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各地生育支持政策汇总(截止2023年)
天津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江西省
广西省 安徽省 江苏省 浙江省 海南省 贵州省
山东省
甘肃省
参保人员生育三孩或终止妊娠相关医疗费用,可在依法依规取得生育服 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报销,生育津贴按规定补 支付。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优化生育登记流程等相关政策 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快线上登记办理,逐步实现婚姻登记、生育 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 领等“婚育户”线上一链办理。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扩 大生育登记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进行生育登 记;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对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 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无需审批。取消再生育审 批,生育三孩以上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对计划外生育的国家工作人 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及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取消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审核。参保人员只需凭结婚证和个人承 诺书等证明材料便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生育相关医疗 费用,实现全市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免垫支、零跑腿”。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各级卫生健康、公安、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出生医学证 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 联办。 南京市三孩生育登记线上线下服务全面贯通,育龄夫妇可通过“我的南 京”APP 或“江苏政务服务”APP 实现线上登记,生育登记信息与医保信 息对接,为市民在怀孕建小卡、产检付费时提供便利。 探索实行生育服务“一件事”改革,打通生育与医保、就业、教育、住 房等信息壁垒,实现生育登记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加强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推动“出生一件事”线上服务,逐步实 现新生儿的参保即时办理、就医即时结算。 不断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着力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除国家医保 局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的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 历资料及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外,不额外要求提供其他书面材料,有效减 轻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删除征收社会抚 养费、限制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7•【字号】甘肃省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1994.08.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8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建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乡镇、街道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同一行业、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上级工会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组建工会,依法成立筹备机构,在职工中发展会员。
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条件,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六条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自上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地、州、市工会,省级产业工会或者省总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二)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州政办发[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州政办发(2008)160号)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省属)各单位:《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8日州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九日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
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负责生育保险费征缴。
各级财政按本级上年征缴额的1.1%为经办机构安排办公经费。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计划生育、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全州实行统一的筹资比例。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甘卫发〔2015〕313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甘卫发〔2015〕31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精神,现就乡村医生养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养老范围(一)在岗乡村医生。
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离岗乡村医生。
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已退出村医岗位的2015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二、养老缴费及补助发放办法(一)在岗乡村医生。
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未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岗乡村医生。
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
兰州市生育保险政策
兰州市生育保险政策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很重要的险种,国家出台了五种保险——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障,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一、生育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1、国务院1998年6月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劳动部劳险字(199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3、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4、省劳动厅甘劳发(1997)208号文件;5、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7、2001-2010年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对生育保险的主要发展规划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等;8、《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七十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9、甘劳社发(2003)49号文《关于贯彻全国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意见》。
生育保险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政策先行,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在同一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群实行统一缴费、统一参保、,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两项保险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按规定分别支付)。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1.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7•【字号】甘政办发[1998]17号•【施行日期】199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甘政办发〔1998〕17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量大面宽,任务艰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改革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制定方案,抓好试点,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按照政事分开、分类管理的要求,以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目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基本思路。
通过改革,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要有别于党政机关,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再用行政级别来确定;根据各类事业单位职能、经费来源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扩大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效地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把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真正搞活。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7]147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7]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平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平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属用人单位和华亭煤业集团参加市直生育保险;县(区)属用人单位参加所在县(区)生育保险;中央、省属驻平用人单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办理生育保险。
第四条财政、人事、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物价、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主要职责是: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登记、生育保险费征收、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报送资金的使用计划、编报基金的决算、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等工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15〕122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15〕122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9日嘉峪关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一律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嘉峪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征收部门负责征缴、管理和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应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费;(二)生育津贴;(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四)生育并发症医疗费;(五)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违法生育的费用;(二)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四)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五)新生儿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七)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9月29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政府体改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省政府体改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9月2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1.充分认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障职工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庆政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年5月15日庆阳市政府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11月7日庆政发[2008]5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均衡各类用人单位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以县(区)为单位统筹,按照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两项保险分定费率、基金分别列账、待遇分别支付的原则实施。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中、省驻庆市级单位,参加市级单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设在县(区)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生育保险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局为全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承担本级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经办。
各级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协助做好生育保险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按全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0.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费。
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生育保险医保合并
市生育(shēngyù)保险和职工根本(gēnběn)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生育(shēngyù)保险医保合并第一章总那么(nà me)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guāny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和《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存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本钱〞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效劳一体化。
第三条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的要求,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开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开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驻嘉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生育保险与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市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征缴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率。
第七条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6.5%按月缴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费。
第八条建立健全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根据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甘卫指导发〔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卫指导发〔2015〕14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口委):为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改革,着力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4月7日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多年来,这项制度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人口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群众的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宣传引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迫切需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现就改革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引领,以信息化为支撑,深化生育证制度改革,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新机制,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省上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城镇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 ( 区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比例,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凡驻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市属以上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区属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
永登、皋兰、榆中县及红古辖区内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基金由所在县 ( 区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
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首次缴费时预缴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属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由财政部门全额列入预算支出;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费收入中支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单位福利费列支。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165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白银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7日白银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甘人社通〔2015〕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的统筹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协调实施和监管工作。
市、县(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由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天政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缴费核定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五章个人账户基金第六章医疗生育待遇支付第七章就医管理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加快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生育保险)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
第三条医疗生育保险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要求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
医疗生育保险在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统一管理、两级经办的运行模式。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税务部门征缴、医疗保障部门管理、财政部门监督”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专户管理、统收统支、调剂使用。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9.22•【字号】甘劳发[1997]第208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甘劳发[1997]第208号1997年9月22日)一、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铁路、邮电、电力、水利、中建总公司、交通、煤炭、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企业)及其职工。
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在甘的中央、省属企业,一律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四、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使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险相结合。
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到企业指定的医院住院,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按全勤对待,生育津贴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女职工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
正常生产报销不超过300元;难产的不超过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100元;四个月以上的不超过300元。
超过上述标准部分,个人负担2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膳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定期检查费由企业报销。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在休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10%。
(三)企业职工配偶女方,属待业或没有固定收入,产假期间,可享受半费生育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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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正式发布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基金由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和支付范围
第十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必须符合定点就医制度,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一)生育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三)生育津贴;(四)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指参保的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期限按照我省女职工产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异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七条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支付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费用;
(九)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为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实行按服务单元、病种等多种付费方式付费。
第二十二条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生育保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保障参保职工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对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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