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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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搞好安全工作,加强现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在矿井基础条件不断改善的前提下,管理能否跟上将成为决定煤矿安全状况的重要因素。尤其是现场管理的强化成为安全管理的最重要的内容。矿级领导的带班下井和经常深入现场将是加大管理力度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方式。从顶板管理、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管理各个方面,要求安全管理人员亲临一线指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新出现的各种矛盾。
(二)带班下井的管理人员范围及天数
从事带班下井的管理人员有: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从事跟班作业的管理人员有:安监科长、各队队长、安全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带班入井及跟班下井天数规定见《煤矿管理人员带班及值班天数表》。
原则上没有带班任务的所有副矿级领导在没有地面的其它工作任务时,自行选择一个班跟班作业,也可由主要负责人临时指派跟班班次。
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带班天数制定带班计划及带班班次表,轮到带班或值班而无故出现空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工作内容
1.带班人员与职工同时进出班,保证入井时间达到8小时。在8小时内检查井下各工作地点工作情况和安全条件。必须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组织生产。若有安全隐患,必须排除后,方可组织生产。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带班领导必须巡查到工作面(特别是采煤工作面必须要至少爬一台工作面)。
2.工作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带班下井人员必须进行监控。
3.工作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现场无法组织整改,必须立即向矿长、调度室报告,并制定专门措施进行整改。在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必须有领导或现场专职安全员进行监控。
4.对井下生产环节进行调节,遇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职工反映的问题拖延不办理的,视为重大隐患。
5.带班下井人员出井后,逐项填写带班记录,严禁虚假填报。带班记录必
须填写清楚当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移交情况,并对上班交待的问题有处理
回复。
6.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交班地点为2#皮带机头或井下其它工作地点。
(三)责任追究
1.未严格履行带班制度,带班质量未达到要求的矿领导实行双向责任追究,
由安监科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对履责情况进行职责考核。
2.当班出现伤工事故或设备损失事件的,按违章处罚细则进行处罚并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