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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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简述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简述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四不放过”,该原则是指在调查过程中不能放过四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基础资料、证据、当事人、责任。

简而言之,就是要全面、详细、深入地对事故进行调查。

下面将对“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放过基础资料基础资料是指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文件。

在进行事故调查时,首先要搜集和整理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环境、天气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这些基础资料,可以对事故进行初步的分析和判断,为后续的调查提供依据。

同时,还要搜集和整理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等,以便于了解事故的背景和原因。

二、不放过证据证据是判断事故原因和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在事故调查中不能放过任何可能的证据。

调查人员应当认真搜集、保留和保护好各种证据,包括物证、文件证据、人证、视听证据等。

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对证据进行篡改或捏造。

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帮助调查人员找出真实的事故原因和责任。

三、不放过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事故有关的各方,包括事故受害者、目击者、相关单位和个人等。

在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应当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口述、陈述和意见。

同时,还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和审讯,以了解他们对事故的感知、经历和认识。

在 questioning 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四、不放过责任责任是事故调查的核心问题,也是解决事故的关键。

在调查过程中,要深入分析和判断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应当紧紧围绕责任这一中心问题展开调查,找出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和追责。

同时,要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责任问题,确保调查和处理的公正和合法。

总之,“四不放过”原则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是非常重要的,它要求调查人员全面、详细、深入地进行调查,不放过任何可能的证据和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和处理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在现在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1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我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四不放过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安全生产倒查原则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安全生产倒查内容(一)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三)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四)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六)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不能放过,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责任,以达到对事故责任人的正当处罚。

这一原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首先,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强调对责任人员的严肃处理。

在事故的责任界定上,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包庇纵容。

对于涉事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和审理程序,以确保其罪责的准确和公正。

其次,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强调对责任人员不能姑息迁就。

由于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对责任人员的惩处必须严厉,不能轻易妥协。

这有助于以威慑的力量警示其他人,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以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三,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强调对责任人员不能放过。

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需要。

无论事故的影响多么严重,对涉事人员都不能放过,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使其受到应有的处罚,以示公平和公正。

最后,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强调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要依法采取必要的手段和程序,以确保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避免对事故责任人员的滥用和不当处理,同时保障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处理结果。

总体而言,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不能放过,以及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可以实现对事故责任人的正当处罚,推动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

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和不断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为社会安全和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内容是指:
1.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在事故调查中,必须确保事故原因得到彻底调查和明确。

如果事故原因不清楚,就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和采取合适的防范措施,因此必须不放过。

2. 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在事故调查中,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如果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就无法彰显其错误,也无法敲响警钟,因此必须不放过。

3. 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在事故调查中,必须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如果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就无法真正吸取教训,因此必须不放过。

4. 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在事故调查中,必须确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措施得到彻底执行。

如果未采取防范措施,事故很可能再次发生,因此必须不放过。

这四个不放过的原则是为了保证事故调查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彻底性,同时也是为了确保事故预防措施的彻底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惩罚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惩罚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惩罚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构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惩罚,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四不放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四不放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四不放过
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四不放过指的是:不放过责任人、不放过违规行为、不放过安全隐患和不放过制度漏洞。

首先,不放过责任人意味着要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操作人员,在发生事故后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只有对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追责,才能有效地震慑其他人,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其次,不放过违规行为是为了防止类似的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对事故发生前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查明违规行为的原因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类似违规行为不再发生。

第三,不放过安全隐患是为了排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必须全面排查和整改。

无论是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还是操作环节的安全隐患,都需要在事故调查中彻底查明,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最后,不放过制度漏洞是为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事故调查,可以发现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订和加强。

及时修订和加强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从制度层面上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总之,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四不放过的原则是确保责任人
追责、追查违规行为、排除安全隐患和完善制度漏洞,从而更好地保障生产安全。

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的内容和理解

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的内容和理解

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的内容和理解
一、“四不放过”处理原则的内容
“四不放过”处理原则是指一起事故发生后,要求统一指挥,结合职
能责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事故未结案前不断回顾,不放过
任何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过错的官兵或单位,分析事故原因,从事故发
生后查找、发现、开展、处理到事故结案,“四不放过”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不放过任何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过错的官兵或单位。

事故发生后,要结合职能责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去探查实际责任人,找出责任归属,绝不放过有关缓刑人员,妥善利用“九类人”之手段,坚
决打击渎职渎责权责不尽、失职失责权责默示等行为,贯彻“严肃责任,
实行责任”的原则,确保守纪律,维护军人公正权益。

2、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处理事故进展的活动。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
启动和完善应急预案,分析事故原因,从事故发生后查找、发现、开展、
处理到事故结案,确保安全和质量,坚决惩处危害安全隐患的行为,把握
准确方向,及时制定解决措施,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安全事故处理进展与
实施和完成情况。

3、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施救及事故处理的可能性。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篇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1.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3.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坠河事故(无人员死亡),公司内部按重大全责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公司内部均按同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公司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事故现场处置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部门在接受、获取所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ZH-GD-1303-04 签发:周铁英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在车辆驾驶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处罚,以提高全体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的意识,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减少并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指标,特制定公司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的全体驾驶员(含劳务工)及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

二、定义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

四、管理内容4.1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⑴、工作期间酒后驾车的;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⑶、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车发生重大事故的;⑷、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重大事故的;⑸、事故责任者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⑹、事故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有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⑺、私自动用公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⑻、隐瞒事故不报或私自处理损失金额超过壹万元以上被举报的;⑼、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责任人,拒不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经济损失的。

4.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的经济考核及事故责任人对公司的车辆经济损失承担补偿:⑴、专职驾驶员⑵、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人员4.3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如:出租车的班费、死亡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事故车二次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伤者的自费药、货物损失免赔金额等由事故责任人本人承担。

4.4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或重伤以上事故的,经交警队认定为事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按考核标准承担车损经济损失赔偿后,须待岗培训,经公司考核合格再准予驾驶车辆。

4.5长途车辆在配载货物时,驾驶员应与货站签订货运合同,并由货站将货物投保,方可拉运。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5篇)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5篇)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第1条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损失按规定给予定性,拿出单位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分别预以处理。

第2条召开事故分析会,肇事司机进行事故检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查找不安全因素和容易发生的事故隐患,举一反三的总结教训,找出规律,进行事前预防、预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做到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查找不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制定防范有效措施不放过;4、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

第3条事故等级和对事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内部处理参照油田分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单位对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4条单位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一般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事故,均立即报告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并在____日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上报油田交通管理中心。

第5条事故统计上报时间自上月____日起至本月____日止,按事故统计规定和上报标准,及时填报,不得瞒报、漏报,违者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6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照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并填写事故责任人驾驶档案。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2)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旨在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交通法规和行驶规定:政府制定交通法规和行驶规定,规定了驾驶人和车辆在道路上的行为规范,如交通信号使用、车速限制、超车规定等。

2. 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制度:通过驾驶人培训和考试,确保每个驾驶人都具备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知识,提高驾驶素质。

3. 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和检测制度:制定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对新车进行检测和监督,保证车辆在道路上的安全性能。

4. 交通管理和监控系统:建设交通信号灯、监控摄像头等设施,对交通流量进行监测和管理,提高交通效率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规定

福州开发区恒丰燃料油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一、概述(一)目的规范人员伤亡事故、船舶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规定,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人员伤亡事故和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时的调查处理。

(三)定义①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一项正常进行的活动中断,并有时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毁的意外事件)。

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②三违指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

③“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④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因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⑤非责任事故指不是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⑥结案指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作出最后结论。

(四)职责(1)公司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工亡事故、船舶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和重大及以上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违纪案件的人身事故,船舶、设备损毁等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调查。

重大责任事故,公司总裁监察部参与调查。

凡属治安类案件,由公司保卫部门负责调查。

(2)指定人员负责对事故处理结案情况的监督。

(3)公司SMS办负责协助指定人员对事故处理结案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安监部负责船舶一般和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非工地员工轻伤、重伤事故,船舶小交通事故、船舶较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的确认。

(5)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6)公司船物部负责轻微及一般船舶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7)公司工程部协助对工地及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

(8)公司法律部负责保险理赔工作。

(9)项目部负责工地船舶小交通事故、工地轻伤事故、工地船舶一般污染事故和工地范围内轻微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四不放过”制度

事故“四不放过”制度

学前教育函授本科自我鉴定尊敬的招生考官:您好!我是一名教育事业充满激情和热爱的学前教育专业函授本科生。

在这份自我鉴定中,我将向您展示我在学术、实践和个人素养方面的成长与进步。

一、学术方面在学术方面,我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在学习过程中,我努力掌握学前教育相关知识,充分理解教育学、心理学、幼儿发展等学科的原理和方法。

我热衷于阅读学术论文、教育案例以及教育法规相关的文件,经常关注最新的教育动态。

通过这些努力,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更为将来的教育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实践方面在实践方面,我积极参与各项教育实践活动,努力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我在校期间参加了多次实习,其中包括对幼儿园、早教机构、特殊儿童教育机构的实地观摩和实践。

通过实践,我深刻感受到了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挑战性,也锻炼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在实践中,我注重与幼儿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互动。

我善于观察幼儿的行为和表情,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策略,满足幼儿的需求和兴趣。

同时,我也注重与家长的交流沟通,了解家庭背景和孩子的特点,帮助家长更好地配合我进行教育工作。

三、个人素养方面作为一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个人素养对我来说至关重要。

我注重培养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情绪管理能力,力求成为一个榜样和引领者。

首先,我注重个人职业道德的培养。

我深知作为一名学前教育工作者,需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道德观念。

因此,我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志愿者活动,用自己的行动传递正能量,培养爱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其次,我注重个人情绪管理的培养。

教育工作本身是一项挑战性很高的工作,对情绪和心理的要求也是很高的。

我通过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音乐欣赏和阅读等活动,逐渐培养了自己的情绪管理能力,使自己更加稳定、乐观和积极。

最后,我注重个人的自我反思和学习能力的提升。

我时刻保持谦逊和谨慎的态度,不断反思自己的工作和学习,吸取经验和教训。

同时,我也主动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术讲座,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

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

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救伤员。

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

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以及采取的措施;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范本」篇一: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为规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多发,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

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一)范围: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伤员救治、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继续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同时开展对责任的调查处理,省人民政府委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在2024年制定了新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调查处理,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事故报告1.事故责任单位:对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包括责任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以及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等信息。

2.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必须包括事故原因、损失情况、伤亡人数等相关细节,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

3.报告渠道:责任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事故,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报告奖励:对于及时报告且内容真实准确的责任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其积极主动报告事故。

二、事故调查1.调查组成: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由专业的调查团队组成,包括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法医、工程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

2.调查程序:对于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将会组织立案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做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将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证据采集:调查团队将会全面采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物证等相关材料。

同时,还将会对事故参与方进行询问和调查,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信。

4.专家评审:调查报告完成后,将组织相关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确保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三、事故处理1.法律责任:对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将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确保责任的追究和惩戒。

2.赔偿纠纷处理:对于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将会积极协助当事人进行赔偿纠纷处理,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事故预防:针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将会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加强事故预防宣传教育,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提高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全面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水平。

(完整)事故 “四不放过”制度

(完整)事故 “四不放过”制度

事故“四不放过"制度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江苏万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全事故。

2、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安全部是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制度的执行者;全面负责安全事故的处理。

3、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主要内容是:3。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3。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4、“四不放过"的具体含义:4.1“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4.2“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4。

3“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4。

4“四不放过”原则的第四层含义也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5、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的作用:5。

1吸取事故教训,细化了吸取事故教训的具体措施:发生事故,暴露了人员、设备、技术、环境、管理上的诸多问题,通过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他人事故教训的方式,以心得体会、建议措施上报,不说套话、废话,就让全体员工实实在在分析发现问题,做实了吸取事故教训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培训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培训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培训在安全生产领域,“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是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准则。

为了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和贯彻这一原则,本次培训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讲解。

一、什么是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包括: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每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其背后的原因。

只有彻底查清事故原因,才能找到问题的根源,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整改。

如果原因不清,就无法对症下药,类似的事故很可能会再次发生。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交代,也是对其他人员的警示,让大家明白不遵守安全规定、不履行安全职责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查明原因、处理责任人员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确保整改措施得到切实的落实。

整改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个别人员的问题,往往反映出整个单位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因此,要通过对事故的处理,让所有相关人员都受到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二、为什么要遵循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1、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遵循四不放过原则,能够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2、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对于企业来说,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阻碍企业的发展。

通过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可以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大量的安全事故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引发公众的恐慌和不满。

落实四不放过原则,能够降低事故发生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如何贯彻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1、建立健全事故调查机制要成立专业的事故调查组,由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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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
1.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3.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坠河事故(无人员死亡),公司内部按重大全责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公司内部均按同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公司内部按非责死
亡事故考核。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
事故现场处置
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部门在接受、获取所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一)事故报告程序
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分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以书
面“快报”形式报公司安机科,但重伤必须迅速以电话形式报公司、安机科及有关领导。

2、重、特大事故,分公司应立即报公司安机科,安机科应立即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

3、安机科应根据事故等级,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安、交通、消防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肇事人姓名、伤亡情况、预计经济损失、责任和事故概况等。

第三节事故处理和赔偿
事故处理
(一)公营车发生事故,车属单位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负责处理。

(二)承包车发生事故,承包人可委托车属单位代为处理,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需明确:授权的范围、权利、允许开支经费额度等。

重、特大、重伤人员事故必须由公司负责处理。

(三)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分公司负责处理。

(四)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理。

并注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五)特大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全面指挥事故处理。

(六)发生事故后,公营车辆事故费用,是安全互助协会会员的,可在协会费中先行垫付,非协会人员在2万以下的由肇事驾驶员自行支付,超过2万的上由单位垫付,承包车辆原则上由承包经营者自行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由事故单位通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商议后,采取垫付事故费用等措施,但承包经营者需书面申请并写下书面还款计划。

事故赔偿
(一)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事故赔偿,由事故单位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出险理赔。

(二)事故所造成的车上驾驶员和旅客伤害,由公司安机科整理好出险材料和凭证交集团安保处审核后统一交保险公司出险理赔。

(三)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审批核销。

(四)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时,事故赔偿及其他损失,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承包车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案或擅自处理,造成手续不全、超过有效规定理赔期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四节保险和理赔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度越来越大,公司为了有效规避经营中各种潜在的安全事故风险,将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实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保险的完善化、社会化和商业化。

事故分析、处理及四不放过
(一)事故发生后,各级安管机构、人员应按各自职责参与事故的处置、处理和教育工作:
1、积极对事故进行处置和处理。

2、勘察事故现场,查清事故情况。

3、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前因后果提出分析意见。

4、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撰写“事故结论和处理报告”并上报。

5、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工作。

(二)事故处理程序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

2、重、特大事故及社会影响大的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
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肇事单位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

(年度内发生二起有责重大死亡事故的车队,由分公司经理参加集团公司行车安全例会并分析事故;年度内发生三起有责重大死亡事故的,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参加集团公司行车安全例会并分析事故。


3、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后期处理:一般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由公司按要求进行分析、整改、处罚、教育和验收,并报集团公司安保处备案;重、特大事故还需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进行验收。

行政责任追究
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责任事故后,除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追究的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如法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将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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