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_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概述
共同海损的认定先考虑数字规则中的规定;当数字规则 没有规定时,再参照字母规则中的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的采用
目前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均由民间组织制定,其适
用须以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为前提的。
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
该法的规定。
国际公约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我国1994年加入。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1993年加入。
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77年生效。 我国未加入,但是很多做法采用。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我国未加
入。
鹿特丹规则 : 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合同公约》简称。 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 字仪式, 将取代现有的3个国际公约,适用整个航程集装
运费分类
普通班轮运费---运送他人货物
运费按支付方式
预付运费—装运港----货运险 到付运费---目的港----运费保险(船东或营 运人为被保险人)
租船运费---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运 送自己货物的租船费用。---租船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格术语
熟悉国际运输种类
掌握海上保险的种类(重点定义)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
俗称水险,是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 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保险行业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方案
保险行业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方案第一章船舶保险概述 (3)1.1 船舶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3)1.2 船舶保险的发展历程 (3)1.3 船舶保险的重要性 (4)第二章船舶保险产品及条款 (4)2.1 船舶保险产品种类 (4)2.2 船舶保险条款解析 (4)2.3 船舶保险投保流程 (5)第三章船舶保险风险识别与评估 (5)3.1 船舶保险风险类型 (5)3.1.1 自然灾害风险 (6)3.1.2 人为风险 (6)3.1.3 法律法规风险 (6)3.1.4 货物风险 (6)3.1.5 船舶经营风险 (6)3.2 船舶保险风险评估方法 (6)3.2.1 定性评估法 (6)3.2.2 定量评估法 (6)3.2.3 综合评估法 (6)3.3 船舶保险风险防范措施 (6)3.3.1 完善法律法规 (7)3.3.2 提高船舶安全功能 (7)3.3.3 加强风险监控 (7)3.3.4 优化保险条款 (7)3.3.5 加强保险理赔管理 (7)第四章船舶保险理赔实务 (7)4.1 船舶保险理赔流程 (7)4.2 船舶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7)4.3 船舶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8)第五章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8)5.1 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8)5.2 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历程 (8)5.3 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性 (9)第六章货物运输保险产品及条款 (9)6.1 货物运输保险产品种类 (9)6.1.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9)6.1.2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9)6.1.3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9)6.1.4 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 (10)6.1.5 特种货物运输保险 (10)6.2 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析 (10)6.2.2 保险期限 (10)6.2.3 保险金额 (10)6.2.4 保险费用 (10)6.2.5 保险赔偿 (10)6.2.6 保险合同解除与变更 (10)6.3 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流程 (10)6.3.1 了解保险需求 (10)6.3.2 选择保险公司 (10)6.3.3 填写投保单 (11)6.3.4 保险公司审核 (11)6.3.5 签订保险合同 (11)6.3.6 缴纳保险费 (11)6.3.7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 (11)6.3.8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 (11)6.3.9 保险公司赔偿 (11)第七章货物运输保险风险识别与评估 (11)7.1 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类型 (11)7.2 货物运输保险风险评估方法 (11)7.3 货物运输保险风险防范措施 (12)第八章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实务 (12)8.1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流程 (12)8.1.1 理赔申请 (12)8.1.2 理赔审核 (13)8.1.3 理赔支付 (13)8.1.4 理赔结案 (13)8.2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13)8.2.1 保险条款解读 (13)8.2.2 保险及时报案 (13)8.2.3 保留证据 (13)8.2.4 遵守合同约定 (13)8.3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4)第九章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比较与选择 (14)9.1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异同 (14)9.1.1 定义及性质 (14)9.1.2 保险范围 (14)9.1.3 保险责任 (14)9.1.4 保险费用 (15)9.2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选择标准 (15)9.2.1 保险需求 (15)9.2.2 保险费用 (15)9.2.3 保险公司的信誉与实力 (15)9.3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组合方案 (15)9.3.1 单独购买船舶保险 (15)9.3.3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组合购买 (15)9.3.4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 (15)第十章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分析 (16)10.1 船舶保险市场现状与趋势 (16)10.2 货物运输保险市场现状与趋势 (16)10.3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发展策略 (16)第一章船舶保险概述1.1 船舶保险的定义与范围船舶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或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保险学教程(第11章)-海上保险
附加险(3 大类) 特别附加险(6 种) 特殊附加险(2 种) 专门险(2 大类)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港澳存仓火险 战争险,罢工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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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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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
一、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的船舶作为保险标
的,承保船泊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期间发生各种
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可能引 起的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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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
(一)船舶保险概述 1.船舶保险的特点
水上风险为限;承保广义的财产保险责任;
租船运费、其他运费等形式。
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
平安险原来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仅 对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负赔偿责任。
24
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2.水渍险 水渍险原来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它
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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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也就是 以约定保险价值为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的估计,通常以货物价值、预付运
费、保险费、其他费用及预期利润的总和作为 计算标准,即以国际贸易价格条件——CIF价 格加成一定比例作为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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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6
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风险可以分为海难和外来风险两大类: 1.海难
第一章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Genoa
Florence
Rome
Pisa
世界上第一张海上保险单(比萨保险单):产生于意大利 。 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 1424年,诞生在意大利的 热那亚。
2.英国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
英国成为现代海上保险中心的因素 --1574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设立保险公会、海上保险法案。 --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制定第1部海上保险《涉及保险单的立法 》 --伦敦市区的咖啡馆是商人、航运业者和保险业者习惯固定聚 会的地方。伦敦塔街咖啡馆由爱德华· 劳埃德经营。劳埃德把 有关船舶、货物的航运行情、气候等方面的情报及时传播给 前来喝咖啡的顾客,咖啡馆的生意因此而日益兴隆。 --1691年咖啡馆迁至伦敦的金融中心伦巴第街。 --1771年咖啡馆中的保险业人和经纪人共79人各出£100,在新 劳埃德属下组织一个社团。咖啡馆属于共同筹资者所有。 --1734年劳埃德咖啡馆开始出版发行《劳合动态》(Lloyd’s List),至今颇负盛名。咖啡馆成为伦敦航运界买卖船舶、货 物、经营海上保险的中心。
海上保险学
主讲:王瑞 feitianwangrui@ 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
第一章 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海 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熟 悉并理解海上保险的保险 标的和作用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海 上保险的概念、特点;难 点,海上保险的标的 教学课时:1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及其范围 A、传统的海上保险标的:
--------------------Xiamen New York Color TV sSD100000
---------------------
1-1 保险概述
四、风险管理 三、保险职能
1. 保障职能(补偿职能); 预防风险
投资职能; 2. 中和风险(投机风险) 3. 防损防灾 自留风险
4. 参加保险 航运:可采取 1 / 3 / 4 方式
五、保险学和保险法学 本课程的主要学习对象
海上保险合同的理论、法律、实务
六、海上保险史
1.国际上 3)英国海上保险史 1)共同海损制度:保险的前身 • 16世纪:意大利人移居伦敦 2)假借贷:现代海上保险的雏形 • 17世纪:(内因)英国工业革命
③ 第1家 国有保险公司: 1949-10-20,北京, PICC
七、《保险法》2009
3.危险(DANGER/ PERIL) ① 同于 “风险” 的 “果” ② 同于 “风险” 的 “因”
二、保险的分类
2、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1、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海上保险:船舶 / 3、原始保险、再保险 货物 / 保赔 / 运费 保险; 运输保险:海运 / 空运 / 陆运 / 联运 货物保险; 4、涉外保险、国内保险 物流货物保险,物流责任保险 5、商业性保险、非商业性保险
《海上保险法》 Marine Insurance Law
第1章
1一1
绪
论
保险概述
一、保险、风险及危险
1.保险
1)定义
用多数人或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的基金,对该费 实例 ① “The Titanic” 用交纳人因一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 “The Exxon Valdez” 或人身利益损害,给予一定保障的经济制度。 ③ “The Salam 98” 2)理解 ① 经济制度
② 法律制度
2、风险(RISK) 1)定义
风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财产或人身造 成的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或人身利益损失)。
第1章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范围PPT课件
海上保险的变化及发展
▪ 承保的风险扩展了 ▪ 承保的标的多了 ▪ 险种险别增加了 ▪ 保险条款和保单格式改进了
Slide 8-9
第1章 海上保险保障范围
▪ 第一节 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
• 一、海难 • 二、外来风险
▪ 第二节 海上保险保险保障的损失
• 一、全部损失 • 二、部分损失
触水中障碍物后,仍能继续移动。区别于 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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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搁浅(grounding)
▪ 指船舶在航行中,由于意外与水下障碍物,
包括海滩、礁石等紧密接触,且持续一段 时间失去进退自由状态。
▪ 构成搁浅事件,须具备两个条件: 1. 搁浅必须是意外发生的; 2. 搁浅必须造成船体紧密搁置在障碍物上,
火山内部岩浆冲出或引发地震造成船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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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洪水(Flood)
▪ 指偶然的、意外的大量降水在短时间内汇
集河槽而形成的特大径流造成的船货损失, 包括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或暴 雨积水成灾造成船货被淹没、浸泡、冲散 等损失。
▪ 7.浮冰
▪ 海上冰山,大部分沉于水中,小部分露出
上
风
险
外来风险
Extraneous Risks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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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灾害
▪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指自然
界产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包括:
1. 恶劣气候 2. 雷电 3. 海啸 4. 地震 5. 火山爆发 6. 洪水 7. 浮冰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海上保险合同:限定性赔偿,是“损失赔偿
合同”,并且是“限定性”的。 —试图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
海上保险概述讲稿
第一章导论【教学要求】通过学习,学生应理解海上风险的概念,了解海上风险的分类,掌握海上保险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海上保险的分类。
【重点难点】1.海上风险的概念及分类2.海上保险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3.海上保险的类别划分【讲授内容】第一节海上风险一、海上风险的含义首先我们回忆什么是风险?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第一:引起损失,第二:可能性,就是说这个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发生概率不等于0也不等于1,等于0的风险就是不存在的了,不需要投保,等于1的风险是一种必然性的风险,保险公司也不会承保这样的风险。
海上风险从字面去理解就是在海上,也就是说在海上航行或运输途中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为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危险是指因海上航行而发生的或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危险。
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在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课本第38页)通过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我们发现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与海上航运相关的内陆、内河或者内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为什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了呢。
我们知道海上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海上运输中的船舶与货物,那么为什么会有海上运输呢?因为海上贸易的发生,由于有了国际贸易,才发生货物在国与国之间的运输,那么在海上存在很多风险,所以就有了海上保险。
我们之前开过国际贸易这门课吗?国际贸易,货物从卖方的仓库到达港口上船运到买方的港口,在运输到买方的仓库,通过这个过程我们发现货物的运输不仅仅局限在海上,还包括陆地,有些地方可能又包括内河与内陆了,所以就有了《海商法》对承保的保险事故的规定。
这是我们从书面上对海上风险的一个定义,我们理解一下就可以。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第一节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1、海上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不同(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2)承保的事故是指及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当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与范围给及补偿的一种保险3、开展保障范围海上内河、陆上、空中种类船舶、货物、运费海上固定设施保险标的物质财产相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二、海上保险的特点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范围广泛:海上风险&陆上风险种类复杂多样:海上固有风险〔海啸、流冰、触礁〕&外来风险〔火灾等〕形式:动态&静态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定值性:由流动性带来的,因为同一标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价格,容易引起争议,所以采取定值保险因为流动性,因此也需要委托当地机构勘察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随意转让原因:✓货物运输时在承运人的管辖下,及委托人无关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财险合同的属人性,所有权的变化导致风险可能变化所以要通知保险人。
运输货物保险不用经过保险人同意,可以随意转✓货物的在途交易是很常见的,几经转手,承保对象多变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包、、联运目前已海陆空为主;邮包使用邮局,适用于样品买卖,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联运指使用两个以上,如海陆联运险种下细分险别: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根本险+附加险根本险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分成一般〔11〕、特别〔6〕、特殊〔国内2/国际3〕5、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保障国际间经济交往,涉及国际法规的适用,利用再保险在国际间进展分保再保险:传播较贵,损失大三、海上保险的作用〔一〕补偿经济损失保险最根本的职能〔二〕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三〕促进防灾防损,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四〕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为国家节省外汇资金收保费收的是外汇,保费是非贸易外汇收入附,简介贸易价格术语:1.贸易价格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与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海上保险法概述(ppt 88页)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认 可了这一原则,其第17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 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 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直接相关。如果保险金额小于保险
价值,则为不足额保险,此时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按损失
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如果保险金额等于
保险价值,则为足额保险,此时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按损
失金额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
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
过保险价值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超过部分无效。
3、某货轮船上的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并附加战争险。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天气遭受部分损失,为减少损失,该 轮停靠附近一个码头,不幸遇上当地内战,部分货物被当地 军事机关没收。对于这两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海商法217条) 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保险人名称; 2、被保险人名称;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7、保险期间; 8、保险费。
被保险人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合同及其 条款 。
如果条款中存在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时,保险 人应首先对这种争议负责。
我国《保险法》第 30 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 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 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例评析
1、甲为823箱瓷器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 破裂而向乙提赔,乙认为,甲未将三种情况如实告知乙,违 反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三种情况是:一 被保险人投保的823箱瓷器全部用纸箱包装;二大部分瓷器 的表面因图案过多而润色并导致易碎;三该批瓷器是尾货, 价格低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起源1.2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1.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法律地位与分类2.2 船舶的登记与所有权转移2.3 船员的资格与职责2.4 船员工资与福利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3.2 提单的法律地位与作用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保护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原则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依据4.3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措施4.4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船舶碰撞与海损赔偿5.1 船舶碰撞的定义与分类5.2 船舶碰撞的责任与赔偿5.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5.4 共同海损的赔偿计算与分配第六章:海上运输中的保险法律制度6.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特点6.2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条款6.3 海上保险的理赔程序与赔偿计算6.4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与限制第七章: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7.1 船舶租赁的类型与法律关系7.2 船舶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7.3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与运作机制7.4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与纠纷解决第八章: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8.2 船舶修理合同的类型与法律要求8.3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4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验收与交付第九章: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9.1 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与特殊规定9.2 海事诉讼的管辖权与证据规则9.3 国际海事仲裁的组织与程序9.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章: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10.1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10.2 国际贸易惯例在海商法中的应用10.3 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的解释与适用10.4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冲突与解决第十一章:海商法与国际条约11.1 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国际条约11.2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规则(UNCTAD规则)11.3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1.4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ILO Conventions)第十二章: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12.1 国际海商法冲突的解决原则12.2 船旗国法原则及其适用12.3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法问题12.4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冲突法问题第十三章:海商法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13.1 国际贸易仲裁的基本概念与程序13.2 国际贸易仲裁的优点与局限性1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规则13.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第十四章:海商法的现代发展14.1 电子商务对海商法的影响14.2 低碳经济对海洋运输法律制度的要求14.3 船舶融资与租赁的最新发展14.4 国际海事组织的新规定与海商法的更新第十五章: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15.1 海商法经典案例分析15.2 模拟法庭在海商法教学中的应用15.3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操作指导15.4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对海商法学习的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1. 海商法的定义、起源、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 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资格、职责和工资福利;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主要条款和履行解除;4. 海难救助、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碰撞和海损赔偿的相关规定;5.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6. 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7. 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现代发展;8.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的运用和方法。
1746英国海上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为了明确海上保险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海上保险,是指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或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英国境内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及在英国境外签订但保险标的物位于英国境内的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海上保险事项所订立的协议。
第四条保险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货物、运费、保险利益等。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五条保险合同的要素海上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保险标的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范围;(六)保险费;(七)赔偿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海上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一)火灾、爆炸、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海盗、战争、叛乱、盗窃、恶意破坏等;(二)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第七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约定价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等因素计算确定。
第九条赔偿方式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修复赔偿、替换赔偿等,具体方式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效力海上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告知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鉴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险赔偿的申请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合同;(二)保险事故证明;(三)损失清单;(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赔偿的支付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和材料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支付赔偿。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第一章绪论一、海上保险定义1、保险(Insurance):是指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财产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同等危险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2、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人(Insurer)是当事人的一方,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付或给付的义务。
被保险人(投保人Insured Assured)是当事人的另一方,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
承保范围(Cover):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约定,包括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和损失原因的约定。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又称保险对象。
承保危险(Perils Insured Against):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的约定。
承保损失(Losses Covered):是有关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某种书面形式出现。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背面或另纸附有保险人事先拟就并公开的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记载一起,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3、海上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以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海上冒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的合同。
美国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
海上保险
适用定期船舶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适用航程运费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案例分析
1996年3月1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船 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自1996年3月11日零时到1997 年3月1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费为3000元,分两次交纳, 1996年8月20日交纳2000元,1997年1月10日交纳1000元。合同签订后, 航运公司于1996年8月20日按合同约定交纳了2000元保险费,但1997年 1月10日没有按期交纳另一部分保险费1000元。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三、船舶保险 四、其他海上保险产品
4.1 保赔保险
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 担的,却又不属于船舶保险承保范围的责任风险的保险。
——保赔协会则是船东之间相互保险的互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保赔协会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 油污责任例外 ) ;
1.2 海上保险的种类
—— 按保险标的分类: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海上钻井平台保险,油污 责任保险,租金保险,船员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 按保险期限分类:定期保险,航程保险,混合保险,停泊保险 —— 按货物的承保方式分类:逐笔保险,流动保险,预约保险,总 括保险
第1章海上货物保险简介
第一章海上货物保险简介1 序言简单说,海上货物保险的历史是十分悠久,早在意大利的《Florentine Ordinance 1523》就已经有记录。
在英国,首次有关货物的保单出现在1555年。
到了1601年,英国议院就通过了第一次的立法去针对海上保险,名为《An Act Concerning Matters of Assurances Used Among Merchants》。
在19世纪海上贸易大增,这带来有关法律的很大发展。
在英国法院,例如是Mansfield 勋爵等著名法官以及陪审团(当时英国法院的民商事案件有关事实的争议也是由陪审团来审理)等,累积了2,000个判例,慢慢建立了海上保险的法律体系。
这些判例给Mackenzie Chalmers大法官编成成文法,这就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针对货物保险,早在1795年,英国议院就把保单标准化并去收取印花税。
在该规定下,船舶与货物保险是分开,船舶是“S”Form (S显然是代表Ship),货物是“G”Form(G显然是代表Goods)。
到了1779年,在一个大会中劳合社保险人同意去把保单合并为S.G.保单,毕竟是两种保单所承保的海上风险都是很接近。
S.G.保单使用了近200年,而且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是被列为First Schedule,可以说是地位崇高。
但开始有了批评,例如在先例Middows Ltd. V. Robertson (1940) 68 Lloyd’s Rep. 45就被批评为是“clumsy, imperfect and obscure”。
在The “Anita” (1970) 2 Lloyd’s Rep. 365,Mocatta大法官批评说“It cannot be beyond the writ of underwriters and those who advise them in this age of law reform to devise more straightforward and easily comprehended terms of cover”。
2.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二、海上风险的种类
(一)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自然灾害指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其 含义如下: 1.恶劣气候:海上飓风、大浪引起船舶、机器设备的损坏。 2.雷电:雷电直接造成,或由雷电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失。 3.海啸: 海底地壳发生变异,地方下陷上升,引起海洋剧列震 荡而产生巨大波浪,致使货物和船舶受损害或灭失。 4.地震或火山爆发:地震或火山爆发所致货物或船舶的损失。 5.洪水: 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使保险标的受 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 6.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浪击落海和海水、湖水、河水进 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及贮存处所等。
推定全损 constructive 部分全损 partial
(一)实际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实际完全灭失。构成海上保险标的实际全 损的条件有下列四种: 1.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失去所有权、无法挽回标的,如 被海盗抢走、政府没收等。
第二节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 损失和灭失,称为海上损失。最常见的是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 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
实际全损 actual 协议全损 arranged
例4: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保水渍险, 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 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 好价值每件为4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200 美元和880美元。赔偿金额计算: 赔偿金额 = 2000+3200 = 5200(美元) 注:4000元为每件货物的保险金额 即:400000÷10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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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学习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1. 理解海上风险的概念2. 了解海上风险的种类;3. 掌握海上保险的概念;4. 掌握海上保险的特征;5. 弄清海上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海上风险一、海上风险的概念(Concept of Marine Perils)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具体来说, 海上风险是指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风险, 指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 即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 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有特定范围。
一方面, 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 另一方面, 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
也就是说, 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 也包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特种风险。
风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海上及航海中的风险, 也就是说在性质上与海洋相关或为海上航行所特有的风险; 二是必须是某种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 不包括经常发生的意外事故, 不包括经常发生的或不可避免的海上风险损失, 如船舶在航行中因风浪经常侵袭而造成的自然磨损。
二、海上风险的种类 (Category)按照海上风险的性质, 可分为海难(Perils of the Sea)和外来风险两种, 海难又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海难(Perils of the Sea)海上风险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外来风险(Extraneous Perils)特殊外来风险海难(Perils of the Sea)(一)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自然灾害一般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隼。
但在海上保险中, 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隼, 而且在不同国家, 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自然灾害的解释也有所不同。
一般是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浮冰和洪水等发生在海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二) 意外事故(Accidents)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船舶失踪以及火灾、爆炸等。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 并不是泛指的海上意外事故, 而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Extraneous Perils)1、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外来风险与海难的区别使:外来风险并不使海上固有的。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外来风险一定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
因此, 类似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陵等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 都不应包括在外来风险引起的损失之列。
3、外来风险的种类1)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锈损、钩损等。
2)特殊外来风险保险人还可以特约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
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暴力盗窃、海盗行为、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 。
抛弃(Jettison) 。
等。
第二节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一、海上运输、海上贸易与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与海上货物运输紧密相联的,从而要受海上运输活动的影响,海上运输至今仍为国际上最重要的运输途径。
海上运输是历史悠久的运输方式,目前国际贸易总运量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货物运输是利用海上运输完成的。
它与其它各种运输方式相比具有其本身的优势:运输量大。
随着造船技术的日益发展和精益求精,船舶都朝着大型化发展。
巨型客轮已超过8万吨,巨型油轮超过50万吨,就是一般的杂货轮也多在5、6万吨以上。
因此海上运输具有运载量大的优势。
通过能力强。
海上运输是利用天然航道完成的。
这些航道四通八达,将世界各地港口连在一起,不象汽车、火车容易受道路或轨道的限制,再者如遇政治、经济贸易及自然等条件的变化,可随时改选最有利的航线。
运费低廉。
海上运输所通过的航道均系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不象公路或铁路运输那样需大量投资用于修筑公路或铁轨;另一方面,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远,所以与其它运输方式比,海运的单位运输成本较低。
由于以上诸因素,使得海上运输的运费低廉。
当然,海上运输也存在着速度低、受气侯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等不利因素,但它在运输中所占的地位和起的作用及其重要性仍然大大超过其它运输方式。
二、海上保险的起源(一)共同海损起源说共同海损原则起源于爱琴文化。
“我为众人, 众人为我”(“One for all and all for one ”)。
它的产生意味着早期海上保险的萌芽。
共同海损原则在《罗第安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其中有如下规定:“如果为了减轻船舶的负担, 将载物抛弃入海, 由于这项抛弃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采取的, 其损失应由全体受益方分摊。
中世纪以后, 共同海损原则运用得更为广泛, 内容也有进一步扩展。
经过近代的机器大工业的发展, 海上运输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尤其是蒸汽机船代替了木帆船, 大大增加了船舶远洋航行和抵御海上灾害的能力。
即便如此, 在 21 世纪的今天, 古老的处理共同海损的原则不仅未被废除, 反而在国际运输中通过契约的形式。
仍被继续普遍使用。
目前, 几乎所有的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契约, 如租船合同、提单, 保险单都毫无例外地订有与共同海损有关的条款。
(二)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到了公元前 7 世纪, 海上运输在地中海区域十分盛行。
古希腊精明的商人和船东又发明了船舶抵押贷款。
船主或货主在出海之前, 可以用船舶或船上货物为抵押, 到交易所向债主贷款。
若船舶、货物遭到海难, 视其损失程度, 可免院部分或全部债务责任, 如果船舶、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 则需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当时, 在雃典城内有着很多这样的交易所。
船舶抵押贷款的创立, 标志着世界保险史上第一个险种—海上保险的诞生。
发展经历的几个阶段:①一般借贷阶段②冒险借贷阶段③假装买卖阶段④保险借贷阶段⑤海上保险阶段二、海上保险的发展(一)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意大利是保险的故乡。
世界上最早的一份保险单的诞生-----船舶航程保单。
14 世纪以后, 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 海上保险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传到了荷兰。
善于经商的伦巴第人移居到英国, 并操纵了伦敦金融市场, 海上保险又传入了英国。
今日伦敦的保险中心伦巴第街(Lombard Street)就是当时意大利伦巴第商人聚居而得名, 伦敦的伦巴第大街就是意大利海上保险在英国开始的历史见证。
(二) 英国是现代海上保险发展的中心英国之所以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 是因为它的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
16 世纪以前, 英国的对外贸易与海上保险先后操纵在意大利和汉萨同盟的商人手中。
此后, 英国采取了排斥外国商人势力的措施, 促进了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1564 年, 经英皇特许, 英国商人获得组织贸易公司垄断经营海外某一地区贸易的特权。
1574 年, 伊利莎白女王特许, 在伦敦皇家保险交易所内设立保险商会, 办理所存保险单的登记, 并参照安特卫普法令及交易所的习惯制定标准保险单。
1601 年, 伊利莎白女王制定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成文法《涉及保险单的立法》, 并规定在保险商会内设立仲裁庭, 以解决海上保险的争议案件。
17 世纪初期, 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促进了本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同时开始了向国外大规模殖民掠夺, 使英国逐步成为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占垄断优势的殖民帝国, 相应地也给它创造了世界海上保险盟主的有利条件, 商人提出了设立专营海上保险垄断组织的要求。
1720 年, 英王授予“皇家交易所”(Royal Insurance Exchange)及“伦敦保险公司”(London Insurance Company)经营海上保险的权利, 其他公司和合伙组织不得经营海上保险。
(三)劳合社---世界保险业海洋上的“旗舰”17 世纪中期, 最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形成和发展。
1871 年, 英国议会通过《劳埃德法案》,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它是一个私人承保人社团。
该社团被命名为劳埃德公司, 又名伦敦劳合社, 从此获得法人资格。
需要指出的是, 劳合社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市场, 它与英国另一个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公司市场并存, 构成世界上具有特色的双轨制保险市场。
劳合社的保险业务分五个部分进行, 即会员、承保代理人、经纪人、客户和劳合社社团。
会员把各自的股本交给劳合社委员会(Lloyd's Committee), 然后组成大小不一的承保辛迪加, 每人在辛迪加中只为自己承担的份额负责, 彼此之闲不负连带的责任。
辛迪加的事务由承保代理人管理, 代表会员办理保险业务, 不与保险客户直接打交道, 只接受经纪人提供的业务。
经纪人代表客户与承保人接触, 为客户安排投保和提供咨询服务。
保险交易由经纪人在接受客户的保险要求以后, 先出具一张写有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期限、承保风险和险别、保险金额等情况的承保条(Slip), 然后交给承保辛迪加, 由该辛迪加的首席承保人确定费率, 并签名写上自己承保的风险比例。
经纪人持承保条, 到其他辛迪加组织对风险进行分派, 直到全部分完为止。
经纪人把承保条送到劳合社保单签订处, 经查验核对后, 承保条换成正式保单, 盖章签发, 保险手续完成。
从英国劳合社的形成和发展, 从一个侧面看到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院了劳合社外, 其他保险组织的设立, 以及保险法规的制定, 对英国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中心也有很大的影响。
由于英国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 促使其完善保险立法, 于是 1906 年由国家制定了海上保险法, 把它多年来所遵循的海上保险的作法、惯例、案例和解释等用成文法形式固定下来。
这对明确保险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减少争议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有助于海上保险的顺利发展。
这个法的原则至今仍为许多国家采纳或效仿、在世界保险立法方面有相当大的影响。
英国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 海上保险法的闬世, 促进了整个世界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
(四) 中国海上保险的发展第三节海上保险中的海损一、概念海上损失又称为海损。
海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海损是由海上运输或航行中发生的任何损失,包括正常损失(可以预料的正常耗损)和非正常损失(意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海上保险中的海上损失是指狭义的海损,即: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风险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的损害或灭失,以及由此而因出的额外费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