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各类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讲解
各类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证书种类证书种类证书种类代码类代码 目的国家目的国家原产地标准及其填制原产地标准及其填制一般原产地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C所有国家所有国家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为补充标准。
证书上不体现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G欧盟、挪威、瑞士、土耳其、日本和列支敦士登敦士登①完全原产:①完全原产:“P ”; ②非完全原产:满足加工清单要求,未列入的未列入的 满足品目号改变规则,填写“W ”加产品HS 品目号,例如“W ”94.05。
加拿大加拿大①完全原产:①完全原产:“P ”; ②非完全原产:进口成份价值不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出厂价的40%,填写“F ”; ③非完全原产:经多国加工的产品,进口成份价值不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出厂价的40%,填写“G ”。
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克兰①完全原产:①完全原产:“P ”; ②非完全原产:进口成分价值不超过产品离岸价格的50%,填写“Y ”加非原产成分价值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Y ”50%; ③非完全原产:进口成分价值不超过产品离岸价格的50%,在一个受惠国生产而在另一个或数个其他受惠国制造或加工的产品填“PK ”。
澳大利亚、新西兰新西兰①完全原产:①完全原产:“P ”; ②非完全原产:本国成份价值不小于产品出厂价的50%,留空。
,留空。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证书E东盟成员国①完全原产:“X ”;②非完全原产: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份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填写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份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40%; ③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产地证书B孟加拉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 ①完全原产:“A ”;②非完全原产:非原产成分小于等于产品离岸价55%,填写“B ”加非原产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55%;③非完全原产:使用原产地累计的,成员国成分累计不低于产品离岸价的60%,填写“C ”加累计原产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60%; ④非完全原产:最不发达成员国在以上②③基础上再享受10个百分点优惠,填“D ”。
各种原产地证填制
各种产地证填制说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填制要点亚太贸易协定证书填制要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 E)填制要点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要点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要点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1依照《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背页说明第 1 栏:详细填写中国或哥斯达黎加的出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第 2 栏:详细填写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权机构”。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
第 3 栏:详细填写中国或哥斯达黎加的进口商(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第 4 栏:应据所知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 5 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货物原产国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 6 栏:填写项目号,项目号不得超过20项。
第 7 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第 8 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
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
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
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 9 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 10 栏:若第8栏中的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申明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在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和附件3(产品特定规则)中予以明确:第 11 栏:对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应填写毛重(用“千克”衡量)或用其他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
产地证填制说明
第7栏 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在阿拉 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系统会自动生成****号截止线。 注:东盟证书要求显示HS编码前6位,软件可以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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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产地证填写规范
第8栏 原产地标准 1. 货物出口国完全原产的,不含有进口成分填写“WO“ 2. 该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 于40。标准填写空格,辅助项填写100%-进口成分% 3.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应超 过60。标准填写空格,辅助项填写100%-进口成分% 4.货物符合产品的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PSR” 东盟自贸区成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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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练习题
一、选择题 1、输往( B ORDER A. 加拿大 B. 英国 C. 澳大利亚 D. 新西兰 )的货物,可以在FORM A证书第二栏填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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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练习题
2、某公司有一批玩具(HS编码为9503)出口至日本,该批玩 具采用了部分非原产材料,但产品符合原产地标准,出口公司 申请了一份相关的FORM A原产地证书,请问在证书第八栏应该 填( D )。
16Leabharlann 惠制练习题二、判断题1、一般原产地证书与普惠制证均可减免关税。( × )
2、申请单位只在缮制完成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盖章签字。 (× )
3、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副本、该批货物的出口报关单、提单、 正式出口发票及装箱单应至少保存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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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练习题
4、如果已签发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必须向检验检 疫机构申请签发更改重发证,同时声明原证书作废。 (× ) 5、更改证书的签发日期和原证书签发日期一致,申请日期和 实际申请日期一致。( × )
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不可打中间商信息。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
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外,此栏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
第2(、第3)栏国别内容与第12栏进口国保持一致,欧盟内部可视为一个整体。
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咨询Q:695-107-020))。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企业申报时留空。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
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
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
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7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
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
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a)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土耳其的,填“W”,后加四位HS编码,如“W”42.02。
原产地标准:(1)产品列入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加工,产品的HS 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中国—新加坡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其填制说明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其填制说明
背页说明
第一栏:应填写中国出口商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应填写新加坡收货人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三栏:应填写运输方式、线路,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及卸货口岸。
第四栏:不论是不是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入口方海关必需在相应栏目标注(√ )。
第五栏:应填写项目号码。
第六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码。
第七栏: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
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描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时识别。
商品描述应与发票所述及
《协调制度》的商品描述相符。
若是是散装货, 应注明“散装”。
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斜杠结束号)。
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第八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需依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第八栏中标明
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九栏:毛重应填写“千克”。
可依老例填写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数量等,以准确反
映其数量。
FOB 价钱应在此栏中注明。
第十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及开发票的日期。
第十一栏:本栏必需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
应填写签名的地址及日期。
第十二栏:本栏必需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其填制说明
附件5: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其填制说明Certificate of Origin*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China-Chile Free Trade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for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f issu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1 —Overleaf InstructionBox 1: 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of the exporter.Box 2: 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of the producer. If more than one producer’s good is included in the certificate, list the additional producers, including name, 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If the exporter or the producer wishes the information to be confidential, it is acceptable to state “A 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If the producer and the exporter are the same, please complete field with “SAME”. If the producer is unknown, it is acceptable to state "UNKNOWN".Box 3: 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of the consignee.Box 4: Complete the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nd specify the departure date, transport vehicle No., port of loading and discharge. Box 5: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of the importing country must indicate (√ ) in the relevant boxes whether or not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is accorded.Box 6: Customer’s Order Number,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and etc. may be inc luded if required. If the invoice is issued by a non-Party operator, the name, address of the producer in the originating Party shall be stated herein.Box 7: State the item number, and item number should not exceed 20.Box 8: State the shipping marks and numbers on the packages.Box 9: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 shall be specified. Provide a full description of each good. The description should be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enable the products to be identified by the Customs Officers examining them and relate it to the invoice description and to the HS description of the good. If goods are not packed, state “in bulk”. Whe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is finishe d, add “***” (three stars) or “ \ ” (finishing slash).Box 10: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9, identify the HS tariff classification to six digits.Box 11: If the goods qualify under the Rules of Origin, the exporter must indicate in Box 11 of this form the origin criteria on the basis of which he claims that his goods qualify for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in the manner shown in the following table:Box 12: Gross weight in Kilos should be shown here. Other units of measurement e.g. volume or number of items which would indicate exact quantities may be used when customary.Box 13: Invoice number, date of invoices and invoiced value should be shown here.Box 14: The field must be completed, signed and dated by the exporter. Insert the place, date of signature.Box 15: The field must be completed, signed, dated and stamped by the authorized person of the certifying authority. The telephone number, fax and address of the certifying authority shall be given.— 2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第一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中-新西兰产地证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FORM N证书)共有十五栏, 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
具体规定如下: A、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 ** ********* ****┬┬─┬──┬─│││└────企业自编流水号(4位)││││││││└────企业注册号(9位)│││││││└─────────年份末二位数(2位)│└───────证书识别代码:FORM N证书为N(1位)例如:证书号N083800000050045是注册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08年办理的第45票FORM N证书。
B、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
更改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C、如原签发的证书遗失,经签证当局同意重发证书,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D、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例如:NINGBO SKYLAND GROUP CO.,LTD.ROOM 1209,ZHONGSHAN MANSION,93 EAST ZHONGSHAN ROAD,NINGBO CHINA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
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第二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例如:J & D MECHANICAL APPLIANCE MANUFACTORY22 DONGSHENG ROAD, NINGBO CHINA注意: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
各类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讲解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N
新西兰
完全原产:“WO”;
非完全原产: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填“WP”;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的,填“PSR”;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的,填“PSR”并加注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X
新加坡
完全原产:“P”;
非完全原产: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填写“RVC”;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R
秘鲁
完全原产:“WO”;
非完全原产: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填“WP”;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的,填“PSR”;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的,填“PSR”并加注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P
巴基斯坦
完全原产:“P”;
非完全原产: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巴自贸区累计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填写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巴自贸区累计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40%;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F
智利
完全原产:“P”;
非完全原产: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填写“RVC”;
非完全原产:非原产成分小于等于产品离岸价55%,填写“B”加非原产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55%;
非完全原产:使用原产地累计的,成员国成分累计不低于产品离岸价的60%,填写“C”加累计原产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60%;
海关总署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附件2-4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试行)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1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已知)此栏应列明所有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国家。
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A V 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
生产商不明的,可填写“UNKNOWN”。
第3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应填写新西兰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
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港口,卸货口岸应为新西兰港口。
1本说明中,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第5栏:供官方使用此栏留空。
第6栏:备注如有需求,此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有关信息。
第7栏:项目编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唛头及包装号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如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如填制空间不够或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ASCOLOR LABEL等不能作唛头。
原产地标准填制
证书种类代码签证国家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般原产地证C 所有国家无完全原产:"P"非完全原产:"W"+品名号,如:"W"95.03完全原产:"P"非完全原产:"F"经多个最不发达受惠国加工:"G"完全原产:"P"非完全原产:留空完全原产:"P"非完全原产:"Y"+进口成分比例,如:"Y"35%全球累计:"PK"完全原产:"WO"单一国家成分占FOB价百分比≥40%:×%自贸区累计成分占FOB价百分比≥40%:×%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 完全原产:"A"非原产材料价值/FOB价格≤55%:"B"×%,如:"B"35%成员国成分价值合计/FOB价格≥60%:"C"×%,如:"C"65%最不发达成员国享受10个百分点优惠:"D"完全原产:"P"单一国家成分占FOB价百分比≥40%:×%自贸区累计成分占FOB价百分比≥40%:×%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完全原产:"P"区域价值成分≥40%:"RVC"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B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欧、瑞、挪、列、土、日加拿大GE 印、韩、孟、斯;注:老挝尚未公布国别减让表,暂不对其签证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白、乌、哈菲、越、新、马、泰、文、印、老、缅、柬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P 巴基斯坦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 智利证书种类代码签证国家原产地标准填制完全原产:"WO"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WP"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区域价值成分的规定:"PSR"×%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没有规定区域价值成分:"PSR"完全原产:"P"区域价值成分≥40%:"RVC"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完全原产:"WO"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WP"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区域价值成分的规定:"PSR"×%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没有规定区域价值成分:"PSR"完全原产:"WO"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WP"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适用原产地累计、微小含量、可互换材料:"ACU"、"DMI"、"FG"完全原产:"WO"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WP"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X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R 秘鲁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N 新西兰新加坡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L 哥斯达黎加《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书H 台湾。
各类原产地证证书填制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 (FORM A)填制规范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规定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
正本为绿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色。
证书用英文或法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内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需再填打。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例:ZHEJIA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GROUP CO., LTD.NO.165 ZHONGHE ZHONG ROAD, HANGZHOU, CHINA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
如ZHEJIANG(浙江)、HANGZHOU(杭州)、WENZHOU(温州)等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
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瑞士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则可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例:ON/AFTER JUN.26, 2012 FROM HANGZHOU TO LONDON, U.K. BY AIR.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ON/AFTER JUN.26,2013 FROM SHANGHAI, CHINA TO HAMBURG, GERMANY BY SEA VIA HONG KONG, THEN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各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
中国—智利
原产地证书
“P”
1)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填“RVC”;
2)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中国-新西兰
原产地证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WO”
1)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地资格的材料生产的,填“WP”;
2)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规定的税则号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填“PSR”;
各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
证书名称
完全原产
非完全原产
中国—东盟
原产地证书
“X”
1)符合单一国家原产成分或中国—东盟累计原产成分百分比的,填单一国家或中国—东盟累计原产成分,例如40%;
2)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
“A”
1)符合单一国家原产成分百分比的,填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中国-新加坡
原产地证书
“P”
3)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填“RVC”;
2)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3)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规定的区域价值成份(RVC)的,填“PSR”并加注区域价值成份的百分比(“PSR”45%)。
中国-秘鲁原产地证书
“WO”
1)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符合原产地规定的材料生产填写“WP”;
2)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其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的其他规定,填写“PSR”,若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应注明区域价值达到的百分比。
原产地证书(Form
原产地证书(Form E)填制说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格式。
证书由一份正本及三份无碳副本组成,正本为灰棕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副本为浅绿色。
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
第一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留底。
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当进口国海关对收到的FORM-E证书产生怀疑时,将FORM-E证书第二副本退给签证机构作为核查的需要。
FORM-E 证书所用文字为英语。
每份证书应注明其签证机构的单独编号。
证书各栏填制要求如下:标题栏(右上角),填签证机构编定的证书号,例如: E09470ZC11220001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例如:ZHEJIANG CEREALS, OILS FOODSTUFFS CO., LTD. NO.229 TIYUCHA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CHINA注意:(1)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
(2)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例如:UNIQUE GOODWILL CO. , LTD. 898-900 SONGWAD ROAD, BANGKOK,THAILAND注意:(1)此栏应填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地址和国名。
(2)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此栏应填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及卸货口岸。
例如:FROM NINGBO, CHINA TO BANGKOK, THAILAND BY SEA FREIGHTDEPARTURE DATE (离港日期): JAN 22,2006VESSEL'S NAME/ AIRCRAFT ETC.(船舶名称/飞机等): HEUNG A SINGAPORE V.PORT OF DISCHARGE(卸货口岸): BANGKOK, THAILAND第4栏:供官方使用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例:□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 栏做出相应的标注。
主要原产地证原产地标准填制及后发、补发要求
主要原产地证原产地标准填制及后发、补发要求1.各类原产地证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证书名称国别完全原产非完全原产普惠制证书欧盟、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土耳其和日本“P”填“W”,并在字母下标注产品4位HS品目号,例如“W”42.03加拿大“P”填“F”,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最不发达国家内加工或制作的产品填“G”。
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P”填“Y”,并在字母下标注非原产成分价值占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例如“Y”40%;对在一个受惠国生产而在另一个或数个其他受惠国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填“PK”。
澳大利亚、新西兰“P”或留空留空或填“W”,并在字母下标注产品4位HS品目号,例如“W”42.03一般原产地证所有国家4位HS品目号4位HS品目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WO”1)填中国-东盟原产成分价值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70%;2)符合特定产品规则的,填“PSR”。
亚太贸易协定证书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A”1)在字母“B”后填非成员国成分价值占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30%;2)使用原产地累计的,在字母“C”后填累计含量总值与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70%;3)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字母“D”。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巴基斯坦“P”1)填单一国家成分价值或中巴自贸区累计原产成分价值占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例如70%。
2)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智利“P”1)区域成分价值占产品FOB价超过40%的,填“RVC”;2)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新西兰“WO”(仅对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1)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填“WP”;2)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填“PSR”;3)货物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的,填“PSR”并加注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中巴证书)共有13栏,各栏的填写要求如下:原产地证书号: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证书号。
编号规则如下:P+年份代码(2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位)+流水号(4位)。
例如:证书号P173800000050045是备案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17年办理的第45票中巴证书。
注意:更改证、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例如:NINGBO XXX GROUP CO.,LTD.ROOM XXX,XXX MANSION,93 XXX ROAD,NINGBO CHINA注意:1.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
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
2.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例如:XXX CO., LTD.LAN GE MUHREN 9, XXXKARACHI PAKISTAN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巴基斯坦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可在最终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后填写中间商名称。
第3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例如:J & D XXX APPLIANCE MANUFACTORY22 XXX ROAD, NINGBO CHINA注意:1.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一一列明;2.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可以填写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4.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SAME”。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例如:离港日期(Departure Date):10 May, 2016运输工具号(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KMCTULSAV.406S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Ningbo, China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Karachi, Pakistan注意:如果运输工具未知的情况下,允许仅填写BY SEA, BY TRUCK 或BY RAILWAY。
产地证的填制说明
常用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说明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本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
正本为绿色,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色。
证书采用英文或法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标题栏:普惠制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编定的证书号。
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我们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注: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
不能出现香港、台湾、澳门及其他受惠国等名称和地址。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注:(1)该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
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洲联盟、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如果商品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详细地址,但需填“TO ORDER”。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注: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
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
例:ON/AFTER NOV. 6,1995 BY VESSEL FROM TIANJIN TO HAMBURG VIA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具,申请签证的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如:(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 Y”红色印章。
东盟证书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东盟证书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 Reference No. 之后):此栏应填写证书号。
证书号编号方法如下:证书类型+年份+企业产地证注册号+ 证书序号(共16位)例:产地证注册号为“370900001”的企业2009年第1份证书的编号为:E093709000010001 【第l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应填写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必须填写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和中国国名,不能填写中国以外的出口商。
【第2栏】(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但不要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注意:1、此栏请勿留空,如不体现具体进口商,应在此栏填写“TO ORDER”;2、如果体现具体进口商,必须填写进口国的全名。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应在相应的提示后依次填写货物的出运日期、运输工具名及目的港。
注意:1、货物出运日期必须与提单日期一致;2、运输工具名必须与提单所列运输工具名称一致;3、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境内的港口或城镇。
4、凡经香港或澳门转运至东盟各国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出口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需持该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第4栏】(供官方使用):此栏由给惠国海关填写,出口企业应将此栏留空。
【第5栏】(项目序号):一般情况下显示为“1”,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可按不同品种或不同发票号等分列“1”、“2”、“3”…。
【第6栏】(运输唛头及包装号):按发票上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例如:NO.1-160注意:1、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或“NO MARK”等;2、如唛头过长此栏不够,可打在第7栏结束线下以及第8、9、10栏的空白处;3、如唛头特别长或者图案标记特别复杂,应该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同时将唛头打在专用的唛头附页上,唛头附页应该打上该证书号和该证书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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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不可打中间商信息。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
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外,此栏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
第2(、第3)栏国别内容与第12栏进口国保持一致,欧盟内部可视为一个整体。
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咨询Q:695-107-020))。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企业申报时留空。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
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
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
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7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
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
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a)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土耳其的,填“W”,后加四位HS编码,如“W”42.02。
原产地标准:(1)产品列入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加工,产品的HS 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b)加拿大,填“F”。
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c)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填“Y”,后加非原产成分价值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如“Y”48%。
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d)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留空。
原产地标准:原产成分的价值不少于该产品工厂成本价的50%。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N.W.”;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日期必须按照正是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第11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
第12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打生产国为“中国”(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本证书不得涂改,不得加盖校对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CO)第1栏:出口方。
填写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
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的出票人。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要填写转口商时,应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不能直接打转口商。
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的买方或提单的通知人。
如果信用证需要,不显示收货人,则第二栏应加注“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但不能留空。
有转口商的同上。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企业申报另外的信息例如装运日期等内容的,应符合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证书签发质量的前提下接受。
因船运或空运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第2、第3栏不一致,可以接受。
如果提单上只显示到转运港信息,则建议加上“then to XXXX(最终目的国)”。
第4栏:目的国家/地区。
一般与最终收货人国别、与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一定与第三栏显示的港口国别一致(提单显示的卸货港不一定是最终目的地港口)。
第5栏:签证机构使用栏。
企业申报时留空。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AS PER INVOICE NO…”或者“AS PER B/L NO…”。
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能明确归类到HS品目4位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
例如:网球拍(TENNISRACKET),不打运动用品(SPORTING GOODS),发票上多种品名,尽量合并,不一定与发票一样具体(除非信用证有要求)。
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在英文表述后注明阿拉伯数字。
有包装的不能笼统地写几件;散装的,加注“INBULK”。
对于要求与信用证一致的仅有简单描述的情况须在括号内加注详细的品名描述。
电子申请书品名须与证书品名一致。
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
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商品编码。
同一份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应将相应的品目全部填写上。
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数量。
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
默认为毛重重量,如为净重应注明N.W.。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应按照出口正式商业发票(议付发票即结汇发票)填写,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出口方申明。
申领员签字,中英文印章,填写申请地点和日期。
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并填写签证地点、日期。
签发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
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名称须与发票一致,不可打中间商信息。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名称须与发票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此栏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
第3栏:官方使用栏。
此栏仅供签证当局使用。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
第5栏:税则号。
注明货物的4位数HS编码。
第6栏:唛头与包装编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
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
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
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7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
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
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四条或第四条。
1.对完全原产的产品:填写字母“A”。
2.对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填写方法如下:(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标准是≤55%)(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加工费不记入累计成分内(例如不应出现“C”99%字样)。
(标准是≥60%)3、符合特殊比例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
(使用进口原料的标准是≤65%;成员国累计成分的要求是≥50%)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N.W.”;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日期必须按照正是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打生产国为“中国”(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
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必须填明出口商在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等;不可填写香港、台湾等地的地址;亦不可填写(香港或台湾)公司。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收货人的国别与3栏目的港所在国和11栏进口国一致;不可填写中间商名称、国别,以最终目的地为准。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且言)。
此栏填写出运日期、运输工具船班航次、卸货港、运输路线和方式。
第4栏:官方使用栏。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情况。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
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
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
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及HS编码。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并列表示,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但具体牌名,货号等可不填,品名须与发票一致。
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前6位数。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一方是加填伪造内容。
第8栏:原产地标准。
一、针对泰国、文莱、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老挝等六国的标准(1)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2)非原产成分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3)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