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题库(含答案)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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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4.基本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两种形式。

5.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6.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7.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8.综合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8%)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在职职工个人缴交(2%)。

9.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

10.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

11.综合医疗保险费,个人缴交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1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专款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13.生育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专款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14.用人单位在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15.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连续缴纳,并视同连续缴费,但本人连续缴费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6.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17.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其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18.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9.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20.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21.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时,因病情需要并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医疗机构核准后,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或治疗,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2.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23.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 20万元。

24.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围产期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

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5.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其应出院仍不出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自(确认出院之日)起全部由个人自付。

26.参保人因出院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其出院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鉴定。

27.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28.参保人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9.长期派驻在国内其它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30.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或者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

31.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及(费用清单)。

32.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就医或购买药品所发生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直接向参保人收取)。

33.参保人在国内其它城市急诊及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它城市的住院医疗费用,凭(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费用原始清单)和(原始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按规定审核报销。

34.本市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社会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

35.参保单位每半年应将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职工公布一次。

36.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其自责令之日起未缴交或少缴交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处以(10%)的罚款。

37.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交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缓缴,是否批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决定;经批准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39.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40.住院治疗时需要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药品、医用材料等,要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名。

41.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42.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43.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经核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44.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的原则,保证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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