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行为管理规定
船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电机员、政委等职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船员行为,提高船员工作效率,保障船舶安全,促进公司发展。
第二章船员任职条件第四条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管理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4. 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操作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电机员、政委等支持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水平。
第八条船员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海事局规定的船员培训课程;2. 公司内部培训课程;3. 实际操作培训。
第九条船员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四章船员职责与义务第十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船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团结同事。
第十二条船员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船员应积极参与船舶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备,合理使用船舶资源,降低船舶损耗。
第五章船员奖惩第十五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船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船员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范文
船员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范文船员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不诚信行为的管理,维护船员行为的诚信和规范,促进船员个人素质的提高,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船员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船员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船员违反船舶管理系统和安全规程的要求;2. 船员对船上设备、货物、航运文件等进行挪用、侵占、盗窃等行为;3. 船员对船员团结、决策和应急处置等行为不诚实;4. 船员在海上发生事故后不诚实问题;5. 船员泄露机密信息;6. 船员在地方和港口生活中的违法和不诚实行为;7. 船员对船舶和装备进行损害、破坏等行为;8. 船员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故意伤害、欺骗等行为。
第四条船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守法、廉洁等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不诚信行为。
第五条船员应当自觉接受船舶公司和船长的管理,服从公司和船长的决策,并在工作中忠实于公司,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条船员不得有以下不诚信行为:1. 在工作中虚报工时、做假工作记录等;2. 私藏油料、备品备件、航海设备等;3. 故意毁损船舶设备;4. 私自与船上乘客或其他船员串通作案;5. 盗窃船上乘客或其他船员财物;6. 违法操纵船舶设备和工具;7. 允许未经认可人员进入船舶危险区域;8. 故意散布不实信息或误导他人;9. 擅自改装或弄损船舶设备和机械。
第二章船员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第七条船上所有船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诚信培训,接受诚信教育,了解《船员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内容。
第八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员不诚信行为检查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诚信行为。
第九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监督制度,确定监督责任人,对船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船舶公司应当成立船员不诚信行为调查组,在发生重大不诚信事故后,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船员行为不诚实给船舶公司、船员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处理。
船员的管理制度
船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并提升航行安全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本船的船员,包括船长、船副、船员等。
所有船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船员在船上要服从船长的指挥,并尊重同事,维护团队的和谐。
如有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船员在船上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心,确保船只安全顺利航行。
禁止在船上酗酒、吸毒等行为。
第五条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方可执勤。
不具备相关资质或技能的人员禁止执勤。
第六条船员应按照规定配齐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船员和船只的安全。
第七条船员需遵守航行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船只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第八条船员工作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九条船员管理制度由船长领导制定、实施,其他船员配合执行。
第十条船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尽职尽责,确保船只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船长是本船的最高管理者,负责船只的航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副是船长的副手,负责协助船长处理船只日常事务,并负责指挥船只航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分管各自的部门工作,确保部门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船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确保船只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船员分为三班,每班工作八小时。
轮班时需保证交接班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船员需按照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船员需按照工作制度上报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船只情况。
第十八条船只在进港或离港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船员工作期间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禁止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船员需认真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只安全顺利航行。
第四章复查制度第二十一条对船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船只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对船员的资质和技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船员的行为,维护船舶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在册船员,包括船长、大副、轮机长、轮机副、水手等。
第三条守则船员应自觉遵守《海员法》及其补充文件,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船员准入与聘用第四条船员准入船员应符合相关航海资格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证书和执照。
第五条聘用程序船员的聘用程序应符合《海员法》的规定,并经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批准。
第六条岗位调整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有权调整船员的岗位,被调整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工作时间船员应按规定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加班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酬。
第八条工作任务船员应认真执行船长或其他上级的命令,不得擅离职守或违抗指挥。
第九条离船许可船员在工作时间离开船舶前应经上级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着装要求船员在工作期间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配戴帽子、手套等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安全意识船员应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遇到紧急情况应冷静应对,确保船舶和乘员安全。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船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应急演练,熟悉逃生、灭火、抢险等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防火安全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定期查验灭火器材,不得在违禁区域吸烟。
第五章个人行为第十四条行为规范船员不得饮酒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礼仪规范船员应遵守礼仪规范,尊重他人,互相帮助,维护良好的船员团队关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处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船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奖励对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的船员,可给予表扬、奖金、晋升等奖励。
第十八条评定制度船员的综合考核将根据工作表现、态度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分结果将影响晋升、加薪等。
以上就是一份典型的船员规章制度范本,船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船舶的安全与稳定运行。
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渔业船员的管理,规范渔业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二、渔业船员的管理1.渔业船员的资格(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4)持有渔业船员职业资格证书2.招募和培训(1)招募通过招聘网站、渔业组织和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招聘,并须向社会公示招募信息。
(2)培训新招聘的渔业船员需接受不少于半年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渔业法律法规、渔业知识介绍、航海基础知识、安全知识等。
3.职责(1)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渔业船员须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捕捞、溢出等违法违规行为。
(2)采取安全措施渔业船员必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如穿戴救生衣、使用安全保护设备等。
4.考核对渔业船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安全记录和遵守法规等方面。
三、渔业船员的福利保障1.社会保险渔业船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
2.薪资福利(1)按规定支付工资渔业船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提供食宿渔业经营者必须为渔业船员提供免费的食宿条件,并为其购买合适的食品和饮用水。
3.职业培训针对渔业船员的职业培训,包括航海技能、安全防范、渔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四、管理措施1.严格执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者依法给予处罚,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公共法律秩序。
2.充分沟通有关部门、渔业经营者和渔业船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解决渔业生产中的问题和矛盾,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3.完善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渔业生产行为,保障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
五、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3)本规定解释权归渔业部门。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船员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司船员队伍的稳定和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船员,离职人员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依法的原则,维护公司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经公司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入职管理、培训管理、考勤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纪律管理、奖惩管理等。
第二章入职管理第七条新船员应当经过公司招聘程序遴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方可入职。
第八条入职船员应当提交身体健康证明,并按照公司规定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九条入职船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着装、出勤、作息时间等执行。
第十条入职船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通过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后方可成为正式船员。
第十一条入职船员如需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提升船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培训机构,配备专业的培训师资力量。
第十四条船员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当提前向公司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船员参加培训期间,应当认真学习,听从培训师的指导,积极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完成培训任务的船员将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并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四章考勤管理第十七条船员的考勤应当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正常出勤、迟到早退、请假等情况。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考勤时间和考勤地点准时上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公司请假。
第十九条船员不得擅自缺勤,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领导请示。
第二十条船员的迟到早退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被辞退。
游艇部船员岗位规章制度
游艇部船员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部船员的工作行为,保障船舶安全和乘客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游艇部所有船员,船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游艇部船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船舶操作规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游艇部船员应当服从船长的指挥,协助船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游艇部船员应当爱护船舶设施和设备,保持船舶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游艇部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长的指挥,配合完成航行、停泊、载客等工作任务。
第七条轮机长负责监督船舶的机械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第八条舵手负责舵盘操纵,配合船长控制船舶的航行方向和速度。
第九条水手负责船舶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清洁、油漆和维修等工作。
第十条服务员负责协助乘客登船、下船,并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游艇部船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岗下岗,保持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游艇部船员应当服从船长的管理和指挥,不得擅自离岗或离船。
第十三条游艇部船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酒精、毒品或其他影响工作的物质。
第十四条游艇部船员应当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安全,不得损坏船舶设施和设备。
第十五条游艇部船员在工作中发现危险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协助处理。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游艇部船员,将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纪行为,游艇部船员将被开除岗位,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游艇部管理部门。
总结:游艇部船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证船舶安全和乘客安全。
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
希望所有船员共同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船舶秩序。
内河船员管理规章制度
内河船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内河船员的安全和运输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水手等所有从事内河运输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船舶操纵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船公司的管理和指挥,维护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技能,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二章内河船员的管理第五条内河船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船员入职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资格证书,经验不足的新船员须接受严格的训练和考核。
第七条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轮机长的指挥,听从船公司的安排,不得擅自离船或私拿船上设备。
第八条船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纪律,不得酗酒滥用药物,不得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船员应当积极配合船公司的安全和环保工作,维护船舶的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第十一条船员在工作中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发生违法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等不适合从事船员工作的疾病。
第三章内河船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内河船员有权获得船公司提供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内河船员有权获得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存在欠薪或恶意扣减工资的情况。
第十五条内河船员有义务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维护船上的设施和设备的完好。
第十六条内河船员有义务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船长和轮机长的指挥,保持船员的纪律和团结。
第十七条内河船员有义务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内河船员有义务保护好环境,不得在河道上乱扔垃圾或破坏生态环境。
船上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船上人员管理制度范文船上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上人员的工作行为,营造良好的船舶管理环境,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提高航行效率,制定本船上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上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船员、乘客等。
第三条船上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维护船舶的基本秩序。
第二章船长管理第四条船长是船舶的最高管理者,负责船上人员的安全与管理。
第五条船长应具有相应航海资质,并熟悉国家相关法规和海事管理规定。
第六条船长应制定船上工作指导方针,明确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并及时传达给船上人员。
第七条船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八条船舶的船员应具有相应的航海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合格的船舶管理证书。
第九条船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航海技能,并能胜任自己的岗位。
第十条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船员应按照船长的指示,认真履行职责,并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二条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应当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不得擅离职守,严禁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乘客管理第十三条乘客应遵守船舶上的秩序,不得妨碍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四条乘客应按照船上人员的指引行动,并积极配合船舶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乘客应尊重船舶上的其他乘客,不得进行非法侵害行为,维护船舶的安全与和谐。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注意个人安全和隐私,不得在船舶上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章工作安全和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七条所有船上人员应加强对工作安全的重视,服从船长和船员的安全指导。
第十八条船上人员在工作中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使用安全设备,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船舶突发事件发生时,船员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航行安全。
第二十条船上人员应常态化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渔业船员的管理,保障渔业船员的权益,提高渔业船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条款进行讲解。
2. 船员资格要求根据管理办法,渔业船员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年满18周岁;- 具备身体健康的体魄和适应在海上从事渔业工作的能力;- 具备良好的海洋安全意识和技能;- 受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拥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3. 船员的权益与义务渔业船员在工作中享有以下权益:- 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获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设备;- 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渔业船员也有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长的指令;-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船舶的正常运行;- 保护海洋资源,遵守渔业行业的规章制度;- 具备相应的急救和逃生技能,保护自己和其他船员的安全。
4. 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渔业船员与船东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同时,船东还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船员的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卫生。
5. 渔船管理和安全渔船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船上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将安全设备使用方法告知船员,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6. 船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船员应定期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海洋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船员还可以通过参加进修培训和岗位轮换等方式,提升自己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能力水平。
7. 违规行为处罚和争议解决管理办法对渔业船员的违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劳动争议,船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申诉和调解。
8. 监督与管理渔业船员的管理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进行,包括船员注册管理、渔船检查、劳动纠纷调解等。
船员奖罚管理制度
船员奖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的行为,提高船员的管理水平,保障船员的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船员的奖励和处分管理。
第三条船员应遵守《海员法》、《船员职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船员守则和本船规章制度,维护本船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声誉。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船员奖励的种类和条件、处分的种类和程序、奖罚标准及管理权限等。
第五条船长为船员奖励和处分的主管,船长在执行奖罚管理时需遵守本制度并进行记录,最终决定应由船长负责。
第六条船员奖励和处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情节轻重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第七条船员奖励和处分应当及时进行,奖励作为激励船员的手段,处分用于惩戒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船员在奖罚管理中有权进行申诉,申诉应当包括申诉理由、证据等相关内容,由船长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判定。
第二章奖励管理第九条船员奖励包括晋升奖、表扬信、奖金、荣誉证书等。
第十条晋升奖是对表现出色的船员进行晋升的奖励,评选标准包括工作业绩、遵守规章等。
第十一条表扬信是对优秀船员进行书面表扬的奖励,表扬信应当包含被表扬船员的姓名、工作表现、表扬原因等。
第十二条奖金是对出色表现的船员进行实物或现金奖励的方式,奖金标准应当在奖励规定中明确。
第十三条荣誉证书是对突出贡献的船员进行颁发的证明文件,证书内容应当包括被奖励船员的姓名、奖励理由、颁发日期等。
第十四条船长有权根据船员表现进行奖励,奖励应当公示于船员之间,进行公开公正的评选。
第十五条船员奖励设立奖励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船长、船员代表等组成,对船员的奖励情况进行评选并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船员奖励应当及时发放,奖励作为鼓励船员的方式,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处分管理第十七条船员处分包括批评、记过、记大过、降级、罚金、停职等。
第十八条批评是对不严重违规的船员进行口头警告和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九条记过是对违规较为严重的船员进行书面警告的处分,记过内容应当包括违规行为、警告理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船员行为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舶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船舶安全优质地完成生产任务,维护船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及工程船舶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本公司从外部船员管理机构聘用的服务于本公司船舶的船员,以及在公司船舶上的实习船员、见习船员、协作船员;三、船员行为规范一船员日常行为规范1. 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及船舶领导分配的任务,服从船员管理部门及船舶领导和有关主管人员的管理,对上级决议、决定、指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顶撞领导;2. 船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协作;严禁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寻衅闹事,打架斗殴;3.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随便拆动、改变、改装生活区和房间内的固定设施;4 . 自觉维护船舶工作和生活秩序,严禁酗酒;倡导戒烟;禁烟场所,严禁吸烟;5. 严禁持有、吸食或注射毒品,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6.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侵吞公共财物;严禁贪污、索贿、受贿;7. 严禁购买、携带违禁品;严禁偷拿任何物品,严禁倒买倒卖、贩卖货物,及船上的一切物品;8. 下级要主动及时地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请示报告工作必须讲真话、报实情,不得故意不报、瞒报、虚报;请示报告要逐级进行,应急情况时可越级请示报告,但应及早向直接上级汇报;9. 对本部门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要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给予答复;10.就餐时应遵守餐厅秩序,着装整洁,不得大声喧哗,酗酒划拳;不准将吃剩的饭菜随处乱倒,保持餐厅整洁卫生;11.所及个人房间要保持整洁、无杂物,标志清晰完整;不随地吐痰;废弃物等垃圾要分类贮放,不乱倒;12.办公用品、物料及其它重要物品要分库有序放置,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13.外来人员上船联系工作,要热情接待,对来人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做到认真负责,举止大方;14.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向派遣公司提出辞职,以便找人接替,若未经派遣公司同意私自终止合同者,自负上下船交通费包括替补船员的交通费,并扣发当月工资.二海上施工期间1. 在船工作期间,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中止职务;工作中不迟到、不早退、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2. 工作期间应着工作装;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着装;在公共场合不得袒胸露背,敞怀披衣;3.工作场所内严禁嬉笑打闹;4.按要求准时参加各类会议或集体活动,遵守会议或活动纪律;三船舶靠港期间1. 船舶靠港期间,船长可根据生产任务等综合因素做出能否下地的决定;2. 在船长做出可以下地决定后,各部门长可根据船舶生产情况在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安排船员分批次下地;3. 凡离船船员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船长请假,说明去向、告知联系方式,回船后及时销假;船长、部门负责人登岸时,应向有关人员交待好工作,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4. 船舶码头停靠期间留船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船长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不准离船或增加留船人数;四、船员纪律一劳动纪律1.公司规定的船员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分配,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工作或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2.行船舶设备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项、防火防爆守则和防污染规则,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3.船舶值班制度,值班时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当班无关的事情;严格梯口值班制度、出入船舶人员登记制度;4.船舶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5.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工作要清楚;未经部门长同意严禁私自调换值班时间;二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节给予相应惩处或经济处罚: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2.不按船员管理部门的指令上船工作造成延误船期或漏船,或无故不参加公司学习、会议等活动的;3.在船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寻衅闹事或打架斗殴的;造成人员受伤的,当事人还应赔偿对方的医药费和直接经济损失等;4.损坏公共财物,造成损失或影响船舶安全的;5.酗酒或在船工作期间饮用烈性酒,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船舶及人身安全的;6.偷盗船员钱物或私自占有、侵吞公共财物,有一定数额的;7.以营利为目的倒买倒卖、贩卖货物的;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已经造成影响,但未形成重大事故的;9.在船工作期间擅自离职或中止职务情节轻微的;10.不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港口的有关规定,不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11.不遵守境内外海关、边检、海事等机构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12.不经公司允许擅自出售船舶的备件、物料、油料等船舶财物的,或私自占有或出售船舶废旧物品、处理扫舱货等物品的,除追回所得财物或现金外,视情节给予惩处并处同等数额的经济处罚;船舶领导参与的加重处罚;13.对同事、领导、客户恶意诬告、诽谤或有危害人身安全行为的;14.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下的主要责任人;15.发生重大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的责任人;16.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不立即组织抢救、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17.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造成一定影响的;1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法定的其他情形;船员签字:日期:。
航运公司船员的规章制度
航运公司船员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航运公司船员的行为,确保船舶安全运行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航运公司的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船副、轮机长、轮机员等。
第三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航运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服从船长指挥,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船员应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能,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第五条船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确保航行安全。
第二章工作岗位和职责第六条船长是船上的指挥官,主要负责船舶安全运行、船员管理和航行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船副协助船长完成各项工作,负责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和人员轮班工作。
第八条轮机长负责船舶的机务管理,确保轮机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岗位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流程和规定进行。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条船员应按照轮班制度进行工作,确保船舶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船员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船舶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船员应遵守船舶的航行计划,确保航行安全和顺利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船员应在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着装整洁、精神饱满等。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船员应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船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防护用具,确保个人安全。
第十七条船员应遵守船员职业道德准则,保护船员的尊严和权益。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八条船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十九条船员应听从船长和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或违抗命令。
第二十条船员应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章处罚制度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船员,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或停薪留职等。
第二十二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船员将被开除,情节严重将追究法律责任。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人员的管理,维护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海上生产秩序,依据《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搭载货物或旅客的商业船舶,并适用于全体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
第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船舶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和海上生产秩序。
第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激励船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并不断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做出评价和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惩。
第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个人信息,依法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保障船舶的安全和海上生产秩序。
第二章船员的管理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配置船员,确保船员数量和资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体检,并做好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更新船员的证件和资质,确保船员的合法身份和资格。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考核制度,对船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和不良的船员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船员能够安全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船员的沟通和交流,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船员行为规范
船员行为规范一、仪容仪表要求1、保持面部清洁,勤洗脸,勤刮胡须;2、头发梳理整齐,不留长发,不染彩色头发;3、注意口腔卫生,保持牙齿清洁,不随地吐痰;4、不留长指甲,勤修剪,勤洗手,保持干净无污渍;5、勤换衣服,勤洗澡,保持身体清爽无异味;6、鞋袜常清洗,勤更换,工作场所不穿拖鞋;7、保持服装的整洁,不得在公共场合赤身或只穿背心、短裤。
二、行为举止要求1、工作中做到:(1)工作时要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忧郁和不适状;(2)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规则,值班时不打瞌睡,不看书,不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务必以高度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航行的安全;(3)自觉执行船舶更衣制度,穿戴工作服、鞋、帽、手套等劳保用具;(4)在船舶上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在工作场所随意乱跑;(5)服从工作安排,不乱加评论,若有异议,要通过正规渠道向公司反映。
2、休息时做到:(1)语言要文明,不讲脏话、粗话,不说消极悲观和不利于团结的话;(2)宣泄在船的寂寞、压力要注意方式和场合,不能满腹牢骚,造成不良影响;(3)自觉遵守公共规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按要求做好卫生工作;(4)严禁聚众赌博、酗酒打架斗殴;(5)爱护公物,严禁破坏或擅自改装工作场所的各种设施;(6)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在指定场地抽烟,要确保烟蒂熄灭;(7)举止文明,礼貌待客,对外要讲普通话,多使用“请问”“您好”“谢谢”等礼貌用语;(8)对外交往和接待来访,应热情、耐心、周到,办事诚实、信用可靠、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3、房间内做到:(1)不准在房间内用餐;(2)不准在房间内私拉电线,改变电路;(3)要整理内务,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房间整洁;(4)不准在房间内晾晒衣物,要晾到指定地方;(5)要遵守作息时间,不睡懒觉,不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休息、学习。
三、职业道德要求1、要热爱海运事业、热爱船舶、热爱公司,恪守职业道德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2、端正工作态度,热爱本职工作,尽心履职;3、增强“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守岗位,守职尽责,发现威胁船舶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4、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要以船东和公司利益为重;5、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谦虚谨慎,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团结友爱,互相学习,共同提高;6、自觉学习公司企业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7、严格遵守海事法规和《船员条例》,自觉遵照执行船东方管理规定;8、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人平等友好相处,以礼相待,不卑不亢;9、遵守公司的保密纪律,不泄露公司及船舶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船员条例》 船长 15 第二十二条
第(九)项
11003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 他人参加考试的
当事 船员
《海上交通 15 安全法》第九
条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
《海上交通
11004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 船长 15 安全法》第三
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逃逸的
十七条
11005
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 当事
—2—
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 15 分的,记分分值
重新起算。 第十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 15 分,或
在连续 2 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 15 分,或连续 2 个记分周期内 累计记分达到 40 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 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 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船长
2
《海上交通 安全法》第十 条
— 10 —
代码 11045
行为名称
对象
分 值
法律依据
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
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操艇 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游 员
1
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的
《游艇安全 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
— 11 —
表 2 海船船员防治船舶污染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第四章 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 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 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 名。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 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
船员喝酒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船员队伍建设,保障船舶安全,维护船员身体健康,提高船舶运营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船员喝酒日常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政委、电机员等高级船员以及普通船员。
三、饮酒规定1. 船员在航行期间严禁饮酒,包括饮酒、饮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
2. 船员在值班、工作期间不得饮酒,值班船员应保持清醒头脑,确保船舶安全。
3. 船员在休息时间饮酒,应遵守以下规定:(1)饮酒前必须向船长或轮机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2)饮酒后不得驾驶船舶、操作设备或从事其他与船舶安全有关的工作。
(3)饮酒后应保持清醒,不得酒后驾车、酒后闹事等违法行为。
四、饮酒管理措施1. 船长和轮机长应加强对船员的饮酒管理,确保船员遵守饮酒规定。
2. 船长和轮机长应定期对船员进行酒精测试,确保船员饮酒后不得上岗。
3. 公司设立船员饮酒举报电话,船员发现其他船员饮酒后上岗、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可向公司举报。
4. 对违反饮酒规定的船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
五、处罚措施1. 船员饮酒后上岗,一经查实,给予警告或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2. 船员酒后驾车,一经查实,除给予警告、罚款外,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3. 船员在值班、工作期间饮酒,一经查实,给予警告、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4. 船员酒后闹事,一经查实,给予警告、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公司船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修订。
通过以上船员喝酒日常管理制度,旨在加强船员队伍建设,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船舶运营效率,确保船员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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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舶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船舶安全优质地完成生产任务,维护船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结
合公司及工程船舶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本公司从外部船员管理机构聘用的服务于本公司船舶的船员,以及在公司船舶上的实习船员、见习船员、协作船员。
三、船员行为规范
(一)船员日常行为规范
1.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及船舶领导分配的任务,服从船员管理部门及船舶领导和有关主管人员的管理,对上级决议、决定、指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顶撞领导。
2.船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协作。
严禁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寻衅闹事,打架斗殴。
3.爱护公共财物,不得随便拆动、改变、改装生活区和房间内的固定设施。
4 . 自觉维护船舶工作和生活秩序,严禁酗酒。
倡导戒烟。
禁烟场所,严禁吸烟。
5.严禁持有、吸食或注射毒品,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6.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侵吞公共财物。
严禁贪污、索贿、受贿。
7.严禁购买、携带违禁品。
严禁偷拿任何物品,严禁倒买倒卖、贩卖货物,及船上的一切物品。
8.下级要主动及时地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请示报告工作必须讲真话、报实情,不得故意不报、瞒报、虚报。
请示报告要逐级进行, 应急情况时可越级请示报告,但应及早向直接上级汇报。
9.对本部门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
请示要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逐级进行。
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10.就餐时应遵守餐厅秩序,着装整洁,不得大声喧哗,酗酒划
拳。
不准将吃剩的饭菜随处乱倒,保持餐厅整洁卫生。
11.所及个人房间要保持整洁、无杂物,标志清晰完整。
不随地吐痰。
废弃物等垃圾要分类贮放,不乱倒。
12.办公用品、物料及其它重要物品要分库有序放置,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
库房内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13.外来人员上船联系工作,要热情接待,对来人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做到认真负责,举止大方。
14.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向派遣公司提出辞职,以便找人接替,若未经派遣公司同意私自终止合同者,自负上下船交通费(包括替补船员的交通费),并扣发当月工资.
(二)海上施工期间
1.在船工作期间,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中止职务。
工作中不迟到、不早退、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期间应着工作装。
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着装。
在公
共场合不得袒胸露背,敞怀披衣。
3.工作场所内严禁嬉笑打闹。
4.按要求准时参加各类会议或集体活动,遵守会议或活动纪律。
(三)船舶靠港期间
1.船舶靠港期间,船长可根据生产任务等综合因素做出能否下地的决定。
2.在船长做出可以下地决定后,各部门长可根据船舶生产情况在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安排船员分批次下地。
3.凡离船船员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船长请假,说明去向、告知联系方式,回船后及时销假;船长、部门负责人登岸时,应向有关人员交待好工作,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船舶码头停靠期间留船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船长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不准离船或增加留船人数。
四、船员纪律
(一)劳动纪律
1.公司规定的船员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分配,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工作或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2.行船舶设备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项、防火防爆守则和防污染规则,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船舶值班制度,值班时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当班无关的事情。
严格梯口值班制度、出入船舶人员登记制度。
4.船舶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5.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工作要清楚。
未经部门长同意严禁私自调
换值班时间
(二)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节给予相应惩处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不按船员管理部门的指令上船工作造成延误船期或漏船,或无故不参加公司学习、会议等活动的。
3.在船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寻衅闹事或打架斗殴的。
造成人员受伤的,当事人还应赔偿对方的医药费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4.损坏公共财物,造成损失或影响船舶安全的。
5.酗酒或在船工作期间饮用烈性酒,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船舶及人身安全的。
6.偷盗船员钱物或私自占有、侵吞公共财物,有一定数额的。
7.以营利为目的倒买倒卖、贩卖货物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已经造成影响,但未形成重大事故的。
9.在船工作期间擅自离职或中止职务情节轻微的。
10.不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港口的有关规定,
不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11.不遵守境内外海关、边检、海事等机构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12.不经公司允许擅自出售船舶的备件、物料、油料等船舶财物
的,或私自占有或出售船舶废旧物品、处理扫舱货等物品的,除追回
所得财物或现金外,视情节给予惩处并处同等数额的经济处罚。
船舶领导参与的加重处罚。
13.对同事、领导、客户恶意诬告、诽谤或有危害人身安全行为的。
14.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下的主要责任人。
15.发生重大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16.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不立即组织抢救、破坏事故
现场、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7.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造成一定影响的。
1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法定的其他情形。
船员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