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养护大中修管理规定讨论稿

养护大中修管理规定讨论稿

养护大中修管理规定讨论稿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以及《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范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

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恢复工程实施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其他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是对损坏较大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周期性的综合维修,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是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省交通运输厅职责1.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总体规划。

2.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资金筹集。

3.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工作,审定省公路管理局编报的建议计划,负责上报国家专项建议计划,批准大中修年度计划。

4.监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二)省公路管理局职责1.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规划和养护大中修年度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

2. 负责大中修工程立项审批。

3.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

4.根据年度计划,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对大中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5.负责大中修工程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修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后两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后两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后两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赣府厅字〔2014〕136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后两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6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十二五”后两年(即2014年-2015年)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3〕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打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攻坚战,确保“十二五”期间各项规划目标全面实现。

具体目标如下:一是公路养护管理明显规范。

稳步推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事权调整,加快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建管养相协调的公路管理体制机制。

二是路面技术状况明显改善。

升级改造三级以下公路1200公里,实施路面改建与大中修工程3000公里,确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平均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达到80以上。

三是公路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按照“先国道,后省道”、“先大桥,后中小桥”、“先五类,后四类”的原则,力争完成危桥改造520座,实施安保工程2000公里、灾害防治工程200公里。

四是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全面推进50个“三位一体”综合养护中心建设,实施1000公里示范路建设,营造“畅安舒美”的路域环境。

五是路网运行与监测能力明显增强。

全面推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建成120个固定监测点、120个移动监测点及省、市两级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01.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养护管理办法

01.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养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根据《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养护管理工作以“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十六字方针为指导,以路面和桥梁养护为中心,开展全面养护工作,确保所属高速公路行车“畅通、安全、舒适、美观”。

第三条集团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基本要求:高速公路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养护,其基本要求是:1。

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2。

路基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3. 路面平整无明显跳车,病害处置及时、有效.4。

桥梁、隧道、涵洞及通道等构造物结构安全、设施完好。

5.绿化长势良好,无虫害、无枯死苗木。

6。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功能完好、设施完整、维修及时。

7. 养护应急预案齐全完善,组织实施到位。

8。

养护作业规范,安全措施齐全,现场管理有序。

9. 大力推行养护机械化作业,提高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10. 及时报送养护路况信息。

11。

应用养护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规范的养护管理档案和科学的评价、决策系统。

12。

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全寿命周期理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周期性养护和维修改造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服务能力。

第五条养护生产安全管理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江西省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作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杜绝和减少养护生产安全事故.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根据养护性质、规模大小、技术要求等划分为日常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

(一)日常小修保养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养护作业。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质量责任卡原则按分部工程建立。责任卡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项目管理办公室各存一份,归入竣工文件,责任人必须亲自签署姓名。
施工单位应按相同模式建立内部分项或工序质量责任卡,在项目开始前报监 理单位审核上报。
质量责任人应严格过程控制,保证所负责项目工程质量。施工过程或交工后 出现的质量问题,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处罚。
第二节 项目管理办公室质量职责
第九条 进行合同谈判时,明确合同对进场人员、主要大型机械、大宗材料 的具体要求,明确重点工序技术要求,签订建设合同。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应得到项目管理办公室许可,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设计 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交底。
第十一条 制定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环节精细化管理要求、注意事项
“三个不准”: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不准上岗;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材 料不准进场;不满足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机械设备不准进场。
“五个不放过”:施工不符合工艺要求的行为不放过;偷工减料行为不放过; 粗制滥造行为不放过;对未经检验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行为不放过;出现质量 问题相关责任人未追究不放过。
-4-
位完成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如果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出具的内业资料不完整、 不准确、不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单位不能批准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六条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对施工单位的交工申请, 及时提出意见。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五节 施工单位质量职责
第三十七条 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现行技术标准和 规范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合同和工艺要求组织施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保证 xxxxxxxxxxxxxxxxx 公司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的质量、 进度、资金的全面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22号2010年7月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公路养护的原则、目标和责任(一)公路养护的基本原则。

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二)明确目标任务。

努力建设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公路交通服务体系,形成畅通、安全、和谐、高效的公路基础设施网络。

完善以资金、制度、人才、科技为核心的公路养护管理支持保障系统。

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地位显著增强,在保障公路基础设施有效供给、支撑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落实公路养护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事务进行统筹。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行业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管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专用公路由公路所有人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公路加油站、服务区等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人负责。

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制度

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制度

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制度一、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管理: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立项是整个工程建设的开端,必须通过合理决策、科学论证,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立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立项申请书,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内容、规模、投资、经济效益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项目组织管理:在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设中,常会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的协调合作,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项目组织机构应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各方的协作配合,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3. 项目实施管理:在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作业。

项目实施管理包括施工计划编制、资源调度、进度控制、质量管理等内容,要求项目经理和施工队长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施工作业。

4. 项目验收管理:公路大中修工程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项目验收包括质量验收、安全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等内容,要求验收人员要认真负责、公正公平,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质量管理1. 质量目标和标准:在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设中,要根据工程性质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质量目标和标准。

质量目标是指工程的最终质量要求,质量标准是指实现质量目标所需满足的具体要求,必须明确并全面落实。

2. 质量管理体系:公路大中修工程要建立符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政策、质量目标、质量责任、质量程序和质量记录等内容,要求全员参与、全面管理,不断改进和提高工程质量。

3. 质量控制措施:为确保工程质量,要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措施包括管理控制和技术控制两个方面,管理控制是指通过组织管理、人员培训、资料管理等手段,确保工程质量的实现;技术控制是指通过检验测试、工艺控制、设备设施等手段,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局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创建更多的优良工程,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主要包括沥青路、水泥路面大中修、桥梁整修、加固、危桥改建、公路水毁修复工程和安保工程等。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般大中修工程由我局成立工程项目指挥部,各项目指挥部实施完成。

项目指挥部负责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竣工资料、信息报送等整个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二、工程计划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排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抗灾抢险路线,优先安排。

第五条工程项目实施依据市局年度计划安排。

第六条我局实施的公路大中修工程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工程实施计划后由我局委托设计院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及预算编制后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我局公开进行招投标选择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对工程进行实施。

三、工程管理第七条管理主体及职责范围:我局****科为大中修工程管理的职能处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计划2、代理业主进行公开招标并签订设计、监理、施工、安全和廉政合同;3、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4、按局工程经费支付管理程序办理工程决算及拔付工作;5、工程变更经费的审核;6、工程决算的审核;7、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等。

由我局成立的各项目指挥部作为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与局技术安全科签订安全责任书和目标责任书2、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及投资费用控制;3、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4、办理工程的计量、变更申报等工作;5、每月25日前向局技术安全科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量完成情况;6、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竣(交)工资料,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督促施工单位完善竣(交)工资料的由项目指挥部自行完善;7、及时编制工程总决算。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16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16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XX单位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并有效对养护工程进行考核验收,根据省高速集团的要求,结合XX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的办法。

一、项目实施的基本程序立项—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实施—交(竣)工验收二、立项中心计划实施项目,中心每年年底拟定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并形成项目建议书上报省高速集团,项目建议书中应含实施方案及概算、并附上相关调查资料。

三、施工图设计立项批复后,应根据批复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上报省高速集团。

四、确定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专业性较强、工程规模较大或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国内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所需单位;应急抢险类的施工项目,应急养护所通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后指定小修队伍或专业化队伍先行实施。

专项工程应按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进行实施。

选定的施工队伍,全部按合同管理要求分别签订工程合同、廉政合同、安全合同等。

五、项目实施1、专项工程管理工程养护部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或由工程养护部下达书面通知由应急养护所负责现场施工管理、验收及计量支付等工作。

并组织或协助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收集有关资料,编制竣工资料。

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费用。

2、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监理应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包括施工监理实施办法和监理程序框图,按照监理实施办法,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理,通过检测试验、旁站等手段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时填写有关监理表格,核实工程数量,签证相关工程施工、检测、计量支付等文件。

组织和配合业主的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工作。

并向业主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单及相关监理资料。

3、专项工程施工流程4、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须根据业主的要求及施工图编制可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批复后按工程管理相关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江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损坏较大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周期性的综合维修,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中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国省干线大中修责任主体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一)省公路局管理局职责1. 负责对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宏观管理,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公路养护方针、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实施措施。

2. 审查并批复设区市公路局上报建议计划,制订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规划及重点保障路线的年度计划,指导督促计划的执行。

3. 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局大中修工程的执行情况,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给予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

4. 监督和指导设区市公路局招投标工作。

5. 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二)设区市公路局职责1. 根据项目的大小及性质,可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明确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2. 负责公路病害损坏及现状调查,编制大中修工程计划建议书,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

3. 负责本辖区内大中修工程组织与实施,结合实际提出项目实施措施。

4. 负责所辖范围内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的审批工作。

5. 负责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议)标工作6. 督促检查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成果,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3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水利、邮电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批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应按规定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路政巡查车辆应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宽公路路基和增建其他公路设施所需要的土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技术

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技术

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技术摘要:在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过程中,国省道干线公路发挥着重要作用,国省道干线公路的养护施工也一直受到业界高度重视。

基于此,首先阐述了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技术要点。

然后结合工程实例对施工准备、混合料拌制、摊铺施工等施工内容进行分析。

最后根据施工经验提出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措施,望能为同类工程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省道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技术;1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技术要点1.1 病害调查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中,应首先从通车年限、交通量的大小、路基路面使用情况、原道路结构情况等入手进行病害情况调查。

在病害调查与性能检测过程中,需详细开展坑槽、拥包、沉陷、裂缝等部位的调查和检测工作,路面平整度需利用自动化检测车进行检测。

路基性能勘察需重点关注失稳型车辙、压密型车辙,沿线路面结构层采用钻芯取样机进行钻芯取样,需围绕结构层厚度、材料级配开展试验检测,以此判断水稳基层的无侧限抗压强度能否满足目前的交通需要,水稳层厚度、面层厚度及破损情况也要同时进行调查。

1.2 路面病害防治为保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可从路面病害防治入手。

车辙、裂缝、松散、沉陷、坑槽等病害均属于常见路面病害,超载运输、气候影响、沥青混合料质量、基层厚度不足等因素均可能引发这类病害。

以路面沉陷病害为例,受回填压实效果不佳、桥涵台背沉降等因素影响,路面沉陷问题很容易频繁出现,这对公路运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施工可从补强基层、分层压实、换填土施工等方面入手,有效防治路面沉陷问题,进而为路面质量提供保障,公路养护水平也能够同时提升。

路面病害防治机制的健全和落实也需要同时得到重视,同时还需设法提升养护施工的技术水平。

为处理好路面坑槽,养护人员还需要对路面坑槽病害的出现原因进行细致分析,从源头上保证公路养护质量。

1.3 水稳层施工为保证基层稳定,公路水稳层的施工也需要得到重视,具体需关注三方面要点:(1)全面检查原材料质量,原材料进场环节要进行全面检查,以此保证水稳基层施工质量;(2)合理选择施工技术方案,结合环保、节能的需要,采用基层冷再生施工方式进行施工;(3)选择合适的摊铺设备、合格的施工材料、科学的压实处理技术。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九府厅发〔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根据《江西省公路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普通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年97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交通强国江西坐标”的科学定位,构建“安全、高效、畅通、绿色”的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建立既能增强市本级宏观调控能力,又能充分调动县(市、区)公路建设积极性,有利于公路事业发展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公路管理和投资模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全市建成路网结构完善、通行顺畅高效、运行安全可靠、公路服务优质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网络,建立责权明晰、建养协调的管理体系,实现公路建养持续健康发展,公路发展水平全省领先。

——普通国省干线通达能力进一步增强。

重点实施普通国省道二级以下公路升级改造建设,全面提升国省干线公路通行能力。

——普通国省干线养护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每年实施公路路面大中修里程不少于上年度检测中、次、差路里程的85%,预防性养护里程不少于5%,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面行驶指数(PQI)平均达到80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优良路率达到85%。

——综合养护应急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片负责、有效衔接”的原则,建成12个综合养护应急服务中心,辐射范围做到重点路段重点保障,达到全市各县(市、区)全覆盖的目标。

公路大中修管理办法

公路大中修管理办法

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整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及整治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内部管理,把现有的公路养护及工程管理机制向市场化发展,并逐步培育和建立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养护市场,结合我总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总段所属的公路段承揽的大中修、水毁修复及整治工程。

二、各公路段在接到总段调查重点病害的通知后,必须同总段养护管理科派驻路政大队的技术员一同做调查工作.调查病害时必须认真、负责,对沿线的路况进行详细调查,不能走马观花,病害分类要规范,数量必须准确,且明确注明具体桩号、位置。

对于水毁造成路基、路面或防护工程损坏的,各公路段要在及时做好病害统计工作的同时,首先做好公路的保通工作,并把水毁修复的数量、方案报总段养护管理科,水毁报告中必须要有总段养护管理科派驻路政大队技术员的签字认可,养护管理科经现场核实和勘测后按标准和规范统一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三、招投(议)标管理各公路段对要投标的工程必须编制投标文件,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整治工程的招投(议)标工作,严格按照《青海省海东公路总段公路养护招投(议)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一)组织管理:1、各公路段在承担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整治工程等中的任何一项目后,必须成立工程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投标时编制的投标文件做好进场工作,并组织对工程的实施。

2、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机械进场,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技术人员、减少施工机械,确需更换人员、机械退场时必须经养护管理科同意.3、各公路段承揽的工程一律不得对外分包。

因技术、设备、工艺的限制需要外包的工程必须向总段书面申请,经总段审查后定夺.4、对施工的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制度,首先是项目部内部对工程的自检,经自检合格后,将各类原始记录与实验数据提交总段委派的监理,经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总段养护管理科进行不定期对工程全方面的检查。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江西省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办法(5篇范例)

江西省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办法(5篇范例)

江西省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办法(5篇范例)第一篇:江西省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江西省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十二五”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加大公路日常养护监管力度,提高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日常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障公路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公路管理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日常养护管理考核细则,开展辖区内的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路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普通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应充分体现预防性养护,对路面、桥隧等病害及时处置,保持交通安全设施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设区市公路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机械化养护,增加公路养护科技含量,提高小修工程质量,稳定公路技术状况水平。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内容包括养护管理制度、资金使用、路容路貌、标志标线、小修保养、桥涵隧养护、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交通量观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业监管、日常工作管理等十二大项。

第七条设区市公路管理单位按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测算办法及预算,编制本单位日常养护年度养护计划,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设区市公路管理单位应合理安排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使用,其中小修工程类项目包括油路挖补、路面灌缝、小段路面封罩、桥涵隧维修、小型防护工程、公路路树补植、沿线设施维修、水泥混凝土路面小型维修、小型水毁恢复工程、养护管理用房维修等费用及公路养护小型机具设备购置费,所占公路日常养护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35%(不包括交通量观测、泵站运行与维护、隧道照明通风)。

第九条设区市、县公路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公路日常养护年度计划,严格小修工程项目管理,认真执行计划下达、开工报告、检查验收、计量支付等程序。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辖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程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辖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分类(具体分类详见附表):1、大修工程: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2、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理维修加固,以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3、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对三、四、五类桥梁进行的维修加固,或对等级较低桥梁的拆除重建工程。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建设主体,曲靖市公路开发公司负责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制定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充分考虑整体路网规划和投资效益,采用合理的技术措施,以延长公路和桥梁的使用年限,提高公路的综合通行能力。

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下一年度工程计划的制定以公路使用现状和路网规划为依据,首先由各管理处在每年的2月中旬至3月上旬对所辖公路、桥梁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全面调查,并结合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连同调查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并报市公路管理处,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上报工作。

第七条市公路开发公司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提出我公司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交通局。

第八条市交通局审核后,及时上报省交通厅。

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江西交通信息网

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江西交通信息网

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除特定称谓外,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设区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市场运作、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养护计划管理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工作,综合平衡、审定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编报的建议计划,负责上报国家专项建议计划。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的编制,以及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的编制,以及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各设区市公路局负责编制本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根据全省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交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公路及旅游公路、国防公路。

并根据养护生产的经常性、预防性、季节性、突发性等因素,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有关交通、公路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计划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向原计划下达单位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1]1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3【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 2011年3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十二五”时期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干支成网、有效衔接、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原则,全面开展普通干线路网改造建设,力争“十二五”期末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面貌取得显著变化,公路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制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主要目标1.全面改善普通干线公路路网等级结构,重点加强现有省道断头路、砂石路、低等级国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实现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成网目标,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比重力争达到90%。

2.全面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提升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提高公路安全畅通和抗灾、减灾能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优良路率达到85%。

二、主要任务“十二五”期间,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快公路升级改造,提升路网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努力促进公路交通“更安全、更畅通、更高效、更和谐、更经济、更便捷”。

主要任务是:(一)加快升级改造。

对经济发达、城镇密集、人口集中的国道实施二级升一级的升级改造工程,改造里程520公里;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升二级公路里程1878公里。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范本模板】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范本模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损坏较大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周期性的综合维修,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中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国省干线大中修责任主体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一)省公路局管理局职责1.负责对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宏观管理,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公路养护方针、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实施措施。

2.审查并批复设区市公路局上报建议计划,制订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规划及重点保障路线的年度计划,指导督促计划的执行。

3.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局大中修工程的执行情况,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给予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

4.监督和指导设区市公路局招投标工作。

5.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二)设区市公路局职责1.根据项目的大小及性质,可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明确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2.负责公路病害损坏及现状调查,编制大中修工程计划建议书,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

3.负责本辖区内大中修工程组织与实施,结合实际提出项目实施措施。

4.负责所辖范围内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的审批工作。

5.负责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议)标工作。

6.督促检查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成果,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全省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资金来源情况,以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结果为基础,按照“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先急后缓”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编制。

第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基本程序:1.对公路病害、损坏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2.按计划管理范围逐级上报年度项目计划建议书;3.下达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应与公路等级相适应。

一级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二级以下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资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和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装订成册。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由编制者、复核者、审核者及批准负责人分别签署,加盖公章后送审。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设计文件不经批复不得开工建设。

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各设区市有关部门或公路局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必要时应选派业务熟悉、技术全面的设计代表进驻工地,做好设计跟踪服务。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与评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招投标管理,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采取议标方式进行管理,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有水毁抢修、特殊技术要求、应急工程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指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招(议)标应具备的条件:1.已列入设区市公路局大中修(专项)计划,配套资金已落实;2.设计文件已审批;3.招(议)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4.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资质相符、资信良好的单位中标。

第二十条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招(议)标工作,由设区市公路局组织实施。

招(议)标时,投标单位数量不得低于3家。

第二十一条公路大中修工程招(议)标应组建评标小组,由招(议)标单位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按规定要求编制招(议)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有关单位发出招(议)标邀请函;3.发放招(议)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4.建立评标小组,成员人数应取5~9人之间的单数,其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0%,评标小组负责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5.接受投标者标书,组织开标;6.评标小组审查标书,进行评标,形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单位,报设区市公路局核批;7.评标结果报批后由设区市公路局发出中标通知书;8.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参加工程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从事特殊工程项目的专业施工队伍,经设区市公路局批准后,可参加相应工程的投标。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核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监理资质。

第二十三条标底由招(议)标单位负责编制,每一个合同段只允许有一个标底。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其他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公开组织开标。

开标会议上应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当众启封,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各投标人须委派代表参加开标,并对其投标报价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招(议)标程序、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开标、评标、签约均应符合国家或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逐步建立施工企业自检、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责任终身制,责任期内设区市公路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直接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建立工地试验室,设置专职试验人员,强化质量检验,加强施工全过程中的自检,实行工序交验制度,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要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制定工程监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及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的行为,对设计变更按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对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或设计文件指定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

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第三十二条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业主及监理单位报告,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完成招(议)标工作之后,招(议)标单位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设区市公路局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公路分局支付开工预付款。

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控制实行合同管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好计量支付工作。

第三十五条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需进行变更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及设计单位审查,公路分局审核,报设区市公路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为: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执行;合同中未有的价格,由公路分局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议价原则测算,报设区市公路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工程款的支付,先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公路分局审查,报市局审批后,按照合同进行计量支付。

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工程决算,由招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与监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结算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设区市公路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大中修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章安全生产第三十九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安全措施,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四十一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设立明显的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做好绕行路线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国省干线公路实施交通全封闭必须征得省局路政部门及当地交警部门的许可,同时提前一周在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对维持车辆通行的施工路段,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范围内设置齐全、明显的施工标志和警示标志,施工人员着安全标志服,夜间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确保行车及施工安全。

第八章交、竣工验收第四十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参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公路分局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竣工文件主要包括:计划批复文件,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含变更)文件(图纸),招(议)标文件,施工资料,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工程结算资料,验收评定等。

第四十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连续长度小于5公里(含5公里)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量的1/2抽验;大于5公里的工程项目按3~5公里抽验;构造物作为独立项目单独检查;其他工程按工程性质由公路分局提出抽验频率,经设区市公路局认可后进行抽验。

第四十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设区市公路局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初步评定的基础上,通过听取相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查验,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签发交、竣工证书。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业主代表留取工程结算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如不能及时修复,业主代表将另行安排队伍进行施工,其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