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028c716b9d528ea81c779f0.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2e59e7650b1c59eef8c7b47f.png)
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db4205e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79.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职责1、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检查、鉴定、培训、考核、证书发放及管理等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进行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等活动,并持证上岗。
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措施1、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
3、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证书管理。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书进行管理,确保证书真实有效,并做好证书的备案、查询、注销等工作。
4、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5、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的作业人员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的作业人员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罚款、吊销证书等措施,以维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义务1、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进行作业,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书,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和处理意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并按规定接受处理意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0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0页)](https://img.taocdn.com/s3/m/b672f51d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96.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维护作业秩序。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由发证机关统一制作,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所操作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对所操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6c1908f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6c.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是指在各类生产设备中进行特殊作业的设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专业性。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提高特种设备的运行效率,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1. 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工作。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2. 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协助检查维修工作,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 定期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为了适应特种设备技术的更新和发展,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检修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责任清晰、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对操作不当、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
5. 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责任意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在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特种设备运行的重要环节,他们的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设备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
因此,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关键,只有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才能更好地提高特种设备的运行效率,确保生产安全。
国家质检总局【2004】第0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4】第0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cc2bcd484254b35eefd34d4.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给予以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00五年一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卡和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应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269fd8e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3b.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该办法的意义和实施效果。
一、理论分析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重要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在特种设备上进行操作、维修、检查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直接关系到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至关重要。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证书。
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机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 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 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的特种设备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4) 加强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实践探讨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是保证其具备相应技能和知识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体系,包括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等。
通过这些培训课程的学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政府也加大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投入力度,提高了培训质量和水平。
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措施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管机制,但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例如,有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证书就开始从事相关工作;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没有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治,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遏制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保障了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结论与展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bc81d7f8e9951e79b8927c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e4c54e6227916888586d790.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3632c60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63.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证件进行作业,证件应定期更新并按规定佩戴。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特种设备性质相适应的身体健康状况。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应停止从事作业并接受再培训。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工作责任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擅自修改操作流程。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关注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与设备运行监控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需求。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区域和设备的安全状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工作。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其作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完整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完整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ddb68806c175f0e7cd137ed.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ba1d54bfe4733687e21aac7.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f39edfb87c24028905fc378.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发布:2011-05-03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05-07-01发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6b71ac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f9.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操作、维修、检测、检验等相关人员。
三、主体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程、操作程序、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进行作业,保证作业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管理要求(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及时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通报特种设备运行和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确保特种设备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工作经验,同时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件和装备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照作业规程执行作业等。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作业证件,如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特种设备作业并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技能鉴定考试。
五、安全措施(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作业前,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手套等,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体安全和健康。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特点和操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程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标准和安全程序进行作业,遵循安全操作规程。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核,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05701实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05701实施](https://img.taocdn.com/s3/m/f56a16365a8102d276a22f17.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大型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有效发挥设备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促进公司设备人、机匹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人员集中管控的优势,杜绝项目无序用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防止设备安全事故及其它纠纷发生。
现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招录
1、招录人员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特殊的岗位,必须有较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思想政治合格,热爱祖国,热爱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45周岁;身体健康能满足特殊作业要求,无不良嗜好者。
2、招录方式
(1)、具体招录程序如下:设备租赁公司根据公司下一年的公司生产任务,设备量的增加,人员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及时报特种作业人员需求计划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设备租赁公司共同根据需求计划负责招录人员。
人力资源部、设备租赁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面试和考核,考核合格后,设备租赁公司向公司报申请报告,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公司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2)、鼓励各单位、项目部推荐优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报至设备租赁公司,经试用考核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设备租赁
公司统计后书面报人力资源部并附考核材料,分批择优纳入设备租赁公司,逐渐建立自有设备作业人员队伍,实行统一调配、管理。
(3)、优先招录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和一定机修知识的人员。
二、合同签定形式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特殊情况,在正式办理录用签定合同时要满足公司生产规模、人、机匹配、公司设备量投入增加的需求,要使的人人有岗位,人、机合理配臵、满足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项目施工要求,劳动合同签订按以下形式签订:
1、原则上所有作业人员先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一份以项目工期(项目使用时间)为期限的临时用工协议,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及时清退。
对短期使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要及时完善劳动用工和合同到期相关手续。
2、在项目结束后,人力资源部依据试用期考评表现、个人意愿及年龄层次、实际工作情况等首次可签订六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前双方要约定培训费用的服务期限、证件的保留地、违约责任、提前解除合同的要约等,切要保留相关的证件及证据。
三、设备作业人员配备
公司自有大型设备在项目上租赁使用时,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由设备租赁公司配备,尽可能定人定机,实行人机配套。
按
要求原则上一台塔吊必须配备司机、信号工各一人,施工电梯不能低于一机二人,并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配备设备作业人员。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统一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是安徽三建设备租赁公司。
任何单位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私拉乱用人员和私自购买、租赁设备,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租赁公司统一配备、管理、培训、考核。
2、设备租赁公司要本着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思想及精神,应成立专业管理组织(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对设备及操作人员实行制度化管事、管人,根据公司用人的实际情况形成有章可循的管理规章制度,制度要合法、合理不得高于任何的法律、法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派驻项目作业期间由项目部及设备租赁公司对其实行共同管理,项目部主要负责设备作业人员的现场作业管理及考核,设备租赁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办证、体检及考核工作。
设备转场在厂区工作期间,作业人员由设备租赁公司管理。
4、设备租赁公司与项目部应按照市场行情双方协商设备费用,相关单位不得克扣截留相关费用,以确保设备作业人员正常管理,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转入设备租赁公司,设备作业人员工资由项目转入设备租赁公司统一考核发放。
5、项目部不得以设备租赁公司不能满足项目需求为借口,私租乱雇设备和人员,确因特殊情况要事前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以租、聘,但是必须纳入设备租赁公司统一管理、费用统一结算、工资统一支付,不得直接结算支付费用。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待遇
1、薪酬组成
临时用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考核工资根据考核期间的得分计算。
正式员工薪酬根据公司文件执行。
2、薪酬发放流程
由设备租赁公司为签订合同人员办理银行卡,并根据每月的工作情况编制工资表报项目部审核,项目部将该项目人员工资统一发放至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再转至个人账户。
3、住宿
针对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住宿由项目部统一提供。
六、处罚
1、设备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警告,记入档案:(1)、工作不服从现场安排;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违反项目、设备租赁公司管理制度、存在“三违”行为。
2、设备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清退:
(1)、打架、闹事的;
(2)、蓄意破坏机械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3)、屡次警告后,仍不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