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法律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法律案例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甲方:ABC有限公司乙方:XYZ贸易有限公司背景介绍:ABC有限公司和XYZ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明确规定由ABC公司购买XYZ公司的产品,并约定了交货时间、数量、价格以及其他重要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了意见分歧,引发了合同纠纷。
问题描述:XYZ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ABC公司交付产品。
ABC公司认为XYZ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要求返还违约金和全额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规定,在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合同双方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决方案:双方应寻求友好协商,尽量达成和解。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 ABC公司可以采取法律途径,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纠纷。
2. 在法律程序中,ABC公司需要提供合同、交付通知、相关证据等以证明XYZ公司的违约行为,以便争取赔偿。
3. 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条款、国际贸易法律以及相关证据,对双方的权益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公正判决。
案例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PQR制药公司乙方:EFG医药有限公司背景介绍:PQR制药公司与EFG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EFG公司购买PQR公司的药品,并承诺按时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EFG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PQR公司面临资金困难。
问题描述:EFG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导致PQR公司无法继续生产和供应药品,给其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原则,买卖合同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时支付货款。
未履行支付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解决方案:PQR公司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 发出催款函或通知,要求EFG公司尽快支付货款,并附上相关合同和交易证据。
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两篇)
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合同编号:2024-001合同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2月28日签订:卖方:名称:[卖方公司名称]地址:[卖方公司地址]注册号:[卖方公司注册号]买方:名称:[买方公司名称]地址:[买方公司地址]注册号:[买方公司注册号]鉴于卖方愿意出售货物,买方愿意购买货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1.2 货物数量:[货物数量]1.3 货物规格:[货物规格]1.4 货物单价:[货物单价]1.5 货物总价:[货物总价]第二条:交货2.1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2.2 交货日期:[交货日期]第三条:支付3.1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支付期限]内向卖方支付100%的货物总价。
3.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第四条:运输4.1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4.2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承担方]第五条:风险转移5.1 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
第六条:质量保证6.1 卖方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6.2 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在收到货物后[质量异议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
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第九条:合同效力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卖方公司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买方:[买方公司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2024-001合同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目录一、合同双方二、货物描述三、交货四、支付五、运输六、风险转移七、质量保证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十、合同效力附件一:货物规格详细说明附件二:支付方式详细说明附件三:运输方式详细说明合同一、合同双方卖方:名称:[卖方公司名称]地址:[卖方公司地址]注册号:[卖方公司注册号]买方:名称:[买方公司名称]地址:[买方公司地址]注册号:[买方公司注册号]二、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货物数量:[货物数量]3. 货物规格:详见附件一4. 货物单价:[货物单价]5. 货物总价:[货物总价]三、交货1.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2. 交货日期:[交货日期]四、支付1.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支付期限]内向卖方支付100%的货物总价。
国际贸易合同范文七篇
国际贸易合同范文七篇国际贸易合同篇1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
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款如下:1.合同货物:____2.产地:____3.数量:____5.合同价格:____fob____6.包装:____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
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计算为限。
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1)全套清洁提货单;(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3)原产地证明书;(4)装箱单;(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
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
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 卖方:____证人:____ 证人:____日期:____ 日期:____国际贸易合同篇2招标公告日期贷款号____合同号____1.某某(借方名称)已经从亚洲开发银行申请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支付的贷款,准备用某某项目的建设中,贷款中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符合某某合同条款下的货物采购。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
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篇一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经卖买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共同遵守: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总价:u.s.d(大写:)___________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装运期:____________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________经____至____________。
9.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买方须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
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天在______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齐全的典型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齐全的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关于服装国际贸易合同条款齐全的案例吧。
有一家中国的服装制造公司,叫酷衣坊,和一家美国的服装销售商,就叫它美服商贸吧。
一、商品条款。
酷衣坊生产各种时尚的T恤、牛仔裤啥的。
在合同里那商品条款写得可详细了。
比如说T恤,详细到了面料是100%纯棉的,而且是那种高支数的精梳棉,柔软又透气。
颜色呢,有经典的白色、黑色,还有当季流行的牛油果绿和雾霾蓝。
尺寸也规定得死死的,从S码到XL码,每个码对应的具体胸围、腰围、衣长数据都有。
牛仔裤呢,是牛仔布的克重、成分比例,像棉占98%,氨纶占2%,为了有那么点弹性。
这就像给商品画了一幅超级细致的画像,双方都清楚得很。
二、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也不含糊。
每件T恤的FOB(离岸价)上海港是10美元,牛仔裤是25美元一条。
这个价格是基于一定的订单量的,如果美服商贸一次性订购超过1000件T 恤或者500条牛仔裤,还能有个5%的折扣呢。
而且这个价格包含了标准的包装费用,包装就是那种简单又环保的纸盒,每个纸盒装一件衣服。
要是美服商贸想要特殊包装,像带品牌logo的精美礼盒包装,那额外的包装费用就得他们自己掏腰包啦。
三、运输条款。
运输方式选的是海运。
酷衣坊要在合同签订后的45天内把货物准备好,送到上海港的指定仓库。
美服商贸负责找船运公司运输货物。
运输时间预计是20天左右,从上海港到美国洛杉矶港。
在运输途中如果货物有任何损坏或者丢失,责任划分得很明确。
如果是在酷衣坊把货物交给船运公司之前出的问题,那酷衣坊负责;要是已经交给船运公司了,那就由美服商贸和船运公司根据海运保险条款去协商解决。
四、支付条款。
支付方式是30%的预付款加上70%的见提单副本付款。
美服商贸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得先把总货款30%的预付款打到酷衣坊的账户上。
酷衣坊收到预付款就开始安排生产。
等货物准备好了,酷衣坊把提单副本发给美服商贸,美服商贸就得在3个工作日内把剩下的70%货款付清。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典型案例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话说有一家中国的纺织企业,就叫它“锦绣纺织”吧,和一家美国的棉花供应商“山姆棉花”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合同里白纸黑字地写着,山姆棉花要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给锦绣纺织提供100吨优质棉花,价格啥的都谈得妥妥当当的。
锦绣纺织呢,那可是满心欢喜地等着这批棉花到货。
他们都已经安排好了生产线,工人都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就像一群嗷嗷待哺的小鸟等着虫子呢。
可是呢,到了交货日期,棉花连个影子都没有。
锦绣纺织这边就着急了呀,赶紧给山姆棉花发消息:“老哥,咱那棉花呢?咋还没见着呀?”山姆棉花那边回复说:“不好意思啊,我们这儿遇到点状况,运输出了问题,还得再等几天。
”锦绣纺织虽然心里不爽,但想着大家做生意都不容易,就勉强同意再给点时间。
结果又过了几天,棉花还是没来。
这时候锦绣纺织可就火大了,这不是耽误事儿嘛!他们仔细研究了合同,发现合同里对于交货时间和延迟交货的赔偿都有明确规定。
于是,锦绣纺织就向山姆棉花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合同规定,每延迟一天要赔偿一定金额的损失。
山姆棉花这时候开始耍赖了,说什么运输问题是不可抗力,不应该承担这么多赔偿。
但是锦绣纺织可不吃这一套啊,他们拿出证据,证明这个运输问题并不是不可抗力,而是山姆棉花自己没有安排好运输公司。
比如说,他们发现山姆棉花为了省点钱,找了一家信誉不太好的小运输公司,结果那家公司在运输途中出了各种岔子。
经过一系列的交涉,甚至还请了国际仲裁机构介入。
仲裁机构一看证据,明明白白的嘛,就判定山姆棉花要按照合同赔偿锦绣纺织的损失。
这山姆棉花啊,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为了省小钱,结果赔了大钱,还把自己的名声搞臭了。
再讲一个例子,有个德国的机械制造公司“精密机械”,和一个印度的企业“阳光工业”签了买卖合同。
精密机械卖给阳光工业一批高端的工业机械设备。
合同里详细地描述了设备的各项参数、质量标准,那是相当严谨,毕竟德国制造嘛,一向以精密著称。
设备运到印度后,阳光工业的人就开始安装调试。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案例1: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中国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内容如下:合同名称: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合同双方:中国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方)美国公司某电子公司(卖方)合同条款:1. 买方将在合同签订之后的60天内从卖方处采购电子产品,包括计算机、手机和电子配件等。
2. 买方将根据卖方提供的产品样品和规格书,确定采购的具体数量和规格。
3.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 产品交付方式为卖方负责运输至买方指定的中国港口。
5. 买方将在产品到达指定港口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采购款项。
6. 双方同意在贸易纠纷出现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该贸易合同在签订后的60天内,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规格从卖方处采购了电子产品。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按时运输至买方指定的港口。
买方在产品到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了全部采购款项。
双方在合作期间没有发生任何纠纷,合作愉快顺利。
案例2:德国汽车制造公司与日本零件供应商之间的贸易合同德国某汽车制造公司与日本某零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内容如下:合同名称:汽车零部件供应合同合同双方:德国某汽车制造公司(买方)日本某零件供应商(卖方)合同条款:1. 买方将从卖方处采购汽车零部件,具体的零件种类和数量将根据买方的需求而定。
2. 卖方将根据买方提供的规格书和样品进行生产和供应,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德国汽车行业标准。
3. 买方将在合同签订后的90天内支付首批零部件采购款项的50%;待零部件到达买方工厂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
4. 产品交付方式为卖方负责将零部件运输至德国买方工厂。
5. 双方同意以英语为合同语言,并且同意在贸易纠纷出现时,通过仲裁机构解决。
根据合同的约定,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项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了采购款项,并按时收到了供应商运输的汽车零部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典型案例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话说有个水果进口商,叫老钱,他一直想从遥远的水果盛产地A国进口一批超级新鲜美味的芒果。
老钱呢,就和A国的一个水果供应商,叫阿强,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芒果的品质得是一等品,个头要大,色泽要鲜亮,而且必须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运到老钱所在的港口。
结果呢,到了该收货的日子,货船是慢悠悠地来了。
老钱满心期待地跑去港口验货。
这一验,差点没把他气晕过去。
芒果的个头参差不齐,有好多小得可怜,就像发育不良似的。
色泽呢,也暗淡无光,看起来就像是放了很久的旧货。
老钱当时就火冒三丈,打电话给阿强说:“你这给我的是啥芒果啊?跟合同里写的完全不一样啊,你这不是坑我吗?”阿强却在电话那头装傻,说:“这就是我们最好的芒果啦,可能是运输途中有点小问题吧。
”老钱可不吃这一套,他可是按照合同办事的。
他拿出合同,指着那些条款说:“你看,你这明显违反了合同里关于品质的规定。
”老钱要求阿强要么换货,要么退钱。
但是阿强呢,开始耍赖,说换货成本太高,他没那么多钱,退钱更是不可能,还说老钱太挑剔了。
老钱没办法,就决定走法律程序。
这官司一打就是好几个月,老钱找了各种证据,像芒果的照片啊,检验报告之类的,证明阿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最后法院判决老钱胜诉,阿强不仅要退还老钱的定金,还要赔偿老钱因为货物不合格而遭受的损失,像港口的仓储费啊,还有老钱本来可以把芒果卖出去赚的利润。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里,每一个条款都得清清楚楚,而且一旦对方违反合同,就得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不能被那些不诚信的供应商给坑了。
有一家中国的服装出口公司,老板是个时尚又精明的女士,叫李姐。
她的公司专门生产各种时尚的服装,然后出口到欧洲各国。
有一次,她和一个欧洲的大客户,杰克,签订了一份大合同。
合同里详细规定了服装的款式、颜色、面料,还有最重要的尺码。
因为欧洲人的身材和中国人不太一样,所以尺码方面得特别精准才行。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国际商贸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与德国某知名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公司”)签订了一项价值1亿美元的机械设备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我国企业向德国公司出口一批大型机械设备,用于德国某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
合同中明确了交货期限、质量标准、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机械设备的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德国公司认为,我国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的需求,要求我国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我国企业则认为,机械设备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德国公司的要求属于无理取闹。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机械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德国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我国企业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金额。
三、案件处理过程1. 协商阶段: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首先进行了友好协商。
我国企业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德国公司解决问题,并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
德国公司同意给予我国企业一定的整改时间。
2. 检测阶段:双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机械设备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机械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均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3. 法律诉讼阶段:德国公司不服检测结果,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国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企业则向我国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德国公司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4. 法院判决:德国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德国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德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国法院则判决德国公司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国际商贸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条款明确: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机械设备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为后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2. 第三方检测机构:双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案例
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案例话说有一家咱国内的丝绸厂,就叫它“丝滑厂”吧。
这丝滑厂在丝绸生产方面那可是相当有一手,生产出来的丝绸又精美又高档。
有一天,丝滑厂和一家美国的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出口合同。
合同里明确写着,丝滑厂要在三个月内给美国公司提供500匹顶级丝绸,每匹丝绸的规格、颜色、质地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
而且,价格也谈妥了,美国公司按照合同得先付30%的预付款。
丝滑厂呢,收到预付款后就干劲十足地开始生产了。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啊。
在生产过程中,突然遇到了原材料供应的小问题。
原本和他们长期合作的蚕茧供应商,因为当地发生了一点小的自然灾害,蚕茧产量减少了。
这可把丝滑厂急坏了,眼瞅着交货日期越来越近,还有一部分丝绸没生产出来呢。
丝滑厂也很委屈啊,就把遇到的困难一五一十地跟美国公司解释。
美国公司却觉得这是丝滑厂自己应该解决的问题,和他们没关系。
这时候,丝滑厂就开始研究合同条款了,发现合同里有一条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但是这个条款写得比较模糊,没有明确说原材料供应不足这种情况算不算不可抗力。
丝滑厂就找了个专业的国际贸易律师咨询。
律师说这种情况虽然有点擦边球,但如果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还是有争取的可能。
于是,丝滑厂就收集了蚕茧供应商当地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政府文件,还有自己高价采购蚕茧的发票等一系列证据,再次和美国公司谈判。
美国公司看到这些证据后,态度稍微缓和了一些。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双方达成了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
美国公司同意再额外支付一小部分费用,而丝滑厂也保证尽快发货。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里,合同条款一定要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像这种不可抗力条款,得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都考虑进去。
而且,一旦遇到问题,双方还是要尽量协商解决,不然大家都得吃亏。
有个欧洲的家具品牌,名字很洋气,就叫“欧范家具”吧。
这欧范家具想要打开亚洲市场,就和一家日本的进口商签订了进口合同。
合同里规定,欧范家具要给日本进口商发送一批最流行的欧式沙发和餐桌椅。
国际贸易合同释义失真的典型案例
二、棉花里的“杂质”争议。
再说说棉花贸易的事儿。印度的一家棉花出口商和土耳其的一家纺织企业签了合同,合同规定出口的棉花是“纯净棉花”。
三、家具尺寸的“误会”
还有一个关于家具的国际贸易合同案例。中国的家具制造商和德国的一家零售商签了合同,要出口一批沙发。合同里写着沙发的尺寸是“标准尺寸”。
中国制造商按照自己理解的国内市场常见的标准尺寸生产了沙发。可是货到了德国,德国零售商发现这些沙发根本放不进他们的店面展示区。原来,德国的“标准尺寸”和中国的不太一样,德国的店面空间布局和消费者对家具尺寸的要求有自己的特点。
国际贸易合同释义失真的典型案例
一、苹果变“烂果”的水果贸易案例。
有这么一个案例啊,中国的一家水果贸易公司和美国的一个供应商签了个国际贸易合同。合同里提到要进口一批“优质苹果”,从字面看,这“优质苹果”大家肯定都觉得是那种又大又红、没什么毛病的苹果呗。
可等到货物运到中国港口,打开பைடு நூலகம்装箱一看,中国的进口商都傻眼了。这些苹果虽然个头还行,但是好多都有虫眼,还有一些已经开始腐烂了。美国供应商却觉得很冤,他们说在他们当地的标准里,只要苹果的大小符合一定规格,有点小瑕疵是可以被归为“优质苹果”的。
印度这边就把棉花发出去了。土耳其那边收到货后一检查,发现棉花里夹杂着不少小石子、碎叶之类的东西。土耳其企业就不干了,说这根本不是“纯净棉花”。印度出口商却反驳说,在他们印度的棉花加工中,这种少量杂质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他们觉得只要棉花的纤维含量达到一定比例,就可以叫做“纯净棉花”。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案例范文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两家公司啊,一家是美国的酷玩电子公司(就叫它酷玩公司吧),另一家是中国的超棒制造有限公司(超棒公司)。
酷玩公司呢,在电子产品界那也是小有名气的,一直想找个靠谱的供应商来提供一些电子元件。
超棒公司呢,在电子元件制造方面那是相当拿手,质量好,价格也合理。
二、合同签订。
这两家公司就这么看对眼了,开始商量着签个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那合同里面都写了啥呢?首先就是产品的规格,超棒公司要给酷玩公司提供特定型号、特定规格的电子元件,比如说这个元件的尺寸啊,必须精确到毫米,像长10毫米、宽5毫米、高3毫米这种,误差范围都规定得死死的,不能超过正负0.1毫米,就跟选美比赛量三围一样严格。
然后就是数量,酷玩公司一开始说要10000个电子元件。
价格呢,每个元件是5美元,这价格在当时的市场上还是挺有竞争力的。
交货时间也定好了,合同上说超棒公司得在签订合同后的3个月内把货送到酷玩公司在美国的仓库。
付款方式呢,酷玩公司先付30%的定金,也就是15000美元,剩下的70%呢,等收到货检查没问题之后再付。
这就好比你去买个大蛋糕,先付一部分定金,等拿到蛋糕看看没毛病再付剩下的钱。
三、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1. 数量方面。
超棒公司这边可是干劲十足啊,按照合同要求开始生产。
可是呢,生产过程中出了点小岔子。
有一部分原材料有点小瑕疵,虽然经过努力补救,但是最后生产出来的合格产品只有9000个。
这可就麻烦了,离合同要求的10000个还差1000个呢。
2. 交货时间方面。
超棒公司一看数量不够,就想着赶紧把这9000个先交了再说。
但是呢,在运输过程中又遇到了点状况。
本来订的船期,结果那艘船出了故障,得临时换船。
这么一折腾,交货时间就晚了半个月。
四、双方的反应和协商。
酷玩公司这边就不乐意了啊。
酷玩公司的采购经理就打电话给超棒公司说:“你们这是咋回事啊?数量不够,交货还晚,我们这等着这些元件组装产品呢,这可把我们的生产计划全打乱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家电器贸易公司的销售经理,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业务,与各国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最近,小明与一家来自德国的家电零售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为小明公司向对方销售1000台空调,并约定在合同生效后2周内发货。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周,由于国际运输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船运公司暂停了货运船只的航班,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货。
小明立即联系了对方客户并说明情况,但德国客户却坚持要求按时交货,否则将取消订单并索赔。
在考虑了各方利益及合同内容后,小明向公司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对方客户延期发货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保留双方关系并尽力履行合同责任。
二、合同分析:1.合同有效性: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合同是有效的,其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小明与德国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2.不可抗力:根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可免除合同责任。
在本案中,疫情导致的运输中断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合同责任。
3.违约责任:虽然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但可以考虑向对方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可协商调整发货时间或责任分配,以达成共识并避免进一步冲突。
三、解决方案:在经过公司律师的专业建议后,小明决定向德国客户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愿意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表达诚意。
通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延期发货至疫情结束后,具体发货时间另行商议确定。
2.小明公司愿意支付违约金作为延期发货的补偿,具体数额为订单总金额的10%。
3.双方保留对合同的解除权,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通过以上协议,小明公司成功解决了与德国客户的纠纷,保留了合作关系并减少了风险。
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案例话说有个小国家,叫咖香国,那地方盛产超级美味的咖啡豆。
而在大洋彼岸呢,有个咖啡连锁巨头,就叫它星咖吧。
星咖吧一直想直接从咖香国进口咖啡豆,这样能降低成本,还能保证咖啡豆的新鲜度和独特风味。
星咖吧这边派出了一个采购代表,叫杰克。
杰克那可是个谈判老手,在咖啡采购界混了好些年了。
咖香国这边呢,负责出口咖啡豆的是个家族企业,老板叫阿里。
阿里家族种咖啡豆都种了好几代人了,那经验也是相当丰富。
杰克飞到了咖香国,和阿里见面了。
一见面,杰克就被阿里那热情好客给惊到了。
阿里带着杰克参观了他们的咖啡种植园,那漫山遍野的咖啡树,挂满了红红的咖啡果,杰克心里暗喜,这咖啡豆的品质肯定差不了。
然后就到了谈判桌上。
杰克先开了口:“阿里啊,你们这咖啡豆是不错,可我们星咖吧需求量很大的,价格方面你们得给个实在价。
”阿里一听就不乐意了:“杰克啊,我们这咖啡豆可是精心种植、精心挑选的,品质在世界上都是数一数二的,价格可不能太低啊。
”杰克就开始列数据了:“你看啊,阿里,根据我们的市场调研,现在其他产区的咖啡豆价格可比你们的报价低不少呢。
虽然你们的品质好一点,但是这个差价也不能太大啊。
”阿里也不甘示弱:“那可不一样,我们咖香国的咖啡豆有独特的风味,你们星咖吧不是一直强调独特的咖啡口感吗?这可都是我们咖啡豆的功劳。
”双方就这么你来我往地争论着价格。
杰克呢,还提出了一些其他的要求,比如咖啡豆的包装规格得按照星咖吧的要求来,而且要保证交货期不能延迟,因为星咖吧的咖啡销售可是分季节的,如果咖啡豆不能按时到货,那可就亏大了。
阿里对包装规格倒是没太大意见,但是对于交货期,他有点担心。
因为咖香国有时候会受到天气的影响,万一遇到暴雨或者干旱,咖啡豆的收成和运输可能就会受影响。
这时候,杰克就说:“阿里啊,咱们得把这些风险都考虑进去。
如果因为天气原因不能按时交货,你们得有个赔偿机制。
”阿里一听就皱眉头了:“杰克,这天气可不是我们能控制的啊,要是真遇到天灾,我们也很无奈啊。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本案的卖方虽在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 何清理即装船出口,且合同中未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 致使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闫某、李某诉北京 中国国际旅行社有 限公司旅游合同纠 纷案
2012年10月19日,闫某、李某与国际旅行社 公司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巴 西、阿根廷、智利、秘鲁四国游,共计旅游 费用165,600元,包括行程为北京一圣保罗 一玛瑙斯一里约一多哈一北京的全部交通费 用。出行期间,国际旅行社公司要求闫某、 李某自行出钱购买从圣保罗至玛瑙斯的机票。 闫作臣、李秋霞认为该行程是旅游合同约定 的旅游行程线路,国际旅行社公司应依据合 同承担上述行程的交通费用。故起诉至法院 要求国际旅行社公司支付闫作臣、李秋霞自 行支出的机票费用共计17,844.82元。
法条解读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 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 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上述法条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一. 预见的主体 主体必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不是 非违约一方或债权人。本案中的预见的主体 即为承运人。
二、承运人甩柜 导致巨额空运费,
谁来担责
之后,A公司向海事法院起诉承运 人B公司,请求赔偿因货物退载而 造成的空运费损失。
该案件是典型的承运人“爆舱甩柜” 而导致的运输纠纷案件。该案件双 方争议的焦点在于:B公司的甩柜 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承运人是否应 当赔偿A公司由此产生的空运费用?
二、承运人甩柜导致巨额空运费,谁来担责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案例范文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两家公司,一家是来自美国的酷玩电子公司(就叫它CW公司吧),专门生产那些超酷的电子游戏设备。
另一家呢,是中国的欢乐玩具进口公司(简称HT 公司),想着把这些新鲜的电子游戏设备引进到中国,让国内的玩家也能玩到超炫的游戏。
二、合同订立过程。
这两家公司就开始商量着做买卖了。
CW公司的销售代表杰克那可是个很会推销的家伙,他跟HT公司的采购经理小李说:“小李啊,我们公司的游戏设备那可是全球顶尖的,画面精美得就像真的走进了游戏世界一样,而且操作特别流畅,玩家肯定爱死了。
”小李也心动啊,毕竟国内市场对这种高品质游戏设备的需求很大。
于是呢,双方就开始谈合同条款了。
在价格方面,可没少讨价还价。
杰克一开始报了个高价,说:“这设备成本高,技术又先进,这个价很合理啦。
”小李就皱着眉头说:“杰克啊,你这价格也太不友好了,你得考虑到中国市场的情况,还有运输成本啥的,这个价格我们可接受不了。
”经过好几轮的你来我往,就像菜市场买菜一样,最后终于确定了一个双方都觉得还可以的价格。
在交货时间上,CW公司保证说:“小李啊,我们肯定能在签订合同后的三个月内把货交到你们指定的上海港口。
”小李说:“行,这可是你说的,要是晚了,我们可有损失的,到时候可别怪我们不客气。
”合同里还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要符合美国相关行业的最高标准,而且包装得严实,不能有损坏。
付款方式呢,是先付30%的定金,剩下的70%在收到货物并且检验合格后的15天内付清。
三、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1. 交货延迟。
结果呢,到了交货的时间,HT公司左等右等,货就是不来。
小李就着急了,给杰克打电话:“杰克,怎么回事啊?说好的时间呢?我们都已经安排好销售渠道,就等着货上架了,这要是晚了,我们可就亏大了。
”杰克那边也很无奈,说:“小李啊,我们这边出了点意外,生产线上有个关键设备坏了,维修耽误了时间,不过我们会尽快的。
”这一等就又过了半个月,货才慢悠悠地到了上海港口。
国际贸易合同生效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生效案例国际贸易合同生效案例:某年10月26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与美国某贸易公司B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0台收音机的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约定收货日期为同年12月10日,支付方式为信用证,交货地点在美国洛杉矶港口。
同年11月25日,A 公司收到B公司通过银行开出的信用证。
12月5日,A公司收到B公司的装船通知,定于12月15日在洛杉矶港口装运。
A公司立即办理了提单等有关装运手续,并电告B公司将在12月17日将收音机运到交货地点。
由于途中遇到罕见大风,该批货物于12月20日才运到交货地点。
A公司及时向B公司提供了有关当局签发的受风害影响耽误航期的证明,并通知B公司将收音机送往目的地。
但是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索赔,要求A公司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分析A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货物销售的风险,则不适用风险转移的规定。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卖方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在交货期间内,则货物的风险应自该期间届满之时起转移给买方,而不管标的物是否已经交付给买方。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日期为12月10日,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并约定在洛杉矶港口交货,因此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即转移给买方B公司承担。
但是A公司迟延5天交货,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A公司及时提供了有关当局签发的受风害影响耽误航期的证明,但这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之时,而A公司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期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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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案例作为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在确定调整涉案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问题上,应按照国际公约、当事人约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顺序来逐步审查。
原告的法律地位究竟应认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还是货运代理人,也是本案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上海S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宁波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98年3月10日,被告宁波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X国贸)与德国中间商NBL公司签订了涉案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款CIF巴西,付款方式电汇,贸易金额15800美元,出运日期1998年6月30日前。
同年6月1日,因最终用户急需货物,NBL公司与被告双方将出运日期提前至6月25日前,价格条款改为CIF巴西圣保罗海空联运,运费总价10750美元由被告垫付,待货收到后NBL公司再将运费返还被告。
同年6月中、下旬,被告电话委托原告上海S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S货运)宁波办事处以海空联运方式出运涉案货物。
货物重量2477千克,海空联运运费为10750美元。
原告接受委托后,签发了空运单。
该空运单载明,一程海运由“新东轮”029航次承运,二程空运航班为KE061,航班日期为7月2日,托运人为被告,收货人为涉案贸易另一巴西中间商KETER,运费预付,费率按约定。
原告将缮制完毕的涉案空运单正面款传真给被告,背面条款未向被告传真。
空运单正面无原告声明代理的印章,被告收到传真件后未提出异议。
随后原告以自己名义将货物委托中菲行空运(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菲行公司)进行多式联运。
中菲行公司向原告签发编号为SHA?103932的空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为原告在巴西的代理人,运费预付,按约定费率,货物重量2477千克。
中菲行公司遂又将货物委托新东轮船公司完成由上海至釜山的一程海运。
该海运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中菲行公司上海办事处,收货人为大韩航空公司,运费预付,货物重量2437千克。
二程空运由大韩航空公司负责承运该公司空运单载明,托运人为中菲行公司上海办事处,收货人为原告在巴西的代理人,运费根据安排,货物重量2477千克。
涉案货物于同年7月8日完成多式联运,抵达巴西圣保罗机场。
但由于货物数量更改未加盖更正章,运费未显示具体金额,货物包装箱上标签号与空运单号码不同,致使物在巴西海关清关时受阻,收货人也因此直至同年9月23日才提到货物。
为此,收货人在8月下旬即发函给原告在巴西的代理人提出异议,要求赔偿。
9月18日,涉案贸易合同买家NBL公司发传真致被告及案外人波太铜制品有限公司,称整个运输时间比普通海运时间还长,采用海空联运已毫无意义,因而表示拒付涉案运费10750美元。
并要求两家公司赔偿其损失3.5万美元。
1998年7月上旬,涉案货物出运后,原告宁波办事处曾向被告提示过付款,被告以货物迟延交付为由拒付。
原告为此扣押了涉案货物的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造成本案出口货物虽结汇成功但仍无法办理退税手续,产生退税损失人民币10655.31元。
原告S货运诉称:原告受被告委托以海空多式联运方式代理运输四托盘铜制家具拉手,由上海港运至巴西圣保罗。
原告同时将该批货物交由多式联运经营人KOREANAIRLINE公司的代理人中菲行空运(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菲行公司)承运。
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海空联运费。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运费人民币88463.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X国贸辩称:原告系多式联运经营人,非货运代理人。
被告拖欠原告运费属实,但由于原告过错,造成被告运费损失,因而拒付。
被告X国贸反诉称:其委托原告海空联运四托盘铜制家具拉手,按约定货物应于1998年7月4日抵达目的地圣保罗,但实际到达时间为7月8日。
而且由于原告在制单和张贴货物标签的错误,导致目的港收货人直至9月23日才提到货物,给收货人造成经济损失。
鉴于收货人急需该批铜拉手,涉案销售合同买方NBL公司即与被告改变原合同运输方式,将原定的CIF海运改以空运为主的多式联运,约定运费先由被告支付,待NBL公司收到货后再转付被告。
现由于原告过错造成收货人收到货后,拒绝向被告支付运费。
且原告在本次运输过程中还单方扣押被告退税单证,给被告造成退税损失,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运费损失人民币88463.42元及退税损失10652.11元。
原告S货运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其是被告的货运代理人,而非多式联运经营人,即使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被告亦无权起诉原告。
因为收货人未在货物迟延交付之日起21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被告无有关收货人提出异议的证据。
而被告请求的退税损失与本案非同一案由,应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过运费,并不存在运费损失的事实。
本案延误事件发生在巴西境内,应按空运单背面条款约定适用《华沙条约》。
[案情分析]【评析】一、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处理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来说,本案的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关键性问题。
究竟适用国际公约,还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抑或是内国的相关实体法律来作为解决涉案多式联运纠纷的准据法,是正确裁决的前提。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适用法律的一般顺序遵循以下排列:首先适用已缔结的国际公约,然后是在不违反内国强行法规定的基础上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最后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
本案涉及包含海运与空运方式的多式联运,在界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方面,各大公约与国内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十九条,以及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均指明了当货物在多式联运某一运输区段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赔偿事宜应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这即是所谓的“网状责任制”,也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原则。
涉案货物尚未交付给收货人以前,在巴西圣保罗机场清关受阻而致损,应认定此时仍然在航空运输过程中。
空运始发地与目的地(韩国与巴西)均为调整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的缔约国,这符合公约的适用条件。
且《华沙公约》第四章关于联合运输的规定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一部分用航空运输,一部分用其他运输方式联合办理的运输,本公约的规定只适用于符合第一条件的航空运输的部分”。
因此,如果在涉案空运中发生了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则应适用《华沙公约》来调整相关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代理的标准。
另外,虽然原告的经营范围仅止于海运、空运进出口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但显然不能光凭权利能力的记载范围来确认其真正的法律地位。
还有,无论当事人收取酬金的名称是“包干费”还是“运费”,都不应影响其真正的定性。
因此,关键还是应从案件事实出发来审查并确定原告法律地位。
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根据涉案空运单来看,由于其记载包括一程海运与二程空运的内容,因此该空运单实质上是一份联运单证。
该单证初步证明了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单证项下货物的事实。
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认定,很大程度上要审查单证抬头与单证签发的情况。
由于涉案原始单证上缺少签单章,因此提单抬头人的确认便更为重要。
该空运单的抬头人为“AIR.SEATRANSPORTINC.”,而本案原告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AIR.SEATRANSPORTINC.”。
尽管后者名称仅多了“SHANGHAI”,但显然就其法律意义而言,绝不能轻易将两者认定为同一当事人。
然而,原告却对该空运单的归属作了说明,书面确认涉案单证是该公司的。
这样,经过原告的自认,其作为单证抬头人无疑应被确认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尽管该空运单未向外经贸部登记编号,且原告无经营国际运输的资格,但由于其出具了其公司的运输单证,且该单证上并无其仅作为代理身份出现的任何记载,外加其已实际履行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法院将其身份确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完全合理的。
而原告也应承担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由于其履约过错所导致被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情结果]【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向被告发出含有海空多式联运内容的空运单传真件,双方对空运单记载内容均未表示异议。
原告涉讼后提供了盖有承运人代理印章的空运单,主张其为被告货运代理人,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认可。
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当时收到原告空运单传真件上无声明其为承运人代理人的印章。
原告提示被告付款项目为海空联运费而非代理费和代垫运费。
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中菲行公司实际承运,因而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建立的是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关系,而非货运代理关系。
原告与中菲行公司以及中菲行公司与新东轮船公司、大韩航空公司建立的实际承托法律关系,与被告无涉。
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对多式联运的货物应当承担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全部责任。
涉案货物于1998年7月8日抵达目的地巴西圣保罗。
由于原告的过错,货物数量更改未加盖更正章、运费未写明金额,货物包装箱上标签号与空运单号码不同。
造成货物清关受阻,收货人直至9月23日才提到货物。
与被告订有贸易合同的NBL公司据此拒绝按约定返还运费。
对此,原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海空联运费。
但因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将会造成被告向原告支付后,无法从NBL公司收回相应费用的后果。
被告所提出的有关运费的请求,其性质应为通过反诉抵销其向原告支付海空联运费的义务。
被告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确认。
原告扣押被告退税单证,缺乏法律依据,对因此而造成的被告的退税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宁波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S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的海空联运费人民币88463.42元与原告上海S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应当赔偿被告宁波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损失人民币88463.42元相互抵销;原告上海S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宁波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退税损失人民币10652.11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X国贸自愿支付上诉人S 货运人民币24870元。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相关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十九条,以及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均指明了当货物在多式联运某一运输区段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赔偿事宜应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这即是所谓的“网状责任制”,也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原则。
涉案货物尚未交付给收货人以前,在巴西圣保罗机场清关受阻而致损,应认定此时仍然在航空运输过程中。
空运始发地与目的地(韩国与巴西)均为调整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的缔约国,这符合公约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