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挥发性有机废气评价综合控制指标探讨
2021年第5期2021年5月在环评工作中,除部分单项挥发性有机物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可直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多数挥发性有机物只能纳入综合控制指标进行评价。
目前,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控制指标主要用NMHC ,VOCS 和TVOC 来进行表征,评价指标的选择直接影响环评工作等级、评价范围确定等,因此对于具体项目而言,表征指标的确定至关重要。
1挥发性有机废气大气有机污染物种类和组成繁杂,大部分项目同时具有多种挥发性有机污染物[1],因此,挥发性有机废气通常为多因子混合废气,一般用VOCs ,TVOC 和NMHC 3种指标来表征,但各指标涵盖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成分不同,具体如下。
1.1VOCs TVOC 和NMHC 定义1.1.1VOCs 定义VOCs 是挥发性有机物的简称,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查阅有关资料,主要说法有2种:a)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b)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 或者101.325kPa 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CH 4除外)的统称。
1.1.2TVOC 定义TVOC 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简称,在标准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主要指,“利用Tenax GC 或Tenax TA 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与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2]1.1.3NMHC 定义NMHC 是非甲烷总烃的简称,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非甲烷总烃是指,除CH 4以外所有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主要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和含氧烃等组分,通常作为大气污染物的非甲烷总烃指C2~C12的烃类物质[3]。
HJ/T 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中对非甲烷总烃的定义为,“除CH 4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总称”[4]。
2018-最新-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3月1日
9条、15条、16条、29条、32条、41条、49条、
50条、55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11月7日
9条、12条、13条、16条、21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5条、14条、28条、32条、45条、
12
28-33、35-38、39-7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9年8月27日
全文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
全文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全文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3年7月1日
全文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12月1日
全文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4年1月1日
全文
6
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SB/T10595-2011
2011年11月1日
全文
7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2008年10月1日
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
2017年7月1日
所有条款(8.3条款不适用)
9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00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年7月2日
22条、23条、26条、37条、39条、40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年1月1日
全文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酸碱废气设备原理
酸碱废气设备原理本次设计范围为三层改造。
排风系统主要包括有机废气(主要内容物为粉尘)排风系统、酸碱废气(主要内容物为氯化氢HCL气体)排风系统及普通(鞋柜、更衣室)排风系统。
其中酸碱排风系统采用酸碱废气处理塔处理,风机为高效离心防腐风机,一用一备;有机排风系统,采用活性碳吸附的方式处理,风机为高效离心风机,一用一备。
所有酸碱、有机排风的排风筒高出屋面5米,并做好防雷措施。
下(图一)为酸碱塔及有机处理设备安装平面图。
一、设备运行原理图一本项目中,酸碱废气排风量为5400m³/h,有机废气排风量为16300m³/h。
两系统在屋顶各自有两台排风机,一备一用。
酸碱废气处理塔(喷淋塔)分为单塔体和双塔体。
采用圆形塔体,用法兰分段连接而成。
具体由储液箱、塔体、进风段、喷淋层、填料层、旋流除雾层、出风锥帽、观检孔等组成。
其工作原理为风机将洁净间废气不断地由风管引入净化塔,经过填料层,废气与氢氧化钠吸收液进行气液两相充分接触吸收,进行中和反应,酸雾废气经过净化后,再由除雾板脱水除雾后由风机排入大气。
吸收液在塔体经水泵增压后在塔顶淋塔而下,最后回流至塔底循环使用。
在具体的喷淋过程中,气流由下部进入塔体,在风机吸力下向上运动,喷嘴喷出的液滴向下运动。
同时塔内装有填装料,这增加了废气与药液的接触面积,使废气与药液充分接触,从而达到洗涤效果。
外形示意图如(图二)图二其特点有:1、净化效率高达95%-99.9%以上,这符合北京《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对于废气处理高要求标准。
2、结构简单,压损小。
3、处理风量大,性能稳定。
4、操作维护简单、方便。
5、设备使用寿命长。
有机废气处理塔工作原理:有机废气气体由风机提供动力,正压或负压进入活性炭吸附塔,废气与具有大表面的多孔性的活性炭接触,废气中的污染物被吸附,使其与气体混合物分离而起到净化作用,净化气体高空达标排放。
活性炭作为一种优质的吸附材料,其丰富的孔隙结构及其巨大的比表面积都决定了其具有良好的吸附性能,加之强度好、不易被酸、碱等物质腐蚀。
大气综合排放标准2017
大气综合排放标准2017
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是:颗粒物,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
为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我国限制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最新)祈雅典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方式解决印刷和涂布行业VOCS有机废气,同时还为该行业提供大量热风,提高生产力。
——打印本文小中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新建企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污染物限值(mg/m3)苯0.4甲醛0.2三氯乙烯a0.1硫酸二甲酯a0.5二氯甲烷a 4.0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4.0臭气浓度20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备注: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污染物限值(mg/m3)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10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污染物发酵尾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燃烧类废气、处理尾气a工艺废气特殊原料药生产b其他药品生产颗粒物20c200.520二氧化硫-100--氮氧化物-200--VOCsNMOC80808080TOC d150150150150臭气浓度e2000200020002000二恶英类f-0.1 ng-TEQ /m3--a. 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b.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 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 臭气浓度无量纲。
f.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污染物发酵尾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燃烧类废气、处理尾气a工艺废气特殊原料药生产b其他药品生产颗粒物10c100.51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150--VOCsNMOC50505050TOC d100100100100臭气浓度e1000100010001000二恶英类f-0.1 ng-TEQ /m3--a. 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行业工段SO2NOx(以NO2计)颗粒物火电燃煤锅炉100 100 20 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100 100 20 气体燃料锅炉35 100 5 气体燃料轮机组35 50 5钢铁铁矿采选所有尘源/ / 20 烧结烧结机头100 300 20其他/ / 20 炼铁热风炉80 300 20其他/ / 20 炼钢转炉、钢渣处理/ / 50其他/ / 20 轧钢热处理炉100 150 20其他/ / 20 铁合金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 50其他/ / 20建材水泥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100 200 20其他/ / 20 平板玻璃玻璃熔窑200 200 30其他/ / 20 陶瓷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喷雾干燥塔100 200 30其他/ / 20 砖瓦干燥焙烧300 300 30铝工业氧化铝100 300 30 电解铝电解槽烟气200 300 20其他200 300 30 铝用碳素厂阳极焙烧炉300 300 30其他300 300 50硫酸工业300 / 50 硝酸工业/ 300 / 橡胶制造工业/ / 10 合成革聚氯乙烯工艺/ / 10锅炉燃煤锅炉200 300 20 燃油锅炉100 100 20 燃气锅炉80 50 20工业炉窑(本表中上述行业除熔炼炉有色金属熔炼炉200 300 50有色金属熔化炉200 300 20 熔化炉非金属熔化、冶炼炉200 300 50冲天炉200 300 50行业工段SO2NOx(以NO2计)颗粒物外)加热炉有色金属加热炉200 300 40 非金属加热炉200 300 30 其他加热炉200 300 40热处理炉200 300 30干燥炉窑200 300 50化工炉200 300 20 其他排放源200 300 50 注:火电、锅炉的适用范围同省相关行业标准确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排污口的那些规范20200927
法规法规对排污口的要求
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口的要求
关于排污口的那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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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
目录
CONTENTS
01
法规法规对排污口的要求Βιβλιοθήκη 02大气排污口那些规范
03
污水排放口那些规范
法律法规对排污口的要求
废气排污口方面的要求
法规法规对排污口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法规法规对排污口的要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 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db11_501-2007_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 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 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 3.9 印刷 printing
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
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主要修改如 下: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国家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试行)》中未规定的 14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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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 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 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
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实施
排放限值
来源
热处理炉
工艺加热 炉
新建企业 特别保护地区 新建企业及特别保护地区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 新建企业
20 GB 28665-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5 20 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0
100 DB12/ 55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 DB35/ 323-2018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 DB37/ 990-2019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00 DB41/ 106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 DB50/ 659-201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氟化物(以F计)
氟化物(以F计)
新建炉窑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沥青烟
氟化物(以F计)
主城区燃气炉窑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排放限值
来源
4 0.5
GB 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
4
0.5 DB13/ 2169-2018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0.7
20
6
0.1 DB31/ 860-2014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0.008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 备
新建企业及特别保护 地区
燃气燃烧器
烧结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轧钢
热处理炉
新建炉窑
新建炉窑
压延加工 加热炉、热处理炉、保温炉及其他工业炉窑
生产工艺废气
轧钢
热处理炉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评价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评价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评价方法、生产运行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安全应急评价及评价的组织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具有填埋处理设施与工艺的大型综合处理厂相应部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848-201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CJJ 93-201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DB 11/T 270-201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DB 11/T 273-2014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DB 11/307-2013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3.1 垃圾暴露比 exposure proportion垃圾暴露面积的平方米数与垃圾日处理量吨数的比例。
3.2 填埋作业面 operation surface在填埋场内进行填埋作业的堆体表面。
3.3 填埋作业区 operation area每日在填埋坑或填埋堆体上进行填埋作业的区域。
3.4 边坡 slope当填埋的垃圾高于地面后,为保证堆体稳定而在其四周做成的具有一定坡度的坡面,称为边坡。
3.5 边堤 skirt embankmet在地平面以上的填埋作业过程中设置在垃圾堆体周围的围挡。
3.6 轻质垃圾 windblown litter在填埋作业过程中塑料、纸片等易被吹起的垃圾。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最新)___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燃烧的方式来解决印刷和涂布行业的VOCS有机废气问题,并且还提供大量热风以提高生产力。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从2018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将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将在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如下:污染物限值(mg/m)苯 0.4甲醛 0.2三氯乙烯 3硫酸二甲酯 a二氯甲烷 a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0.1臭气浓度 0.5备注: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如下:污染物限值(mg/m)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3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的排放限值如下:燃烧类废气、处理尾气、工艺废气、特殊原料药生产、其他药品生产污染物发酵尾气、污水处理站废气 a bVOCs 0.5 - -NMOC 80 150 2000TOC - - -臭气浓度 20 - -二恶英类 - - 0.1 ng-TEQ/m3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当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符合本标准要求。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发酵尾气的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臭气浓度无量纲。
当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的排放限值如下:燃烧类废气、处理尾气、工艺废气、特殊原料药生产、其他药品生产污染物发酵尾气、污水处理站废气 a bVOCs 0.5 - -NMOC 50 100 1000TOC - - -臭气浓度 10 - -二恶英类 - - 0.1 ng-TEQ/m3当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环境保护工作标准解读
本文适用范围包括七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水、生产废气、噪声、危险废 弃物四个方面。
1 应该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1.1 标准的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 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 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五类。
地方环境标准仅包括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1.2 标准的分级 国家标准(强制性 GB、推荐性 GB/T) 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强制性 HJ、推荐性 HJ/T) 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环境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环境 保护工作中统一的技术要求所作的技术规定。
地方标准-(DB 行政区号/编号—年份) 1.3 标准执行的原则 1.3.1 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1.3.2 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若没有执行综合排放 标准。
1.3.3 表面处理车间废水、废气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噪声,危废按 国家标准执行。
11.4 更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更名为生态环境保护局。
2水2.1 生产用水车间生产用水包括一级纯水、二级纯水、自来水、回用水四类。
一、二级纯水、自来水水源来自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回用水源来自水处理车间处理后的回用水,生产用水按《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标准执行。
2.1.1《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规范中对水质要求分 A、B、C 三类指标名称 电导率 总可溶性固体 二氧化硅 pH 值 氯离子(表 1)单位 us/cm mg/L mg/Lmg/L2.1.2 车间用水分类A类 ≤10 ≤7 ≤1 5.5-8.5 ≤5B类 ≤143 ≤1005.5-8.5 ≤12C类 ≤834 ≤6005.5-8.52.1.2.1 A 类水用于铝合金阳极氧化生产线和电镀生产线槽液配制用水和槽液化验用水,由二级纯水供应。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港化学品船舶洗舱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武环管〔2020〕7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港化学品船舶洗舱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港化学品船舶洗舱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长航(武汉)绿色航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武汉港化学品船舶洗舱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已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你单位拟投资32391.65万元建设武汉港化学品船舶洗舱站项目(项目代码2019-420121-82-03-056895)。
项目水域部分位于武汉港白浒山港区化工新城作业区液体化工品泊位区内,拟建设5000吨级泊位2个,占用岸线长度317米;陆域部分位于化工新城联丰大道和化工五路交汇处西北侧,主要建设500吨/天化学品洗舱水处理站、管理用房等(详见《报告书》)。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总体可控。
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环保措施组织实施,《报告书》可作为该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在实施该项目时,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降噪、抑尘、排水、清渣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做到文明施工、清洁生产。
施工船舶废水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施工泥浆干化后作为固体废物处置,不得向长江排放各类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修复施工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K,压力 101.3 kPa),排气筒中每 m3 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 位 mg/m3。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 过的值。 3.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 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 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I
DB11/ 501—2007
前言
为控制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制定本 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 年)废止。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 下相应标准:
ABC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理制度20200925
ABC公司无组织排放管理制度、目的为规范ABC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理,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 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ABC公司所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原辅料、中间品、试验用试剂、维修用清洗剂、清洁用清洁剂、危险废物等),在采购、储存、运输、检验、使用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管理。
三、相关规范引用1.《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3.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_1195-20154.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_307-2013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_501-2017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7.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608-2017代替HJ 608-2011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_XG1-2013四、职责分工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环保工作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批准,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各部门分工做好以下公司。
(一)安环部:1.负责《ABC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清单》的建立。
2.负责《ABC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ABC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及相关《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危险废物难度管理计划》的制订、修订、备案,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负责牵头对公司现有有组织排放系统,进行评估,并关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新技术,按照“适宜高效”原则提升治理设施去除率。
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或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对公司无组织排放持续改进,确保达标排放。
4.负责编制并落实《ABC公司自行监测方案》,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并配合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VOC治理技术简介
收费标准 基本标准20元/千克 10元/千克 15元/千克 20元/千克 3.6元/当量 4.8元/当量 2.4元/当量 4.8元/当量 6元/当量 1.2元/当量 1.2元/当量 10元/千克 1.2元/当量 3元/当量 6元/当量 3.6元/当量 4.8元/当量 太原市:1.8元/当量 1.2元/当量
2.5 与VOCs相关国家标准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4-2013)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201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2007)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1-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0-2007)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8483-20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
丙烯腈
0.06
氯乙烯
0.67
光气
0.29
甲硫醇
9.09
甲硫醚
0.32
二甲二硫
25
二硫化碳
污染当量值(千克) 0.35 0.19 0.21 0.21 0.17 0.22 0.55 0.04 0.04 0.28 0.2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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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Z 6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501—2017代替DB11/ 501-2007和DB11/ 237-200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2017-01-10发布2017-03-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 技术与管理规定 (8)6 监测要求 (9)7 标准实施 (13)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7)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8)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
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与DB11/ 5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细化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 年 12 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刘桐珅、朱晓、陈梅梅、孙成春。
II引言为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自实施以来,促进了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在此基础上本市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适应本市污染源管理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新要求,本次修订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固定式燃气轮机和内燃机,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铸锻工业、水泥工业、防水卷材业,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火葬场,印刷业、木质家具制造业、汽车维修业、汽车整车制造业(表面涂装)、工业涂装工序,以及餐饮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家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T 1466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501 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2 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DB11/ 501—20172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检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0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 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DB11/ 501—2017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8 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8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739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DB11/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