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制度若干问题(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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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高检发研字[1997]1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高检发研字[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各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现将《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初查和立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有两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前者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或侦查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符合应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要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后者是指对于控告、举报、报案等材料,由于情况复杂,应当审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审查是对受理的控告、报案、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事实的初步调查,我们称之为初查。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改革路径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改革路径

大 差 别 , 且 在人 力 、 力 和信 息 资源 上 也 存 在 很 大 悬 而 财 殊 。 种差 异 不 仅 往 往 迫使 受 害者 不 敢 起诉 。 寻求 民 这 即 事司法救济 , 而且 即使 提 起 了诉 讼 , 会 因双 方 掌 握 社 也 会 资 源 的 实 际差 距 , 致 要 么撤 诉 和解 , 么 败 诉 。这 导 要 种侵 权 行 为 ,需 要 一 个 强 势 的 国家 机 构 从 维 护 社 会 公 益 角 度 站 出来 ,通 过 民事 司法 程 序 救 济 广 大 民众 的利


我 国 民事 检 察 监 督 制度 的 缺 陷
第四 , 消极 性 。 是 由 于法 律 对 人 民 检察 院行 使 民 正 事 检 察 监督 权 未作 出详 尽 的规 定 ,导 致 了检 察 监 督 内 容 范 围 的模 糊 , 察 官往 往 出现 两 种 情 况 , 种 是 怠 于 检 一 行 使 职 权 。 在 怕 监 督 、 监 督 的 情 绪 ; 是 行 使 职 权 存 难 二 容 易 受 到 阻 碍 , 检 察 监 督 权 能无 法 得 以发 挥 。 使 另 外 .检察 监 督 队伍 的素 质 尚不 能 适 应 民事 审 判 监 督 的 需要 。对 民事 审判 活 动 的监 督 缺 乏 必 要 的 专业
益。
受 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 立 案 受 理 、 别 程 序 、 产 程 序 如 特 破 等 环 节 ; 别 程 序 完全 不受 检 察 机 关 的监 督 , 主 要 是 个 这 指 执行 程 序 。
华 东政 法 大 学硕 士 研 究 生 [0 6 0 212]
2 0 年第 5期 / 09 总第 8 3期
权 稳 定造 成 极 其严 重 的影 响 。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法释[2012]2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廉政【发文字号】高检发[2005]2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5.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高检发[200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实施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总结了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经验,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严重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

中国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由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

下面将从其历史背景、制度构建和职能行使等方面为大家介绍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但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才正式建立起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建立健全的国家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中国成立了国家检察机关,确立了检察制度的地位和职能,从而使人民群众拥有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国的检察制度主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负责统一领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则根据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分别对本辖区内的行政、刑事和民事等案件进行检察和监督。

中国的检察机关具有较为独立和权威的地位,其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检察机关有权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判决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

第二,行使刑事检察职权。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侦查取证和起诉活动进行检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使监察职权。

检察机关对公务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打击和惩治腐败行为,保障国家的利益。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得益于中国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不断探索改革的努力。

近年来,中国的检察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多个专门的检察机关,如军事检察机关、金融检察机关等,以适应不同领域的法律监督需要。

同时,中国还积极推动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合作,形成互相制约和相互配合的检察工作格局。

总之,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发扬法治精神、确保法律规范执行的重要职能。

中国的检察制度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创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全面、公正和高效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的法治建设。

中国检察制度漫谈-张庆奎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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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漫谈/张庆奎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摘要]兼采两大法系的合理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创制的一种新型权力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无疑会导致国家政治体制权力失衡。

近年来,围绕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对检察权究竟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一直是热门话题。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的检察机关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运作机制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应与国际接轨,将检察机关纳入国家行政机关序列。

这种观点背离了中国国情。

在共和国五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检察机关为维护共和国法律的统一实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已成为共和国大厦的基石。

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和法国,这两个国家当时都处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英国检察官的前身是为国王办理财产诉讼的律师,法国检察官是由封建庄园的管家演变而来。

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

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从行政机关制约审判机关活动的需要出发,其检察机关大都隶属于行政机关,受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检察机关的主要权力是提起刑事犯罪案件,追究犯罪,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行政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两大法系的公诉人地位又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采取辩论式诉讼,公诉人地位与当事人平等,公诉人负责指控犯罪,法官只起居中裁判的作用。

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公诉人要协助法官查明犯罪事实,公诉人地位高于当事人。

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独立行使职权,除提起刑事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一个国家选择哪种社会制度是由这个国家具体的政治历史文化背景及国情决定的。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高检发研字[2010]8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201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工作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等13件工作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规定》等6件工作文件目录,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2)。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工作文件目录(13件)┌─────┬─────────────────┬───────────┬──────────────────────┐│序号│工作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1998年6月8日│该通知已被2010年5月9日《人民检察院扣│││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高检发[1998]11号│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代替。

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中的若干问题

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中的若干问题
认 为 没有立 即追 究其 刑 事责任 的必要而做 出的暂 时不 予提起 公 挥 监督 权 的方式应 随着 检察 官制 度 的完善 以及检 察官 素质 的改
诉 的制 度 。 以公 诉制 度 中的起诉 便宜主 义为基 础 , 要用 于轻 善而作 相应变 化 。趋 向于 尽量减 少行 政性命令 , 它 主 0 而采用 国外 检察 罪 案件 和一些 社 会危 害性 不大 的案件 。 我们认 为 , 暂缓 起诉 制度实 际上 是在起 诉和不 起诉之 间做 了
的建议权 以及 提请 重大 疑难 复杂 和有争 议 的案件 到检委 会 的讨
为了便 于一项 制度 的正确 实施 , 其适用 该项制 度 的条件 的设 序等 等 。 第三 , 主诉检 察 官还拥 有要 求检 察机 关行 使法律 监督权 应赋 体条 件 。主要 适用 于年 满 l 岁未满 l 4周 8周岁 的未 成年 人 。对 论权 。总之 , 予主诉 检察 官除法 律规 定必须 由检察长 提 交检

国的检察 制度 发表拙 见 , 以期能引起法 学界及 司法实 务界对检 察 对 一般起诉业 务问题 ( 如提起 公诉) 的决 定权和重大 业务事项 的建 议 权( 如驳 回侦 查单位 意见 决定对 案件 不起诉) 。二是“ 压缩指 令

弓 入 暂缓 起诉 制度 , l 增加检 察官 的 自由裁量权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 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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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制度 改革【 的若干问题 ; 】
椰建华
摘 要 我 国检 察 制度 充分借鉴 了前苏联 的检 察制度 , 以列宁 的法律监 督思 想为指 导 。 察 权在我 国应被 定性 为法律监 并 检 督 权 力 。在对 检 察权进 行科 学定位 的基础 上 , 当前 的检察 改革应 从公诉 权和 法律监 督两 个方 面 出发 , 步建立和 完善暂缓 逐 起诉 制度 , 检察 官制度 , 警一体化 制度 , 断强化 检察 机关对 于 民事行政诉 讼 活动 的监 督机 制 。 主诉 检 不 关键 词 检 察权 法律监 督 暂缓起诉 主 诉检 察 官 检 警一体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高检发[1993]1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3.06.21
【实施日期】1993.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199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办公厅。

1993年6月21日
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届三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通过宪法赋予的,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保证正确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意识,牢固树立尊重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观念,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为了使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经常化、制度化,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工作实践,特作以下决定:。

《检察官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检察官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检察官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作者:王志坤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3期摘要: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为检察队伍建设和组织体系建设确立了法治基础。

为促进其有效实施,有必要深入辨析检察官、检察员的概念,准确理解不同检察官的职权范围,进一步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针对涉及检察人员切身利益的初任检察官、遴选检察官机制,有必要从现实出发,关照上级院检察官助理的初任,为检察人员上下左右流动拓展空间。

恪守客观公正的立场,重点在于强化职业伦理,防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化。

应慎重对待《檢察官法》与《检察院组织法》关于职责表述的不统一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理解分歧。

关键词:检察官法检察官初任遴选权力清单检察官法属于检察官的身份法、职业法,是检察官制度的法治基础。

2019年4月23日,修订后的《检察官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检察官法消除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障碍,固化了员额制、单独职务序列等重大举措,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对于规范文本和制度设计仍然存在一些认识分歧,有待进一步分析检讨。

笔者拟聚焦容易混淆及存有疑义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初步意见,以求促进争鸣,促进本法的实施。

一、检察官的组成及称谓根据《检察官法》第2条,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检察官是一个属概念,检察长属于种概念,检察官包括了检察长。

但第9条第1句中又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领导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何区分?流行的观点从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片面地演绎出,凡属法律法规明确由检察院行使的权力都属于检察长,检察长可以将其中的部分职权委托给检察官行使;所谓检察官相对独立地对案件决定的职权均源自检察长,检察官从属于检察长,委托授权是对检察长终级责任的分摊。

笔者认为,这种检察官权力来源的“授权说”[1]实质否定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不但导致权力下放不足、明放实收等问题,也必将使司法责任制流于虚空。

【中国检察制度改革】中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改革】中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改革】中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特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及其他具体工作机构。

1、检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文字号】法释[2012]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2.03.29【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反贪污贿赂【发文字号】高检发[1999]2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9.11.08【实施日期】1999.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高检发〔199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而艰巨。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总结以往的经验,立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跨世纪长远发展,贯彻“规范、提高、建设、发展”的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执法思想,保证反贪污贿赂工作健康深入发展1.反贪污贿赂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按照讲政治的要求做好反贪污贿赂工作。

2.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

要增强全局观念,牢牢把握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正确方向,根据党和国家的工作部署,确定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点。

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国检察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检察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检察权的定位
相独立 , 并列存在 , 自承担 着人 民代表 大会 赋予 的特定 职 各
能 。根 据我 国宪 法与 法律 的规定 , 察权 包括侦 查权 、 诉 检 公
权、 监督权 , 而这些权 能的本质作用 , 是为 了监督 行政权 与 都
理论界关于检察权的定位问题 , 主要 围绕 着检察权的权
进一步探讨 。再说 , 如果 因此将 检察 权定性 为双重 属性 , 也 会导致检察权 属性 不 明 , 因为 : 检 察 权作 为一 种实 态 的权 “
4 法律监督权说 。该说认为检察权就 是法律监督权 , . 其
实质就 是国家权 力中的 监督权 , 行政 权和 审判 权并列 , 与 分
别发挥各 自的功 能。当然 , 其具体运行 , 要包含行 政 、 必然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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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9月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 n lo n n E o o c M a a e n olg o ra fHu a c n mi n gme tC l e e
Sp e .,2 0 06
Vo . 7 No 5 11 .
的实现 ,应设置科 学、合理的保 障机制 ,以确保检 察权 能 够独立行 使 ,不受任何 干 涉。另外 ,检 察权 并非 “ 尚方 宝剑”, 亦应 受到其 它权利的制约 ,以确保 检察权行使 的正 当性 。
[ 关键词 ]检察权 ;法律监 督权 ;定位 ;保 障机制 [ 中图分类号 ]1 1 36 9 [ 献标识码 ]A 文 [ 文章编号 ]10 — 3 X (06 5 04 — 2 08 99 20 )0 — 10 0
督职能 的必然要求 , 而并 非说检 察权 就是行 政权 、 司法 权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正处于全面改革推进的关键时刻,而司法体制改革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与依据,中国的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推进,并与其他改革全面统筹、相互协调。

检察体制改革应该如何推进,体制内外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改革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面临的问题也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检察改革必须遵循检察规律而深化,追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体制为目标。

我国现行检察体制面临以下几个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深入开展检察改革重中之重。

一、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难以保证检察权独立、高效行使由于实际施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以及自身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际起作用的管理体制是以地方管理为主、以上级检察机关管理为辅的模式。

地方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都由地方负责,上级检察机关的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造成检察管理地方化。

如在对地方检察机关干部的管理上,同级地方党委是主管机关,上级检察院是协管机关,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提名权主要由地方党委掌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干部管理只能起到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作用,尤其在保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配备的专业化,或解决因检察干部秉公执法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时显得较为被动,与宪法关于上级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一致;在对地方检察机关经费的供给上,缺乏硬性制度的保障,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予以安排,上级拨款仅占极少部分,并具有不确定性。

一些地方因财力有限,财政拨款偏少,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条件较差,一些基层检察院拖欠干警工资问题严重,这在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

检察管理地方化,导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从体制上得到保障。

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

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

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内容提要作为现代检察制度之缘起和基本职能的公诉,是控诉功能和监督功能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的控诉,实现对警察侦查权和法官审判权的双重监督,故监督是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固有属性;中国设立法律监督机关是由国体、政体、国情及制度传统决定的,它较好地反映了中国宪政制度下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以保证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客观要求;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诸项职能是科学、合理的,应朝着强化的方向予以改革完善;在质疑中国检察制度者中,多数是为了完善中国司法制度,少数存在着思想方法片面、研究方法脱离中国实际、目的动机不够端正的问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研究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中的指导地位,对极少数别有用心者,保持应有的警惕。

关键词检察制度法律监督司法体制近几年来,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等问题提出质疑的声音时有所闻。

它与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的呼声和党中央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精神形成强烈反差,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作出理性回应。

为此,本文试就一些人的质疑,主要从应然的角度,对中国检察制度中的若干问题略书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中国为什么要设法律监督机关中国要不要设立包括法律监督机关在内的专门的监督机关,这是一些人提出质疑的首要问题。

有观点认为:“为什么中国历代的监督制度如此发达,而又难以产生廉明高效的政府呢?为什么在没有监督制度的欧美法治国家却不必象我们这样担心政治权力的膨胀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监督与法治不能兼容。

故应以法治的方式即以分权制约和正当程序为原则,对传统的监督模式进行改造。

[1]还有的认为,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实施监督,不仅其效果差于分权制约,而且造成机构重叠,效率低下。

因此,改革的出路就是实行分权制约,取消专门的监督机构。

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法律监督机关,既不是共和国开国领袖们的心血来潮,也不是宪法制定者的任意,而是我国的国体、政体、国情和制度传统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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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检察权的配置上,不仅包括公诉权, 还包括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职务犯罪 侦查以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
• 5、在检察权的行使上,人民检察院既依 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接受党的领导、 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 监督,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 约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主要体 现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下几个方面 (孙谦)
• 政治特色: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体制特色:“一府两院”架构内的独立机构。 • 功能特色: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时代特色:与时俱进。
四、中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 (一)中国检察权性质 • 1、行政权说 • 2、司法权说 • 3、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说 • 4、法律监督权说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 检察制度
•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 召开,检察人员附设于法院内
• 抗战时期在边区高等法院内设检察处,检 察处设检察长和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
• 解放战争时期,各审判机关内设置专职检 察人员不多,而且主要由公安机关代行检 察职务
中央苏区检察机构示意图
中央苏区 检察机构
工农检察 法院(裁判部) 国家政治 委员会(部) 检察长 检察员 保卫局检察科
军事检 察(查)所
二、现代中国检察制度的 产生和发展
•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 1949年建国到1953年为检察机关的初创时
期 • 1954年至1966年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与
波折时期。
• 1967年至1977年是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中断时 期
1、前苏联检察制度及俄罗斯检察 制度的发展
• 苏联检察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以法律监督为主 线):
• 一是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 二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享有广泛的法律监
督权,包括一般监督权和司法监督权。 • 三是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组织体系并实行上下
垂直领导的体制。
国家越专制,检察机关的地位越高。
(一)中国检察权性质
• 1、行政权说 • (1)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具有行政特性 • (2)检察官的行动方式具有行政特性 • (3)从宪政体制上的权力划分方式看,
• 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司法官”。
(2)德国的检察制度
• 检察官作为制约审判权,通过控审分离保 证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其居于“法 之看守人”的地位,并且通过检察官控制 警察,以实现人权保障。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有以下特点 (以权力为主线):
• 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检察官的职权得 到进一步的发展;
三、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 (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 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相统一。
• (五)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相制约。
三权分立国家机构设置
议会
政府(总统或内阁)
最高法院
司法部(法务部) 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权)
行政权
专门监督
【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
2.前苏联检察制度与新中国 检察制度的渊源
一是思想渊源 二是制度蓝本
二、现代中国检察制度的 产生和发展
• (一)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
• 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 1907年《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1909年《法院编制法》 • 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授 权
检察权
专门监督
审判权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曹建明检 察长)
• 1、在检察制度的本质上,是政治属性、 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
• 2、在检察权的来源上,检察权来源于 人民,服务于人民
• 3、在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上,人民检 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 表大会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二)西方检察制度与中国检察制度的 渊源
• 1.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及其与中国检察制 度的渊源关系
• (1)法国的检察制度 • (2)德国的检察制度
(1)法国的检察制度
• 14世纪初,从腓力四世开始时的国王代理 人被认为是现代意义的检察官的开端。
•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全面规定了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规定 了公诉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程序,这是 法国现代检察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是我国检察制度的 重建和发展时期
三、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 (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政府、 法院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 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 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 (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 集体领导相结合,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 机关的领导体制。
• 英美检察制度有以下特点(以权力为主 线):
• 一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 与公民对等。
• 二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有限,但自由裁量 权极大。
• 三是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较为松散。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三)前苏联检察制度与中国检察制度的 渊源
• 1.前苏联检察制度及俄罗斯检察制度的发 展
• 2.前苏联检察制度与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渊 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若干问题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
张玉华
目录
•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二、现代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
发展 • 三、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 四、中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 五、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一)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与中国检察制 度的渊源
• 二是检察机关的职能、职权十分广泛, 客观义务受到强调;
• 三是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检察管理制 度比较严格。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2、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制度及其对中国的 影响
• 英国的检察制度经历了“皇家的警犬” 到“真理的捍卫者”,再到“公共利益 的代表”的演变过程。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御史的名称,最早见于《周礼》 • 东汉,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 • 魏晋南北朝,御史台由皇帝直接领导 • 唐代,实行一台三院制 • 明清两个朝代,御史台改称为督察院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有学者将御史的职权总结为三项: • 第一,一般监督权 • 第二,诉追犯罪权 • 第三,审判监督权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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