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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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12、管辖恒定原则: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讼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13、管辖异议:也叫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14、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5、地域管辖: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6、普通地域管辖:按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确定和管辖。
17、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清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地域管辖。
18、共同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19、合并管辖: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与此案有牵连的诉讼事件。 12、协议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的约定案件管辖法院。
20、裁定管辖: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院裁定或决定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2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权受理,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别的更适审理此案的法院审理。 15、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就某个或某些具体案件,指定某个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 16、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手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2、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18、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23、诉讼参加人:参与民事诉讼,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
24、共同诉讼、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其中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和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25、诉讼客体的合并: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或者把被告对原告的反诉请求与原告对被告的本诉请求合并为一案审理。 22、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26、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24、代表人诉讼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全体参加诉讼,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法院对该诉讼的裁判对于全体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2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以实体权利人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2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29、诉讼代理:案件以外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30、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进行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
31、诉讼代理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权限。
3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33、法定代理权:法律赋予代理人的权限。
34、委托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第三人的委托和授权,代为讼行为的人。
35、期间: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36、法定期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
37、指定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即由受诉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某项诉讼行为所规定的期间。
38、期日:当事人、诉认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院会合一起进行诉讼的时间。
39、送达: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40、直接送达: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1、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合法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42、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受诉法院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一种送达方式。
43、邮寄送达:使用邮寄的方法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44、转交送达: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代收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的一种送达方式。
45、公告送达:受诉法院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宣告,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46、法院调解: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47、法院调解书:全称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指以人民法院名义制发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48、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用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