先,需要制定发行方案。
发行方案应当包括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换股条件、募集资金用途等重要内容。
其次,要经过内部决策程序。
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经过其内部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和决策,形成有效的决议文件。
然后,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
一般包括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中介机构将对发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出具专业的意见和报告,以保障发行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可交换债券条款
可交换债券条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可交换债券是一种结合了债券和股票特性的金融工具,其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回报,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可交换债券的基本概念、发行原因、特点及条款要点。
一、可交换债券的基本概念可交换债券是指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投资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债券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发行人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通常由公司发行,可以帮助公司融资并提升财务灵活性。
二、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原因1. 融资需求:公司希望融资扩大业务规模或进行投资项目,可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吸引投资者资金。
2. 降低融资成本:相比于发行普通债券或股票,发行可交换债券通常可以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因为投资者愿意为转换权支付溢价。
3. 提升股东信心: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公司可以增加股东信心,提升公司市值和股价表现。
可交换债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转换权:投资者持有可交换债券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票,享受股价上涨的收益。
2. 固定收益:可交换债券在未转换之前享有固定的利息收益,类似于普通债券的特性。
3. 风险和回报:可交换债券的风险和回报通常介于债券和股票之间,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回报。
4. 期限:可交换债券通常设定有期限,在期限到期之前投资者可以行使转换权,之后可按照发行文件规定进行赎回。
四、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要点可交换债券的条款有很多,其中一些重要的要点包括:1. 转换价格:指投资者可以按照约定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转换价格一般在发行时确定,并随市场变化而变化。
2. 转换比例:指每一张债券可以转换成多少股股票,转换比例一般是根据转换价格和发行人的股票价格确定的。
3. 赎回条款:指如果投资者不行使转换权,发行人是否有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提前赎回可交换债券。
4. 交换期限:指投资者行使转换权的期限,一般为可交换债券发行后的一定时间内。
5. 利息支付方式:指可交换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支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回售条款
抵押承诺 标的股票出现司法持有人会议要求追加
存续期最后两年, 任意 连续 30 交易日的收盘 70%,债券按面值加票 息回售 到期前 6 个月内,任 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 80%时, 按照面值加上 应计利息回售 存续期最后两年, 任意 连续 20 交易日中至少 于当期换股价 80%, 将债券按 107%(含当 期票息)回售 如标的股票出现司法扣 无 划或权属瑕疵,根据债 券持有人会议要求追加 若连续 30 交易日抵押物 价值占未偿还债券余额 比重低于 80%,将补充 提供足额标的股票 是 在修正换股价前追加财 产担保 是 在修正换股价前追加股 票财产担保 是
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汇总
代码 132005. SH 发行人 上海国有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用于交换 的股票 1.12 亿股 太保股票 初始 转股价 39.88 最新 收盘价 22.86 无 连续 30 个交易日至少 15 个交 132004. SH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 8.41 亿股 上海建工 10.52 4.84 格 90%的,有权决定是否向下 修正。修正后应不低于决议生 效日前 1 个、20 个、30 个交 易日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至少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 132003. SH 清华控股 有限公司 1.22 亿股 国金证券 16.88 11.59 股价格的 90%时,决定是否向 下修正。修正后应不低于决议 生效日前 1 个、20 个、30 个 交易日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存续期内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 132002. SH 天士力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0.37 亿股 天士力 日至少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57 33.99 低于当期换股价格 85%的,董 事会有权决定换股价格是否向 下修正 132001. SH 宝钢集团 有限公司 1.65 亿股 新华保险 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赎回条款 1、期间:换股余额不足 3000 万, 面值加当期利息 2、到期:面值 107.5%(不含利息) 1、期间:连续 30 交易日中至少 15 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 可按面值加当期利息赎回; 2、到期:面值 103% 期间: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赎:① 股票价格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 于当期换股价格的 120% ②未换股不足 3,000 万元 1、期前 30 交易日:连续 20 交易 日中 10 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 2、换股期:连续 20 交易日中至少 10 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 135%或未换股余额不足 2000 万 期间:未换股余额不足 3000 万,面 43.28 35.98 无 值加当期利息 到期: 面值 101.5%赎回 (不含利息)
130%或未换股余额不足 3000 万时, 价低于当期换股价
期换股价 130%, 按票面 107%赎回; 10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