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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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一、综合知识
二、年度检查
三、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
四、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与问题处理
五、附录A 公用管道年度检查项目及要求
六、附录B 公用管道全面检验项目及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公用管道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阐明了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的公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本条规定了该规则的适用围。
公用管道定义: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围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目前,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占较大比例。高压天然气管道一般与长输管道的设计标准是一致的,但中、低压市政管网建设和运行中执行标准与长输管道有很大的区别,管道的通过能力和清管维护的标准也不一致。
燃气管道有以下特点:
(1)城市燃气管道多为环状、枝状,阀门、三通及凝液缸等管件密布,管道变径较普遍;
(2)城市燃气管道则随着城市建设的进展逐步形成,且不断拓展。由于投资来源复杂,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往往参差不齐,质量缺陷相对较多。
(3)城市燃气管道周边环境复杂,环境的改变有时为突变,另外,城市杂散电流干扰很普遍且严重。
(4)国城市燃气管道管理相对薄弱,日常管理侧重于巡线检漏,即使发现问题,由于涉及市政管理诸多方面,处理手续
设计规》划分;
(二)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按照本规则执行;
(三)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Ⅴ级和GB1-Ⅵ级中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定期检验要求按照本规则执行;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的门站、调压站(器)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
本条规定了燃气管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式和要求,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主要是1.6MPa的管道,这些管道多数为出门站后的管道,管道口径大、压力高,除了进行全面检验外,还应当进行合于使用评价。
不适用围:门站、调压站(器)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CNG加气站管道。
GB50028中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围,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按划定地段的房屋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地区等级的划分:
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3)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和80个以上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第五条GB2级管道,如果为管沟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管道本身、附属设施与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如果为直埋敷设,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中压燃气管道的要求进行。
本条规定了GB2级管道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六条年度检查,是指在运行过程中的常规性检查。年度检查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以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通常由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管道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的要求,“年度检查”的叫法和压力容器保持一致,而在《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称为在线检验,这一点与工业管道区别较大。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检验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由于燃气管道无论是年度检查还是全面检验一般都是在不停输的情况下进行的,与工业管道保持一致明显不妥。检验周期每年至少一次是对在线检验提出的最低要求,不是说无论管道实际安全状况如何,一律每年都进行一次。在实际检验中,应根据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适当地缩短或延长检查周期。
年度检查一般以企业自主检查为主,年度检查是落实使用单位安全责任的一项重要容。年度检查不具有法定检验性质。检查应结合日常巡线工作进行,其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掌握运行中的第一手资料。企业的检查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颁发的作业人员证书。
第七条全面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管道进行的基于风险的检验。新建管道的首次全面检验时间不能超过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表1的规定,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确定。
承担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其中高压燃气管道的全面检验应当由具有长输(油气)管道全面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从事检验的机构资质和检验周期的确定原则。
全面检验是在风险基础上的一种检验,有别于传统的固定周期式的检验。传统的检测方法很少考虑造成承压设备失效的具体原因和失效的具体模式,对检测的容也没有做细分,这样会造成检测时间和资源的浪费。传统的检验一般制定固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检验,如每隔5年检验一次。这种基于时间的检验很容易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是少检或不检,当管道泄漏或者失效时就替换,这一方法难以接受。另一种就是对承压管道频繁并彻底地检测,这样企业经济方面承受不起。
对从事全面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并且在核准的围开展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取得DD2级检验检测资质,检验人员应至少取得检验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