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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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从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来划分,教育惩戒权可划分为教师惩戒权和学校惩戒权。惩戒权的行使主体不同,其权限和表现形式也会不同。下面,根据有关规定,对实践中常见的惩戒形式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以便于正确辨别哪些形式是合法惩戒,哪些形式是违法或者无度惩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践中的做法,教师惩戒权的常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批评。又称言语责备,是指用语言直接对学生进行责备,指出学生行为的不可接受性,以督促学生改正的手段。这是教师惩戒中最轻微的一种形式,往往由教师个人在课堂或班级情境下使用。它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私下的;可以是直接的口头批评,也可以是间接的言语暗示。批评的方式不得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应当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遵循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这就要求教师根据学生错误的性质和学生的个性特点,选择适当的批评方式。实践中,应注意当众批评和点名批评的问题。(1)个别批评与当众批评。个别批评能解决的事,决不当众批评,尤其是对自尊心强的学生。当然,根据错误的性质和发生的时间,确需及时制止的,可以当众批评。(2)点名批评与不点名批评。在很多时候,对事不对人的不点名批评,甚至旁敲侧击,就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因此,要慎用点名批评,尽量用私下个别谈话的批评方式,总结经验时应对事不对人。对于涉及学生隐私的事件,绝不能用点名批评方式。

2.隔离。就是通过将学生从扰乱背景中暂时分离出来的方法,中断其扰乱行为,以此促使学生反思其行为的错误性。隔离措施有多种具体形式,如在教室后面或者教室外短暂的罚站、带离教室等。隔离的时间不能过长。隔离只能针严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不听劝阻,致使教师无法进行正常教育教学。

3.责令写书面检查(悔过书)。即让违纪学生写下书面检查(悔过书),对自己的错误进行反省。对于中高学段的学生来说,写书面检查,有利于学生的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但低学段学生能力有限,不宜采取书面检查的形式。此外,能否采取写书面检查的惩戒措施,还要视学生的违纪事由等情形而定,不能动辄就让学生写检查。

在现实中,教师经常采取让学生写检查交给教师和在班级当众作检查两种形式。在班级当众作检查这种形式不宜使用,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利于学生改正错误。教师对违纪学生惩戒时,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尽量缩小影响范围,总结经验应对事不对人。

4.留置。留置就是课后或放学后,别的学生已经自由了,但犯错误的学生仍被留下,由教师进行教育或矫正。采取留置措施时,时间不宜过长,更不能将学生留在那里不管了,还应保证学生正常的生理需要,否则,留置将会变为变相体罚。教师在放学后留置学生,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留置的事由、大致时间等,做好学生的安全接送工作。

5.剥夺某种“特权”。这些“特权”主要包括参加课外兴趣小组及春游、秋游等权利。被剥夺的“特权”必须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对于中小学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6.罚做“某事情”。让违纪学生额外做“某事情”,作为学生为自己错误行为付出的代价。这种惩戒是教师常用的方法之一。学生犯错误,教师经常会罚学生背书、抄课文、打扫卫生等,还有的罚做好事、唱歌、画画等,并希望以此来达到教育的目的。但是,这些各种各样的“罚”是否属于合理惩戒?衡量其是否合理,关键在于这种“媒介”(某事情)是否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这种“媒介”对学生是否有教育意义,即学生能否从中感觉到这种“罚”是其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从而改正错误。因此要选择好这个“媒介”。

7.操行评定惩戒。根据《小学德育大纲》规定,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应根据本《纲要》及《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经过学生个人、集体和教师(包括班主任和各科教师)评定(含校外表现),最后由班主任写出评语,记入学生成绩册,通知本人和家长。思想品德课考核,应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着重考查学生的道德认识,考核成绩列入成绩册。

8.暂时收缴不合规范的物品。当学生的违纪行为与特定的物品有关,这些物品妨碍了学生本人或者他人的学习,或影响到学生的健康与安全时,教师可以

暂时收缴这些物品,并根据这些物品的性质决定如何处理。具体如何处理,可参阅本专辑刊载的文章《教师是否有权没收学生私人物品》。

9.责令赔偿损失。学生损坏学校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教师可责令照价赔偿,但不能采用类似“按原价的二倍赔偿”的形式。

10.让家长带回家。家庭对学生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潜移默化作用,家庭教育是贯彻德育要求的重要渠道。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家庭教育对中小学生的影响日益增加。基于此,教师根据学生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家访、找家长到学校谈话或者电话找家长谈话等措施,同家长沟通共同管理学生,这是合理的教育性措施,并不是对学生的惩戒。

11.增加作业。对于不认真写作业、不及时完成作业的学生,可采取作业重做等教育性措施,不宜采取所谓“增加作业”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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