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精)
保护及奖励检举人的规定
天山集团关于保护及奖励检举人的规定(TS/ZD1205A-2009)1 总则1.1 目的为保障检举人的权利,维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天山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全体员工及任何向监察委员会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 保护及奖励的范围2.1 据实检举的天山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全体员工。
2.2 据实检举的外部关联单位和个人。
2.3 据实检举的其他社会人员。
3 检举的形式检举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邮箱、天山集团OA、约见座谈、举报投诉箱等任何形式举报。
4 接受检举及保护和奖励检举行为的责任部门监察委员会是接受各种举报检举以及保护和奖励举报检举行为的责任主体。
作为信息收集和处理部门,监察委员会在接到或查出有关检举信息后,要认真进行核实,确保检举信息属实并保护好检举单位和个人。
5 保护及奖励的办法5.1 保护办法5.1.1 监察委员会设立检举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5.1.2 与检举人约好其他接待地点,与检举人单独见面,避免其他人员干扰。
5.1.3 检举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有监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办理,其他人员不可参与。
5.1.4 对检举人的姓名、所在部门及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人以及其他人员。
5.1.5 检举材料设专人封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5.1.6 检举材料,不经监察委员会主任同意签字批准,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
5.1.7 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人的情况下进行。
5.2 奖励办法5.2.1 对于检举天山集团员工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行为属实,经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后,奖励检举人海世界成人假日门票壹张。
5.2.2 对于检举天山集团员工违反公司八不准行为属实且涉案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经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后,奖励检举人二百元。
RBA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EICC/RBA 6.0)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模板
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模板一、引言为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保护举报人揭露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人保护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举报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4)其他需要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
2. 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举报方式1.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1)书面举报:邮寄至举报人保护部门;(2)口头举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3)电子邮件举报:发送至举报人保护部门电子邮箱;(4)其他合法方式。
2. 举报时,请尽量提供以下信息:(1)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2)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具体证据;(4)举报人的利益受损情况。
四、举报人保护措施1. 举报人保护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举报事项无关的第三方。
2. 举报人保护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给予保护,防止被举报人或者与举报事项无关的第三方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3. 举报人保护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4. 举报人保护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人奖励1. 对于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举报人保护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
2.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情节、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3. 奖励发放应当经过举报人保护部门审批,并依法予以公示。
六、法律责任1.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 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举报人保护部门未依法履行保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与方法
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与方法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与方法。
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举报人就是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告发的人。
他们是我们社会的“眼睛”,是我们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
那么,如何保护好这些举报人,让他们敢于站出来揭露黑暗呢?下面,我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建议。
我们要提高举报人的安全保障。
这就像是给举报人买了一份“保险”,让他们在揭露犯罪的过程中不用担心自己的安危。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在举报过程中,举报人可能会担心自己的身份被泄露,从而受到报复。
因此,我们要确保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不会被泄露,让他们能够放心地提供线索。
2. 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一些涉及重大案件的举报,举报人可能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时,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法律面前不再感到无助。
3. 提供心理支持。
举报人在揭露犯罪的过程中,可能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因此,我们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我们要加大对举报人的激励力度。
这就像是给举报人送上了一份“奖金”,让他们在揭露犯罪的过程中更有动力。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给予经济奖励。
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的举报,我们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以表彰他们的勇敢和贡献。
2. 给予荣誉表彰。
我们可以将那些揭露重大犯罪的举报人列为英雄,对他们进行表彰,让他们成为社会的楷模。
3. 为举报人提供就业机会。
对于一些因举报而失去工作的举报人,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重新就业的机会,让他们的生活得到改善。
我们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意识。
这就像是给我们自己戴上了一副“护目镜”,让我们在揭露犯罪的过程中更加自信和坚定。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只有当大家都明白法律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地尊重和保护举报人。
保护举报人身份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控制程序
4.定义
无
5.程序
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18投诉、举报人因投诉、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管理部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予以纠正。投诉、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因投诉、举报造成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管理部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投诉、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20.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投诉、举报;
5.20.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5.4.1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员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5.14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5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投诉、举报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和保护投诉、举报人隐私规定,以保护投诉、举报人免遭受到报复或其它后果。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广西丰林木业企业股份有限企业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丰林木业企业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损害企业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规范企业举报投诉与举报人保护工作程序,依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本质,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企业及所属各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投诉举报范围及管理职责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诉、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显露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要遗漏;( 三) 贪污、挪用、盗窃企业财产;( 四) 捏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供应虚假财务报告;( 五) 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技术奥秘;( 六) 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以权略私;( 七 ) 其他损害企业经济利益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经济行为以及使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碰到损害的行为;(八)违反《企业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企业内部审计部是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人保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投诉举报,并依照需要宣告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二) 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三 ) 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四 ) 对投诉举报和检查办理后的报告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五) 企业赐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企业内部审计部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时应当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详尽当事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的详尽投诉举报要求等,并应同时供应投诉举报人利益或企业利益碰到损害的凭证,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企业倡议实名举报投诉。
员工检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检举范围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3.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4. 损害公司利益、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5. 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检举方式1. 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检举;2. 检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详实的检举材料,包括被检举人的姓名、职务、行为事实等;3. 检举人可匿名或实名检举,但公司鼓励实名检举。
四、保密与保护1. 公司对检举人的身份和检举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检举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2. 公司对检举人进行保护,防止其遭受打击报复;3. 对检举人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调整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等。
五、处理程序1. 公司接到检举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司应保持客观、公正,充分听取被检举人和检举人的意见;3. 调查核实完毕后,公司应根据事实依法进行处理;4. 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检举人,并予以公示。
六、奖励与惩罚1. 对检举属实,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给予检举人一定的物质奖励;2. 对检举不实,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 对泄露检举人信息、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督,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
保护申述人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障供应商或合作方和员工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举控告、检举的公民,其投诉、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职责3.1行政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
问题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案件,由行政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定义无5.程序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
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5.4.1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员工经济利益的行为;5.4.2对员工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泄露当事人隐私等侵犯员工名誉以及其它人身权益的行为;5.4.3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员工业绩的行为;5.4.4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员工的行为;5.4.5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5.4.6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5.4.7其它侵犯或妨碍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5.5员工举报,是指员工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的财产和声誉等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揭露的行为。
[实用参考]杜绝打击报复及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docx
4.12行政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4.12.1受理当面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4.12.2举报信件的收发、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对不属
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7举报人对行政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WCA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问题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案
件,由行政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有限公司WCA社会责任程序文件
制订部门:行政部
生效日期:2018-03-11
页码:1 / 3
[文件名称: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编号:WCA-OP-045
版本:A/0
1、目的
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范围
5.7行政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号码。
5.8行政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 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举报后一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 举报人; 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投诉、 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 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投诉、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 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5.6检举人/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电子邮件、网上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或其他形式投诉、 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投诉、举报。投诉、举
***
制订部门:行政部生效日期:2018-03-11页码:2 / 3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doc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
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举报人保护制度
举报人保护制度
一、来信、电话、来访举报应由专人负责处理,信件由专人拆阅,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
负责人不得在工作之外的场合谈论信访中涉及保密的问题。
二、处理举报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部门、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总经理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三、实名举报信访件、工作台帐等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列入密级妥善存放保管。
信访件不得随意让他人翻阅;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或个人擅自携带外出。
四、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要区别情况严格手续,防止有关保密的内容在传递过程中泄密,或提供给不该提供的对象。
、要切实保护举报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五
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在办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中,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信息。
六、对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追究其责任。
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举报管理制度(实用文档)
举报管理制度(实用文档)一、概述为加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举报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举报行为,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提高举报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举报主体1.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或知悉违法犯罪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2.举报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3.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举报途径1.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
2.举报人应当选择具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举报,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3.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有关部门及时核实举报内容、反馈处理结果。
四、举报受理1.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
2.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或及时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3.对实名举报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
4.对匿名举报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审查,对可能构成犯罪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
五、举报处理1.有关部门应当对已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违法犯罪事实。
2.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3.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举报事项,重大、复杂案件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六、举报奖励1.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情节、影响和社会贡献等因素,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2.奖励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流程
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1.0目的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职员、客户等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达飞集团反腐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4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作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提供书证、物证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以作口供笔录经证人签字确认。
作证单位(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确认。
4.5在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含涉案人员)主动向调查(办案)组举报或者作证,监察部门应予鼓励和保护。
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举报人或者证人身份暴露。
5.0保护工作要求6.0污点证人保护与豁免6.1自身有污点的职员或客户,为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与监察部门合作,指证他人的违纪违法事实的。
监察部门应当予以保护或者对其豁免追责。
6.2有如下情况的,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经报请集团董事长批准,可适用污点证人保护与豁免:7.2举报人或证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出具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或作证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7.3纪检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举报人、证人违法行使权利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7.4监察部门对于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0附加说明本文件为基准性文件;本文件由监察部起草,并负责解释和归口管理。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精)
XX有限企业保护举报人管理程序1.目的为保障供给商和职工依法履行投诉、举报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联合本企业实质,拟订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合用于对在本企业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纪和犯法的行为 ,依法进行举指控、举报的公民 ,其投诉、举报权益及其余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职责3.1 管理部负责受理供方、职工投诉和举报以及详细检查等平时工作。
问题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案件 ,由管理部依据情节取出办理建议,上报总经理。
3.2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拥有必定职权的职工,都应接受全体职工的监察。
4.定义无5.程序5.1 本企业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 (以下简称管理部 ,应该依据各自职责 ,相互当合 ,依法受理投诉、举报 ,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 企业组织都应该鼓舞和支持职工和供给商依法投诉、举报。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3 保护供给商和职工举报应该依据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入侵的原则。
5.4 职工投诉 ,是指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和生活中,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马上遇到入侵而采纳的申述和告发的行为。
本制度所合用的投诉范围包含:5.4.1 私自克扣职工薪资、奖金,或未按企业规定标准收取花费或巧扬名目滥收花费 ;入侵职工经济利益的行为;5.4.2 对职工进行造谣、诅咒、鄙视、欺侮甚至殴打,或泄漏当事人隐私等入侵职工名誉以及其余人身权益的行为;5.4.3 在绩效查核中不公正、不公正对待职工业绩的行为;5.4.4 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成心刁难职工的行为;5.4.5 无故推委应该受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5.4.6 对正常申述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5.4.7 其余入侵或阻碍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5.5 职工举报 ,是指职工对已经或马上入侵企业的财富和名誉等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违犯企业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例的行为,进行告发和揭穿的行为。
12.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12.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12.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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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1996年1月19日印发)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75.员工申报利益冲突程序--保护举报人
75.员工申报利益冲突程序--保护举报人1.目的和依据:为了使公司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防止不正当利益的获取,预防舞弊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崑哲实业有限公司。
3.约束对象:本办法用于规范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申报与处理工作流程等。
4.术语定义:.利益冲突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当员工履行公司(含分支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以下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存在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4.1.1员工或员工关联人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4.1.2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4.1.3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
员工或员工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4.2.1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4.2.2与公司共同设立企业;4.2.3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员工本人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4.2.4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①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志愿者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②在受聘于公司期间,员工或员工关联人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员工关联人本办法所称“员工关联人”一般指员工的近亲属: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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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举控告、检举的公民,其投诉、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
问题严
重的投诉和举报案件,由管理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定义
无
5.程序
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
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
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
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
到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
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5.4.1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
滥收费用;侵犯员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5.4.2对员工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泄露当事人隐私等
侵犯员工名誉以及其它人身权益的行为;
5.4.3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员工业绩的行为;
5.4.4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员工的行为;
5.4.5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
5.4.6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5.4.7其它侵犯或妨碍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5.5员工举报,是指员工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的财产和声誉等合法权益、公
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揭露的行为。
本制度所适用的举报范围包括:
5.5.1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
5.5.2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行为;
5.5.3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
5.5.4泄露公司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5.5.5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5.5.6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招摇撞骗、欺诈的行为;
5.5.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
5.5.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行为;
5.5.9在公司内或宿舍内进行赌博或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等违法行为;
5.5.10其它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
5.6检举人、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电子邮件、网上投诉、信函、电话、来访
或其他形式投诉、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投诉人、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投诉、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5.7管理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
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
5.8管理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举报后一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所转送
部门和转办时间。
投诉、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5.9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则应由与投诉人同一性别的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5.10投诉举报人对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
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5.11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严格依
法办事,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投诉、举
报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
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送法定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5.13管理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如被投诉人或被投诉、举报人是员工投诉或
投诉、举报的受理或参与人员或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管理部或其上层主管提出回避要求。
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5.14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内容
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5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投诉、举报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保密和保护投诉、举报人隐私规定,以保护投诉、举报人免遭受到报复或其它后果。
5.15.1受理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
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5.15.2投诉、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面述或者电话投
诉、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严防泄露投诉、举报内容和遗失投诉、举报材料;
5.15.3投诉、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5.15.4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
作、不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
料;
5.15.5在宣传报道和奖励投诉、举报有功人员时,除征得投诉、举报人的同
意外,不得公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5.15.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6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管理部或上层主管控告。
本规定
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单位实施的侵害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5.17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情节较轻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送法定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纵容、包庇或收买、指使他人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适用前款规定。
5.18投诉、举报人因投诉、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管
理部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予以纠正。
投诉、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因投诉、举报造成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管理部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投诉、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19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管理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20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管理部或其上层主管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0.1扣压、隐匿或私自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5.20.2刁难、威胁投诉、举报人;
5.20.3殴打、污辱投诉、举报人;
5.20.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投诉、举报;
5.20.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 相关文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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