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商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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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18•【文号】法[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2013年4月18日法[2013]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主导作用,每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定期公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状况,广泛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对于社会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全面回顾了人民法院2012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客观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绩。

不凡的业绩,已然载入历史。

面向未来,我们重担在肩。

党的十八大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审判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目录前言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结束语前言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

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

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方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迅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1.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

知识产权案件包括:(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2)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第7条)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执行(一)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阶段申请保全2.诉讼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

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责令申请人提供行为保全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3.诉前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最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商标审查和审理指南

商标审查和审理指南

商标审查和审理指南《商标审查和审理指南》嘿,新手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说说商标审查和审理指南这个事儿啊。

这就好比你想去一个神秘的地方探险,这个指南就是你手里的地图,得好好研究才行。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知道商标这个东西啊,它可不是随便乱搞的。

我一开始就以为商标嘛,只要自己想个名字就可以了,根本没意识到还有好多限制。

商标取名得是合法的,不能含有什么违法违规的内容,像那些损害国家尊严呀,欺骗消费者的词儿,绝对是不行的。

比如说,如果你的商标名字里包含一些反动的词语,这想都不用想,肯定通过不了。

还有啊,尽量别选择那些大众都在用的非常普通的词,像“美丽”这个词,想用它做商标,十有八九在审查的时候就会出问题,因为这种通用词辨识度太低了,很难被认定为一个独特的商标。

这就好比你在一群长得几乎一样的兔子里面找一只特别的兔子一样困难呀。

二、实用建议这里有个诀窍啊。

当你在想商标名字的时候,不妨多想几个备用的。

为啥呢?因为你想的第一个名字可能在审查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通不过。

我当时就是,只死盯着一个名字,结果审查结果出来不行的时候,自己就有点措手不及。

另外呀,在准备商标申请材料的时候,一定要把所有的东西都填写准确,特别是申请人的信息、商标的类别还有你的商标图案或者名称。

你想啊,如果你的名字写错一个字,这就像是你给人指路的时候说错了方向,那怎么能行呢?还有商标类别的划分非常细,千万别选错类别啦,那可是个很关键的点。

比如一个生产食品的企业选了电子产品的商标类别,这怎么可能通过审查呢?三、容易忽视的点咦,这儿还有个很容易被忽视的点呢。

很多人都不知道商标的显著性是非常重要的。

什么是显著性呢?就是让别人一眼就能认出这是你的商标的独特之处。

比如说苹果公司的那个苹果标志,简单又独特。

但是有些朋友设计商标的时候就没太注意这个,弄了个很复杂又没有特色的商标图案,这在审查的时候就不占优势。

像我之前看过一个案例,有个人把一个普通的方块图案加上几个常见的线条组成一个商标,看起来真的很普通,这种就很容易因为缺乏显著性而通不过审查。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几个问题(靳 起)

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几个问题(靳  起)

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几个问题靳起上传时间:2003-4-15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这种新的信息传播形式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由此获得了一种新的生产与生活手段,互联网正在不断扩大的范围内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着巨大的推进作用。

互联网这种现代信息传播和交换“工具”,不仅给经营者、创作者和传播者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对法律(包括司法)如何调整和规范网络环境下人们的行为方式,如何构建一种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使新兴的网络信息产业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几年来,我院在受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和司法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坚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方针,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的条件下,不断摸索和总结处理这种新类型案件的经验,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和体会。

一、我院审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截止2001年4月,我院已受理涉及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件46件。

其中1998年受理1件,1999年受理7件,2000年受理16件,今年截止到4月底已受理22件。

从这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类型看,其中著作权案件33件,占71.7%;商标权案件9件,占19.6%;不正当竞争案件4件,占8.7%。

我院受理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受理案件数量迅速增加。

几年来,我院受理涉及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据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四月份的统计,几年来,我市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域名纠纷)120 件,而我院受理的案件即为46件,占到全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38%。

2、所受理的案件涉及问题类型多。

从案件类型看,我院受理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关系。

从引发纠纷的行为方式和内容看,其中又包括了域名注册问题、将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引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上链接引起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站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问题等。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商标是企业和商品的重要标志,具有识别来源、区分同类商品的功能。

然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屡禁不止,给市场秩序和商业环境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商标权益的合法维护,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一、案件立案1. 主张权利和请求当原告认为其商标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明确主张权利和提出明确的请求。

原告需要说明侵权事实、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地点,以及造成的损害程度,并附上证据材料,确保主张的合理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2. 权利人资格的认定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需核实原告是否是商标权的合法权利人。

原告应出示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的商标权益,并确保其合法性。

二、证据收集和保全1. 证据的功能和要求在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构成侵权的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

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的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原告应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充分、准确、具有说服力,并尽可能确保证据所涉及的侵权事实能够被认定。

2. 证据保全的途径为了防止证据被销毁或篡改,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扣押、查封相关证据材料、账户或商品等,以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侵权行为认定1. 商标的比对与鉴定在侵权行为认定过程中,法院会对原告的商标和被告的标识进行比对和鉴定。

鉴定机构或专家可以参与商标的比对和鉴定工作,提供专业的意见和结论,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2. 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法院会对商标权益的建立、商标侵权的构成要素、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判断和分析,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权利救济和损害赔偿1. 权利救济的形式和内容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可以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类型和解析(1)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类型和解析(1)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类型和解析作者:张宏斌(环球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游戏市场发展迅速,同时,与网络游戏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逐渐增多,由于网络游戏本身的特点,这些纠纷多集中在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方面,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梳理和归纳,希望可以为企业维权或者规避侵权风险提供一些参考。

一、网络游戏作品的解析-侵权分析的前提从法律的角度看,网络游戏中包含着多个受法律保护的客体,侵权判断的前提是要理清楚其中包含哪些法律上相对独立的客体,每一个客体对应哪些权利,这些客体及其所对应的法定的权利构成了原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网络游戏最终体现为可被计算机执行的代码,构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所定义的计算机程序[尾注1];其次,从用户感知的角度,网络游戏是包含了特定故事情节的视听作品,可能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再次,网络游戏通常是基于单独的视觉图形而制作,这些单独的视觉图形可能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美术作品;最后,网络游戏所使用的具有区分游戏来源的标识可以申请成为注册商标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以及,即使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相关的标识也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他人使用相同的名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私服”行为构成对网络游戏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私服”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形象的讲,“私服”就是把别人的游戏代码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复制到自己的服务器上并开始运营同一款网络游戏,针对“私服”行为,可以基于软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构成著作权侵权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网络游戏所对应的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私服”行为本质是对网络游戏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的“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使得游戏玩家下载或者在线获得网络游戏的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构成对网络游戏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不仅会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可能会构成犯罪。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21年第46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21年第46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2021年第46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
2021.11.16
施行日期
2022.01.01
文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21年第462号
主题类别商标注册效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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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16日
——结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浙高法民三〔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浙高法民三〔2019〕33号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就相关问题形成《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

现将该指南予以印发,供学习参考。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一、基本原则1.在审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在坚持“严格保护”基本价值导向的同时,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2.遵循“权责一致”原则,既要尊重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自治权限,给予其一定的自治空间,又要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边界,合理界定其法律责任,促进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3.秉持网络协同治理理念,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调解、仲裁之间的有机衔接,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二、一般规则4.人民法院认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涉案行为是提供平台服务还是开展自营业务,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商品页面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或“自营”“他营”等标记;(2)商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3)发票等交易单据上的销售主体信息。

上述三项销售主体信息不一致的,一般可以认定各相关主体共同实施了销售行为,但发票记载的销售主体系依法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侵权,商标诉讼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自2011年发布以来,对统一我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进一步提高类案审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涉及侵害商标权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呈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先后于2013年、2019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涉商标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相继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19年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修订本指南。

第一部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 基本情况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标标识侵权案件,即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案件;另一类是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字号、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APP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

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被告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不享有商标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1.2 审理思路概述第一步:审查商标权的有效性、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原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商标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商标主张权利以及商标式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具体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 (讨论稿) 20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 (讨论稿) 20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 (讨论稿)一、网络著作权案件(一)关于“分工合作”的认定问题1、有证据证明被告之间存在分工合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主观意思,可认定为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证据可以是被告自认、合作协议、体现双方合作意愿及方式的往来邮件等。

2、仅部分被告即能完成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其余被告虽与其订有合作协议等合作的主观意思,也只是帮助扩大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不应认定与直接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被告以分工合作方式提供作品。

3、需经行政机关审批进行分工合作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发生侵权行为后,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侵权内容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合作方存在过错致使侵权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合作方与侵权内容提供者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其他合作方应就非法获益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实时直播”的法律问题4、网络实时直播是指网站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正在播出的无线节目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同步向公众传播。

5、被告未经许可实施网络实时直播行为,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但原告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主张追究被告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6、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网络实时直播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关于“网页快照”的法律问题7、网页快照是搜索服务提供者为了方便用户而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其本质上是搜索引擎的蜘蛛系统在收录网页时对网页进行的备份。

即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时,根据事先确立的策略抓取目标网页的内容并制作网页复制件,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中。

当用户点击网页快照时,其所展现的内容即是当时蜘蛛系统从来源网站所抓取并保存的内容。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正文)一、审理思路(一)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二)审查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三)审查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使用情况;(四)审查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五)审查被告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六)确定被告的侵权责任。

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包括商标注册人、利害关系人、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1、商标注册人是在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权利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3、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并予以公告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行为持续到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后,受让人有权对公告之日以后的被控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商标权权利范围及状态(一)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权利。

(二)权利状态1、受保护的注册商标标志以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标标志为准;2、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以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类别和项目为准;3、受保护的注册商标应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应提供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

四、商标侵权判定人民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一般应主要审查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高法发[2002]365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高法发[2002]365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2月23日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一、程序类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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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商标部分)2016年4月13日,北京高院发布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

为了便于对商标部分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整理了如下案例以期对审理指南有更具体的理解。

一、《审理指南》商标部分概述“审理指南”其中涉及商标部分共12条:1、第17条有关平台服务商定义;2、第18条有关平台服务商侵权认定的基本原则;3、第19条有关平台服务商审查义务;4、第20条有关平台服务商所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举证责任;5、第21条有关平台服务商教唆和帮助网络卖家行为及责任认定;6、第22条有关权利人“有效通知”的认定;7、第23条有关平台服务商知道侵权通知后的必要措施;8、第24条有关平台服务商因“告知”导致的网络卖家损失责任认定;9、第25条有关权利人“错误通知”导致的网络卖家损失责任认定;10、第26条有关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侵权的认定;11、第27条有关平台服务商从被控侵权交易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认定;12、第28条有关应用软件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认定;二、《审理指南》商标部分(内容及案例)17、平台服务商是指为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主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8367号“依据联动在线公司庭审中提交的《团购王网络服务合同(实物类商品)》及《团购王网络服务合同》通用条款及相关商户的身份信息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及信息系由沙明思提供,之后通过联动在线公司经营的团购王网站进行发布。

联动在线公司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18、在认定平台服务商是否应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责任时,要兼顾权利人、平台服务商、网络卖家、社会公众的利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5177号“就应用程序商店AppStore而言,应用程序开发商可以向其上传其开发的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应用程序,供公众通过网络获得该应用程序,故应用程序商店AppStore是一种网络开放平台。

网络开放平台产生了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途径,在处理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 ]。

19、平台服务商通常情况下不具有事先审查网络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但应根据其所属行业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内容以及通常应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防止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发生[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民法民三初字第179号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民三终字第125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等判决证明淘宝网提供的仅仅是销售平台,并且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04332号“京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商品信息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本案中,在曹娟起诉之前,京东公司无法得知涉案商品信息是否侵权,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且京东公司在《“京东”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且要求所有店铺商家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确认,亦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和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

综上,京东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曹娟要求京东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20、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平台服务商提供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实施交易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但平台服务商能够证明该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平台服务商无过错的,不应认定平台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

平台服务商提供能够确定网络卖家的主体身份、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证据的,可以初步认定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1362号“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的“阳光呷哺”字样与“呷哺呷哺”等商标并非完全相同,而是近似,同时还存在“呷哺”二字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等争议,而对商标是否近似、“呷哺”二字是否为通用名称等影响商标侵权认定问题的判断,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

在此情况下,要求窝窝团公司对涉案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出专业性判断,标准过于苛刻,缺乏法律依据。

”本条提到“初步证据”“初步认定”(鉴于未经司法程序,所有的证据及认定使用“初步”更为妥当),且如“呷哺”商标案中,商标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

平台服务商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法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的,可以认定其直接提供了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实施了交易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

21、平台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应当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

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

22、权利人通知平台服务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阻止网络卖家侵害其商标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或者平台服务商公示的方式向平台服务商发出通知。

前款通知的内容应当能够使平台服务商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情况且有理由相信存在侵害商标权的可能性较大。

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等具体情况;(2)能够准确定位被控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3)商标权权属证明及所主张的侵权事实;(4)权利人对通知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4229号“本院认为:首先,二原告的权利通知不足以使天猫公司对侵权信息进行准确定位。

根据二原告提供的三次投诉材料,其第一次是向淘宝公司针对“小也正品”的投诉,不能以此主张系向天猫公司针对法丽莎公司的投诉。

此外,三次投诉中,二原告均未明确提供针对法丽莎公司涉嫌侵权的商品具体信息,鉴于商品信息由网络用户自行设定并且实时变化,二原告的概括性投诉无疑给天猫公司确定侵权信息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天猫公司不可能也无法律义务对其平台上的相关交易信息进行主动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可能性。

其次,从淘宝网黄琼的回函以及天猫公司提供的(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1869号公证书可以确定,天猫公司在二原告起诉前后均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要求法丽莎公司删除侵权信息并取得初步效果。

第三,二原告另称天猫公司未按照《天猫2013年度招商资质细则》对法丽莎公司的进货渠道进行必要审核。

鉴于本案侵权表现并不存在于商品本身,而是法丽莎公司作为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构成侵权,在天猫公司已证明其审查了法丽莎公司的必要注册资料且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与天猫公司是否事前进行进货渠道审查无直接关系的情况下,本院对二原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故本院认为,天猫公司在法丽莎公司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履行了其作为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的相应义务,无需与法丽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23、平台服务商根据权利人发送的通知,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合理、适当,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通知的形式和内容、侵害商标权的情节、技术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 (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法院认为:首先,在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衣念公司从2006年起就淘宝网上的商标侵权向上诉人淘宝公司投诉,而且投诉量巨大,然而至2009年11月,淘宝网上仍然存在大量被投诉侵权的商品信息,况且在上诉人删除的被投诉商品信息中,遭到卖家反通知的比率很小,由此可见,上诉人对于在淘宝网上大量存在商标侵权商品之现象是知道的,而且也知道对于被上诉人这样长期大量的投诉所采取的仅作删除链接的处理方式见效并不明显。

其次,被上诉人的投诉函明确了其认为侵权的商品信息链接及相关的理由,虽然被上诉人没有就每一个投诉侵权的链接说明侵权的理由或提供判断侵权的证明,但是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提供了相关的权利证明、投诉侵权的链接地址,并说明了侵权判断的诸多理由,而且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持续投诉多年,其所投诉的理由亦不外乎被上诉人在投诉函中所列明的几种情况,因此上诉人实际也知晓一般情况下的被上诉人投诉的侵权理由类型。

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未提供判断侵权成立的证明,其无法判断侵权成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在处理被上诉人的投诉链接时,必然要查看相关链接的商品信息,从而对于相关商品信息是否侵权有初步了解和判断。

因此,通过查看相关链接信息,作为经常处理商标侵权投诉的上诉人也应知道淘宝网上的卖家实施侵犯被上诉人商标权的行为。

再次,在案的公证书表明被上诉人购买被控侵权商品时原审被告杜国发在其网店内公告:“本店所出售的部分是专柜正品,部分是仿原单货,质量可以绝对放心……”,从该公告内容即可明显看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上诉人在处理相关被投诉链接信息时对此当然是知道的,由此亦能证明上诉人知道杜国发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最后,判断侵权不仅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考查,还应结合卖家是否反通知来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经过合法授权的商品信息被删除,被投诉人不可能会漠然处之,其肯定会作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反通知,除非确实是侵权商品信息。

故本案上诉人在多次删除杜国发的商品信息并通知杜国发被删除原因后,杜国发并没有回应或提出申辩,据此完全知道杜国发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上诉人淘宝公司知道原审被告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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