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商品与营销:第12章 农药进出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中国农药进出口管理法规及监管服务措施
农药 商 品 . 并 对未 列入 法检 目录 的农 药 进行抽 检
农 药进 出 口监 管 服务 措施 主要 有两 类 第 一类
1 O月我国农 药进 口量大减
出 口商 品编码 :二是 调 整百草 枯母 液进 出 口商 品编
码; 三 是增 加新农 药 有效 成分 的进 出 口商 品编码 : 四 是 取 消二硝 酚 及其盐 、 五氯苯 酚 的盐或酯 、 克百威 制 剂 的进 出 口商 品编码 :五是调 整 部分农 药海 关 商 品
编码 : 六是 调整 部分农 药 的海关 商 品名称 。
最 大 的农 化产 品供 应 国 2 0 1 2年 中 国出 口农 药金 额 同 比增 长 2 6 . 8 %. 达7 8 . 6亿 美元 农 药 进 口总额 为 5 . 6亿 美元 , 比上年增 长 8 . 2 %。 在不 久前 举行 的第 十
三 届 全 国农 药 交 流 会 上 .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 I C A .
吨 , 比上 月 大 幅减 少 3 9 . 6 % , 进 口平 均 价 格 为
1 0 3 9 6 . 9美 元/ 吨, I : L _ EY J 大 幅增 长 6 6 . 9 %。
耷 目 农嬉 2 0 1 3 . 1 2
2 0 1 3年 l ~ l 0月 , 我 国农 药 进 口量 6 3 3 9 5吨 , 比 比上年 同期 增长 3 . 8 %。 1 0月 , 我 国农 药进 口量 3 9 9 0
上 年 同期 增 长 1 6 . 8 % ;进 口金 额 约 5 . 8 5亿美 元 , 同
农药营销与管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农药营销与管理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02051英文名称:Marketing and administration of Pesticide一、课程说明1. 课程类别专业课程2. 适应专业及课程性质制药工程专业选修3. 课程目的(1)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农药市场营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2)认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加强对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的重要性(3)了解分析市场营销环境、研究市场购买行为、制定市场营销组合决策、组织和控制市场营销活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4)培养和提高正确分析和解决市场营销管理问题的能力(5)掌握农药管理中关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条例、法规及实施办法(6)要求学生在明确我国农药管理体系、农药管理内容,系统掌握我国农药管理的相关条例法规、具体实施办法。
(7)通过学习本课程,应具备能够独立的进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等相关的农药管理工作。
4. 学分与学时学分为1.5.学时为245. 建议先修课程农药学、农业有害生物及治理、农药合成、农药分析、农药毒理学、农药环境毒理学、农药生物测定、农药田间药效试验。
6. 推荐教材或参考书目推荐教材:(1)农药营销学.丁伟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2)农药市场营销学.张双熙主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2005年(3)农药管理学.王沫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参考书目:(1)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编.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年(2)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编.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年(3)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编.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年(4)农药科学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编.18—25卷(5)农药品种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编.(6)农药登记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编.(7)农药加工与管理.沈晋良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7. 教学方法与手段(1)本课程采用课堂教学与讨论相结合的方法,结合课堂讨论的形式开展教学。
农药购销管理制度
农药购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药购销管理制度,规范农药经销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购销管理应坚持“保证农产品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加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提高农药购销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四条农药经销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购销记录,向有关部门和农民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对进出口农药进行实时监测和报告,做到及时回收不合格产品。
第五条有关部门要及时更新农药购销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并严格监督执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农药购销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农药购销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注册农药范围和用途使用。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农药生产档案和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第八条农药经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购销档案和责任追溯体系,加强产品管理和质量控制,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农药使用单位要按照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要求,及时购买合格的农药产品,正确使用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农药购销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依法合规、诚信经营、质量优先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高农药管理和使用水平。
第三章农药购销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农药生产记录和产品追溯体系,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经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农药购销记录和责任追溯体系,加强产品管理和质量控制,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说明书和使用说明,正确选择使用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农药购销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农药购销记录和产品检测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农药购销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进口农产品农药安全管理指南
进口农产品农药安全管理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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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农药管理制度
出口植物农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出口植物农药的管理,保障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规范植物农药的使用和出口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出口植物农药的企业和个人。
涉及到的植物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三、管理要求1.企业和个人必须合法取得植物农药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确保生产和销售合法合格。
2.植物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3.企业和个人在出口植物农药时,必须确保产品的技术标准符合目的国要求,不得出口禁用品种。
4.出口植物农药必须附上产品说明书和安全使用说明,确保使用单位能够正确使用并遵守相关法规。
5.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开展植物农药的包装、标识和运输,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露或污染环境。
6.出口植物农药在目的国出现问题时,必须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我国的声誉和利益。
四、管理流程1.申请许可: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植物农药前,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生产和销售:植物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许可范围生产产品,并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销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能够顺利出口。
3.审核和检查:相关部门会定期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他们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不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4.处理投诉:如果出现相关投诉或纠纷,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管理制度的完善1.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口植物农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植物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2.出口植物农药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工作,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不得违法生产或销售。
3.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购买植物农药,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使用违法产品。
六、总结通过加强出口植物农药管理,保障植物农药的质量和安全,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能提升我国的出口形象和信誉,促进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药进销货管理制度
农药进销货管理制度一、进货管理1. 供应商选择:在进货之前,需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拥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和销售许可证。
同时,还需考察其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以保证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 进货程序:在采购农药前,必须进行询价比较,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
采购人员应填写采购单和验收记录,确保采购的农药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准确无误。
3. 进货验收:进货后,需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验收,检查包装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以及生产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是否清晰可辨。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供应商反馈并要求退换。
4. 进货登记:所有的进货信息应当及时录入系统中进行登记,包括农药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进货数量、价格等内容,以便于后续管理和监控。
5. 库存管理:农药进货后,应妥善保管,确保防潮、防晒、防腐,避免发生变质或损坏。
库房应定期清理和检查,确保库存情况真实可靠。
二、销售管理1. 销售对象:在销售农药时,需对购买方的资质和用途进行核实,确保其具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资质,并对其使用农药的目的和方式进行了解和指导。
2. 销售程序:在销售农药前,必须进行认真核对购买方的相关信息和需求,确保销售的农药种类、数量、规格等信息无误。
销售人员应填写销售单和发货记录,做到信息准确记录。
3. 销售验收:购买方收到农药后,需对产品进行验收,检查包装是否完好,质量是否达标,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如有问题需及时联系售后服务。
4. 销售登记:销售信息应及时录入系统进行登记,包括农药名称、规格、购买方信息、销售数量、价格等内容,以便于后续的跟踪和管理。
5. 库存管理:对于销售的农药,需做好库存的管理和跟踪,确保销售情况及时掌握。
避免出现过量库存或缺货现象,对于过期产品要及时处理。
三、使用管理1. 仓库管理:农药的存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禁止与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混放。
仓库应备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保持通风干燥,避免日晒雨淋。
农药商品与营销:第12章 农药进出口管理
2 农药再登记制度
在美国,农药主要受《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和《联邦食 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两部法律的制约,美国环保局在这两部联邦法 律的授权下对农药的使用进行管理,其宗旨是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和 保护环境。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授权美国环保局负责评价和登记 农药,并有权暂停和撤销农药登记;
《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授权美国环保局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或 最大残留量。
美国环保局农药项目办公室根据法律授权,对已经取得登记的老农药 产品,根据科技发展情况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进 行重新评价,通过此项工作,最终给予“再登记”(reregistered)、 “撤销”(canceled)、“暂停”(suspended)和“修订” (amended)的结论,此即“农药再登记制度”。农药通过再登记, 可以确保符合当前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标准,为修改不适的农药标签 和使用要求,减少农药的危害提供科学依据。
二 德国农药管理
BBA主要审查药效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对土壤微生物、有益动物、植 物药害等)、对有效成份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和残留分析方法进行验证 等;
Bgvv主要审查农药对人体、动物的毒性报告(包括急性、慢性、致畸、 致突变报告)及农药对饮用水的影响;
UBA则对农药在环境中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考虑环境的平衡性。
(2)对市售农药商品的抽检监督。 (3)对市售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抽样检测 德国政府对市场出
售的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抽样和检测是分别由两个部门进行:州农业 部门负责抽样,州环保部门负责检测。如发现市售农副产品中的农药残 留量超标,该农副产品就会被处以销毁,并对生产者进行处罚。由于德 国很重视农产品的安全监测工作,通过再评审淘汰不安全的农药产品, 还开展植物源农药及其它减少农药用量的综合防治措施,故德国市场上 的销售食品中农药残留一般只有3%-4%的能检出,且只有1%-2%的食品 中农药残留量超标,其它则均在残留限量以下。
农药出口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农药出口管理情况调研报告农药是农田中常用的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近年来,中国的农药产量稳步增长,农药质量也有所提高,出口量大幅增加。
为了解中国农药出口管理情况,本次调研主要围绕农药出口的种类、质量标准以及出口流程进行分析。
一、农药出口种类中国农药出口主要涵盖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等三大类。
其中,杀虫剂是农药出口的主导品种,其出口量占到总出口量的60%以上。
杀菌剂和除草剂则分别占到出口总量的20%和15%左右。
近年来,随着有机农业的兴起,生物农药的出口也有所增长,但尚未占到主导地位。
二、农药出口质量标准中国农药出口质量标准主要参照国际上通用的质量标准,如欧洲联盟(EU)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标准。
农药出口前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法规和标准要求。
同时,出口企业也要持有相应的质量认证和许可证明,以确保产品质量可靠。
此外,出口企业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使用说明等资料,以便进口国家能够正确使用农药产品。
三、农药出口流程农药出口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包括订购、生产、包装、检验检疫、报关和运输等环节。
在订购环节,出口企业需要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并明确产品规格和数量。
生产过程中,出口企业需要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包装环节需要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以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变质。
在检验检疫环节,出口企业需要将产品送检,并办理相应的出口检验检疫手续。
报关环节需要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并缴纳相关关税和费用。
最后,根据进口国家的要求,出口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进行产品运输。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在农药出口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农药产品的质量不稳定,存在着一些劣质产品的流向出口市场的情况。
其次,农药出口需要进行多个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的准备,流程繁琐。
此外,当前农药出口以杀虫剂为主,对市场需求的多样性没有完全满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加强对农药生产和出口企业的监管,提高农药质量标准的执行力度。
外贸公司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农药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利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农药经营业务,包括农药的采购、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我公司农药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农药经营;(二)质量安全:确保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利益;(三)诚信经营:坚持诚信为本,公平交易,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提高经营效率。
第二章农药采购第四条农药采购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明确农药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
第五条采购农药时,应核实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其农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无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采购农药时,应关注农药的市场动态,合理控制库存,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三章农药储存第七条农药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潮、防鼠、防虫等安全条件,确保农药质量不受影响。
第八条农药应按照种类、规格、有效期等进行分类储存,并设立标识牌,方便查找和管理。
第九条农药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农药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农药储存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农药销售第十一条农药销售应严格执行国家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取得相应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销售农药时,应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农药。
第十三条销售农药时,应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擅自提高农药价格。
第十四条销售农药时,应关注农药市场动态,合理调整销售策略。
第五章农药运输第十五条农药运输应选择合法合规的运输工具,确保农药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农药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污染。
第十七条农药运输途中,应随时关注农药质量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农药售后服务第十八条我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农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进口农产品农药安全管理指南
进口农产品农药安全管理指南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进口农产品农药安全管理这个话题。
我们要知道,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
所以,保障进口农产品的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好进口农产品农药安全管理呢?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建议。
1. 严格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在进口农产品到达我国之前,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农药残留监测。
这就像是给农产品做一次体检,确保它们没有携带有害物质。
我们可以借鉴“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对进口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进行严格限制。
我们还可以加强与进口国家的合作,共同制定更加严格的农药残留标准,确保进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 加强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的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追溯体系,可以让我们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农产品从种植、采摘、加工、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
这样一来,一旦发现有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我们就可以迅速采取措施,避免问题扩大。
就像我们在购买水果时,总是喜欢挑选有“溯源”标识的一样,这样的农产品让我们吃得更放心。
3. 提高农民使用农药的规范性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他们使用农药的方式和方法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让他们了解如何正确使用农药,避免过量使用或者使用不当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这就像是给我们的学习提供了一个“教练”,让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加得心应手。
4. 加大对违法使用农药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那些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我们要坚决予以打击。
就像是对待“坏人”一样,我们要严惩不贷,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维护我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其他农民不敢效仿。
5.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农药残留问题农药残留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研究和制定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就像是我们在解决学习中的困难时,总是喜欢请教老师和同学一样,这样的合作可以让我们在应对农药残留问题时更加游刃有余。
农药原药或制剂进出口流程
农药原药或制剂进出口流程1.引言1.1 概述农药原药和制剂的进出口流程是指农药原药和制剂从一个国家进入另一个国家或从一个国家出口到另一个国家的过程。
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提高农业产量。
为了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通常都有严格的进出口流程和监管措施。
农药原药进口流程是指将农药原药从国外进口到本国的过程。
在这一流程中,首先需要申请进口许可。
有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并确定进口数量和质量要求。
一旦获得许可,进口商就可以选择从供应商处购买农药原药。
在进口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和检疫,以确保农药原药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同时,对进口流程进行监管,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农药原药出口流程是指将本国生产的农药原药出口到其他国家的过程。
出口商在开始出口之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
出口许可的审批过程与进口许可类似,需要满足国家的要求和标准。
一旦获得许可,出口商可以与国外的买家签订合同,并安排物流运输。
在出口过程中,同样需要进行检验和检疫,以确保农药原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农药制剂进口流程和农药原药进口流程相似,但是在这一流程中,进口的是经过混合和加工的农药制剂。
申请进口许可、检验检疫和监管的步骤与农药原药进口流程相似。
农药制剂出口流程与农药原药出口流程类似,出口的是经过混合和加工的农药制剂。
出口商需要申请出口许可,并满足国家的要求和标准。
在出口过程中,同样需要进行检验和检疫,以确保农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之,农药原药和制剂的进出口流程涉及到许可申请、检验检疫和监管等多个环节。
通过严格的流程管理和监管措施,可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际农业合作和交流。
在未来,可以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包括对整篇文章的概述,以及具体介绍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编写文章1.2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将详细介绍农药原药及制剂的进出口流程。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1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16号关于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就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公告如下:一、进出口的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的农药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最新调整的名录见附件1)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三、进出口农药单位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上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2-1,2-2)。
四、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由其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办理通知单。
涉及多个生产地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生产场所信息。
五、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
仅限出口登记的农药和特殊管理的农药出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见附件3),包括《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以及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应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农药销售管理制度全套
农药销售管理制度全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销售行为,保障农药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企业以及从事农药销售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
第三条农药销售应当遵循“依法经营、保护环境、保障质量、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农药销售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药生产销售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办理许可。
第五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机制,确保销售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六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按照生产企业划分的经销区域进行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
第七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库存管理制度,规范采购、入库、出库等流程,确保农药库存的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销售农药,不得超量销售、夸大宣传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定期对库存农药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销售档案,记录每次销售活动的相关信息,保留销售凭证,方便监管机构查看核实。
第十一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农药使用指导制度,对购买农药的客户进行指导,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保障农药的正确使用。
第三章农药销售监督第十二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销售记录和资料。
第十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销售监督机制,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严肃处理。
第四章农药销售售后服务第十五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解决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客户反馈制度,及时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改进销售服务质量。
农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农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销售管理,保障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农药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农药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农药产品质量,防止人畜中毒,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章农药采购管理第四条农药经营部根据销售计划,制定农药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
第五条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六条农药采购应当选择具有生产资质、信誉良好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第三章农药销售管理第七条农药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了解所销售农药的品种、性能、用途、剂量、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农药销售人员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指导购买者正确使用农药。
第九条农药销售人员不得虚假宣传、误导购买者,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农药销售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销售部门的考勤制度和例会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章农药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经营部应当建立专用的农药产品存放库,库房要相对独立、干燥整洁、存取方便。
第十二条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
第十三条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防止农药混放、误用。
第五章农药废弃物处理管理第十四条农药经营部应当建立农药废弃物处理制度,对过期、破损、废弃的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排放。
第十六条定期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农药经营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农药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部应当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安全意识。
农药行业销售与使用安全管理
农药行业销售与使用安全管理第一章:农药行业概述第一节农药行业现状第二节农药行业发展趋势第二章:农药销售市场分析第一节市场规模与增长趋势第二节销售渠道分析第三节市场竞争格局第三章:农药产品销售策略第一节产品定位与包装第二节价格策略第三节促销与推广活动第四章:农药销售团队建设与管理第一节销售团队组织结构第二节销售人员培训与激励第三节销售团队绩效评估第五章: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概述第一节使用安全重要性第二节使用安全管理原则第六章:农药使用技术与规范第一节农药使用方法第二节使用剂量与频次第三节农药混用与轮用第七章:农药使用安全风险防范第一节农药中毒事故案例分析第二节风险评估与预警第三节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八章:农药使用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一节培训内容与方法第二节培训对象与频率第三节培训效果评估第九章:农药使用监管与执法第一节监管体系与法规第二节执法检查与处罚第三节监管效果评价第十章:农药废弃物处理与环境保护第一节农药废弃物分类与处理方法第二节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第三节环保意识教育与宣传第十一章:农药使用安全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一节国际合作现状与趋势第二节国际交流项目与活动第三节国际法规与标准第十二章:农药行业未来展望第一节行业发展趋势分析第二节销售与使用安全管理策略第三节农药行业可持续发展路径第一章:农药行业概述第一节农药行业现状一、农药的定义与分类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病虫害、调节植物生长、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一类化学合成或生物源物质。
根据农药的作用方式和用途,可分为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几大类。
二、我国农药行业现状1. 产量与市场规模近年来,我国农药行业产量和市场规模逐年增长。
据统计,我国农药产量已占全球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左右,成为世界最大的农药生产国。
同时,我国农药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市场需求旺盛。
2. 产业结构目前,我国农药产业结构仍以化学农药为主,生物农药市场份额较小。
在化学农药中,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占据主导地位。
农业防治技术在农产品进出口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农业防治技术在农产品进出口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农业防治技术在农产品进出口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应用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频繁,农产品进出口质量安全管理成为了各国农产品贸易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农业防治技术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对于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农业防治技术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出发,探讨其在农产品进出口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农业防治技术是指通过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农业活动中的各种病害、虫害和鸟害等自然灾害对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影响,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产品质量。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人口增加和农业资源紧缺等问题的日益突出,农业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在农产品进出口质量安全管理中,农业防治技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农业防治技术可以将农产品的病虫害发生率降到最低。
病虫害是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一大障碍,其不仅对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还对人类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通过合理使用农药、微生物制剂和生物控制等农业防治技术,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产品的病虫害,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
其次,农业防治技术对农产品的贮运和加工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农产品的贮运和加工环节是农产品质量管理中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
而农业防治技术可以有效地控制农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病虫害发生,防止农产品出现霉变、变质等质量问题。
同时,通过合理的贮藏和加工技术,可以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和口感,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此外,农业防治技术还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通过有效的追溯技术,对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
农业防治技术可以通过记录和分析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技术指标和环境因素,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全程追溯。
这不仅可以为进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支持,还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水平,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度。
进出口农药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进出口农药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佚名
【期刊名称】《农化新世纪》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进出口农药管理是指国家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进、出口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实施的管理。
【总页数】1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657
【相关文献】
1.我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新增42个农药品种 [J], 吴厚斌;穆兰;宋俊华;叶贵标
2.中国农药进出口管理面临新形势——专访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顾宝根 [J], 武丽辉
3.我国农药进出口的法律依据、海关管理及上海进出口情况和展望 [J], 李莉;
4.我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新增42个农药品种 [J], 吴厚斌;穆兰;宋俊华;叶贵标
5.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顾宝根:谈中国农药进出口管理面临新形势 [J], 武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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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发布
2012年《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发布
刘苹苹;吴厚斌;叶贵标
【期刊名称】《农药科学与管理》
【年(卷),期】2012(033)002
【摘要】为提高海关监管的针对性,加强农药进出口管理,维护进出口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与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1706号)。
新名录包括农药品种1154个,农药制剂14类。
农药进出口单位自2012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农药名称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本次调整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
【总页数】2页(P1-2)
【作者】刘苹苹;吴厚斌;叶贵标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125;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125;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1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482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发布新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J],
2.2013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正式发布 [J],
3.我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新增42个农药品种 [J], 吴厚斌;穆兰;宋俊华;叶贵标
4.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J], 无
5.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595号关于发布《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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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授权美国环保局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或 最大残留量。
美国环保局农药项目办公室根据法律授权,对已经取得登记的老农药 产品,根据科技发展情况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进 行重新评价,通过此项工作,最终给予“再登记”(reregistered)、 “撤销”(canceled)、“暂停”(suspended)和“修订” (amended)的结论,此即“农药再登记制度”。农药通过再登记, 可以确保符合当前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标准,为修改不适的农药标签 和使用要求,减少农药的危害提供科学依据。
1. 农药管理机构
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的农药项目办公室(OPP)负责 美国农药的管理工作。农药项目办公室有近900人,包括1 个后勤部和9个专业部。负责全国的农药管理相关工作。
(1)资源管理部:负责人事、财务、后勤管理; (2)对外协调部:负责政策法规、立法、议会联络,地区的、
民族的协调和配合,国际事务、公关活动以及野外项目;
(3)健康影响部:负责评价农药的利与弊,以及确定和评价 对人和动物的危害;
(4)微生物农药部:负责微生物农药的管理,包括这类农药 产品的登记、变更登记和再登记;
(5)环境行为和环境影响部:负责评价农药的环境行为和环 境影响;
(6)生物农药和农药污染控制部:负责生物农药利弊评价 和危害控制、生物农药残留限量再评价以及农药环境问题; (7)生物学和经济分析部:负责评价农药用途和益处的评 价,研究和评价室内分析技术,产品化学资料评价和备案; (8)登记部:农药登记部有130多人,主要负责农药产品 登记、变更、再登记、残留限量制定、试验许可和紧急需要 登记; (9)特殊评价和再登记部:工作人员有70多人,负责农药 产品的“再登记批准决定”、产品再登记、残留限量再评价、 特殊评价; (10)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部:负责农药管理方面的信息 发布、信息维护、信息监测、信息网络建设等。专业范围包 括化学、生物学、昆虫学、毒理学、农学、经济学、公共卫 生学、法律以及其他专项技能。
美国环保局为充分考虑一种农药的益处和风险,往往会采 取特别评价程序。它是美国环保局由于某些安全因素而采 取的,用以评价农药的使用是否会对人和环境形成过度风 险的一种正式程序。
特别评价的结论有:撤销、限制、修订或继续使用四种。
特别评价的内容有:
(1)对人和家养动物的急性毒性; (2)对人的潜在的慢性或亚慢性毒性影响; (3)对非靶生物的潜在危害; (4)对濒危生物持续的风险; (5)生态系统失衡或遭受破坏的风险; (6)对人和环境的任何其它的弊大于利的不利影响。
除美国环保局负责联邦政府的农药管理工作,制定农药法规 外,各个州政府也有负责农药管理和执行法规的管理机构。
2 农药再登记制度
在美国,农药主要受《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和《联邦食 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两部法律的制约,美国环保局在这两部联邦法 律的授权下对农药的使用进行管理,其宗旨是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和 保护环境。
1988年,经过修改的《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规定,对已 经取得登记的农药要实行再登记。并规定重点评价1984年11月1日前取 得登记的有效成分。在EPA的工作下,至1997年共完成登记产品数量 66%的重新评价,其中仅28%取得了再登记,38%的登记产品被撤销。 1997~2002年将完成剩下的34%的登记产品的再登记工作。
在新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中关于农药使用必须坚持“确定 无害”的原则下,EPA对1996年8月以前美国制定的9635个农药残留限 量,开始了重新评价,1996年8月2日至1999年8月2日,美国环保局已 完成33%的残留限量再评价工作,即3290个,其中有1493个残留限量 被取消,这些被取消残留限量的农药中的大多数为最危险的农药,包括 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有机氯类和潜在致癌性农药。计划2006年8 月前应全部完成残留限量的再评价工作。
3 特别评价程序
农药的使用总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是否对人体健康有 害、是否对环境产生直接的破坏作用,是决定其能否 登记或再登记的根本性指标。农药的风险取决于农药 的毒性和接触量,而农药的接触量又是降低农药风险 的重要途径。所以,评价农药的风险应该综合评价农 药的毒性和接触量。在登记一种新农药或新用途之前, 美国环保局必须首先确保该农药对人体健康确信无害 和对环境无直接的危险性。为此,农药申请者往往要 完成100多项各种类型的科学试验和研究内容以证明 其对人体健康无害和对环境无直接危险性。
第12章 农药进出口管理
第一节 部分国家及国际组织对农药的管理 概况
国际上农药发达国家主要有美国、德国、日本 等,与此相适应,他们的农药管理法规也较之 其它国家更为健全和完善。
一、美国农药管理
美国农药管理始于1910年,以《杀虫剂法》的颁 布实施为重要标志,近百年来,先后颁布了一系 列与农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管理制度不断 完善,其中重要的具指导性的法规有两部,其一 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简称FFDCA, 其二是《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这 两部法律在1996年8月3日美国颁布《食品质量保 护法》后又得以进一步修订。
由于1996年8月3日美国《食品质量保护法》颁布后,《联邦食品、药 品、化妆品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明确要求所有农药必须满足更高更
严的要求,规定了食品以健康为基础的农药残留安全标准,农药使用必
须坚持“确定无害”的标准,而不是以前的“无过度的不利的影响”的
使用标准,特别关注农药对婴幼儿的不利影响,并规定以后取得登记的 农药产品,在15年后均应进行再登记评价。 农药再登记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和保护环境。所以, 农药残留限量的再评价就成为农药再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环保局一方面采取特别程序综合评价农药的益处 和风险,另一方面对于低风险常规农药则采取优先评 审的鼓励政策,在这种政策引导下,美国1994~ 1999年登记的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