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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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章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推动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协作机制。

第九条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本市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一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市级项目(以下统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其中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报国家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市通过编制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未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第二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提出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

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经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进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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