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_海上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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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
1. 理解海上风险的概念
2. 了解海上风险的种类;
3. 掌握海上保险的概念;
4. 掌握海上保险的特征;
5. 弄清海上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海上风险
一、海上风险的概念(Concept of Marine Perils)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具体来说, 海上风险是指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风险, 指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 即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 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有特定范围。

一方面, 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 另一方面, 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

也就是说, 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 也包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特种风险。

风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海上及航海中的风险, 也就是说在性质上与海洋相关或为海上航行所特有的风险; 二是必须是某种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 不包括经常发生的意外事故, 不包括经常发生的或不可避免的海上风险损失, 如船舶在航行中因风浪经常侵袭而造成的自然磨损。

二、海上风险的种类 (Category)
按照海上风险的性质, 可分为海难(Perils of the Sea)和外来风险两种, 海难又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海难(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Perils)特殊外来风险
海难(Perils of the Sea)
(一)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一般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隼。

但在海上保险中, 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隼, 而且在不同国家, 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自然灾害的解释也有所不同。

一般是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浮冰和洪水等发生在海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二) 意外事故(Accidents)
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船舶失踪以及火灾、爆炸等。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 并不是泛指的海上意外事故, 而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Extraneous Perils)
1、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外来风险与海难的区别使:外来风险并不使海上固有的。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外来风险一定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

因此, 类似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陵等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 都不应包括在外来风险引起的损失之列。

3、外来风险的种类
1)一般外来风险
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锈损、钩损等。

2)特殊外来风险
保险人还可以特约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

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暴力盗窃、海盗行为、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 。

抛弃(Jettison) 。

等。

第二节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海上运输、海上贸易与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是与海上货物运输紧密相联的,从而要受海上运输活动的影响,海上运输至今仍为国际上最重要的运输途径。

海上运输是历史悠久的运输方式,目前国际贸易总运量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货物运输是利用海上运输完成的。

它与其它各种运输方式相比具有其本身的优势:运输量大。

随着造船技术的日益发展和精益求精,船舶都朝着大型化发展。

巨型客轮已超过8万吨,巨型油轮超过50万吨,就是一般的杂货轮也多在5、6万吨以上。

因此海上运输具有运载量大的优势。

通过能力强。

海上运输是利用天然航道完成的。

这些航道四通八达,将世界各地港口连在一起,不象汽车、火车容易受道路或轨道的限制,再者如遇政治、经济贸易及自然等条件
的变化,可随时改选最有利的航线。

运费低廉。

海上运输所通过的航道均系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不象公路或铁路运输那样需大量投资用于修筑公路或铁轨;另一方面,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远,所以与其它运输方式比,海运的单位运输成本较低。

由于以上诸因素,使得海上运输的运费低廉。

当然,海上运输也存在着速度低、受气侯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等不利因素,但它在运输中所占的地位和起的作用及其重要性仍然大大超过其它运输方式。

二、海上保险的起源
(一)共同海损起源说
共同海损原则起源于爱琴文化。

“我为众人, 众人为我”(“One for all and all for one ”)。

它的产生意味着早期海上保险的萌芽。

共同海损原则在《罗第安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其中有如下规定:“如果为了减轻船舶的负担, 将载物抛弃入海, 由于这项抛弃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采取的, 其损失应由全体受益方分摊。

中世纪以后, 共同海损原则运用得更为广泛, 内容也有进一步扩展。

经过近代的机器大工业的发展, 海上运输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尤其是蒸汽机船代替了木帆船, 大大增加了船舶远洋航行和抵御海上灾害的能力。

即便如此, 在 21 世纪的今天, 古老的处理共同海损的原则不仅未被废除, 反而在国际运输中通过契约的形式。

仍被继续普遍使用。

目前, 几乎所有的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契约, 如租船合同、提单, 保险单都毫无例外地订有与共同海损有关的条款。

(二)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
到了公元前 7 世纪, 海上运输在地中海区域十分盛行。

古希腊精明的商人和船东又发明了船舶抵押贷款。

船主或货主在出海之前, 可以用船舶或船上货物为抵押, 到交易所向债主贷款。

若船舶、货物遭到海难, 视其损失程度, 可免院部分或全部债务责任, 如果船舶、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 则需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当时, 在雃典城内有着很多这样的交易所。

船舶抵押贷款的创立, 标志着世界保险史上第一个险种—海上保险的诞生。

发展经历的几个阶段:
①一般借贷阶段
②冒险借贷阶段
③假装买卖阶段
④保险借贷阶段
⑤海上保险阶段
二、海上保险的发展
(一)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意大利是保险的故乡。

世界上最早的一份保险单的诞生-----船舶航程保单。

14 世纪以后, 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 海上保险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传到了荷兰。

善于经商的伦巴第人移居到英国, 并操纵了伦敦金融市场, 海上保险又传入了英国。

今日伦敦的保险中心伦巴第街(Lombard Street)就是当时意大利伦巴第商人聚居而得名, 伦敦的伦巴第大街就是意大利海上保险在英国开始的历史见证。

(二) 英国是现代海上保险发展的中心
英国之所以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 是因为它的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

16 世纪以前, 英国的对外贸易与海上保险先后操纵在意大利和汉萨同盟的商人手中。

此后, 英国采取了排斥外国商人势力的措施, 促进了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1564 年, 经英皇特许, 英国商人获得组织贸易公司垄断经营海外某一地区贸易的特权。

1574 年, 伊利莎白女王特许, 在伦敦皇家保险交易所内设立保险商会, 办理所存保险单的登记, 并参照安特卫普法令及交易所的习惯制定标准保险单。

1601 年, 伊利莎白女王制定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成文法《涉及保险单的立法》, 并规定在保险商会内设立仲裁庭, 以解决海上保险的争议案件。

17 世纪初期, 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促进了本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同时开始了向国外大规模殖民掠夺, 使英国逐步成为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占垄断优势的殖民帝国, 相应地也给它创造了世界海上保险盟主的有利条件, 商人提出了设立专营海上保险垄断组织的要求。

1720 年, 英王授予“皇家交易所”(Royal Insurance Exchange)及“伦敦保险公司”(London Insurance Company)经营海上保险的权利, 其他公司和合伙组织不得经营海上保险。

(三)劳合社---世界保险业海洋上的“旗舰”
17 世纪中期, 最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形成和发展。

1871 年, 英国议会通过《劳埃德法案》,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它是一个私人承保人社团。

该社团被命名为劳埃德公司, 又名伦敦劳合社, 从此获得法人资格。

需要指出的是, 劳合社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市场, 它与英国另一个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公司市场并存, 构成世界上具有特色的双轨制保险市场。

劳合社的保险业务分五个部分进行, 即会员、承保代理人、经纪人、客户和劳合社社团。

会员把各自的股本交给劳合社委员会(Lloyd's Committee), 然后组成大小不一的承保辛迪加, 每人在辛迪加中只为自己承担的份额负责, 彼此之闲不负连带的责任。

辛迪加的事务由承保代理人管理, 代表会员办理保险业务, 不与保险客户直接打交道, 只接受经纪人提供的业务。

经纪人代表客户与承保人接触, 为客户安排投保和提供咨询服务。

保险交易由经纪人在接受客户的保险要求以后, 先出具一张写有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期限、承保风险和险别、保险金额等情况的承保条(Slip), 然后交给承保辛迪加, 由该辛迪加的首席承保人确定费率, 并签名写上自己承保的风险比例。

经纪人持承保条, 到其他辛迪加组织对风险进行分派, 直到全部分完为止。

经纪人把承保条送到劳合社保单签订处, 经查验核对后, 承保条换成正式保单, 盖章签发, 保险手续完成。

从英国劳合社的形成和发展, 从一个侧面看到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院了劳合社外, 其他保险组织的设立, 以及保险法规的制定, 对英国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中心也有很大的影响。

由于英国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 促使其完善保险立法, 于是 1906 年由国家制定了海上保险法, 把它多年来所遵循的海上保险的作法、惯例、案例和解释等用成文法形式固定下来。

这对明确保险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减少争议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有助于海上保险的顺利发展。

这个法的原则至今仍为许多国家采纳或效仿、在世界保险立法方面有相当大的影响。

英国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 海上保险法的闬世, 促进了整个世界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

(四) 中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第三节海上保险中的海损
一、概念
海上损失又称为海损。

海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海损是由海上运输或航行中发生的任何损失,包括正常损失(可以预料的正常耗损)和非正常损失(意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海上保险中的海上损失是指狭义的海损,即: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风险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的损害或灭失,以及由此而因出的额外费用的支出。

二、海损的分类
三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区别
实际全损---实质性上的物质灭失
推定全损---推定性的经济灭失
(二)委付是推定全损索赔的先决条件
1、委付的含义(P43)
(Abandonment)是海上保险特有的概念,是其独有的一种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理赔方式。

其英文字面意思为放弃,抛弃.
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法律行为。

2、保险实践中涉及委付的具体问题
1)被保险人对是否提出委付的考虑---船舶的市价和保险金额的比较
2)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承诺后成立—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或不接受
3)委付通知的形式和提交时间---书面(无一定格式),时限三个月内
4)保险人通常不接受委付----因为有很大的义务和责任
5)不能把保险人“沉默”和行动视为接受委付了
6)不提交委付通知也可以按推定全损索赔的情况
理论界的争议: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性和实践性均很强。

随着海商法的发展,委付制度广泛地运用在海上保险中。

其实质上已经成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法律制度。

各国基于自己本国的国情及自己的航运利益的保护,对委付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与英、美保险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委付制度显得不是很完善,我国理论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既不全面,也不深入。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海商法》)中仅用了2个条款对之加以规定,显然,这不能适应有效、及时得解决错综复杂的委付纠纷的需要。

(三)共同海损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共同海损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舶和货物共同安全的,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共同海损行为是有意的而且是合理的;
3、共同海损牺牲必须是特殊的;
4、共同海损费用必须是额外的,是共同海损的直接后果;
5、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取得效果。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才是共同海损。

(四)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点:均属于部分损失
区别:
1、损失的起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意外损失引起;共同海损是人为造成
2、损失的构成不同:单独海损是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是既包括船和货物本
身的牺牲,又包括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引起的额外支出。

3、损失的承担方不同:单独海损是由受损的船方或货方单独承担;共同海损是由受益的船
方或货方和运费方三方承担
第四节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由于海上航运面临着复杂多样的海上风险,海上航运的经营者或者货物所有人需要寻求一种专门的保险保障,以便保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

相应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的保险人也就设计了适合投保人需求的海上保险险种,通过与投保人签订海上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作为对价条件而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海上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利益损失或引起的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书P6)
海上保险是海上特定领域范围内的一种保险。

它具有国际性, 与国际航运、对外贸易、国际金融息息相关。

它的立法、适用条款在国际范围内逐步趋向统一。

海上保险是以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海上保险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及船东责任等。

海上保险拥合众多面临遭受同样风险的经济单位, 采用大数数则的原理, 让众多经济单位共同承担某一个可能发生损失的经济单位, 对某一个可能发生损失的经济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以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当然, 确定
这种经济补偿关系是通过订立海上保险合同, 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建立保险基金, 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来实现的。

关于海上保险合同, 将在第五章详细阎述。

一、海上保险的特点(Characteristics of Marine Insurance)
海上保险的保险对象大多为从事国际贸易的经营者, 货物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 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 因而成为一种国际性保险。

因此, 它有许多与众不同的特点。

1. 承包的空间范围大
2、承保的风险面广
3、承保标的的经常流动
4、致损因素复杂
5、保障的对象多变不定(仅限于海上货运保险)
6、险种险别多样性
7、适用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惯例
二、海上保险的作用(Functions of Marine Insurance)
(一)对保险人而言
1.增加或平衡外汇收人与支出。

2.扩大对外联系, 引入先进保险技术。

(二)对被保险人而言
l. 提高资金运用能力。

2. 确保资金运用安全。

3.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4. 保险贸易的正常利润。

第四节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Classification by Subject Matter)
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2. 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

4.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

5.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海上保险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指船舶的碰撞责任保险。

船舶航行在海上, 因技术上的原因, 或其他无法预阰、控制的偶发事故的发生, 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的情况在所隼免。

损失一旦发生, 事故责任者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承保这种碰撞责任保险与承保船舶本身物质损失的船舶保险, 本来是有严格区别的, 然而在实务上大都将碰撞责任保险并入船舶保险一同办理。

不过并入船舷保险以后的碰撞责任保险, 其本身仍然是一种独立的保险合同, 或补充的船舶保险合同。

碰撞责任保险只对碰撞船舶及其所装货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而对被保险人因碰撞事故的后果引起的对码头、或其他类似建筑物、或附上财物的损失, 依法清院残余物体, 人员伤亡, 以及被保险船舶上货物的补偿责任等则不予负责。

这些一般商业保险公司通常不予承保的风险, 大都由独立的责任保险人予以承保, 如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隚与赔偿保险, 就是专闦承保这种性质的保险。

5.保赔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国际上, 这种保险最初由船东相互保险组织—船东保险协会负责承办。

由参加协会的船东会员相互提供资金, 共同承担那些不属于保险公司负责的, 包括由于航运管理上的错误和疏忽等原因引起的, 在法律上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船东保险与保赔协会是保险船东经营稳定, 并使之社会化的一种形式。

近几十年来, 船东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 进一步把经过选择的一部分赔偿责任, 通过协议从船东保赔协会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 并向保险公司交付规定数量的保险费, 作为固定支出摊入运输成本。

二、按保险价值分类(Classification by Insurance Value)
1.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按照该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收取保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计算赔款的依据。

约定的这个保险价值是固定的, 被保险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可以得到十足赔偿。

海上保险中最重要的两个险种---船舶保险和运输货物保险大多采用定值保险。

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保险标的受时间和空间因素的影响, 事后估计损失在技术上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另一方面, 由于这些保险标的不像其他财产保险那样直接掌握在被保险人手中, 不易产生为了索赔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

2.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对保险标的事先不约定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上只注明保险金额,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计算。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的赔偿, 一般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准。

由于海上保险标的流动性大, 确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比较困难, 因此很少采用不定值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Classification by Duration)
按保险期陎分类, 海上保险可分为航程保隚、定期保险和混合保险三种:
1. 航程保险(Voyage Insurance)。

航程保险是指按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指明的港口之闲的一次航程, 往返程或多次航程为责任起讫。

货物运输保险及不定期航行的船舶自往往采用这种保险。

2. 定期保险(Term Insurance)
定期保险承保一定航期内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

3. 混合保险(Miscellaneous Insurances)
这是一种既保航程与定期相结合的保险。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Classification by Underwriting)
1.逐笔保险(Insurance on Case by Case Basis)。

2. 预约保险(Open Cover Insurance)。

2.流动保险(Floating Insurance)。

4. 总括保险(Blanke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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